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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封信

【内容提要】

自然国家(Naturstaat)是历史地自然形成的,它源于力,受盲目的物质必然(physische Notwendigkeit)的支配,一切都是靠强制而产生的,故亦称强制国家(Notstaat)。当人度过童年期进入成年期,就不再满足这种强制国家,要求建立伦理国家(sittlicher Staat),它源于法则,受道德必然(moralische Notwendigkeit)的支配,一切都是人的自由选择。但是,这个伦理国家只是通过理性假设的,是在观念中形成的一种理想的自然状态,因而道德的人(moralischer Mensch)也是推论的,而物质的人(physischer Mensch)才是现实的。理性要建立自己的国家就得废弃自然国家,这样,为了推论的道德的人就得牺牲现实的物质的人;人固然因此有了原来缺乏的人性(Menschlichkeit)和尊严,但他的生存陷入险境。因此,为了保证道德社会(moralische Gesellschaft)在观念中形成的同时,物质社会(physiche Gesellschaft)也能继续运行,就必须找到一根支柱。这根支柱既不在人的自然性格(natürlicher Charakter)之中,也不在人的道德性格(sittlicher Charakter)之中,它同两者都有关系,又不同于它们,是第三种性格(dritter Charakter),它为从自然国家到伦理国家的过渡开辟了道路。

自然始创人类并不比始创它的其他产品更好些:在人还不能用自由的灵智 [1] 自己行动时,它就替人行动。但是,人成其为人,正是因为他没有停滞在纯自然造成他的那种样子,他具有这样的能力,可以通过理性回头再走先前自然带他走过的路,可以把强制的产物改造成为他自由选择的产物,可以把物质的必然升华成道德的 [2] 必然。

人从感官的轻睡中苏醒过来,认识到自己是人,环顾四周,发现自己已在国家之中。在他还未能自由选择这个地位之前,强制力就按照纯自然法则 [3] 来安排他。但是,这个强制国家仅仅是由自然的规定而产生的,而且也仅仅是根据这一自然的规定而计划的。人是有道德性的,因而他过去和现在都不会满足于这个强制国家——倘若他能满足,那他就糟了!于是,他就以他所以成为人的同一权利离开盲目自然的支配,正如他在许多别的方面由于他有自由而脱离这个支配一样,也正如(只举 一例 )用伦理来消除、用美来净化由于性爱的需要而加上的猥亵性质一样。因此,人在他的成年期,就以人为的 [4] 方式补做他童年期该做的事,在观念中形成一个 自然状态 [5] ,这种自然状态虽不是经验所给予,但必然要通过人的理性规定来假设。在这个理想状态中,人借用了他在实际的自然状态中未曾有过的最终目标,还借用了他当时力所不能有的选择。于是,他的做法只好这样,好像他是从头开始,好像他是出于明彻的认识和自由的选择把独立地位换成了契约地位。 [6] 不管盲目的任意性把它的“作品”建造得多么精巧和牢固,不管它如何蛮横地维护它的“作品”,也不管这个“作品”的外表多么庄重——不管怎样,人在这样做的时候都可以把这个“作品”看作根本就没有产生。这是因为,各种盲目力的“作品”并不具有自由须在它面前屈膝的权威,并且一切都必须服从理性在人的人格中提出的至高无上的最终目标。一个已经成年的民族要把它的自然国家改组成为伦理国家的尝试,就是这样产生的,并以这样的方式证明这一尝试是合理的。

不错,这个自然国家(正如任何政治团体一样,它的创立源于力,而不是源于法则)与道德的人是相违背的,因为充作这种人的法则应具有完全的合法性;但是,这个自然国家对物质的人来说却正好合宜,因为这个人给自己制定法则只是为了与力相适应。而且,物质的人是现实的,而伦理的人只是推论的。因此,倘若理性要废弃自然国家——因为要想代之以理性国家,就必须这样做——那么,它就得为了推论的伦理的人而牺牲现实的物质的人,就得为了一个仅仅是可能的(纵使从道德上看是必然的)社会的理想而牺牲社会的存在。理性从人身上夺走的是人实际占有的,没有了这些他就一无所有;为了补偿,理性给人指出的是人可能和应该占有的。假使理性对人期望过殷,那么,为了人能有人性(人还缺乏人性,但缺乏人性无伤人的存在),它就甚至会夺走人获得兽性的手段,而兽性又是人性的条件。这样,人还没有来得及用自己的意志握紧法则,理性就已经从人的脚下把自然的梯子撤走。

因此,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当道德社会在观念中正在形成的时候,绝不可让物质社会在时间上有片刻停顿,绝不可为了人的尊严而使人的生存陷入险境。一个能工巧匠修理钟表时总是先让齿轮走完再让钟表停下来,而修理国家这架活的钟表则必须让它走动,这就是说,必须是在钟表转动的情况下来更换转动着的齿轮。因此,为了使社会继续运行,就必须找到一根支柱,它能使社会同人们要解散的自然国家脱离关系。

这根支柱不在人的自然性格之中,这种性格自私而暴虐,它的锋芒所向不是维护而是破坏社会;这根支柱同样也不在人的伦理性格之中,这种性格是根据假设而形成的,而且因为它是自由的, 它从未显现过 [7] ,所以立法者就无法支配它,也无法有把握地指望它。所以,重要的是,要从物质性格中区分出任意性,要从道德性格中区分出自由;重要的是,使前者同法则相一致,使后者同印象相联系;重要的是,使前者离物质再远一些,使后者离物质再近一些,从而造出第三种性格。 [8] 这种性格和那两种都有连带关系,它开辟了从纯粹是力的支配过渡到法则支配的道路,它不会妨碍道德性格的发展,反倒会为目所不能见的伦理提供一种感性的保证。


[1] 在初稿中用的是“自决”(Spontaneität)。

[2] “道德的”(moralisch)这个词含有“精神的”意思。

[3] 即人的自然需要以及恃强凌弱等等法则。

[4] 即非自然的,也就是说,是通过理性的,而不是发生在经验之中的。

[5] 席勒这里所说的“自然状态”,是一种理想的自然状态,而不是实际的自然状态,它只是人的想象,而不是实际的存在。这与卢梭的看法不同,卢梭所说的自然状态是现实的再现。

[6] 在自然国家中人都是独立的,只有在按照理性原则建立的国家中人与人之间才有了关系,而这些关系的准则就是共同商定的契约。

[7] 因为它与一切外在的作用都毫无关系,因而从不在感性的现象中出现。

[8] 即美的性格。 tURBILKsfJFAstnNe4yXGbGb6YgIlCBOyugKWEjSGuBqQAO4HEHtYbfND3ResXS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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