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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言

1.本书编制体例,大体上参考了《总理陵园管理委员会报告》

2.所列各项记载,包括“建筑阵亡将士公墓筹备委员会”“总理陵园管委会”及其下设“园林处”等所办之事业。因为安葬历次战争中的阵亡将士,一切事业先后相承,故将自“民国十七年十一月建议设立建筑阵亡将士公墓筹备委员会”时1928年11月.起,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为止的21年,所办之各项事业,均依据目前所掌握之资料,按顺序汇编,本报告庶原委可以明显。其暂付阙如未备者,留待未来陆续增补,以臻完满。

3.本书所载各项工程,其最重要者为公墓各部工程,均尽量将合同、图样、说明书等全文刊列,以昭翔实。

4.历年以来公墓之管理,均按摘要叙录,藉资参考。

5.本书所载经费报告,完全依据预算项目开列所有各项工程造价,详载各项合同。至于历年经收之纪念捐款,至捐赠者姓氏、数量等,目前掌握资料虽然有限,仍逐一列出,留待未来增补后,编列赠赙总表,以昭彰善举。

6.历年所办之重要工作,有现已久经完竣者,另辟“纪事”一项专文记载,以存其实。

7.有关国民革命军阵亡将士公墓之管理机构,虽非建设内容,然与公墓建设息息相关,故特分别专文以志之。

8.原文中有姓无名者,均依据原文。例如,“马×”“王××”“马〇”“王△△”等。

9.原文中日期均依据原档照录。例如,“廿”“卅”等。

10.原档案材料几乎均无标点,文中断句为编者依据现通行标点符号规则所加。

11.相关表中之未填充内容,均为原文所无,原文中“"”今改为“——”。

12.原档案中之大写数字,均改为小写。例如:“捌”“肆”改为“八”“四”等。

13.原档案中之“民国”,一律改为“中华民国”。

14.原档案中有存在表述不当之处,均加引号处理。例如,“剿赤”“匪患”等。

15.档案正文中出现的编号,均为原文中的编号,例如“国民政府训令第五〇号”。

16.原文中有些符号,今依格式统一所需而取消。例如,“监印:”“校对:”分别改为“监印”“校对”。

17.档案中分别有“灵谷寺本会办事处”“灵谷寺本会办事厅”,统一为“灵谷寺本会办事处”。 tUbv4GzBpeJNk8ZmMTfGJ/F3DQmskkOhCK4IqJd6EBsKaISIBZBnU8v4jIdlYY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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