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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危险化学品及其相关概念

1.化学品

化学品是指由各种元素组成的纯净物和混合物,无论是天然的还是人造的,都属于化学品。化学品的种类繁多,归纳起来有纯净物和混合物两大类。纯净物又包括单质、化合物两类,其中单质有金属、非金属和惰性气体三类;化合物则有无机化合物和有机化合物之分。无机化合物含有酸、碱、盐及氧化物,有机化合物包括烃类物质和烃的衍生物。其中,烃类物质又有饱和链烷烃、不饱和链烷烃(即烯烃、炔烃、环烷烃和芳香烃);烃的衍生物包括卤代烃、羟基化合物(醇、酚等)、羰基化合物(醛、酮等)、羧基化合物(有机酸)、酯、硝基化合物、胺、醚、糖类、蛋白质类及含其他金属或非金属元素的有机物。

据《美国化学文摘》登录,目前全世界已有的化学品多达700万种,其中已作为商品上市的有10万余种,经常使用的有7万多种,现在每年全世界新出现化学品有1 000多种。家庭中广泛使用各种日用化学品,如香皂、化妆品、消毒剂、洗涤剂、干洗剂、油漆等。

2.危险化学品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具体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该目录共收录了2 828种危险化学品)清单及确认原则为准。

2.1 易燃、易爆化学品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是指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12)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以及毒害品,腐蚀品中部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常见的、用途较广的易燃、易爆化学品有1 000多种,它们具有较大的火灾危险性,一旦发生灾害事故,往往危害大、影响大、损失大、扑救困难等。

2.2 易制毒化学品

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前体、原料和化学助剂等物质。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麻黄素、3, 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1-苯基-2-丙酮、胡椒醛、黄樟脑、异黄樟脑、醋酸酐。简单地说,易制毒化学品就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原料和配剂,既广泛应用于工农业生产和群众日常生活,流入非法渠道又可用于制造毒品。

2.3 剧毒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是指具有剧烈急性毒性危害的化学品,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和天然毒素,还包括具有急性毒性、易造成公共安全危害的化学品。只有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并备注为“剧毒”的化学品才是剧毒化学品。

剧烈急性毒性判定界限:急性毒性类别,即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大鼠实验,经口LD 50≤5 mg/kg,经皮LD 50≤50 mg/kg,吸入(4 h)LC 50≤100 mL/m 3 (气体)或0.5 mg/L(蒸气)或0.05 mg/L(尘、雾)。经皮LD 50的实验数据,也可使用兔实验数据。

3.严格限制的化学品

严格限制的化学品是指因损害健康和环境而被禁止使用,但经授权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仍可使用的化学品。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20年),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名录包括8大类产品: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F)、六溴环十二烷、汞、四甲基铅、四乙基铅、多氯三联苯(PCT)、三丁基锡化合物及短链氯化石蜡。

4.什么是化学品“一书一签”

“一书一签”是指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Safety Data Sheet,SDS),在一些国家又被称为物质安全技术说明书(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MSDS)。SDS提供了化学品在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信息,推荐了防护措施和紧急情况下的应对措施,是化学品供应商向下游用户传递化学品基本危害信息的重要载体。《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GB16483—2008)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指南》(GB17519—2016)规定了SDS编写的内容和方法。

化学品安全标签是用文字、图形符号和编码的组合形式表示化学品所具有的危险性和安全注意事项。《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2009)规定了安全标签编写、制作和使用的要求。

“一书一签”为化学品提供了有关操作、储存、运输、使用等相关的信息,为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方面提供了必要的防护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接触化学品人群的风险。编写符合国家标准的“一书一签”,是保障化学品信息在供应链上正确传递的前提条件,只有合规的“一书一签”才能为化学品接触人员提供正确的指导建议、法规控制和其他有用数据信息。而化学品相关单位应当通过组织培训,确保相关工作人员可以正确阅读“一书一签”,从而准确理解并提取化学品危险特性、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等相应信息,保护人员免受接触化学品的负面影响。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0ClZ9RFQQB2T56nL6mZG8bNqDcspSlURtEr0tc12Wh+iO7+2j8nme0NS1g0e1Ts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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