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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谏机构的组成及其沿革

1.御史台

据《宋史·职官志》记载,宋代御史台的职掌是“纠察官邪,肃正纲纪”,其建制沿袭唐制而略有更革损益。御史台下辖三院:台院、殿院、察院,由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分别隶属之。

御史中丞:一人,秩从三品。由于唐代作为台长的御史大夫,宋代仅是加官,元丰官制虽在制度上规定御史大夫为台长,却始终未见真除过,因此御史中丞便升任为台长,总判台事。元丰改制前,中丞除正授外,还往往以给事中、谏议大夫等两省寄禄官兼权,元丰改制后始例除正官。天圣七年(1029年)以后,中丞例兼理检院使;元丰官制行,始不带使名。

侍御史(侍御史知杂事):一人,秩从六品。元丰改制前,台贰例以侍御史兼知杂事始得充任,协助中丞掌判台事;“中丞阙,亦专判” 。元丰官制行,始命侍御史不带知杂事,掌贰台政。

殿中侍御史:二人,秩从七品,元丰官制升正七品,例许言事。凡朝会、常参等,两殿中侍御史分别兼充左右巡使,率属员正百官班序,纠弹失仪,右巡主文臣,左巡主武臣。

监察御史:六人,秩从七品 。分察六曹及百司,随事纠举。凡大祭祀、受戒誓、致斋等,多兼充监祭使,检视百官,纠弹违失。

御史里行:以资序卑浅者擢充。唐代三院皆有里行,宋则仅设殿中侍御史里行与监察御史里行。景祐元年(1034年)始置,以太常、秘书、殿中三丞内曾历知县差使者举充。初置四人,庆历三年(1043年)起改以两人为额。元丰改制以后罢去不置。

主簿、检法:各一人,秩均从八品。主簿主管受理公务、封启文书、监督失责、审核簿书钱谷等事宜;检法负责检核法律条款,也参预定刑,均为御史台的主要属吏。两者皆例由御史台长贰辟举,仅哲宗时或一度变更旧法,而崇宁初即恢复原制了。南宋沿用不改,唯偶有长贰俱阙改令殿中侍御史奏辟的特例。主簿、检法的寄禄官资序限制是京官,南宋“仍旧辟举承务郎已上官充主簿、检法官” ,承务郎是元丰改制以后京官的最低寄禄官阶,可见京官资序未有变动。不过,南宋形成惯例,荐任主簿、检法的“多是曾任知县人” 。主簿、检法往往是正任台官的直接后补者,“使之升荐御史,是为故事” 。对前任长贰举辟的主簿、检法,后任可以留任,也可以罢免重辟,并无一定之规。

唐代御史不专言责,故并无言事御史与察案御史的区分。宋代则出现了这种区别,但现存有关史料记载颇为含混,有梳理辨析的必要。《长编》卷一五四“庆历五年正月乙亥”条云:“天禧初,始置言事御史六员,其后久不除。”联系真宗天禧整顿台谏时御史定员六人的史实,表明当时御史皆得言事。上引《长编》复云:“至是(指庆历五年),以谏官员不足,复除之。今御史台中丞厅之南有谏官御史厅,盖御史得兼谏职也。”这时复除的言事御史仅两员,证以《乐全集》卷三九《王公墓志铭》所说:“天禧中,诏置谏院,定除谏官六员而难用人。员常不足,乃命于三院选二员充言事御史”,参以《长编》卷一八一“至和二年十月己亥”条所载:“言事御史旧虽两员,自来多止除一员,或亦全阙”,表明后来定制二员的言事御史与天禧元年始置的六员言事御史,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我们认为:天禧元年所置的六员御史之所以称言事御史,是相对于唐代御史不专言职与当时以御史的寄禄官衔改领其他职事而言的;而后来因谏院员常不足而选除的两员御史也称以言事御史,是区别于其他不兼谏职的御史而言的。御史台的谏官御史厅应当就是专为这种言事御史所设的。这样,上述看似矛盾的史料记载才能豁然可解。

然而,元丰三年(1080年)前对御史言事并无明文限制,不仅殿中侍御史以上例得言事,即使不是言事御史的监察御史实际上也可以言事,而里行充言事御史者也不乏其例 。《长编》卷三一〇“元丰三年十一月甲午”条诏:“御史六员,三员分领察事,三员专言事”,主察御史始渐不预言事,才形成言事御史与察案御史对举的现象。据《长编》卷三四三“元丰七年二月丙戌”条,元丰官制后明确规定“以言事官为殿中侍御史,六察官为监察御史”,殿中侍御史以上才拥有言事权。次年,哲宗即位后一度恢复监察御史也可言事的旧制。绍圣二年(1095年),再复元丰之制。靖康时,监察御史复“咸得言事” 。南宋在原则上仍遵循“言事觉察各有旧制”的成规,但乾道八年(1172年)允许监察御史“随事弹奏”,改变了神宗时察官“应弹治事,听长贰或言事官论奏”的限制 ,部分满足了察案御史的言事要求。因此,孝宗以后呼吁察官得兼言事的呼声渐趋消歇,言事御史与察案御史的区别复趋模糊。

2.谏院

宋代始置谏院有天禧元年(1017年)说与明道元年(1032年)说,有必要略作考辨。《宋会要》职官三之五〇曰:“天禧元年,诏别置院。”《长编》卷一〇〇“天圣元年四月丁巳”条亦载:“真宗常(尝)于门下省置谏院”,卷一〇一“天圣元年八月乙巳”条复云:“孔延鲁、刘随并为左正言。先是,龙图阁直学士兼侍讲、户部员外郎冯元主判谏院,于是以印送随等。”据以上资料,谏院显然置于真宗时,且已有谏院印,故天禧元年说是可信的。但上述记载表明,这时的谏院并无独立的办公场所,仍附于门下省。《燕翼诒谋录》卷四说:“朝臣皆有入局之所,独谏院无之”,所指的正是天禧元年至明道元年前谏院的情况。明道元年始以原门下省作为谏院独立办公场所,而徙门下省于他处,故史称:“先朝虽除谏官而未尝置院,及陈执中为谏官,屡请之。置谏院自此始。” 可见,两说并不截然矛盾:天禧元年说是相对于宋初谏官常缺,始设正式的谏院机构而言;而明道元年说则相对于天禧、天圣间谏院附属门下省,无独立入局之所而言的。然而,谏院作为监察机构,其始设年代还当以天禧元年说为是。

元丰改制是以《唐六典》为蓝本的,故谏院隶属门下中书后省。建炎三年(1129年),一度规定谏院不隶后省,而别置局于后省之侧。绍兴二年(1132年),仍命谏院依旧赴三省内原置局处供职,恢复元丰旧制。

自天禧元年后,谏院始终以六员为定制。据《宋史·职官志》,其职掌同为“规谏讽谕:凡朝政阙失,大臣至百官任非其人,三省至百司事有违失,皆得谏正”。元丰改制前,谏院以两省官一员主判院事;或以左右司谏、正言等正员入院供职,如以他官领谏职,则谓之知谏院 。元丰官制规定谏院建制为八员,即正三品的左、右散骑常侍,从四品的左、右谏议大夫,正七品的左、右司谏,从七品的左、右正言,右属中书省,左属门下省。但名义上是谏院之长的散骑常侍,与名义上的台长御史大夫一样始终未见除授。故谏议大夫实为谏长,谏院亦仍是六员之制。淳熙十五年(1188年),孝宗鉴于谏官“居其位者,往往分行御史之职,至于箴规阙失,寂无闻焉”,仿照唐制,一度另置左、右补阙与拾遗,“不任纠弹之职”,但次年即罢,未有多大实际作用。

隶属于谏院的机构有登闻检院和登闻鼓院 。元丰改制以前两院虽多以谏官主判,但并不视为定制,也颇有其他朝官差充的情况。元丰官制后,检院始隶于谏议大夫,鼓院隶于司谏、正言,“掌受文武官及士民章奏表疏”,凡“无例通进者,先经鼓院进状;或为所抑,则诣检院”。

3.台谏官的兼职

这里所说的台谏兼职,不是指台谏官带寄禄官衔,而仅指兼领职事官的情况。

其一,台谏兼经筵。仁宗庆历以前,台谏官例不兼侍读、侍讲、说书等经筵职事。庆历二年(1042年),因御史中丞贾昌朝精于经术,擅长讲说,仁宗特召为侍讲,企望台谏的进谏之责和经筵的纳诲之职能够互补。此后,台丞多兼讲读,遂为故事。谏长乃至谏官兼侍讲,在元丰改制前后都颇常见 。南宋建炎元年(1127年),高宗命谏议大夫卫肤敏兼侍读,开谏长兼侍读的先例 。高宗绍兴中和宁宗庆元中,不仅台丞谏长,即便普通的谏臣台官兼职经筵也都是习以为常的。

其二,台谏兼史官。元丰改制前,台官兼修史的情况较为罕见,而谏臣兼史官则几为故事,因而南宋时还有人怀念元丰以前史官“多令兼谏院”的惯例 。其目的显然也是利用史官有日侍君主之侧的便利,兼职以后,能够随时随地以所闻所见论奏谏诤,使论谏更加及时,更加有的放矢。元丰改制后,始正起居郎、起居舍人之名,原则上不再以谏官兼记注之官,谏官兼史臣也成为不经见的特例。

其三,台谏兼词臣。元丰改制前,台谏兼两制屡见不鲜:余靖、蔡确等并以知制诰兼知谏院;徐禧以知制诰兼权御史中丞;邓绾、李定等也都曾以御史中丞兼直学士院 。元丰改制后,台谏兼词臣的现象因为有悖于职事回避制度而遭到非议,遂基本废止。

其四,台谏互兼。元丰改制前,这种兼职较为常见:吕诲以同知谏院兼侍御史知杂事,王素以侍御史、蔡确以御史知杂、黄履以监察御史都曾兼知谏院 。御史台专辟谏官御史厅或许就是为使言事御史和台谏兼职者有议事办公处所。但这种兼职元丰改制后也基本绝迹。

宋代台谏的其他兼职,就史料所见,相当复杂:或兼管铨选考课 ,或兼领刑狱司法 ,或兼权给事中而职掌封驳 ,或兼主国子监而事关教育 。至于台谏兼判司农寺、兼主都水监、出使辽金、宣谕地方等临时差遣,因对台谏制度本身影响不大,不拟深论。

总的说来,宋代台谏兼职,元丰改制前繁剧杂多。元丰厘定官制,正名举职,除台谏兼经筵外,台谏兼两制与台谏互兼已为制度所不承认,其他兼职也大为减少。元丰改制后,宋代台谏制度在建制和职能上都呈现出整齐划一的倾向。 ssBNip1astB/+bT16ndTmo2d9xnmS0SR5NrivMz9eZ/j5Izomv8JtNr/RBBaFy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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