在金融市场和人权的语境下,努力做正确的事被认为是这些概念出现后的进步,即便这种进步是渐进式的。金融市场建立在一系列关系和承诺的基础上,而这些关系和承诺由共同利益和法律来约束。同样,法律本身也是建立在个人与国家及其机构之间的一系列理解上,并建立在共同的价值观和合意基础上的(例如见Arendt 1958,243ff.)。关于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有大量的学术文献,从霍布斯(Hobbes)和洛克,到卡尔·施米特(Carl Schmitt)和汉斯·凯尔森(Hans Kelsen),一直到罗纳德·德沃金。这场冗长的辩论超出了本章的范围,故在此不详细论述。 然而,本章的核心是合法性概念,它是建立在共同的价值基础上的,这些价值将一个共同体联系在一起。这个意义上的“共同体(Community)”超越了民族国家。
正如汉娜·阿伦特(Hannah Arendt)所解释的,对于人权有关的理解超越了国界。更确切地说,“人权理应成为世界上所有人的权利”(Volk 2015,195ff.)。在这层意义上,人权不是由法律创造的,相反,法律的目的乃是宣布这些被广泛接受的权利,并规定如何实现这些权利(Raz 2015)。迈克尔·桑德尔(Michael Sandel)发展了这一观点。他认为,社会对于人权不仅要有共同的理解,而且必须将其“体现在他们的制度安排中”(2012,173)。 值得一提的是,早期的人权思想,有助于我们更广泛地理解这一主题。
根据托马斯·阿奎那的观点,人权概念源于自然法,自然法以正义为基础,包括为共同利益服务和公平承担责任。 基督教尊重个人的传统植根于对人类灵魂神圣不可侵犯的信仰,其可以追溯到圣经中对于人与上帝之间关系的探讨。 私法处理的是个人之间或个人与“法人”之间的关系,而人权的范围要广得多,其内涵也包括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中世纪西班牙学者提出了个人权利与社会政治权利并列的概念(Freeman 2006,11)。这些概念随后在16世纪和17世纪由在北欧的格劳秀斯、普芬多夫(Pufendorf)、霍布斯、洛克和后来的康德等人研究和发展。例如,普芬多夫和格劳秀斯都大量借鉴了弗朗西斯科·苏亚雷斯(Francisco Suárez)等人的著作(例如参见Crowe 1999,10—20;Carr and Seidler 1999)。后者是一群16世纪西班牙哲学家,特别是“萨拉曼卡学派”的学者,他们发展了早期的中世纪思想,认为自然权利是以自然法为基础的。
我们可以在市场(包括概念和实践)的发展与对权利和自由的理解之间找到历史性的相似之处。 “萨拉曼卡学派”的两位哲学家:多明戈·德索托(Domingo de Soto)和弗朗西斯科·德维多利亚研究了与市场、确定价值、交换和货币自由以及对穷人的影响有关的问题,他们考虑并发展了关于救济穷人的必要性的理论,他们认为对穷人的救济不是慈善行为,而是要“维护穷人的基本人身和行动自由的权利”(Grice-Hutchinson 1952,43; Kamen 1997,24)。德索托在一篇论文中阐述了该观点,并于1545年提交给西班牙国王菲利普二世。同年,他成为了皇帝的告解神父(confessor)和特伦特会议的继任代表。因此,自然法理论最终使得市场发展和人权保障的概念相互联系。然而,对市场的经济分析后来走上了不同的道路,市场与人权的关系也出现了分裂(见第五部分)。
格劳秀斯和其他现代国际法学派学者对这些学说的后续发展,在20世纪反思纳粹德国侵犯人权和对犹太人实施种族灭绝的一系列暴行 的法律回应时得到了重新评价。这种反思引发了当实在法与自然法相背离时对于实在法正当性的重新审视。这些辩论清楚地表明,受到汉斯·凯尔森(1967[1934])著作影响,并被H.L.A.哈特(H.L.A. Hart)等思想家所接受的法律实证主义有其局限性(例如参见Bodanksy and Watson 1992关于国家同意的局限性)。
菲利普·桑兹(Philippe Sands)最近的一本书(Sands 2016)将那一代杰出学者——包括赫希·劳特派特(Hersch Lauterpacht)和拉斐尔·莱姆金(Raphael Lemkin)——的作品进行了汇编,阐明了国际法发展中应对纳粹暴行的这一最新篇章。剑桥大学国际法教授、20世纪40年代杰出的法律学者之一劳特派特成为公认的国际法权利制度发展的关键人物。波兰犹太律师拉斐尔·莱姆金则创造了“种族灭绝(genocide)”一词。
在这其中最重要的是国家不能压制人的基本权利,对人权的承认和保护是不可侵犯的。因此,联合国大会于1948年12月10日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UDHR 1948)。正如序言所述:
鉴于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
鉴于对人权的无视和侮辱蔑视已发展为野蛮暴行,这些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心,而一个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于恐惧和匮乏的世界的来临,已被宣布为普通公民的最高愿望。
鉴于为使人类不致迫不得已铤而走险对暴政和压迫进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权受法治的保护。
鉴于有必要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发展。
鉴于各联合国国家的公民已在联合国宪章中重申他们对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和价值以及男女平等权利的信念,并决心促成较大自由中的社会进步和生活水平的改善。
鉴于各会员国已誓愿同联合国合作以促进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
鉴于对这些权利和自由的普遍了解对于这个誓愿的充分实现具有很大的重要性。
因此现在,大会发布这一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所有公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以期每一个人和社会机构经常铭念本宣言,努力通过教诲和教育促进对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并通过国家的和国际的渐进措施,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在各会员国本身公民及在其管辖下领土的公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遵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