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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祭祀

一、国民政府为公布公祭礼节致总理陵园管委会之训令

来文机关:国民政府

事由:明令公布公祭礼节训令通饬施行

国民政府训令 第五〇九号

令总理陵园管理委员会

为令知事,查公祭礼节,现经制定,明令公布,应即通饬施行,除分行外,合行抄发该项礼节及附图,令仰知照,并转饬所属一体知照。

此令

计抄发公祭礼节附位次图一份

附 公祭礼节(二十六年六月二十二日公布)

第一条 凡举行公祭,除法令别有规定外,依本礼节之规定。

第二条 公祭依左列之秩序:一、祭礼开始。二、全体肃立。三、奏哀乐。四、主祭者就位。五、陪祭者就位。六、与祭人全体就位。七、上香。八、献花。九、恭读祭文。十、行祭礼三鞠躬。十一、主祭报告致祭意义。十二、演讲。十三、奏哀乐。十四、礼成。前项第五、第六、第十一、第十二各款规定,得因致祭时实在情形酌量改赞或从略。

第三条 公祭位次依附图之规定。

第四条  本礼节自公布日施行。

国民政府主席 林 森
行政院院长 蒋中正
内政部部长 蒋作宾
监印 陈光远
校对 张家柱
中华民国二十六年六月廿二日

二、国民政府为抄发春秋二季致祭阵亡将士办法致国父陵园管理委员会的训令

来文机关:国民政府

事由:为抄发春秋二季致祭阵亡将士办法令仰知照由

国民政府训令 第六六三号

卅六 年六月廿一日

令国父陵园管理委员会

春秋二季致祭阵亡将士办法,兹经制定,应即通饬施行。除分令外,合行抄发该项办法。令仰知照。

此令

计抄发春秋二季致祭阵亡将士办法一份

春秋二季致祭阵亡将士办法

一、春秋二季致祭阵亡将士典礼,除中央在国都所在地举行外,全国各省、市、县应一律就地举行,以表崇敬。

二、兹定春祭日期为每年三月二十九日,秋祭日期为九月三日。

三、春秋二季致祭阵亡将士典礼参加人员,除中央举行时另有规定外,全国各省、市、县应由各地方首长领导,当地各机关、法团、学校一律参加。

四、各省、市、县春秋二季致祭阵亡将士典礼地点,应就各地忠烈祠或其他适当地点举行之。

五、各地致祭阵亡将士典礼时,同时致祭抗战殉难官民。

六、致祭仪式依照国民政府二十六年六月二十二日公布之公祭礼节规定之,其仪式附后:

1.祭礼开始;

2.全体肃立;

3.主祭者就位;

4.陪祭者就位;

5.与祭者全体就位;

6.奏哀乐;

7.上香;

8.献花;

9.恭读祭文;

10.行祭礼三鞠躬;

11.主祭报告致祭意义;

12.演讲;

13.奏哀乐;

14.礼成。

前项五、九、十一、十二各款规定,得因致祭时实在情形酌量改赞或从略。

国民政府主席 蒋中正

行政院院长 张群
监印 陈光远
校对 沈业裘
中华民国卅六年六月廿一日 WVFUQdkpqqchAN/rWSPNRBRNGQvxQwkTSiRUh9k4pELITdaY1NOchqBupkOADV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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