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表1所示,在明代的赋役黄册和朝廷的相关统计中,官田在明代江南三角洲的土地面积中占了很大比重。根据不同史料的记载,苏州、松江、嘉兴、湖州、常州及镇江六府登录在册的全部土地面积为30万顷2536亩(1顷约合580公亩),其中官田占13万顷6206亩,比率达到45.02%,民田占16万顷6330亩,相当于54.97%。其中苏州府高达62.98% ,松江府更高达84.52%。 由于明代继承了两税法的传统,夏季征收夏税,秋季征收秋粮,故朝廷向每亩(1亩约合5.8公亩)在册土地征收的租税被统称为税粮。在水稻产区,税粮征收规定中没有夏税,只有以糙米表示的秋粮。这些是税粮中的基础部分。特别是在同时提及民田的时候,为了区别于民粮或民田粮,通常将从官田征收的部分称为官粮或官田粮。宣德五年,苏州府全部秋粮中官粮占95.47% ,根据《(正德)松江府志》卷七《田赋中》的统计,这一比率为94.16%。 根据明初洪武二十六年(1393)制定的《诸司职掌》记载,苏州府额定秋粮为274万6999石,松江府为111万2400石,分别占全国总额2742万6999石的11.11%和4.5%,合计15.61%。 由此可见,江南官田在明王朝的税粮收入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表1 明代江南三角洲地区官田的比重
江南官田是如何形成的呢?
清代晚期的同治二年(1863),两江总督曾国藩、江苏巡抚李鸿章联名上奏,请求削减当时苏州、松江两府与太仓州,即明代苏州、松江两府境内由漕运上缴给朝廷的实物田赋。他们认为“赋额独重,则由沿袭前代官田租额也”。这里,关于明代官田,并没有使用代表租税的“赋”字,而是使用表示地租的“租”字,可见他们认为官田作为国有土地负担的课税相当于地租。至于“赋额独重”的问题,上奏中是这样表述的 :
考宋绍熙中,朱子行经界法,吴粮每亩五升耳。厥后籍蔡京、韩侂胄等庄为官田,又贾似道广买公田。元代续加官田。明祖平张士诚,又没入诸豪族田,皆据租籍收粮(《江苏省减赋全案》【译注:《江苏省减赋全案》原名《江苏减赋全案》】)。
曾国藩、李鸿章的奏折是由苏州府吴县乡绅冯桂芬执笔的。在直至19世纪中叶为止的明清两代,江南三角洲人士关于官田问题的认识,基本包括在由冯桂芬起草的上述奏折中。例如,《(正德)松江府志》卷七《田赋中》宣德五年(1430)条下收录的松江府人士杜宗桓《上巡抚侍郎周忱书》,万历十四年(1586)苏州府常熟县出身的少壮官僚(右春坊右庶子兼翰林侍读)赵用贤的《议平江南粮役疏》 ,明末清初苏州府昆山县顾炎武《官田始末考》及《日知录》中记载的《苏松二府田赋之重》 ,等等。但是,到目前为止的研究尚未解决如下课题,即通过具体事例来检证上述关于明代江南官田形成过程的传统认识是否符合史实,并在此基础上说明江南官田形成的意义。本章将主要讨论这一问题。
明代江南官田的来源有三。第一,明朝继承的宋元官田,这些土地从明初开始被称为官田。第二,朱元璋统治时期即洪武年间收归国有的土地,包括籍没田、抄没田或没官田。第三,元末战乱时期被遗弃的无主土地,明朝成立后收归国有。藤井宏认为此种土地即《明史》卷七十七《食货一·田制》中所说的断入官田。 明代江南三角洲地区官田比重相对较高,估计是因为包括了以上三种类型的土地。明代文献中关于江南官田形成过程的史料不甚丰富,而且主要集中于上述第一和第二种情况,关于第三种情况的记载相对较少。由于史料方面的这种局限性,导致我们难以准确了解明初的情况,但至少可以确定第一、第二种情况与明代江南官田的形成有密切关联。下面将以这两种情况为中心,探索洪武元年至末年明代江南官田的形成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