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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籍没田与赋税制度

籍没是指政府没收登记在册的私人财产。抄札与抄劄的抄都指没收,札与劄同音,且都是拔去的意思。两字连用是指没收家产。抄没也是同义。荻生徂徕在《明律国字解》中解释“籍没”与“抄劄”时,使用了当时日语中表示没收财产与领地意思的“けっしょ”(“阙所”或“缺所”)。

《明实录》中首次言及明朝政府没收私人土地是洪武四年(1371)五月乙亥条。该条下记载了“免两浙秋粮”的诏旨,其核心内容是,“其今年秋粮,及没官田租,俱与蠲免”。在两税法下,一般的官田和民田在秋季需要负担“秋粮”,亦即租税。相比之下,政府向没官田征收的是“没官田租”,这就是说,向作为国有土地的没官田征收的是地租。同年八月丙戌,户部就上述“免两浙秋粮”问题向皇帝请示,得到了批准:

户部奏,今年两浙秋粮及没官田租既已蠲免,而所 公侯田粮,多没官租,亦宜照例免征。其公侯岁禄别给之。制可。

两浙,特别是浙西地区没官田的一部分是赏赐给公、侯等明朝开国功臣们的公田。这部分没官田的佃户,即公侯的佃户直接向公侯们缴纳田租。因此,公侯们考虑到自身的利益,很可能不满上述洪武四年五月免除秋粮的命令。户部的上奏就是为了防范于未然。

从以上两条史料中可以看出,当时明朝政府在两浙,即江苏南部与浙江北部推行籍没政策。在五年之后,《明实录》洪武九年(1376)三月己卯条记载了朱元璋的诏令,该诏令宣布免除河南、福建、江西、浙江、北平、湖广及直隶的扬州、淮安、池州、安庆、徽州五府的税粮。值得注意的是,浙西即江南三角洲地区的苏州、松江以及当时隶属于直隶的嘉兴、湖州等四府不在免除税粮的范围之内。在该诏书中,还有以下值得注意的内容:

其有上年核出,欺隐不报官田地人民,及各处应有入官田地私租,不在蠲免之例。

这就是说,当时在江南三角洲以外的广大地域,也存在着相当数量的被籍没入官的土地。这些土地上,普遍地存在着租佃关系,地主直接向佃户收取私租。这些私租按照一定的标准在日后被换算成没官田租。这种情况即便在未能成为蠲免对象的江南三角洲地区也是相同的。在发布上述诏书两年前的洪武七年五月,明朝政府在江南地区开始籍没民田,并且征收高额“租税”。请看原文:

上以苏、松、嘉、湖四府近年所籍之田租稅太重,特令户部计其数,如亩稅七斗五升者除其半,以甦民力。

洪武十三年(1380)正月,发生了中书省左丞相胡惟庸谋反事件。此后,明朝的国家制度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此之前,明朝政府在江南地区已经开始实施对民田的籍没。关于这一点,在《(洪武)苏州府志》卷十《赋税·田亩》条目中记载了各类土地的面积:

本朝计拨本府所辖六县及崇明[县]新隶

共有田土    67490顷

内该

官田土29906顷7亩(约占44%)

民田土20945顷51亩(约占31%)

抄没田土16638顷40亩(约占25%)

在这里,不仅明确区分了“官田土”和“民田土”,并且独立设立了“抄没田土”一项,其面积占全部土地面积的约25%。紧接着上述数据,该书写道:

各县俱有起科等则,亦任土所宜而作贡也。

在以下的内容中还会提到,苏州府所属各县条下都分别记载了官田土、民田土和抄没田土的面积和起科等则。

然而值得关注的是,同书卷十《税赋·税粮》条下关于“秋粮”的记载:

本朝自吴元年克取本府,夏税秋粮岁赋,俱有定籍,莫胜于斯。……

粮计 正耗二一四六八三零石

黄豆 正耗二七八一石

花椒八斤七两五钱

皆输于冬

(作者注:秋粮和黄豆项下省略了石以下单位。崇明县之外没有黄豆和花椒)

由此可见,该书的记载与《明实录》洪武四年五月、八月的记录不同,“秋粮”与“没官田租”并没有分开记录。秋季根据起科等则征自官田土、民田土和抄没田土的农作物,一律被置于“秋粮”之下。这意味着,除去公侯赐田的部分之外,向抄没田土和没官田课征税粮是由府县衙门根据两税法的规定进行的。《(洪武)苏州府志》卷十《赋税·田亩》分别记载了各类田土的面积,我们从此可以看出,明朝政府在切实地推行抄没政策,这些抄没田与官田土和民田土一起构成了“本府所辖六县及崇明县新隶”土地的一部分,而不是置身于府县的管辖之外。

这样,我们看到洪武年间前期被明朝政府籍没的土地,在赋税制度上与官田和民田之间有着上述的异同点。

这些被籍没的土地是陆续增加的。元代以来,府县衙门在两税法的框架之下对包含官田和民田在内的所有土地进行统一管理和征税。根据前引《(洪武)苏州府志》的记载,这种情况在洪武前期以苏州府、松江府为中心的江南地区已经十分显著,根据《明实录》洪武九年三月己卯条显示,在明朝国内的其他地区也有类似情况,只是规模有所不同。

在洪武十三年(1380)正月清除了胡惟庸之后,明朝政府废除了中书省,改由皇帝直接管辖六部。 这一措施使权力更加集中于皇帝手中,正式形成了明朝的中央集权专制统治体制。 在一年后的洪武十四年(1381)年正月,明朝政府命令全国所有府县编制赋役黄册,并且决定建立以每里一百一十户为基础的里甲制。明朝政府设置里甲制的目的在于,确立中央集权统一国家的经济社会基础,亦即广义上的物质基础。在以有效征收税粮和征发徭役为目的的新体制下,洪武前期形成的明朝国家对土地的控制以及税收政策是否发生了某种变化呢?

《明实录》洪武十四年正月丙辰条称,“是月,命天下郡县编赋役黃册”云云,简要地记载了编制里甲的基本情况。除此之外,没有能够直接了解赋役黄册具体内容的史料。 关于编制赋役黄册的具体程序、赋役黄册的形式以及登记人丁等问题,可以参看《(万历)大明会典·户部七·户口二·黄册》中记载的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的户部“奏准”。关于赋役黄册中土地所有及税粮征收问题的具体规定,可以参看洪武二十三年(1390)中央户部官制改革后形成的《户部职掌》,该文献收录在洪武二十六年(1393)制定的《诸司职掌》之中。《玄览堂丛书》和《皇明制书》中均全文收录了《诸司职掌》。另外,《(正德)大明会典》和《(万历)大明会典》也在相关条目之下引用了《户部职掌》的内容。在对上述各种版本进行比对之后,我认为《玄览堂丛书》本应该是相对原始的史料。《玄览堂丛书》本《户部职掌》在《民科·州县·田土》条下,分三个部分记载了有关赋役黄册的基本规定:

一、凡各州县田土,必须开豁各户若干及条段四至。系官田者,照依官田则例起科,系民田者,照依民田则例征敛。务要编入黄册,以凭征收税粮。如有出卖,其买者听令增收,卖者即当过割,不许洒派诡寄。犯者律有常宪。其民间开垦荒田,从其自首。首实三年后,官为收科,仍仰所在官司每岁开报本部,以凭稽考。

二、凡公侯禄米,各有等第。皆于浙西苏、松等府官田内拨赐、其佃户仍于有司掌差。

三、凡民间有犯法律、该籍没其家者,田土合拘收入官。本部书填勘合,类行各布政司府州县,将犯人户下田土房屋,召人佃赁,照依没官则例收科。仍将佃户姓名及田地顷亩,房屋间数,同该科税粮赁钱数目,开报合干上司,转达本部知数。

在上述《诸司职掌》的史料一中,位于行政体系末端的州县所辖土地被区分为官田和民田两大系统,规定适用各自不同的起科则例。在赋役黄册中以里为单位,登记了官田与民田的所有者、条段、四至。而且向官田和民田征收的赋税都被称为“税粮”。

《明实录》洪武十一年九月戊寅条记载了如下事例:“以应天府上元县官民田为司菜局蔬圃,官田除租,民田给其值”。由此可见,虽然在当时的法律上明确规定官田属于国有土地,民田是私有土地,但在赋役黄册登记土地和征收税粮政策方面,两者有很明显的共同之处。

上述的史料二是关于公侯禄米由浙西苏松等府官田负担的规定。即使是为公侯们提供禄米的佃户也被置于地方行政机构的管理之下,也要和其他农民同样地负担里甲正役。在前述洪武二十四年户部上奏中规定,“其有全种官田人户,亦编入图内轮当”。可见,官田佃户和其他佃户同样,都要被一体编入里甲服役。

上述的史料三是关于没收犯罪者土地和房屋的规定。如本章第四节所述,《诸司职掌·刑部职掌·都官·抄劄》条中根据刑法的规定,明确地使用了“抄劄”一词。另一方面,在刑部的部分言及由户部管理三类“田土”之一的“籍没”这一点本身,就显示出洪武年间籍没是十分普遍的,而且在财政收入上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

明朝政府将籍没的罪犯土地与房屋借给他人,并根据没官则例课税。值得注意的是,向籍没土地课征的不是“地租”,而是“税粮”——与官田和民田同样。根据上述史料一中的规定,税粮由府州县衙门根据两税法征收,其根据就是赋役黄册。因此,向籍没的土地课征“税粮”,此举意味着这些土地也与官田和民田一样——处在相同的征管体制之下。前文中根据对《(洪武)苏州府志》的分析作出的推断在此得到了印证。

根据《诸司职掌·户部职掌》的规定,全国的土地被分为三种类型,即官田、民田、没官田(籍没田或抄没田),政府按照相关则例向这些不同类型的土地课征税粮。《(洪武)苏州府志》根据上述规定,按官田、民田、抄没田等项目记载了所属各县的土地。《诸司职掌》成书于洪武二十六年,其中关于土地问题的相关规定,与洪武十四年和二十四年编制的赋役黄册中对土地的定位以及行政措施是否毫无关联呢?

上述史料二,即公侯禄米由浙西苏松等府官田供给的规定,与洪武前期多次实施的赐田密切相关。但是到了洪武二十三年以后,明朝政府开始从公侯手中回收赐田(请参看《明实录》洪武二十三年四月丙申、洪武二十五年八月己未、甲戌)。笔者认为,《诸司职掌·户部职掌·州县·田土》条中的主要内容形成于洪武十四年第一次编制赋役黄册时,它实际上是洪武前期明朝土地政策被体系化的结果。[森案:洪武年间的时代区分见注10,并请参考下节1]

假如这一推测不错,那么还有必要进一步分析《户部职掌》中关于土地的相关规定。在洪武十四年第一次编制赋役黄册之后,明朝政府在整个洪武年间都推行着籍没土地的政策,那么,这些成为国有土地的籍没田是否被并入了同为国有土地的官田之中呢?一般来说,籍没田基本上属于官田,但在征收税粮方面又与普通的官田有所区别,这一点一直延续到洪武年间以后。

早在洪武十四年,即赋役黄册制度化以及首次编制之前,籍没田就已经被认为是官田的一个组成部分。例如,徽州府成为朱元璋的势力范围是在明朝成立之前的元代至正十七年(1357),这一地区在至正二十五年(1365)推行了全面的赋税改革,即所谓的“乙巳年改科”。其结果出现了三类“官田”,即①“自前元以前没官者”的“旧官田土”,②“钦免五分则”的田土[森案:即“国初没官,后钦免其半者”],③“以后年份没官而未以闻者”的“全征”田土,并且分别适用于各自的起科则例。 关于洪武十四年以后的情况,可以参看《御制大诰·正编·五府州免粮第十二》。在这一史料中,朱元璋将“宋元入官田地”与“我朝籍没之田”均归入“官田”,以区别于民田。

《明实录》在洪武十四年之后,将每年的户口、田土、税收的统计数字系于十二月条下。洪武十四年十二月庚辰条后首次记载了全国的土地,即“天下官民田计三百六十六万七千七百一十五四顷十九亩”,但没有籍没田(抄没田)一项。根据前引《(洪武)苏州府志》的田土统计项下的记载可知,抄没田占总数的25%。我们很难想象如此比例的抄没田未被纳入全国的统计之中。我认为,籍没田(抄没田)被计入到了官田的面积之中。

洪武十四年二月,朱元璋下令调查全国官田。《明实录》只简单地记载为,“命户部核实天下官田” 。我认为,明朝首次进行的官田调查不可能将籍没田排除在外,明朝政府试图以当年正月宣布编制赋役黄册为契机,对国初以来的籍没田进行彻底调查,以便将其纳入国家的税粮征收体系之中。

但是,籍没田在此后曾经区别于官田。例如,洪武十四年十月,明朝政府宣布免除应天、太平、广德、镇江、宁国等五府州秋粮。 免除的具体方式是前述《御制大诰·正编·五府州免粮第十二》中所记载的,即民田全免,官田半免。洪武十五年四月,明朝政府又宣布免除浙江、江西、河南、山东、直隶(即以后的南直隶)地区当年的夏税秋粮,同样采取了民田全免、官田半免的方式。关于这一蠲免令的详细内容收录在《皇明诏令》卷二《量免江西等省田租诏》中,其中有如下规定:

抄劄田土今年税粮,照依官田减半入官。不为常例。

可见,“抄劄田土”不等于官田,尽管同样可以享受和官田同样的“减半”规定,但是“不为常例”。

如实反映洪武年间官田与籍没田(抄没田)区别的,是苏州府知府况钟的上奏。宣德五年(1430)至七年(1432)之间,明朝政府宣布减轻全国官田的每亩税负,况钟当时在苏州府将这一命令付诸实施。 况钟在上奏中说:

照得本府七县官民田每亩科米不等,共该秋粮二百七十七万九千一百九石有零,内民田粮一十五万三千一百九十四石零,官田粮二百六十二万五千九百一十五石零。宣德五年二月钦奉敕谕……钦此。钦遵。行各县,照例减扣官粮七十二万一千二百三石九斗零,已经造册具奏,及将实征开除外,续奉户部驳回称:“洪武初年古额官田系起科已定,不在减除之例;洪武年间抄没官田照依敕谕内事理减除。”臣冒昧奏请,不论古额与抄没官田,应照依宣德五年诏款,概与减除。续奉部勘合,着确查实在前项应免数目,分别具奏。行据长洲等县申,取勘到应免实数,造备文册赍送户部外,谨开坐奏闻。计开:

长洲等七县该减扣官粮七十二万一千二百三石九斗二升五合,内古额官田减三十四万五千八百六十七石六斗四升零,抄没官田减三十七万五千三百三十六石三斗零(《况太守集》卷八《核减浮粮实数覆奏》,宣德七年三月初七日)。

况钟在上奏中,首先列举了府下“官田粮”和“民田粮”的总额,并说明根据宣德五年敕谕应该削减72万余石的“官田粮”,其中34万5千余石应减自“古额官田”,37万5千余石应减自“抄没官田”。此时上距洪武末年仅有30余年。我认为,况钟的上述表达如实地反映了洪武年间的状况,即“古额官田”和“抄没官田”都被包括在官田之内。关于“古额官田”与“抄没官田”的区别,况钟在另一上奏中曾经这样提到:

今奉行在户部驳查,开称:“洪武初年古额官田起科已定,不在开除之例”,止令将洪武年间抄没官田粮减除。查洪武年间抄没官田起科多者,每亩不过三四斗,农民可胜。其所不胜者,正在古额官田(《况太守集》卷八《再请减秋粮及抛荒粮抽取船只奏》,宣德五年闰十二月初三日)。

由此可见,“古额官田”指“洪武初年”时“起科已定”的官田,“抄没官田”是指“洪武年间抄没”的官田,其适用起科等则与“古额官田”不同。况钟认为,古额官田的每亩税负与抄没官田不同,前者令农民有沉重之感,而后者则属于可以承受的水平——每亩三至四斗。另外,户部认为,洪武初年已经确定的古额官田每亩税负是不可更改的,而洪武年间抄没官田的每亩税负是可以调整的。这种观点反映出,上述两类官田在性质上的区别。

这样,《户部职掌·田土》条所说的“照依官田则例起科”者,应该就是古额官田,而“照依没官则例起科”者则相当于抄没官田。如果根据朱元璋在《御制大诰·正编》的分类,前者是“宋元入官田地”,后者是“我朝籍没之田”。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对朱元璋在元代末年陆续建立起自己的地方政权之后,以及明朝创立初期税粮征收制度初具之后,籍没田或抄没田的定位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这些被称为籍没田或抄没田的土地,在制度上属于国有土地,也是官田的构成部分之一。但是它与继承自宋元的明朝官田相比,还是具有其独特的一面。

目前,我们很少可以看到记载松江府在洪武—宣德时期的官田以及每亩税负的资料。不过,与苏州知府况钟一起,为解决官田问题作出了很大努力的南直隶巡抚周忱,在考虑减轻松江府下官田每亩税负时,认为必须重视“古额官田”的问题:

华亭、上海旧有官田税粮二万七千九百余石,俱是古额,科粮太重,乞依民田起科,庶征收易完(《明实录》宣德六年三月戊辰)。

我们由此可以看出,松江府下的抄没官田与古额官田之间也是有区别的。 zd3M0vCbTjjy/R5hn6kHeYbEAdF2xsNKo4yFI0y+22If/JNk/608UraTnSYdXi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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