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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荐举台谏官的原则

1.侍从荐举制的形成和内容

宋代选任台谏官的侍从荐举原则是从唐代御史台长贰荐辟台属的成规演变而来的,它既把台府长贰扩大到整个侍从官僚圈都可充任荐主,又把举荐对象从台官扩大到全部台谏官,逐渐形成了不同于前代的侍从荐举言官的制度。

《长编》卷四八“咸平四年三月壬午”条载真宗诏书,命御史台“长吏自荐其属,俾正名而举职”,表明这时尚未突破宪府长贰荐辟僚属的唐代旧制。大中祥符时,真宗曾下诏命右仆射、户部尚书、尚书右丞、御史中丞、知杂御史“各举才堪御史一人” ,似已改革了长贰举荐僚属的弊端,包含了侍从荐举的新制。但直到仁宗初年,侍从荐举制仍未严密,在当时荐举台谏的诏书中,将并非侍从的三司副使也列为荐主 。仁宗亲政后,这一制度进一步健全。

侍从荐举制有哪些内容与方式呢?

第一,选择举主。

早在真宗时期,就已经将举官先择举主这一宋代荐举制的一般原则应用于侍从荐举台谏的过程中。天禧二年(1018年),真宗即曾命谏议大夫乐黄目、知制诰陈知微两名侍从推荐御史。仁宗时明令规定:“自今御史阙官,宜如先朝旧制,具两省班簿来上,朕自择官令举人。” 由于两制(元丰改制前的翰林学士、知制诰和元丰改制后的翰林学士、中书舍人)担当着为君主起草内外制的重任,在侍从中最称亲近机要,故经常奉敕举台谏。《长编》卷一二八“康定元年七月丙寅”条称:“近岁乃诏两制举之”,则两制荐台谏的惯例当形成于仁宗景祐亲政以后。宋室南渡以后,仍奉行侍从荐举言官的“本朝家法”,南宋名臣周必大向光宗指出:“祖宗故事,明降指挥,令翰林学士、给舍或侍从之贤及台谏之长,各荐数人,然后就其中选择用之。寿皇(指孝宗)时亦然。” 有选择地把荐举台谏官的重任殊荣给予部分侍从,其目的既在于防止侍从的朋比结党,还在于简选亲信可靠的侍从“使之引类,是以受诏者知明主眷倚之厚,慎简忠良;被举者体朝廷责任之严,敦尚名节” ,以确保入选的台谏官的素质。

第二,同罪保举。

太祖乾德时就确定了荐举法中同罪连坐的原则,规定“除授之制,书举主姓名,或不如举者并连坐之” 。真宗时这一原则已推行于侍从荐举台谏官的过程中,天禧四年规定:侍从所荐台谏“须素无赃滥,如迁擢后犯赃并当同罪,不如所举,亦从连坐” 。此后,君主命侍从荐言官的诏书多载同罪连坐的敕语,而侍从在荐章中亦必予复述,声明:不如所举,“并依所授敕命指挥,甘当同罪连坐” 。因失举而降官的也颇有其人,例如黄履即“坐举御史不当”,由龙图阁直学士降为天章阁学士 。同罪保举促使侍从推荐人选时更加审慎严格,旨在保证台谏官的质量。

第三,独举与共举。

《欧阳文忠公文集》卷一一二《乞免举台官札子》指出:“往时台官阙人,只命学士一员独举,今乃令三人共举”,以为朝廷“遂改旧制”。这一说法表明侍从荐举台谏官方式有独举与共举的区别。

独举旧制起始较早。《长编》卷七二“大中祥符二年七月甲寅”条载真宗命各位举主“各举才堪御史者一人”,表明此时已实行独举制。其方式是奉敕侍从各自通过面奏或密疏将所荐言事官的姓名直接告知君主,与其他承命荐举的侍从之间互不闻知所荐者为谁。司马光在熙宁年间两次承诏荐谏官,“密具姓名闻奏” ,即是独举制。

从上引欧阳修奏议的年代 ,可以推断共举制当始于仁宗后期,其方式即应诏荐举言事官的诸侍从集体会议,连名保举公认的合适人选。其目的既使侍从互相察制,难以徇私,也使得这样推举出来的台谏官更孚人望,保证质量。但一名人选须多位侍从都了解其材行,并共同认可,诚非容易,故共举往往久议不决。

此后,宋代侍从荐举台谏官或行独举,或行共举,或二者参用,变化繁复。而现存宋代史乘中对独举与共举的区别仅在诏敕中以“各”和“共”、“同”等字点明,尤须细心甄辨。据笔者抉梳排比史料,大体说来:英宗即位以后,依旧实行独举 ;神宗时期,独举与共举并用 ;元祐更化以后,以共举为主 ;绍圣绍述,复行独举 ;南宋高宗一朝,两种举法参用 ;孝宗以后则用独举之制。

第四,推荐自代。

宋代规定:台谏官授讫,“具表让一人自代”,所举之人“如任用后显有器能,明著绩用,其举主特与旌酬;不如举状者,即依法科罪。如让表不到,委閤门、御史台纠督以闻” 。这种台谏官举人自代例,两宋史乘多有记载 ,实为侍从荐举制的特例与补充,被荐代者或当即擢任,或不久膺选,扩大了言官的人选来源,也成为更新言官构成的候补人员。

侍从荐举制的确立,是宋代台谏选任制度的重要改革。其作用在于:其一,剥夺了宰执选用台谏官的权力,有利于中央监察权与最高行政权的独立与分离;其二,避免了前代宪府长贰自辟制可能出现的爱憎予夺、结党徇私的弊端;其三,由于举主层扩大到整个侍从圈,就有更多可能选拔到深孚众望的优秀人选,为君主亲擢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因此,尽管仁、英两朝仍颇有“下台举官”的呼声,却并未恢复前代陋规。熙宁二年(1069年),虽然一度“专令中丞举御史”,但旋即重申“谏官、御史并委两省官保任” ,很快就回到侍从荐举的规制上来了。

2.宰执不预和宰执进拟

唐代相权严重干预台谏的任用与罢免 。宋代台谏选任制度确立的宰执不预原则,即旨在革除这一弊政。仁宗亲政不久,就针对宰相李迪自除御史指出:“祖宗法不可坏也。宰相自用台官,则宰相过失,无敢言者矣。” 这一祖宗家法在制度上为宋代历朝君主所强调和确认,直到理宗淳祐时还下诏申明:“台谏耳目之寄,若稽旧章,悉由亲擢,自今不许大臣荐进。”

宰执不预的原则包括三项具体规定:第一,宰执不得荐举台谏官。此即《长编》卷一五一“庆历四年八月戊午”条诏书所指出的:“自今除台谏官,毋得用见任辅臣所荐之人。”第二,现任宰执的亲戚子弟不得荐充台谏官。此即陈次升《谠论集》卷四《奏弹陈祐》所说:“祖宗以来,每除台谏官,若系执政之亲,不以有无服纪,并不除授,将以防微杜渐。”第三,现任宰执曾经荐举之人不得再被荐充言事官,据《宋史》卷二九四《王洙传》:“近时,选谏官御史,凡执政之臣尝所荐者,皆不与选”,则该规定始行于仁宗后期 。未几,《长编》卷一八九“嘉祐四年五月戊戌”条诏曰:“执政尝所荐举不得为御史,其悉除之。”但不久即复旧制,故有熙宁二年(1069年)再次废除之举 ;哲宗元祐时再度恢复,其后遂遵循不改。

宋代确立的宰执不预原则,旨在杜绝宰执荐引亲故,“棋布言职,阴相附会”,控制台谏官的可能性;也是为了防止言官依附宰执,确保监察权独立于相权,使台谏“弹击之际无所顾避,而得尽公议”;更是为了把台谏官的任用大权直接牢固地掌握在君主手里,使“台谏士自以为天子门生,则效诚竭节于万钧之下”,真正成为天子耳目。

宋代一方面通过宰执不预原则来剥夺宰执荐用台谏官的权力,另一方面却保留了宰执进拟制,从而为相权染指台谏的选任权留下了合法途径。宋代重要朝官的差遣除授例由宰执进拟,进呈取旨。宰执进拟台谏官的史料,可追溯到《长编》卷四八“咸平四年二月壬戌”条的记载,即言官授讫,上表举人自代,“其表并付中书门下籍名,每阙官即取举多者以名进拟”,可见宰执进拟与宰执不预是俱获认可而同时并行的祖宗故事。《长编》卷三六〇“元丰八年十月丁丑”条云:“故事,谏官皆令两制以上奏举,然后执政进拟”,反映了侍从荐举与宰执进拟在台谏选任制中的关系。进拟台谏官,一般由两名以上宰执共拟,《宋宰辅编年录》卷一一说,元符末宰执曾布、韩忠彦、黄履“同具可为台谏姓名进入”,所载即为宰执共拟的程序。宰执进拟对宋代台谏系统的潜在危害是不难察觉的,宋人陈次升就一针见血地指出:“宰执进拟,则权归大臣,朝廷阙失,谁复拟议?此源既开,臣恐异日台谏皆出大臣之门。” 对这种危害,下文还将作进一步剖析。 RFi0Gwj0okahPV9Vx4L61Ybje4OYE4vzoE7at4ISFszB1q38ozL6I/N3wXjbT6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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