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洪武元年前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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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武年间,明朝政府实施的对民间土地的籍没是以哪些社会阶层为对象的呢,推行这一政策的起因何在?籍没本身是如何展开的呢?
建文四年(1402)六月,方孝孺被燕王朱棣在应天府施以磔刑。在此之前不久,方孝孺为浦江义门郑氏一族的郑湜撰写了墓表。方孝孺在开篇伊始写道 :
太祖高皇帝以神武雄断治海内,疾兼并之俗,在位三十年间,大家富民多以踰制失道亡其宗。
方孝孺认为,正是由于朱元璋对“兼并之俗”的不满,故在洪武年间有很多“大家富民”的宗族被瓦解。洪武三年二月,朱元璋在召见全国富民之前,下令根据“田税”多寡调查富民的分布状况,结果发现富民大量集中于浙西即江南地区,其中苏州府年间纳税额从100石到3800石的富民有554户,是江南地区的典型。 我认为,方孝孺所称“大家富民多以踰制失道亡其宗”的情况主要指江南地区。苏州府吴江县人吴宽生活在宣德十年(1435)至弘治十七年(1504)之间,他在为生活于洪武年间的同乡莫辕所写的传记中,回顾了江南地区的历史 :
宋兴,钱氏纳土,赖其臣湛其籍于水,更定赋法,休养生息。至于有元,极矣。民既习见故俗,而元政更弛,赋更薄,得以其利自私,服食宫室,僭拟踰制,卒之徒足以资寇兵而已。皇明受命,政令一新,豪民巨族,刬削殆尽。盖所以鉴往弊而矫之也。
吴宽认为,元代“豪民巨族”的过度奢侈导致元末出现了“寇兵”,是明朝才将这些“寇兵”彻底镇压。明朝在令“大家富民”趋于“亡宗”,大力“刬削”“豪民巨族”之时,其有效的手段之一就是籍没他们的土地。苏州府吴江县人史鉴生活于宣德九年(1434)至弘治九年(1496)间,他也持有类似于方孝孺、吴宽的观点 :
浸淫至于元季,上弛下纵。兼并之家,占田多者数千顷,少者千余顷。皆隶役齐民,僭侈不道。本朝任法为治,而其徒犹蹈前辙不知自检,往往罹罪罟,则戮其孥,籍其家,没入其田,令民佃之,皆验私租以为税之多寡。
方孝孺生活于洪武年间,吴宽和史鉴则出生于洪武年间之后,但是他们的上述言论中有一个共同的认识,即明朝政府在洪武年间对富民阶层,即“大家富民”、“豪民巨族”和“兼并之家”进行了严厉镇压,其手段之一就是大力推进籍没。为了全面理解洪武年间实施的籍没,以下通过上述方、吴、史三人的言论,对富民阶层相对集中的江南地区实施的籍没进行具体分析。以下按洪武元年前后、洪武中期和洪武后期的顺序分别叙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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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德五年(1430),松江府上海县人杜宗桓向南直隶巡抚周忱提出《上巡抚侍郎周忱书》,其中说,“国初籍没土豪田租,有因为张氏义兵而籍入者,有因虐民得罪而籍入者” 。前者的典型就是被当时的读书人称作“大姓”或“豪民”的松江府上海县人钱鹤皋。
元末至正二十六年(1366)八月,朱元璋开始进攻张士诚政权的经济核心地区,即浙西——江南地区。至正二十七年(吴元年)三月,朱元璋已经将张士诚政权孤立于平江路城。此时,朱元璋军队的总指挥官徐达为建筑应天府城的城郭,向已经占领的各府下令按照土地所有面积征收砖瓦。当时,钱鹤皋利用松江府华亭、上海两县人的不满,率众抵抗朱元璋的军队。 上海县诸翟镇的乡镇志《(康熙)紫隄村小志》(卷首有康熙五十七年《辨言》,以下略称《小志》)及《(咸丰)紫隄村志》(卷首有咸丰六年《自序》,以下略称《村志》),虽均编修于后世,但因为当地是钱鹤皋的老家,所以还是留有关于他的重要记载:
钱鹤皋,松江上海人,世居邑之西境。原系五季吴越王裔,累叶富饶甲远迩。祖父及大伦皆倜傥仗义,筑梁立庙,不少恡惜。今村东南诸石桥,多其所建也。鹤皋才气过人,承守世业,日益恢大。十里中一切田宇,无他姓参杂。性好侠,务立功,敬礼贤士,一时知名者多归之(《小志》卷前《人物·钱鹤皋》)。
我们由“十里中一切田宇,无他姓参杂”可知,钱鹤皋拥有居家周边的土地,成为远近闻名的大地主。家资巨万的他除了结交名士之外,还斥资建造别墅,其中有用白色石料修砌的池塘(《村志》卷三《古迹》),还捐资兴建桥梁和寺庙。详细情况请参看《小志》卷二《桥梁》和《村志》卷四《庙院》中的相关记载。钱鹤皋是在地主佃户关系的基础上,实现其大土地所有的:
罗德甫,村北陆家巷人,与同里翟仁暨诸某皆为钱鹤皋将。三人并奇勇,旧系钱鹤皋佃户。诸尤骁猛,每岁完租,辄用三石篰二,满贮谷米,肩至钱所,众吐舌咄异。鹤皋起义,遂用为将。(《小志》卷前《人物·钱鹤皋》)
钱鹤皋与佃户罗、翟、诸各姓,以及其他“众”之间的关系是建立在收取地租基础上的地主和佃户的关系,同时也存在牢固的人身依附关系。钱鹤皋就是利用人身依附关系控制地域社会的土豪地主。
钱鹤皋支持张士诚奉元朝为正统。至正十八年(1358)十月,元朝政府授张士诚太尉爵,钱氏也被封行省左丞(《小志》卷前《人物·钱鹤皋》)。徐达下令提供砖瓦的命令一出,各府不堪重负,导致人心不稳。徐达开始攻打平江路城时,钱鹤皋“散家财召集乡勇,刻期赴援”(《小志》卷前《人物·钱鹤皋》)。《小志》的作者称,“按鹤皋以元民授元爵,则不悖于元者,斯附之矣”,借以彰显钱鹤皋忠实于元朝。笔者认为,将钱鹤皋的起义定位于元朝和张士诚与朱元璋集团对抗这一模式有失片面,根植于地域社会的富民自身的利害关系也是导致钱鹤皋起兵的重要原因之一。但同时也必须承认,从当时政治军事情况来看,钱鹤皋起兵确实起到了支持张士诚对抗朱元璋的“义兵”的作用。
钱鹤皋所部在与朱元璋军队的战斗中失败,“鹤皋与翟帅及[张]思廉等俱被执,槛送金陵,死之。……家遭籍没,举族易姓遁免”(《小志》卷前《人物·钱鹤皋》)。
钱鹤皋和部将等在被擒后送往应天处死,其“家遭籍没”。其族人为了免于籍没,故在易姓之后逃亡。这也许意味着有人收留了钱鹤皋的同族之人。关于钱的部下也是佃户的罗德甫、翟仁、诸某等,史料中有如下记载,“钱既败没,罗等并受抄籍”(《小志》卷前《人物·钱鹤皋》)。由此可以判断,钱鹤皋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均遭籍没。
明朝开国之后的洪武初年,明朝政府也为消除钱鹤皋起兵的负面影响煞费苦心。《明实录》洪武三年十二月戊午条记载,“初鹤皋作乱伏诛,其党株连不已。至是,复逮至百五十四人,法皆当死”。朱元璋虽将这145人视为“胁从者”,在免去死罪后流放兰州。但根据《明实录》的记载可以知道,在钱鹤皋“伏诛”之后三年,依然有因株连被捕之人。吴元年钱鹤皋起兵时,华亭县的民众遥相呼应,府下从事盐业生产的劳动者也积极参加。另外,这一起兵对苏州府嘉定县、嘉兴府、湖州府也有很大影响。 我推测,以松江府为中心,明朝政府籍没了相当数量的钱鹤皋起兵参与者的土地和房屋,以及其家族的财产。钱鹤皋起兵发生于元末各地方政权抵御朱元璋势力的最后阶段。在此之前的元至正十七年(1357),朱元璋在控制了徽州府之后,已经在当地实施过田土没官。 明朝政府对松江府下钱鹤皋等“为张氏义兵者”的籍没,集中地反映了明朝政府对昔日张士诚根据地——即浙西的江南地区和浙东的北部为首的各地抵抗势力的籍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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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士诚政权灭亡后的第二个月,即吴元年(1367)十月,朱明政权将苏州富民移往其起兵之地的濠州,即南直隶凤阳府临淮县。《明实录》同月乙巳条称,“徙苏州富民,实濠州”。实质上,第二年,即洪武元年正月明朝开国之后,明朝政府继续在苏州府和松江府实行徙民政策,并且籍没被迁徙对象——富民——持有的土地。
《南吴旧话录》卷十九《旷达·顾思聪》项下记载其祖先元末明初人士顾德辉的三编传记。其一引自《列朝诗集》,内容如下:
[顾]德辉,字仲瑛,别名阿瑛,昆山人。年三十,始折节读书。淮张辟之,断发庐墓,自称金粟道人。至正之年,仲瑛封武略将军、飞骑尉、钱塘县男。洪武年,元故官例徒[徙]临濠。二年三月卒,年六十。
武略将军是元代武职散官的位阶之一,县男是没有实际官职的爵位。估计飞骑尉也是此类名誉性的称号。顾德辉因享有这些称号,故被归入“元故官”,“例徙临濠”。
顾德辉的传记之二引自杨君谦的《苏谈》:
顾阿瑛[德辉],在元末为昆山大家。其亭馆盖有三十六处,每处皆有春帖一对。阿瑛手题也。……后阿瑛遭乱,财尽散去,遂削发为在家僧。
由此可知,顾德辉在元末动乱以前是苏州府昆山县身家丰厚的“大家”。从以下引自《语林》的传记之三可以看出,顾德辉收集古董、兴建别墅、招待文人雅聚,是元末江南一带著名的富人:
顾仲瑛,轻财好客。购古法书名画、彝鼎秘玩,筑别墅于茜泾西,题曰玉山佳处,日夕与客置酒赋诗。一时名士,若杨廉夫、柯九思、张伯雨辈咸主其家。园池之盛,图史之富甲一时。才情妙丽,风流文雅,著称东南。
吴宽在《跋桃源雅集记》中,将顾德辉的活动置于元末江南富人的动向中进行考察,并且具体言及了顾德辉的迁徙经过。
元之季,吴中多富室,争以奢侈相高。然好文而喜客者,皆莫若顾玉山。百余年来,吴中尚能道其盛。……玉山在国初,以其子元臣为元故官,从诏旨徙居中都,于是一时富室或徙或死,声销景灭,荡然无存。
这里值得注意的有以下三点。第一,顾德辉被认为是“争以奢侈相高”的“吴中”“富室”之一,即元代江南地区这一社会阶层中的一员,而且因“好文而喜客”受到较高的评价。第二,顾德辉本人并未仕元,而是因其子出仕元朝,他循例受封,故被明朝人视作“元故官”。前述各项官阶应该就是封赠而来。第三,“国初”将“元故官”及其家族徙往中都凤阳府时,“吴中”地区出现了凄惨的情景,即“富室或徙或死,声销景灭,荡然无存”。富裕阶层的社会势力受到决定性的打击。在上述史料中,虽没有明言明朝政府籍没了那些被强制“徙居”的“吴中”“富室”的财产,但其中也暗含着存在籍没的可能性。关于这一问题,在后文中还会言及。
同一时期,在松江府也实施了向南直隶凤阳府的强制移居江南地区富民的政策。嘉兴府崇德县人贝琼于洪武六年任应天府国子学助教,八年转任中都国子监,十一年致仕后去世。他留下了两篇关于松江府的珍贵史料,其中之一是《归耕处记》。 该文开篇伊始写道:
吴大姓谢伯礼氏,由云间徙临淮之东园,筑室若干楹,题曰归耕处。
谢伯礼身为“吴大姓”,被从松江府迁徙到凤阳府临淮县的东园。贝琼在文中写道,他见到谢伯礼是在后者从“二千里外”迁徙到东园“十年”之后。由此可知谢伯礼是在洪武元年前后迁居至此的。关于松江府“大姓”谢伯礼在元末的情况,贝琼有如下记述:
初,余游九峰三泖间,尝爱其俗务本而好学,故无不耕之民,无不食之地。而诸谢雄盖一邑,比古之秦阳。时伯礼自松江别驾归,亦耦田夫野老于陇上,不以为耻焉。盖耕而仕也,进而行吾道,仕而耕也,退而求吾志,出处一致也。
从“三泖”可知,谢伯礼应为松江府华亭县人。贝琼将谢姓宗族比作汉人秦阳,即属于世代务农起家的农民,其势力在县内首屈一指。贝琼最初听闻谢伯礼之人是在元末动乱以前,当时谢伯礼辞去松江府通判之职,归隐林下。谢伯礼之所以被称为“大姓谢伯礼氏”,是因为他与其他谢姓宗族一样拥有不少土地,并且亲自进行农业生产。值得关注的是,他曾经担任过原籍所在地——松江府——的通判,可见元代并没有如同明代那样严格的回避制度,文人可以在原籍所在地担任要职。这样,谢伯礼在洪武初年被迁徙至凤阳府除了因为其自身是“大姓”之外,也因为是“元故官”。
贝琼在《沧州一曲志》 中描写了元末“华亭大姓邵文博氏”的庭园。该庭院位于住居之东,因池中有巨石仿造的传说中的岛屿沧州而得名。贝琼曾担任过邵文博之子邵麟的塾师,故参加过在该庭园中举行的宴会。贝琼从洪武八年起开始在中都凤阳府国子监任职,他遇到了七年前从华亭县迁徙至凤阳府临淮县东屯的邵麟。言谈之下,得知邵文博已死,庭园也成了废墟。贝琼在文中追忆了往时的情况:
后值兵变,余挈家南还檇李(崇德县),回思其所,犹历历在目。毎称东南之雄于赀者非一,而能有林壑之趣,莫若[邵]文博焉。
贝琼认为,邵文博在“雄于赀者”当中唯一的有“林壑之趣”之人。至于邵文博究竟是否属于“元故官”,贝琼并未言及。
明朝政府在迁徙富民的同时对“元故官”进行了籍没。根据《明实录》的记载,在将苏州富民强制移住濠州(凤阳府)的同时,从吴元年十月开始,松江府在两个月中对“元故官”的土地进行了调查。曾经是顾德辉座上客的文人杨维桢在吴元年十月,写了两篇文章送给奉命前来松江府“经理”此事的司农司丞杭中玉。其中一篇是前面引述过的《送司农丞杭公还京诗序》 ,其中提到:
出使吴松,经理僧道故官田土,曾无苛察徼侥,以话言为期会,讫不刑一箠而事集于两月之间。
根据杨维桢《又代冯县尹送[杭仲玉]序》 的记载,明朝政府交给杭仲玉的基本任务是“经理田赋”,即调查课税对象的田土。而且,在“经理”的基础上,将所有“官民田土”登记入册。如上述史料中所载,僧田、道田、故官田都是“经理”的对象,而且作为需要进行特别调查的项目受到重视。吴元年十月开始的对元朝“故官田土”的调查,是为洪武元年将“元故官”强制移住凤阳府之后付诸实施的籍没作准备。
强制移住“元故官”于凤阳府是为了籍没其所有的土地。关于这一问题,还有如下史料可以作为旁证。洪武元年正月,正值进行强制移住之时,明朝政府颁布了《大明令》。其中的《刑令》内有关于惩处受贿里长的规定:
凡江南府分里长犯赃罪至徙者,除湖广行省所辖府分及九江、南康、池州等府依律徒役外,其余去处里长,依律断讫,将本人见种田土没官,连同居共爨家小,迁徙江北地面住坐,照依所没田地顷亩数目,拨付荒田,为业耕种。
文中的“江南”指元朝时的“腹里”地区,即广义上的长江以南地区。除湖广,以及九江、南康和池州府外,江南地区受贿里长所受惩罚是“将本人见种田土没官”,并将全家“迁徙江北”,给予其与没官田土等额的荒田,令其“耕种”。我估计,这种方式也适用于其他被强制移住的“元故官”和富民。在现实中,“大姓谢伯礼”在辞去“松江别驾(松江府同知)”后回到华亭县务农,在被强制移住到凤阳府后仍然务农,即“获田吾田而不失为农者五十年”(贝琼《归耕处记》)。与此同时,华亭县大姓邵文博家在被强制移住之后,其子邵麟也务农为生。邵麟曾说,“去乡里七年,固不得守丘墓为戚近。筑室平岗之下,独与母居。艺其地,有秀可撷,渔于川,有鲜可食”。可见,“大姓”在被强制移住后,可以从政府得到一份土地。而他们在江南的故土地则根据《大明令》的规定,在实施“经理”后被政府籍没。
我们从《大明令》的上述规定,以及吴元年十月在江南三角洲苏州、松江地区开始实施的强制移住中可以看出以下两点:第一,强制移住的对象不仅有“大姓”和“大家”,而且也包括有广义的富民阶层;第二,强制移住的理由不仅有政治性的——“元故官”,也有经济性的——受贿。
元代,担任里正主首之役的主要是乡居地主中的富裕阶层,国家要求他们,“为朝廷惠养小户,办纳官粮,应当杂役” 。我认为,《大明令》中言及的洪武元年时的里长也属于乡居地主中的富裕阶层,他们也同样被国家课以类似于元代的里正和主首相同的任务,并且是维系地域社会的重要力量。他们构成了元末明初富民阶层的基础部分。明朝政府实施的强制移住也波及这一阶层。
明朝政府在《大明令》中,将里长与犯罪官僚相提并论。这是因为里长们在负责征发赋役时,往往接受来自大小地主的贿赂金钱和各种各样的要求。如果将强制移住视作对上述行为的惩罚的话,那么波及的范围将非常广泛。
通过上述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明朝初年以江南富民为对象的强制移住有如下特征。第一,强制移住实施于吴元年十月和洪武元年,甚至有可能延长到洪武二年。第二,实施的对象地区既有苏州府,也有松江府。第三,强制移住的对象是那些享有丰富财产的富民和富室。其中还包括很多权势之家,如“昆山大家”(顾德辉)、“华亭大姓”(谢伯礼)、“华亭大姓邵文博”。吴宽在提到苏州府长洲县“邑大姓吾氏”时说,“国初,吾既远徙” 。构成富民阶层基础的里长等也是强制移住的对象。第四,这些富民中不乏远离农业,享受“林壑之趣”和“好文而喜客”之人。此外,在富民和里长之中也有像谢伯礼那样居住于农村,亲自从事农业生产的人。第五,有些富民本人或子孙是“元故官”,这些人在强制移住对象中占了很大比重。第六,江南地区实施的强制移住伴随着资产的籍没,那些被强制移住的富民因籍没丧失了原有社会的社会关系和经济基础。
富民阶层在元代的江南地区享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他们因朱元璋统治初期实施的强制移住徙民受到了很大的打击。
朱元璋在吴元年九月攻陷平江路城之后,开始籍没张士诚政权官僚的私产。顾炎武就此指出 :
至张士诚据吴之日,其所署平章太尉等官,皆出于负贩小人,无不志在良田美宅。一时买献之产,遍于平江。而一入版图,亦按其租簿没入之。
虽然我们不知道顾炎武上述言论的根据何在,但他指出的内容符合当时的历史情况。苏州、松江两府的“元故官”属于朱元璋政权的敌对势力,明朝政府出于政治上的理由将他们作为强制移住和籍没的对象。例如,对钱鹤皋等“张氏义兵”进行籍没的原因,就在于他们是政治上的敌人。由于同样的理由,明朝政府也有必要对元张士诚政权官僚进行籍没。但是不应忘记,明朝初年在江南地区进行籍没和强制移住的对象,除了钱鹤皋的佃户以外,主要是这一时期特有的社会阶层——富民。另外还需留意的是,在元代江南大土地所有者中,如松江府下沙场瞿霆发不仅拥有民田,还拥有为数众多的官田(详见附录一)。这样,洪武元年对江南富民进行的籍没不仅针对他们的民田,同样还针对他们从国家借佃而来的官田。
Ⅱ 洪武前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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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所述,朱元璋于洪武三年二月在国都应天府召见了全国富民。关于此举的动机,《明实录》中有如下记载 :
富民多豪强,故元时,此辈欺凌小民,武断乡曲,人受其害。
朱元璋认为,问题不在于富民自身,而在于他们从元代开始就是压迫民众和地方社会的“豪强”。
从朱元璋对身为“豪强”的富民展开的严厉指责中可以看出,曾经身为农民军一员的他对元末社会有着切身感受。朱元璋的这一见解表明,在解决了主要的政治课题——打倒张士诚政权和建立明朝——之后,他将致力于解决元末以来的社会矛盾。在此基础上,朱元璋决定处理富民中的“豪强”问题。他在接见富民时表示:
至是,诸郡富民至,入见。上谕之,曰:汝等居田里,安享富税者,汝知之乎?古人有言,民生有欲,无主乃乱。使天下一日无主,则强凌弱,众暴寡,富者不得自安,贫者不能自存矣。今朕为尔主,立法定制,使富者得以保其富,贫者得以全其生。尔等当循分守法,能守法则能保身矣。毋凌弱,毋吞贫,毋虐小,毋欺老,孝敬父兄,和睦亲族,周给贫乏,逊顺乡里。如此则为良民,若效昔之所为,非良民矣。
朱元璋在此强调的是,君主作为独立于富者和贫者之上的调停者和立法者的正当性,要求富者和贫者均要恪守法律。上述言论的核心部分是,朱元璋要求富民们在地域(乡里)、同族(亲族)和家族(父兄)等方面作出表率。并且警告他们,“能守法则能保身矣”,暗示会采用诛杀和籍没等残酷手段处置违法者。
洪武四年九月,朱元璋在“以良民治良民”的方针下,决定以缴纳税粮一万石为单位,选定“田土多者”为粮长,由他们代替地方官征税。 洪武八年十一月,朱元璋认为“有恒产者有恒心,今郡县富民多有素行端洁,通达时务者”,命令户部“第民租之上者,下其姓名于各道,俾按察司及分巡监察御史核其素行以闻” 。这些措施的前提是,明朝政府承认了富民属于中国社会的统治阶层。这一时期处于明朝开国的洪武元年(1368)与洪武十三年发生胡惟庸谋反事件之间,明朝政府在此期间采取了相对缓和的富民政策,在某种程度上鼓励他们真心归附明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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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一时期的江南地区富民阶层始终无法抹去对明初以来采取的籍没和强制移住政策的恐惧。贝琼的《金陵集》中收录了洪武六年至八年担任应天府国子学助教时所写的文章,其中《横塘农诗序》中记载的苏州府嘉定县横塘人秦文刚的言论如实地表明了这一点 :
姑苏控江引湖,地美而宜稻,由是业者恒足焉。其属邑嘉定之横塘,有秦君文刚,隐于农者也,自号横塘农。而农之言曰……吾生长田间,自吾祖至于吾六世,未尝一日而去农。方农祥司春,父子毕出,耕之欲勤,播之欲时。……茍力之不齐,而责其报之丰,治之不早而冀其成之速,恶可得耶?故吾之知农为深,而人之不为农者,亦莫知吾之知农也。
秦文刚世代务农,劝他出仕的人称他“治田之暇,卧牛背,读古人书”。由此可见他是拥有一定土地和一定积蓄的乡居地主。秦文刚本人说:
又曰,吾视三吴巨姓,享农之利而不亲其劳,数年之中,既盈而覆,或死或徙,无一存者。吾以业农独全,岁给贡赋外,则击鲜酿酒,合族人乡党,酌而相劳。荣辱得丧,举不得挠吾中矣。
我们由此可知,在洪武六年至八年期间,那些“享农之利而不亲其劳”的“三吴巨姓”“既盈而覆,或死或徙,无一存者”。而秦文刚本人却不受那些“享农之利而不亲其劳”的“荣辱得丧”的影响,“以业农独全,岁给贡赋外,则击鲜酿酒,合族人乡党,酌而相劳”。秦文刚虽然没有具体说明“三吴巨姓”的“或死或徙”是在何时,但我觉得,贝琼本人和读者们都会认为是在吴元年至洪武初年。“享农之利而不亲其劳”的“三吴巨姓”的身影与那些被强制移住凤阳府的富民、大姓非常相似。作为乡居地主和读书人的秦文刚,应该属于下层富民,他与洪武前期江南地区的其他富民阶层享有类似的生活经验。
包括上述贝琼记录的洪武六年至八年期间的事例在内,记载洪武三年朱元璋接见富民至洪武十二年期间在江南地区实施籍没的史料非常少,值得关注的是《明实录》洪武七年五月癸巳的记载:
上以苏、松、嘉、湖四府近年所籍之田,租税太重,特令户部计其数,如亩税七斗五升者,除其半,以甦民力。
我们由此处的“近年所籍之田”可以了解到,明朝政府承认在洪武七年以前进行过籍没。这一史料披露了明朝政府对江南地区官田首次实施的减税措施,作为减税对象的“近年所籍之田”中当然包括有洪武元年前后被集中籍没的土地。不过,我们从这条史料中仍然很难把握洪武元年以后籍没的具体情况。
顾炎武曾经提到明朝政府对苏州府富民沈万三(秀)的籍没。根据中国学者陈兆弘的研究,该项籍没始于洪武二年至六年建设国都应天府之际,当时沈万三自己提出捐献资金。 但是清水泰次认为,根据《沈万三说话考》介绍的诸多资料 和《(光绪)周庄镇志》——周庄是沈万三的故乡,陈兆弘关注过这一史料——的记载,关于沈万三被籍没的原因依然有很多疑团。根据檀上宽的研究,在洪武九年发生的空印案中,许多江南出身的地方官被诛或被流放。 洪武十年,苏州知府金烱上书朱元璋,建议平均官田和民田的税负。朱元璋在调查之后得知,金炯故乡嘉兴府下税负较重的官田多于民田。为此,朱元璋于大怒之下将金炯处刑。周良霄于1957年介绍的这一事件使人感到了空印案发生前后的政治氛围 ,但是却没有提到籍没的问题。
通过以上分析,我认为,在洪武前期,即洪武三年至十二年期间江南地区除去个别的事例之外,没有进行过大规模的籍没。
但是,如上述《户部职掌》中记载的那样,在洪武年间中期以后籍没田在国家籍账中被区别于宋元官田,这些区别至少持续到15世纪前半期的宣德年间。
我认为,洪武中期以后依然将洪武初年以后的籍没田区别于宋元官田的做法,显示出洪武前期籍没的规模之大,同时也显示中后期也陆续进行过以富民为对象的土地籍没。
Ⅲ 洪武中·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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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武十三年(1380)废中书省,皇帝开始直辖六部。 此后,皇帝权力被高度集中,确立了明朝集权统一国家统治体制。在洪武十三年至洪武二十二年的洪武中期,明朝国家机构为了适应皇权的强化,也进行了改革。与此同时,为了安定国家的物质基础,创立了里甲制。在洪武二十三年至三十一年的洪武后期,朱元璋为使直系子孙能够有效地掌握皇权,在削减同辈功臣势力的同时,为充实国家机构的各项机能,调整了官制和法制。众所周知,洪武中后期以后的上述政治进程,伴随着一系列的政治案件。近年来,檀上宽研究了上述政治进程和政治案件之间的关联,指出每一次政治案件都是明朝政府对地方支配阶层的镇压。 檀上宽列举过以下的史实。
如前所述,洪武九年空印案已经诛杀和流放了许多江南出身的地方官。洪武十三年,中书左丞相胡惟庸案连坐者达到1.5万人,其中包括有很多江南地区的土豪和大地主。洪武十八年,户部侍郎郭桓案中,朱元璋诛杀了六部尚书以下所有中央官僚,全国各省的官吏和一般平民的死者达数万人。与中央官僚和地主等关系密切的地方官也遭到了镇压。洪武二十三年,韩国公李善长案发,连坐者达1.5万人。受到此案牵连的功臣“在江南地区拥有大量土地,属于新兴的大地主”。洪武二十六年,受凉国公蓝玉案连坐者也达1.5万人。
另外,我认为还发生过可以被称作“图册之狱”的政治案件。洪武二十年二月,浙江布政使司及直隶苏州等府县向朱元璋呈报了鱼鳞图册。 在洪武十九年编制鱼鳞图册的过程中,明朝政府借口有“大家”向负责监管该项事务的国子监生行贿,故对他们进行了镇压。
如上所述,明朝政府在洪武中期及后期,继承了洪武元年的政策,对富民进行第二次大规模的镇压,其主要的矛头还是指向江南地区。所以,我们可以预测,明朝政府在这一期间对江南地区富民依然进行着大规模的籍没。尽管缺少了解籍没个案的详细史料,但我们可以根据各个政治案件探讨不同时期的籍没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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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武十三年正月初二日,御史中丞涂节以谋反告发中书左丞相胡惟庸、御史大夫陈宁等。在仅仅四天后的正月初六日,两人与告密者都被诛杀。 但是,这次谋反事件并没有就此结束,而是对中央和地方产生了很大影响。方孝孺为悼念郑湜的堂兄郑濂,撰有《采令子郑处士墓碣》 ,梁方仲 和檀上宽 都曾经关注过这一史料。该史料中记载了胡惟庸案时期浙西(江南)、浙东地区的一些情况:
处士为学,通大义。美髯長身,貌和而气淳。家以田赋多,推择为粮长。屡以事入觐,太祖高皇帝识之。后妄人诬其家与权臣通财,时严通财党与之诛,犯者不问实不实,必死而覆其家。处士与从弟湜两人争先就吏,上独怜之曰,我知郑义门无是也,人诬之耳。……当是时,浙东西巨室故家多以罪倾其宗,而处士家数千指特完,盖忠信之报云。
方孝孺在为郑湜撰写的《故中顺大夫福建布政司左参议郑公墓表》 中称,“洪武十四年,奸人诬告其家以交通贼臣”。郑家被诬告是胡惟庸案发后的第二年,当时明朝政府正在大举取缔向“权臣”胡惟庸行贿结党。其中,一些如同郑濂一样,因“家以田赋多,推择为粮长”的“浙东西巨室故家多以罪倾其宗”,估计其中相当部分是因为交通胡惟庸所致。这些人不仅“必死”,而且被“覆其家”或“倾其宗”。“覆”和“倾”表示其家族和宗族的生存基础被破坏或被削弱,具体意味着财产或所有者本人被国家籍没。如本章第四节及第五节中指出的那样,洪武后期形成的法律规定中,“谋反大逆”者和“奸党”也属于被籍没的对象。
以上论述中值得关注的是,虽然明朝政府在表面上是为了剪除胡惟庸的党羽,但在实际运用上却是“犯者不问实不实,必死而覆其家”。江南地区的富民阶层经历过洪武元年前后的严酷镇压,在那之后依然维持着相当程度的土地所有。但是,在胡惟庸案发生之后,他们再次受到了巨大的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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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武十八年,郭桓案发。这一事件一直持续到洪武十九年。在此期间,明朝政府严厉镇压了江南地区的富民阶层,其中特别是担任粮长的富民。
洪武十八年十月,朱元璋颁布了《御制大诰》的正编。其中在《郭桓造罪第四十九》、《五府州免税粮第十二》、《卖放浙西秋粮第二十三》、《重科马草第四十二》等编中,具体记述了郭桓的罪行,在该书的后序中也指斥郭桓为“罪魁”。《明史》卷九十四《刑法志二》中,将正编和洪武十九年十一月颁布的《御制大诰》的续编和三篇统称为“三诰”,并对郭桓案有如下记载:
凡“三诰”所列凌迟、枭示、种诛者,无虑千百,弃市以下万数。……其推原中外贪墨所起,以六曹为罪魁,郭桓为诛首。郭桓者,户部侍郎也。帝疑北平二司官吏李彧、赵全德等与桓为奸利,自六部左右侍郎下皆死,赃七百万,词连直省诸官吏,系死者数万人。核赃所寄借遍天下,民中人之家大抵皆破。
由“民中人之家大抵皆破”可知,当时的镇压是非常残酷的。《明史》作者认为,因为籍没而丧失了财产的,不仅有田连阡陌的富民阶层,也有中小地主和自作农等阶层。朱元璋在上述“三诰”中列举的罪犯除了中央和地方官僚之外,还有胥吏、皂隶、巡拦、农民、手工业者、逃亡军户和逃犯等,几乎覆盖了所有的社会阶层。以农村社会为例,《御制大诰·三编·臣民倚法为奸第一》中,就开列了江南地区很多县的粮长、里长、甲首和佃户等,这些人身上恰好体现着土地的占有关系。朱元璋在这里关注的是,明朝成立十八年间形成的明朝政府与社会之间,以及社会各阶层之间的矛盾。
“三诰”中均有关于粮长的记载,《御制大诰·续编》和《御制大诰·三编》中关于粮长“虐民”和“害民”的记录尤其多。如前所述,朱元璋在洪武三年接见富民,表示了对富民阶层与地域社会的重视。到了洪武十八年和十九年,朱元璋仍然关注着以粮长为代表的富民阶层与地域社会的关系。洪武十八年,明朝政府恢复了洪武十五年废止的粮长制 ,将都——元代乡村的基础单位——细分为数个区,相应设置了一定数量的粮长。 当时,朱元璋要求粮长们发挥指导作用,让那些占地数十亩以上到百顷的地主在承担徭役和缴纳税粮时不可“靠损小民”,不得令“细民艰辛”:
今民有数千亩、万亩,或百亩、数十顷、数十亩者,每每交结有司,不当正差。此等之家……往往不应正役,于差靠损小民,于税粮洒派他人。买田不过割,中间恃势,移坵换段,诡寄他人。又包荒不便,亦是细民艰辛。你众粮长令此等之人,使复为正,毋害下民(《御制大诰·正编·开谕粮长第六十二》)。
可见,朱元璋对于那些在富民阶层中占据要位、压迫“小民”和“细民”的粮长采取了严厉的措施。
如《御制大诰·续编》中的一系列条目中,记载了吴江县粮长张镠孙 、嘉定县粮长金仲芳 、上海县粮长瞿仲亮 、某县粮长邾阿仍 等,在征收和运送税粮时肆意课征,虐民害民,造成民不聊生。朱元璋以严刑处置了他们。例如,邾阿仍在征收和运送定额税粮时,违法另设12种名目,试图在定额的1万石之外,再收取米3.7万石、钞1.12万贯。结果,他管辖地区内的民众不得不抵押房屋、屋瓦、衣服和布匹,甚至抵押了“锅灶、水车、农具”,卖掉牲畜来缴税。为此,瞿仲亮和邾阿仍被处死,财产被籍没。金仲芳估计也受到了同样的处分。张镠孙则因告发叔父被问以“灭绝纲常”之罪,被处以枭刑。在《御制大诰·三编》中,还有关于吴县粮长于友本 、吴江县粮长陆和仲 的相关条目,他们均被指斥为胡惟庸的党羽,被处以死刑和籍没。关于陆和仲一案,朱元璋注意的是他所造成的“民患”。洪武十八年发生了水灾,负责当年粮长之责的陆和仲受命调查灾情,但是他和其他数百余名粮长一样,没有亲自前赴灾区,将受灾情况蒙混报告,结果使得真正的灾民得不到救济。在这种情况下,陆和仲自然不会有好下场。
如上所述,根据《御制大诰》各篇的记载,我们了解到明朝政府利用郭桓案,对负责统括江南地区富民的各“区”粮长进行了持续性严厉镇压,籍没他们的财产。明朝政府对不法粮长进行镇压的理由是,他们借履行国家的财政职能——征收和运送税粮、调查农作物受灾情况——之机舞弊“害民”。此外,就在郭桓案发生的同一年即洪武十八年,明朝政府恢复了粮长制。我们不能否定,对不法粮长进行严厉镇压的目的之一是旨在巩固粮长制的基础。我认为,对这种经常性的经济犯罪实施如此广泛的诛杀和籍没是值得关注的。洪武元年颁行的《大明令》中规定,对于犯有受贿等不法行为的里长,课以没收土地的处罚。但是,《御制大诰》中记载的处罚情况的严厉程度,远远超过了《大明令》的规定。
与此相关联的还有一点,明朝政府不仅以籍没等严厉措施镇压粮长——富民阶层的核心——的不法行为,而且以同样手段对付富民阶层中一般性的犯罪行为。
富民阶层——粮长的母体——为了逃避纳税和徭役,普遍使用了非法手段。请看《明实录》洪武二十年二月戊子条的记载:
两浙富民畏避徭役,往往以田产诡托亲邻佃仆,谓之铁脚诡寄,久之相习成风。
朱元璋对这种“铁脚诡寄”的非法行为没有采用诛杀的手段,而是课以籍没。如《御制大诰·正编·诡寄田粮第三十九》记载:
将自己田地移坵换段,诡寄他人及洒派等项,事发到官,全家抄没。若不如此,靠损小民。
这里所说的“诡寄”,是指将自己所有的土地登记在他人的名下。“洒派”是诡寄的一种方式,即将自己的土地在形式上分成许多小块土地,并且登记在他人名义之下,这些都是为了逃避按照土地面积承担的徭役。另外,“包荒”是指将可供耕作的田地登录为无法耕作的荒田,利用里甲制度下关于连坐包赔的规定,将负担转嫁给甲内的其他人户。《御制大诰·续编·洒派包荒第四十五》记录有朱元璋关于取缔这两项非法行为,即“洒派”和“包荒”的指示。朱元璋认为,这些非法行为都是“富家”中的“奸顽富豪之家”收买“贪官污吏及造册书算人等”的结果,命令没收他们的土地。
陈兆弘在关于沈万三家谱的论文中,介绍了一篇替遭到镇压的富民阶层鸣冤的史料。 这就是《故沈伯熙墓志铭》。该墓志铭出土于清代道光年间,收录于沈氏故乡,即苏州府周庄镇的地方志——《(光绪)周庄镇志》卷三《冢墓》。沈伯熙是沈万三之子沈旺的第二子:
洪武十九年春,兄至以户役故,缧絏赴秋官。时伯熙亦获戾京师,适与兄同系狱。入则抱其兄,同泣曰:吾兄素羸不堪事,今乃至于斯耶?继而伯熙先出,遂得疾甚,药莫疗,竟以其年五月二十一日卒于京,春秋四十。
关于沈伯熙之父沈旺,同书卷六《杂记》云,“万三之子,籍没后,其家漏资尚富”。估计其兄因资产被选充“户役”,即粮长,在郭桓案时被下狱。虽然无法得知沈伯熙兄弟的家产是否被籍没,但这一事例说明,除了收录在《御制大诰》中的案件之外,还有很多对粮长们的镇压。
洪武十九年,发生了图册之狱。 这个事件是围绕征收税粮和征发徭役的基础——鱼鳞图册发生的。负责编制鱼鳞图册的粮长受到严惩。洪武十四年,浙江浦江县郑濂之弟郑洧曾经充任粮长,他的墓表上有如下记载 :
洪武十九年,诏天下度田,绘疆畛为图,命太学生涖其役。太学生有以贿败者,蔓连大家,多坐死。处士兄濓,时主家政,当逮京师。处士奋曰:吾家以义名,吾先曾祖弟昆坐诬罪,争先死维扬狱。吾兄老矣,吾可不代吾兄而使之就吏乎?遂诣理[森:大理寺]自诬服,死金陵。
史料中没有说明郑氏兄弟以及同样被处以死刑的“大家”是否被籍没。但是,根据史料记载,在浙江宁波府鄞县鄞塘乡洪武年间没官田的起科等则中,有“为图册事官田”;同县手界乡也有同样的“图册事官田” 。因此,我认为,明朝政府在洪武十九年至二十年兴图册之狱,在将违法者处以死刑的同时也进行了籍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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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武后期发生了李善长和蓝玉两次大案。洪武二十三年(1390)五月,韩国公李善长、吉安侯陆仲亨被命自尽 ,连坐者达1.5万人 。同月,魏国公以下六国公和永平侯以下十侯被命归乡。 在此之前的同年四月,明朝政府没收了吉安侯陆仲亨及临江侯陈德的“旧赐公田” 。两年后的洪武二十五年八月,江夏侯周德兴伏诛,公田被回收。 魏国公以下八位公侯的“旧赐公田”也被回收。
位至公、侯功臣的“公田”源于明朝政府赏赐的“浙西苏松等府官田”,其佃户向公侯家缴纳“公侯禄米”。檀上宽认为,此举使公侯们在江南地区拥有大量土地,成为新兴的大地主。 但是,他们主要居住于国都应天府(南京),区别于世代居住在江南、对当地社会享有影响力的富民。由于史料的局限,我们目前无法知道土著的江南富民与李善长案有哪些关联,又受到了怎样的影响。
事发一年之后的洪武二十四年七月,朱元璋仿汉高祖徙“天下富豪”于关中的政策,命令地方官调查“丁产殷富者”,将“天下富民”5300户强制移住于国都应天府。 在这次强制移住的对象中,包括了很多苏州府的富民。吴宽《伊氏重修族谱序》 中有如下记载:
夫自国初,仿汉徙闾右之制,谪发天下之人,又用以填实京师。至永乐间,复多从驾北迁。当是时,苏人以富庶被谪发者,盖数倍于他郡。
此外,吴宽记载的被强制移住到国都应天府的富民还有苏州府城的尹氏 、苏州府吴县的韩氏 、同府长洲县的徐氏 、同府昆山县的周氏及虞氏 和杭州府钱塘县的倪氏 等。
明朝政府在洪武二十四年七月推行的强制移住富民于南京的措施,对江南富民的生活和土地管理经营带来很大的打击。洪武初年,明朝政府在推行强制移住时,籍没了移住对象的土地。但是,没有资料表明,此时的强制移住也曾经籍没过土地等家产。我认为,富民们可能是将家产处理之后前往南京的。另外,关于这些被强制移住的“丁产殷富者”是否与李善长案有关,目前尚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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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李善长案同样,蓝玉案的连坐者也达1.5万人。其中也存在着对江南富民的诛杀和籍没。根据《(光绪)周庄镇志》记载,当时的周庄镇人沈万三的孙女婿顾学文就被吴江县同里镇人鸿胪寺序班陈某诬告为蓝党,其结局十分凄惨 :
及蓝玉事发,序班从旁诬奏学文与蓝玉通谋。诏捕获,严讯。词连妻父及其仇七十二家,相转援引,并及处士张畴,侍郎莫礼,员外郎张谨,主事李鼎、崔龄、徐衍等,不可胜数。党祸大起,至五六年始息。梁亦为父所逼令缢死。按《吴江县志》载,洪武三十一年二月,学文坐胡蓝党祸,连[沈]万三曾孙德金并顾氏一门,同日凌迟,莫礼亦坐诛。
在此之前,顾学文见陈某的儿媳梁氏“有国色,知书善吟”,与之有染。陈某怀恨在心,故“诬奏学文与蓝玉通谋” 。在这一事件中,侍郎莫礼被牵连处死。吴宽在为其族人、苏州府吴江县文人莫辕撰写的传记——《莫处士传》中记载了当时的情况 :
时莫氏以赀产甲邑中,所与通婚姻,皆极一时富家。处士窃独忧之。毎指同姓隶洱海卫者一人曰:是吾族也。人莫测其意。后党祸起,芝翁与其子侍郎公相继死于法,余谪戍幽闭,一家无能免者。而处士卒以尝附册籍免,人始谓其智。
我们从此可以看出,因连坐并被诛杀了两人的莫家在吴江县“以赀产甲邑中”,莫辕本人在事发之前就已经抱有强烈的危机感。虽然以上两篇史料都没有直接言及籍没,但我认为,与蓝玉一起“谋反大逆”之人及其“奸党”,如第四节所述,在洪武后期的法制之下属于籍没的对象。而且如第四节介绍的宁波府的事例那样,相关各家都会成为被籍没的对象。
我们从莫氏一族的遭遇可以看出,在这次事件中,成为诛杀和籍没对象的都是“富家”。这一事件发生本身,是中央政治事件与地方豪强势力之间存在着的各种复杂关系发生作用的结果。我们尚未发现在这一时期出现过富民对小民进行虐待和压迫的具体事件。明朝政府曾经标榜,要惩处包括粮长和富民在内的害民之人。可是,我们在这些时间看到的不是惩处那些虐待小民的富民,而是对富民进行露骨的镇压。这应该是洪武后期政治的特征之一。
如上所述,在洪武中期(特别是洪武十三年、十四年、十八年、二十年)和洪武后期(特别是洪武二十六年),明朝政府运用籍没等手段对江南地区的富民进行了严酷的镇压。但反映这一时期江南地区籍没的具体事例的相关资料却十分有限。为了弥补这一点,我们有必要分析洪武末年关于籍没的法律规定,即洪武二十六年(1393)制定的《诸司职掌·刑部·都官科·抄劄》、洪武三十三年(1397)最终修订的《大明律》中的相关条目等。另外,还要参照江南三角洲周边地区的地方志记录。因为其中保存了很多关于起科等则的史料,这与江南地区的地方志中很少记载洪武年间特别是中后期籍没问题的情况成鲜明对比。例如,嘉靖三十九年(1560)序刊《宁波府志》卷十一《物土志·则壤》中,记载了洪武年间的起科等则,其中有“粮长没官改正田”、“党逆事官田”、“鱼鳞图册事田”、“图册事官田”、“蓝玉党事官田”等名目,反映了洪武中后期籍没过程的内容。笔者在下一节中将分析这些史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