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丰改制以前存在的台谏官名实分离的现象,虽说是宋代官制的基本知识,但不解其缘由或不辨其名实,往往会导致研究出现讹误,故有必要作一说明。
在宋代职官制度中,寄禄官(即阶官)和职事官(即差遣)各有其独立的系统和功能。而在元丰改制前,文官的寄禄官系统袭用了唐代官制中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谏议大夫、补阙(后改为司谏)、拾遗(后改为正言)等台官谏臣的官名来系衔,但这种寄禄官衔“裁用以定俸入尔,而不亲职事”
,往往并不是真正的台谏官。史称“国朝左右谏议大夫、司谏、正言多不专言责,而御史或领他局”
,正是针对这种名不副实的局面而言的。虽然偶尔也有寄禄官与职事官吻合的情况,但这种巧合必须有相应的前提,即以谏议大夫、司谏、正言等系衔的寄禄官“皆须别降敕,许赴谏院供职者,乃曰谏官”;至于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必须“供职本台,则行纠弹之职”
。而更普遍的情况则是“宋初,台谏皆以他官兼领(本职则为兼官、阶官)”,“谏官未有实职,其以他官兼者,谓之知谏院”
。掌握了宋代官制的这一常识,就会知道:太祖选朝官出知州县时,监察御史王祜知魏县,他只不过是知县而并不是台官,监察御史仅仅是其寄禄官阶而已;至于宋人所说“国朝参知政事、枢密副使必以谏议大夫为之,权御史中丞亦然”
,这里的谏议大夫也是寄禄官,并不是以谏长兼任执政或中丞。
对这种名实相违的现象,自宋初起即多次予以纠正。太平兴国三年(978年),太宗命张巽以监察御史的寄禄官衔正任台官,史称御史“正名举职已见于此时”
。大中祥符四年(1011年)规定:凡左右谏议大夫、司谏、正言所属的两省官和御史台官的寄禄官衔,必须有特旨才能转入;其后,仁宗也一再强调这一原则。但这些以特旨转入以台谏官名系衔的寄禄官,往往只是“假要官以重其事”
,仍然多不是台谏官。天禧诏书以后,带御史寄禄官衔出为知州、通判的情况仍时有所见。天禧四年(1020年)虽命降任通判、监当官的台官“比类对换别官”
,但带谏官御史的寄禄官衔不亲言责而改领他职的局面,在元丰改制前仍未彻底改观。直到元丰官制推行,在寄禄官系统中取消了以台谏官名系衔的旧制陈规,才基本上改变了宋初以来台谏官名实不一的紊乱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