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众所周知,在顾炎武的名著《日知录》卷十中,收录有《苏松二府田赋之重》一文,论述的中心是苏州、松江地区的田赋过重问题。顾炎武是苏州府昆山县人,在该县千墩镇南大街至今仍保留有他的故居。顾炎武生于明万历四十一年(1613),天启六年(1626)取得了生员资格,明朝灭亡后未出仕清廷,故于康熙二十一年(1682),享年70岁。《日知录》的32卷本首次刊行于他去世的13年后,即康熙三十四年(1695)。上述《苏松二府田赋之重》一文估计在当时已经广为人知。其实,顾炎武早在清朝入关后不久,即顺治十五年(1658)已经著有《官田始末考》,专论苏州、松江、常州、嘉兴、湖州“五府税粮所以偏重之故”,由此可见这些地区在有明一代设置有大量官田。
在明代掌管国家财政的户部系统的制度中,田赋被称为税粮。 顾炎武将这两个名词混合使用,其实是同一对象。现代的中国史学家们惯称赋税。日本的明清史学者则通称田赋,并且在习惯上称明代的田赋为税粮,称清代的田赋为钱粮。包括明清鼎革在内的16—18世纪,通过从一条鞭法到摊丁入亩的一系列改革,简化了田赋的征收方式,田赋与徭役合并,基本上实现用银纳税。然而,关于田赋在这一系列改革前后的具体内容与性质,我们在尚未充分论证的情况下,通常将田赋视为王朝国家向土地所有者征收的土地税,或土地所有者因从事农业生产而须负担的农业税。
所谓官田,姑且不论其中包含的各种枝节问题,如果严格根据顾炎武的“苏松二府田赋之重”这一定义,是指那些区别于个人所有的民田,即“民自有”的土地,由“国家所有”的土地,即王朝国家直接所有的土地。早在16世纪之前已经设置有很多官田的上述诸府,通过16世纪的改革,其所有土地都被课以与官田同等的赋税。因此,17世纪的田赋已经变得甚为沉重。这就是顾炎武在分析之后得出的结论。
顾炎武提及的五府之中,苏州、常州两府相当于位于今日江苏省东南部的苏州市、常州市的中心地带(【译注:还应包括无锡市】),松江府大体相当于今上海市,嘉兴、湖州二府则是今天以嘉兴市、湖州市为中心的浙江省北部。上述五府和常州府西邻的镇江府,与13世纪后半期的浙西六郡基本重合,即南宋末期大量设置了国有土地——公田的地区。基于这一情况,本书将明代上述六府的所辖区域统称为“江南三角洲”,即长江下游南岸的三角洲地带。卷首的地图显示明代六府的位置。
1946年,鳖宫谷英夫发表了战后日本明清社会经济史研究的开端之作《近世中国的赋役改革》一文。 ,该文认为,在旧中国的“中央集权的官僚国家”中,“国家权力的集中与统一”首先形成于“因较高的农业生产性及运输的便利性可以获得较多农产品的经济地区”。“宋代以后,基本经济地区从华北平原转移至稻米主产地的长江三角洲” 。鳖宫谷英夫关于长江三角洲的认识在其后的研究中得到继承,学者或将其称作“基本经济地带”、“先进地带”。本书中则称作“江南三角洲”。众所周知,这一地域在经济上的先进性及重要性,即使在鸦片战争后的中国近代史中也是无可动摇的。
生活在17世纪的顾炎武用文字描绘了明末清初江南三角洲的真实画卷,诉说这一地区田赋过重,强调了削减田赋负担的必要性。
在战后日本明清史研究的初创期,研究者们十分重视顾炎武关于江南三角洲地区田赋负担过重的论述。
西岛定生的专著《中国经济史研究》刊行于1966,构成该书第三部分《商品生产的展开与其构造——中国初期棉业史的研究》的诸篇论文相继问世于1948—1949年,构成了战后日本明清时代史研究的基础和原点。其中第一章《16、17世纪中国农村工业考察》,首发于《历史学研究》137号。同年5月,《历史学研究》139号刊登了波多野善大的文章——《中国史的深入——关于西岛定生的研究成果》。该文认为西岛论文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并希冀研究的展开,提出了一些批评性意见。上述情况在1960年代以前是众所周知的。波多野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即为了打破“战前以来中国史研究方法的缺陷”,“中国史研究应该具有何种基本方向”的问题。他认为,应该“关注中国史的发展与世界史的关联,由此把握中国史发展的特性”。对西岛的研究方法,即在对比欧洲中世纪末期“工业的农村化”与“近代产业资本的形成”的同时,分析同一时期“作为商品生产而发展起来的中国农村工业的性质”,波多野首先表示赞成。
西岛在棉业研究中首先探讨了手工业商品生产,这一点成为1960年代以前明清时代史研究的中心课题。与此并行的另一课题是16世纪中叶到17世纪,即明末清初以后的地主土地所有。二者以1953年北村敬直的《农村工业与佃户制的展开》 为起点,被称为“商品生产与地主制”,构成了研究史上的一个基本框架。以上既是波多野对西岛观点的评论,也是战后对研究地主土地所有必要性的最早言及。
西岛在前述论文中,认为“农村工业”的棉纺织业是“在小农经济条件下补贴家用的手段”。他从这一观念的出发点,做了如下论述:
以松江府为首的长江下游三角洲地带,水稻栽培过程中因“劳动力的绝大部分必须投入到灌溉作业中”,所以“农家的经营面积被极度地零散化”。另一方面,南宋末期以来,官田大量出现,这些地区“田赋”“被课以罕见的重税”,“官田在实际上逐渐消失,在生产者与政府之间孕育出地主阶级”。所有这些,导致了“直接生产者的负担更加严酷,地方的农业经营随之变得非常贫穷”。
西岛在1966年出版的著作中附上《补纪》,将自己过去的见解总结为“重赋基础上佃租负担的重压导致了小农经济的出现”。波多野对西岛观点的批判恰恰是围绕这个模式。西岛主张,国家向土地所有者课征的税粮(田赋),及土地所有者中的地主向直接生产者佃户课征的佃租,均是导致“直接生产者贫穷化”的因素。其中最大的因素是前者的过重,即“重赋”。但波多野对此提出质疑,他引用西岛使用的史料(《(崇祯)松江府志》卷十《田赋三·徐文贞公与抚按均粮书》),认为与田赋相比,更应该关注“田主的田租甚至榨取了佃农的工钱”的问题。
1957年佐伯有一关于学说史的讨论中继承了波多野的观点。
佐伯有一的批评,源自他自身的理论需求。佐伯为了在中国社会寻找形成小商品生产的条件——即资本主义制度的起点,故而必须论证从农民阶级的分化中产生了雇佣劳动,进一步说必须明确封建时期的土地所有,以及地主制度问题、佃户和佃租的问题。佐伯还认为,西岛最终将问题聚焦于“田赋承担者=小地主所有者”的“小农”问题。在这种认识之下,阶级对立的对象就成为专制国家与小农,从而忽视了代表封建土地所有的地主制问题,结果仅剩下所谓亚细亚生产方式的问题。
虽然有以上这样的批评,但自鳖宫谷英夫以来,战后日本的明清社会经济史研究,一直将江南三角洲视为当时的经济发达地区,并以之为主要研究对象,认为“重赋”的根本原因在于江南的官田。在探索16—17世纪,即明中叶至清初商品生产的前提条件的研究中,田中正俊、佐伯有一在1955年认为,江南官田是统一集权国家——明王朝的重要财政基础,官田每亩赋税额等于私租,明王朝通过高额的租税征收进行苛刻的政治掠夺,且从中可以窥见促进农民阶级分化的主要契机。 1956年,寺田隆信也表达了几乎相同的见解。
在研究商品生产的发展与地主制土地所有的关系方面,北村敬直做出了开拓性的贡献。他主要关注明朝的官田政策。在上述西岛论文问世及波多野进行批评的1949年,北村以商品经济的发展为指标,主张明末清初只是过渡性时期,从乡居地主转化到城居地主过程中可以看出时代的性格特征。北村还认为,过渡期起点即明初的中国社会,“以商品经济为前提,重构于走向自然经济的过程之中”,而且,由于明初朱元璋推行的官田政策,宋元时期的豪族地主制被重构为更高层次的地主制,即国家地主制。
但是,就在发表了这一见解的翌年——1950年,北村却否定了自己的明初地主制重构的理论。他认为,唐末宋初在专制国家基础上的土地私有制演变成为地主制,与专制国家政治机构同样,并没有在明初实现质和量的变化,导致地主制从宋代一直持续到清代。 北村的见解之所以发生变化,一是他意识到朱元璋的官田政策主要集中施行于江南三角洲,未必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普及。但更重要的是1950年古岛和雄研究成果的影响较大。 古岛以元末以前的大土地所有制形成为前提,认为元末农民起义的对象也许并不是地方的地主特权,起义中诞生的朱元璋政权,代表着与农民阶级立场相反的地主势力。古岛以此观点为依据,认为明初地方地主阶级的权力牢固,在此基础上建立里甲制。而且,他还认为“官田赐田”等是明朝中期以后商人地主的土地所有,而不包含当地具体的土地收益,将这一情况称为“城居地主的大土地所有”。他认为,旨在维持地主的水利设施为中心的徭役使小农阶层的再生产在“大地主土地所有”制下得以维持,并且构成了地主收租权的基础。根据古岛的见解,明初的官田政策并没有改变元末以前的大土地所有状态,官田作为城居地主的大土地所有形态之一,在农村土地所有关系构造中占有优势地位。在这之后,北村对朱元璋官田政策的评价明显低于以往的水平。
这样,战后的明清社会经济史研究者们开拓了新的研究领域,其他一些研究者也同样关注着明代江南官田问题。
1952年,宫崎市定发表《宋代以后的土地所有形态》。 宫崎认为,随着“资本与经营”的分离,宋代以后土地所有权的变更速度加快,土地集中规模得到飞跃性的扩大,为抑制这种情况出台的是南宋的公田法。宫崎认为,“权力者的土地兼并发展得十分恶劣,以致任何政府都不得不进行干预,特别是新王朝成立后欲打造坚固的中央集权政府时期,为了防止军队供粮不足,政府自然会在国都附近设置官田。明代官田和清代旗地,不过是这种需要所导致的必然结果”。
爱宕松男于1953年提出另一种研究方法,即放弃从理论上演绎构建集权制国家诸项制度的性质,而是从政权的成立过程自身来阐明朱元璋政权的性格。 爱宕注意到,朱元璋的出身地淮西属于经济落后地区,他的吴国政权为了建立自身的统治,采取了扩大江南官田的政策,没收大土地所有者的土地,征收高额私租。
如上所述,在西岛论文发表之后的1950年代的研究中,田中、佐伯、寺田等人力图阐明16—17世纪的商品发展,他们分析了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小农手中的剩余积累。他们的结论是,因为江南三角洲的官田被课以重税——即政治掠夺,导致剩余积累极为艰难。佐伯在1955年与田中一起提倡应该重视官田重税的影响,但在1957年又主张应注意地主的佃租征收,我们姑且称其为佐伯后论。
但是,波多野和佐伯后论中虽然提出了负担过重的问题,但其对象究竟是田赋还是佃租,抑或是两者的重合,实证和理论上都没能作出充分的阐明。事实上的结果是,在西岛“过重田赋”理论基础上形成的小民经营贫穷化的观点被后人继承。
另一方面,北村在其前论与后论,以及位于两者之间的古岛,都关注明初朱元璋设立的官田。他们认为,与小农经营条件下的剩余积蓄相比,朱元璋的官田政策在约束宋代以后大土地所有制发展方面具有某种土地改革的性质。北村与古岛的观点,在探究官田形成的历史意义这一点上,与宫崎市定认为官田是宋代以后高度发展的专制国家对土地私有的限制的观点,以及爱宕松男主张朱元璋为中央集权在江南三角洲地区设置官田的主张,在出发点上是一致的。关于这一问题的讨论,与官田田赋的性质和意义密切相关,所以与波多野提出的问题并非毫无关联。北村、古岛、宫崎、爱宕的研究虽然极具成果,但关于明初官田的形成,尚未能够建立起一个源于实证基础上的宏观体系。
笔者于1960和1961年分别发表了论文《明初江南的官田——苏州、松江二府的具体状况》(上)(下)。 我在论文中讨论了西岛定生、田中正俊、佐伯有一、寺田隆信等人关于明代江南官田每亩税负过重的观点,同时以苏州、松江两府为对象,主要分析了洪武、宣德年间,即14世纪中叶以后至15世纪前期江南官田的具体形态。我认为,这一时期江南官田每亩税负与民田相比的确较高,但与私租(佃租)的一般额度相比则明显较低。我重新分析了西岛所用的史料(何良俊《四友斋丛说》卷十四《史十一》),发现松江府下的私租率是收成的53.3%—56.7%(西乡)和53.3%(东乡),接近明清时期私租税率的通常标准——占收成的大约1/2,与其他地方并无大的差别。明初的这些地方,向国家缴纳官田税粮的官田承租者——纳粮户,既有小农,也有地主。在这个意义上说,明初江南官田围绕税粮的征收,并存着两种关系,即国家与直接生产者——农民阶级的关系,以及国家与地主以及作为直接生产者的农民阶级的关系。而且为了在税粮与徭役征收上保持官田与民田的均衡,国家采取了免除徭役中杂役等方法,借以维持包括农民和地主在内的官田承租者的经营和纳粮能力。
笔者试图运用定量分析的方法对明初苏州、松江两府为中心的官田存在形态进行实证性研究,提出不能一概而论地认为官田的田赋(指官田税粮)过重,而且田赋与佃租各自具有独特的性质。但如何把握二者之间的关联,尚是今后的研究课题。
1957年东洋文库刊行了《明史食货志译注》,上卷中的田制部分由藤井宏负责,赋役部分由山根幸夫负责。这一成果代表了当时学术界所取得的最高成就,笔者作为初学者也从中受益匪浅。日后藤井宏在1961年出版的《亚洲历史事典》(平凡社)中负责撰写明代社会经济史条目,他对明代江南官田中国家、地主、富农、自作农、小农经济等关系作了阐述。
1961年,关注19世纪中叶的村松祐次发表了《关于清代所谓苏松重税》 一文。村松运用清代官方文献,对17世纪后半叶至19世纪中叶,即清初康熙年间至清末同治年间(除18世纪乾隆年间的空白期之外)苏州、松江、太仓(明代太仓直隶州隶属于苏州府)等“重税”进行了定量分析。村松认为,江苏省特别是苏州地区,“与其课税面积相比承担着不合理的重税”,这些“清晰地反映在数字上”。
二
1966年,西岛定生将中国初期棉业的相关研究收录于《中国经济史研究》,并附上详细《补记》,其中在介绍了从波多野至笔者的诸项见解之后,作了以下论述:
我绝非忽视地主佃户关系,而是提出“存在于孕育零散小农民的地主佃户农民关系基础的国家权力问题”、“其具体表现是重赋的问题”。“中国封建社会构成特征,是阶级构成性格被单纯归结为地主佃户关系,即处于与专制国家权力支配重合的状态,无论其形成过程的分析,或其解体过程的分析中,均不能将其归结为单一方面的问题”。因此,从“象征着国家统治的重赋与地主佃户关系的关系”这一角度,来讨论“过重田赋与零散小农”的关系,提出这一问题本身无疑是正确的。
西岛在《补记》中也反省自己过去的研究,坦率承认“没能有力把握”“象征着国家统治的重赋与地主佃户关系之间的联系”。但他同时再次主张,探讨重赋与佃租关系这一课题的框架本身是正确的,也就是说,重赋带来了沉重的佃租负担,结果导致了零散小农的出现。他再次强调,上述情况是“中国封建社会构成的特征”,也是“专制国家的统治关系”的存在依据。
当我们回溯战后日本的明清时代史研究时,不难看出西岛于1966年重提这一问题是极为自然的。1975年,我在《日本明清史研究中的乡绅论》 中提到,1960年代至1970年代的明清史研究中,赋役(田赋与徭役)制度史的研究日渐活跃,最终取代了1950年代以前共同的主题——探索鸦片战争以前中国社会中资本主义萌芽的问题。其中最受关注的问题之一是,拥有免除杂役特权的官僚及拥有科举资格者致力于占有土地,他们的社会影响力也随之增强。其结果导致了对乡绅阶层的一系列研究,并发展成为乡绅论。如果用比喻来形容,就是在乡绅研究中,学者们更加关注中国社会和历史的“特殊性”以及“构造”的问题,更注意对国家的研究,注意国家权力在社会构造中的定位问题。笔者在拙稿中,提及加深对中国社会的民族特质、民族固有性认识的必要性,同时也肯定了1960年代以后的明清史研究新方向的意义。虽然没有直接言及西岛对“专制的国家权力”和田赋征收问题的研究,但今日回头细看,还是与乡绅论有共通的视点。
西岛前引1966年的《补记》中,对批评进行反驳的同时也进行了自我批评。由于局限于抽象的理论层面,故无法感到其中孕育着将研究推向深入的新线索。但是,西岛还是为我们提示了几个重要问题,值得我们今天重新审视。
比如说,“中国封建的社会构成”,句中“封建的”一词的含义是什么。另外社会构成的初期,具体又是指何时呢?从这些点来看,在日本的明清史学者之间尚无共识。如笔者前面所述,中国社会和历史,必须从非常长远的视野来审视。研究明清时代的社会构成,也有必要追溯到战国、秦汉和唐宋变革时期。而且近代以前的中国社会构成,从来都是用日本史学方法去寻找并判断其封建性格。 惭愧的是,笔者没有对此进行过深入研究。
关于专制国家问题,既然认定它是田赋徭役的课税主体,那无疑需要有更深一步的论证。西岛认为,既然是专制国家,那么必定具有所谓东方专制主义的某种共性。如果将这个标准套用在10世纪,即宋朝以后,势必引出诸如皇帝集权远甚于唐代之类的问题。日本学者在论及君主独裁取代贵族制时,至少应该关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广大国土上各地域间的密切联系,并从为了解决中国社会中的公共课题这一视角来考察国家机能集中之需求。专制或独裁常常被混同于皇帝无限制、肆意地使用权力,这种情况在分析王朝的田赋和徭役形态的时候应该予以纠正。
在西岛的论文以及上述有关论点中,有我们自己也不甚明了就随意使用且尚未得到共识的史料用语。本文从一开始就言及的田赋就是其中之一。
在明清史研究领域,战后很快就有鳖宫谷英夫提出了新观点,小山正明在1971年发表了集大成式的研究成果 ,这些至今仍有重要价值。但是,关于田赋的内容和性质问题,依然没有深入的研究。在对田赋问题的研究方面,虽然已经有一些学者进行过实证研究,并提出了颇有价值的观点。但与徭役制度研究的丰硕成果 相比,还有很大差距。还有重要的一点是,田赋是以土地为媒介的,徭役则是以土地和劳动力为媒介的,而至今为止没有人关注过上述两种国家征收方式的特性。相比之下,在徭役研究方面,已经明确了具体的徭役内容,以及徭役与国家地方行政机构、全国的交通通信和赋税运输体系之间的关系。正是因为徭役与国家的公共事业之间具有较强的关联性,所以学界比较注意对徭役问题的研究。 与此相对,田赋方面则不同。学界尚未对谷物、棉布、绢丝等农产品,以及银、铜、钞等的征收方式和过程作出过明确的说明。此外,各县征收的农产品和货币根据被分为起运或存留的部分,必然会存放于特定的官仓。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将各地的情况加以分析整理,可以大致把握其主要用途,即宫廷杂费、官僚俸禄、军人饷银等等。但与此同时,必须明了相关国家机构和事务内容,乃至国家机构与社会全体再生产活动的关系。这项工作本身就是一项难度很大的体系作业。而且,即使对田赋性质的研究有所进步,那么与徭役同样,如果不能进一步深入分析国家的统治特征,就依然无法从本质上了解田赋和徭役问题。
在16—17世纪,即明朝后半期,江南三角洲因重赋而导致佃租负担过重。笔者在提出这个观点时,会想起西岛曾经说过,日本的中国史研究中尚有很多难题有待解决。西岛认为,在思考这一时期江南三角洲的田赋和佃租的关系时,不应该忘记那些难题。无论如何,在以明末清初江南三角洲为中心而展开的战后明清史研究中,对田赋与佃租问题的研究属于相对落后的部分。
关于清末明初的地主制问题,北村敬直、古岛和雄和小山正明做过非常出色的研究。这些产生于1950年代的成果,至今仍是我们在考察地主佃户关系的基本内容时所必须参考的。1970年代西村元照对土地丈量问题的研究,以及1980年代出版的川胜守和滨岛敦俊的专著中,均有关于地主佃户关系问题的研究,并提示了贵重的史料。笔者自1970年代以来,也通过抗租问题分析过地主佃户关系,三木聪于1970年代末至1980年代期间发表了关于福建抗租的若干论文。 通过以上这些研究,关于地主向佃户收取的佃租—私租问题,虽然尚不充分但已取得了一定的共识,尤其可以感到研究者们对这一问题抱有非常强烈的兴趣。然而在田赋研究方面,情况却有所不同。
对于明代田赋问题的研究,除了前述鳖宫谷英夫的论文之外,清水泰次侧重于对基础史料的解说 ,小山正明侧重于对明代赋税和户等关系的分析 ,并且从宏观角度概括地分析了明清时期的赋役制度。 在此之外,涉及田赋本身的研究还很少。关于18世纪,即清代中期以前田赋问题的实证研究,也只有宫崎一市探讨过田赋减免问题。 需要指出的是,笔者之所以关注田赋研究的重要性,并非是此类研究在数量上的缺乏。而是因为田赋与农作物收入,即土地所有权的实现问题紧密相关,而土地所有在当时是最基本的生产手段。
国家征收的田赋,在中国社会的再生产构造中是如何流通的呢?关于这一问题的定位和论点,在前面论及徭役问题时已经涉及。前面曾经提及田赋性质问题尚未解决,其主要的着眼点就在于此。在这当中,同时还存在着一个不可忽视的课题,即田赋对于土地所有权的实现究竟产生了何种影响。
笔者认为,明代江南三角洲土地所有基础上劳动成果的获得,即土地所有权的实现主要存在于以下四个侧面:
第一是农业经营形态。第二是土地所有及其以之为基础的生产关系。第三是以上述要素为基盘的赋税制度。赋税制度在本质上反映着国家土地制度的一个侧面,即税制中的土地制度。第四是关于土地所有权的国家法制。这是法制中的土地制度,官田与民田的区别就来源于此。
1960年代中期以前的日本明清社会经济史研究,主要关注从明初到明末清初期间长江以南地区,特别是江南三角洲地区。当时的研究对以上四个侧面是如何分析的呢?
第一,关于农业经营形态,学界基本上认为存在着两种形态,即以依靠家族劳动的直接生产者——小农的经营形态,和依靠他人劳动的地主经营形态。第二,关于土地所有以及生产关系,学界认为由地主和佃户的关系、地主中的乡居地主和佣工奴仆的关系以及自耕农民构成。而对第三点(赋税制度)和第四点(关于土地所有权的国家法制),研究者们尚未取得如前述两者那样的共识,故无法加以评价。但这种状况并非意味着没有做过任何研究。
从1966年至今已过去20年,其间围绕田赋和税粮问题的研究有不少著作问世。笔者也在1960和1961年以后持续着对江南官田问题的研究。
关于1975年之前的研究动向,笔者在《日本明清时代史研究中的乡绅论》之一《60年代以后问题意识的性质》、之二《赋役制度史研究中的<乡绅的土地所有论>》中已有详细论述。其后的情况请参看滨岛敦俊《明代江南农村社会的研究》。滨岛的研究除去关于明朝前半期里甲制下维持水利功能的若干论文之外,主要集中在明后半期和清末。
1971年以来,川胜守和西村元照对土地丈量问题进行了研究。 西村详细阐述16世纪20—60年代即嘉靖、隆庆年间各地的土地丈量,川胜和西村二人都关注了1580年(万历八年)内阁首辅张居正主持的土地丈量。他们二人根据丰富的史料,对张居正强势指导下进行的丈量,以及清初的丈量事业进行了实证研究。除了战前清水泰次对苏州府相关问题的研究之外 ,对国家田赋征收对象土地的再测量和注册更新进行研究本身尚属首次。他们二人都十分关心地主佃户关系的发展,并进行了分析。也正是因为如此,国家通过登记土地强化税收与地主征收的私租的关系问题再次被提出来。在进入16世纪以后,在张居正开始丈量之前,江南三角洲以及全国一些地方已经开始了土地丈量。围绕这些丈量,西村强调地主为了实现自身利益发挥了主导作用,另一方面川胜则对此表示反对。虽然二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但由于他们提出了这一问题,并且着手发掘国家对佃户直接征税的史料,所以具有较大的意义。
鹤见尚弘自1967年至1981年间,对康熙十五年(1676)苏州府长洲县内一地区的丈量成果——鱼鳞图册——进行了细密的研究。他于1969年首次利用鱼鳞图册还原了田赋缴纳者,即地主、自作农、自作农兼佃户及佃户这一农村社会的阶级构成。 1982年,足立启二也在分析鱼鳞图册的基础上发表了《清代苏州府地主土地所有的展开》。 (补注)
1976年,西村元照发表关于清初包揽的研究,从正面分析了生员、监生阶层包揽田赋缴纳的问题,首次说明了田赋缴纳制度的实质性构造。
小林幸夫、夏井春喜、臼井佐知子等人对清末,即19世纪中叶太平天国前后的江苏、浙江两省的赋税负担及其征收制度的改革进行了研究,取得了很好的成果。 然而,包括前述村松祐次的研究在内,这些清末的研究成果与笔者从事的从明代田赋问题着手的研究工作之间,完全没有进行过交流。
笔者在1960、1961年发表论文之后,继续从事明代江南官田的研究,直至1966年又发表了西岛在《中国经济史研究》的补记中提及的相关论文,共计四篇,主要考察了以下对象 :
14世纪后半叶—15世纪前半叶江南官田的存在形态(1)
15世纪前半叶官田赋税体制的危机与一系列赋税制度的综合性改革(3)
15世纪前半叶与上述改革并行的徭役劳动制的改革(4)
16世纪取消官田与民田的区别,各府赋税制度的改革及相关徭役劳动制度改革(2)
此外,笔者在1972年分析了13世纪后半叶—14世纪前半叶元代江南官田上缴纳税粮的贫穷佃户及其他诸阶层的存在形态(5),着手开始认识明代以前的情况。
1980年,笔者以顾炎武的相关议论为中心进行了研究。出生于明末清初苏州府的顾炎武在《官田始末考》中强调了进行改革,解决重赋和高额私租问题的必要性,并且将这一问题的根源归结至宋代到明代江南官田的扩大。与此同时,笔者将顾炎武所关心的直接生产者的生计问题与拥护地主立场的黄中坚的观点进行对比研究(6)。
1983年,笔者探讨了15世纪前半叶和16世纪的改革,以及其间苏、松两府赋税制度的变化,其中主要分析了税粮加耗的征收方式(7)。
1986年,笔者考察了长期以来关心的问题,即14世纪后半期明代江南官田的形成过程(8、9)。
在上述论文中,笔者于1963年、1965年发表的论文是1966年西岛《补记》以前的研究成果,在各自的写作时期抱有具体切实的问题意识,尝试探讨江南官田的史实。尽管问题意识自身还显得相对幼稚。在战后日本的研究史之中,虽然有几多曲折,但大致认为土地所有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私有土地为媒介的生产关系方面,特别是地主佃户关系方面。上述笔者的研究是对战后以来上述研究观点的批判为基础的。笔者欲阐明国家以赋税形式对私有土地进行控制的意义。
1963年,在论述16世纪改革中取消官田民田的区别的时候,笔者也提及改革前后存在的赋税制度体现着国家对土地的支配控制。这里的“支配”概念虽然是非常暧昧的,但还是与国有土地有所区别,而且我认为国家对所有的土地都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实际控制。不过,这里提出的国家土地支配概念并非建立在对改革过程的实证性研究基础之上。
1965年,笔者研究了15世纪前半期进行的削减官田税负的综合性改革。当时,作为论文的前提,笔者认为,官田与民田都是个体农民家庭的私有对象。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国家设置官田与民田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将农民固定在土地之上,以便直接获取其劳动所得。国家与农民之间不仅仅是单纯的专制国家与人民之间的政治关系,而且很明显地存在着与政治相联系的经济关系,从而形成了一种封建的生产关系。
这个见解是着眼于这样一点,即国家旨在通过相关改革强化对农民家庭的控制,从而保证国家的税收。但是笔者忽略了官田与民田在本质上的差异,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探索了地主向佃户征收地租的问题,却未能深入探讨其与赋税的关系。
如上所述,笔者在1963年和1965年试图分析国家对土地所有问题的干预,但是由于缺乏足够的实证性研究,结果导致了运用一个粗糙的概念去分析事物的一个侧面,具有一定的主观主义倾向,欠缺说服力。但不能否认的是,以上这些尝试性的研究在客观上说明了一个问题,即江南三角洲的全部可耕地被置于国家的税粮征管体制之下,从而保证了国家从农业领域获取税收,而且国家大量地设置官田,向官田征收着远高于民田的税粮。
笔者的研究表明,明代江南三角洲土地所有的实现与赋税制度紧密相关,在事实上作为国家土地制度发挥了作用。在另一方面,与笔者用粗糙生硬的概念来解释土地制度的研究相比,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后,田中正俊、鹤见尚弘两人从地主佃户关系问题出发,对明代土地所有制的一系列难题进行了卓越的理论分析。比如鹤见在1971年根据明初江南官田设置的事实来讨论国家与官田的关系,认为“地主与佃户之间的生产关系已经作为社会通用概念而固定下来” 。另外,1972年,田中正俊以地主佃户关系问题为基本出发点,认为以前很难定义其性质的自耕农在理论上属于一种带有过渡性质的存在。
1975年,高桥孝助研究了国家与土地所有制的关系问题。高桥在分析了康熙末年苏州府昆山县人周梦颜所著《苏松财赋考图说》之后认为,清初江南的重赋问题在实质上是建立“清朝专制统治”时不可欠缺的要素,必须考虑到自耕农及由“乡居地主、中小地主”等构成的小土地所有者的存在。 他的具有独创性的研究试图提供新的视角和新的模式。
如上所述,在1966年西岛的《补论》发表以后,在日本研究明清时代田赋——税粮的学者中有不少人致力于开展新的实证研究,以及提出理论性的见解。笔者自身也以江南官田为对象进行了实证研究,并且尝试建立关于田赋征收问题的新概念。然而,作为明代中国社会中土地所有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田赋问题的研究不仅没有涵括整个中国,甚至未能包括整个江南三角洲地区。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之一是,田赋是向土地所有者课税的观点在中国史上,特别是10世纪宋代以后被认为是一个不言自明之事。而从根本上来说,就像学界在批判西岛观点时所指出的那样,在实现土地所有问题上最受重视的往往是地主与佃户的关系问题。笔者在1967—1971年之间的研究就主要集中于地主与佃户的关系问题。另外一点就是,在分析田赋本质的时候,经常会受到专制国家性质本身这一难题的困扰和影响。
以上概述了1966年西岛的《补论》发表以后日本学界对明清时代田赋研究的大致状况。其中主要涉及了明末清初田赋的实证研究、围绕明清时期官田和自耕农的理论分析。这些研究工作与以下研究具有某种程度的关联,即1950年代以前的关于明末清初田赋和佃租关系的西岛的研究及批评意见,以及围绕明初官田的主张等一系列理论上的探讨。笔者在1960年代开始进行的关于明代江南官田的个案研究,虽然起因于对1950年代研究的反思,但是却未能解决那些疑问。另外,1950年代的先行研究与包括笔者在内的1960年代以后的个案研究和建议之间的关联尚未得到很好的解决。为了考察田赋——税粮,即明代中国社会中决定土地所有实现的这两项基本要素的关系,包括笔者数篇论文在内的研究力图运用史实对理论进行检验,在实证上必须再次明确其意义所在。
为了使这种检验和定位成为可能,研究者都应该关注明代田赋赋税制度的形态和性质问题。换言之,这种意识的缺乏导致以往某些优秀的研究成果未能被充分利用。本书最直接的目标是,在笔者以及上述所有研究的基础上,对14世纪至17世纪前半期明代江南三角洲地区的赋税制度进行实证研究。
三
笔者在本书中致力于达成以下目的,即在诸先行研究的基础上,阐明包括官田在内的明代江南的赋税制度的形成过程,追寻制度中显现的国家土地制度的形成过程,考察同一时期的土地所有状况。
本书将按照历史发展顺序探索以下问题,明代初年包括宋元以来的既存官田和新设官田在内的赋税制度的形成,这一制度在15世纪30年代以后逐渐发生变化,到了16世纪30年代至70年代为了维持赋税制度废止了官田与民田的区别。
从10世纪即宋代以后江南三角洲的发展历史来看,明代是在这一地区最大规模设置官田并使之完全消失的时代,也使官田从设置之初就被纳入一般性的赋税体系的时代。因此,明代江南三角洲的赋税制度随着官田的消长有着极为鲜明的变化。这样,我们得以将赋税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变化限定在某一区域之内,并且按照时间顺序对其进行全面观察。换句话说,正是因为明代江南三角洲赋税制度在当时全国的制度体系中极具特色,使我们有可能将其视为是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形成和变化的。
如上所述,明代江南三角洲的官田广泛设置于江南三角洲这一经济先进地区的事实,对税粮的征收和土地所有都带来很大影响。因此,在明代朝廷或地方官,以及在野文人之间经常展开就明代江南三角洲的官田、税粮和土地所有等课题进行讨论。本文开始部分提到了顾炎武的《苏松二府田赋之重》,这一议论发自明朝遗民之口,具有很高的史料价值。也正是因为如此,所以在很多文献中引用了顾炎武的上述见解。因为类似的史料相对比较丰富,所以使本书有可能进行开创性的研究。在引用这些史料时需要留意这样一点,即这类资料原本是有意识地写给他人阅读的文章。而且此类文献的数量也不是很多,论述的中心也仅限于税粮。但是,如果我们对史料进行有机的结合分析,可以从中得到许多线索。另外,尽管数量不多,但还存在着这样一些史料,他们反映着地主征收的私租与赋税之间的关系。
本书也是对地域史问题的尝试性研究。
1982年,滨岛敦俊在其著作《明代江南农村社会的研究》中,以明代前半期至清初江南三角洲的自然条件为出发点,研究了水利问题。水利本是由里甲制及其主导者——乡居地主们管理的,具有某种共同体的性质。滨岛研究了乡村水利因国家权力的介入而得以维持的变化过程。滨岛在这一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明后期至清初实施的均田均役法,揭示了地主佃户制土地所有——其代表是具有徭役优免特权的乡绅阶层——的发展变化,以及国家权力对其进行限制的过程。这是关于江南三角洲历史研究的一个尝试。
宫崎市定在1954指出,为了能够对中国这一巨大的研究对象进行整体观察,必须选择最具有时代特征的地域以及该时代特有的史料。在这个意义上,宫崎认为,明代以苏松两府为中心的江南三角洲地区在研究上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应该关注地方志、小说和随笔等史料。
如上所述,笔者在1960年将明代江南及其赋税制度作为研究对象以来,一直尊重时间顺序这一历史学的基本要素,并且以追寻事物在一定地区的内在关联为基本思维方式,探讨了明初至清初江南三角洲地区的历史发展。笔者在研究中(这些研究已经收录在本书中)始终关注以下两个方面,既滨岛对地域史研究的尝试,以及宫崎所说的从江南这一特殊地区出发认识整个中国。
本书研究的中心内容是对明代江南三角洲地区的赋税制度进行实证研究,笔者在从事以上研究的同时,也关注着以下的问题。这一问题与本书的目的有关,在某种程度上奠定了笔者的研究基础。
笔者关心的问题,虽然受到日本战后以社会经济史研究为代表的明清史研究,特别是以西岛为首的1950年以前的先行研究的影响,但是始终未涉及到当时学界的中心课题。
西岛和波多野、佐伯(有一)等人围绕着重赋问题展开争论,其最终目的在于摸索16和17世纪江南三角洲地区从事家庭手工业的小农形成剩余积累的条件,从而分析中国前近代社会中是否具有形成资本主义的可能性及其可能的进程。另一方面,在战后以明清时期地主土地所有制下生产关系为对象的研究中,小山正明在仔细分析史料的基础上发表了优秀的研究成果,即《明末清初的地主——以江南三角洲地带为中心》(一)(二)。 该研究也是旨在探讨这一时期作为小农的剩余积蓄情况,他认为,佃户在再生产过程中逐渐趋于自立。这一观点至今仍然具有很大的影响。小山研究的最终目的在于,在承认商品生产的发展反映了历史发展进程的前提下,论证封建式生产关系在中国的形成相对较晚。
对于在宋代以后至鸦片战争以前的中国历史,笔者尤其关注的是明代中期至清初。其原因在于,这一时期中国的商品生产与货币经济取得了历史性的发展,导致了社会的激烈变动。在这一点上,笔者与诸先学并无二致。笔者还有一个强烈的愿望,这就是研究贯穿于唐宋变革后的中国社会各阶层(从经济活动至国家权力)和各领域,并且影响其活动的共通原理,以及其得以存在的社会构造。同时想探讨如下问题,即上述原理和构造所规定的人类活动进行的基本空间是否能被称为地域社会。
本书在上述意图之下,欲从赋税制度的视角,阐明明代江南三角洲国家土地制度的固有形态。在此基础上,对17世纪后半叶顾炎武提出的“苏松两府田赋之重”问题进行反思。
四
在以上的篇幅中,笔者根据日本国内的研究状况言及了本书的课题与研究内容。关于明代江南官田问题,虽然有一些颇有见地的研究,但缺少专门性的论述,对明代赋税制度也缺乏基础性的共识。这些情况如实地反映了日本学界的研究状况。与此相比,中国在解放后的1950年代末至60年代初,及80年代前后到今天出现过几篇专论。笔者自1960年代以来在从事江南官田问题的研究中,从这些论文中得到启发,并且促使进一步的思考。我觉得,介绍一下这些研究,可以使读者对本书研究方法的立场观点有更加清晰明确的了解。下面根据本书的研究顺序介绍几篇论文。
周良霄《明代苏松地区的官田与重赋问题》(《历史研究》1957年第10期),是1940年代中期以后关于明代江南官田研究的第一篇论文。该论文对以苏州、松江两府为首的江南官田作出了正确的阐释,讨论了其从形成到与民田合并时期的诸种问题,而且介绍和使用了笔者也常常引用的一些史料,如宣德年间苏州府知府况钟的《况太守集》、顾炎武辑《天下郡国利病书》中的地方志、顾炎武《日知录》卷十《苏松二府田赋之重》等。从1957年春天开始,笔者在写作毕业论文之际受到前述《日知录》史料的启发,加之接触到周氏的论文,使问题意识更加明确。虽然计算的结果不尽一致,但还是学到了计算官田与民田的每亩平均征收额,以及比较每亩私租负担的方法。周氏论文的特色在于,他提出明代江南官田的历史实际上就是围绕土地所有权问题的朝廷与各地地主的斗争史。
陈恒力编著的《补农书研究》(中华书局,1958年)在1960年前后传入日本,该书的附录四是论文《明代苏松嘉湖地区农业经济的若干变化》。该文研究的主题是《补农书》的舞台嘉兴府,以及整个江南三角洲地区农业生产中的富农经营及其与官田的关系。所谓富农,是指没有官僚身份的平民地主。陈恒力认为,正是因为当时设置有大量官田、而且是“赋役不均”的时代,所以富农才得以扩大农业经营的规模。富农们收容了大批大量从官田逃亡的劳动力,利用了因逃亡造成的被荒废的官田,并且利用逃税积累了资金。而官民田税粮征收额的统一以及一条鞭法的改革,抑制了富农势力的成长。
在上述研究发表之后大约20年,伍丹戈在1979年发表了《明代的官田和民田》(《中华文史论丛》1979年第1期)。伍丹戈后来在1982年又出版了《明代土地制度和赋役制度的发展》(福建人民出版社)。该书论述了如下问题:一、明代的官田和民田;二、明代的均田、均粮运动的由来及周忱的赋税改革;三、明代的均田、均粮运动的发展;四、明代均田、均粮运动的历史意义。这是中日两国学术界研究明代江南官田赋税制度问题最初的专著。伍丹戈该书的实质内容是,明代全国官田及江南官田的存在形态,15世纪前半期周忱推行的赋税制度的综合改革,15世纪中叶以后实施的附加税粮——加耗征收制度的改革,16世纪的均粮改革与统一官民田税则。这与笔者1960年以后发表的四篇论文的研究内容有所重合,与本书研究也有很多共同点。关于共同点的具体事例将如下述。总而言之,伍丹戈认为国家的土地制度同时也是赋税制度,故可以通过赋税制度对国家的土地制度进行研究分析。此外,在关注赋税制度和徭役制度的关系方面,伍丹戈与笔者的见解也十分近似。
例如,伍丹戈认为,“中国封建社会的赋役制度是同土地制度密切地联系在一起的。一般地说,土地制度的性质决定赋役制度的性质,因而赋役制度的变革也就反映了土地制度的变革”。
除此之外,伍丹戈在文章中还表达了“赋税制度与土地制度的关系”。由此可以看出他十分关注赋税制度问题。
伍丹戈该书的基本研究方法是将明代江南官田视为“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即认定官田体现着封建国家对土地的所有制。他曾经指出,“明代的洪武、永乐两朝是封建朝廷企图保持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虽然该所有制已经是局部的)以及与地租与赋税不分的田赋制度的一个最后也是最顽固的时代”。
由此可见,伍丹戈关注着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的理论规定与现实中官田状况的乖离,认为明代江南官田是经过三国、六朝以及隋唐时期形成的国家土地所有制的终极形态。伍丹戈在书中着重论述了从15世纪前半期周忱的改革至16世纪官田消亡的历史过程,并对官田进行以上定位,认为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在这一时期趋于崩溃,得出了“出现了取代国家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地主土地所有制,以及基于国家权力的租税制度”的结论。
在本书中,笔者关注明代江南三角洲的府(以及直隶州)、县(以及散州)等地方行政区域的动向,以及王朝国家统治体制下中央与地方的关联,运用微观分析的方法进行研究。同时还将关注地域社会的问题,因为各种社会关系是在某一具体地域被整合,被关注,并且被分成不同层次。而伍丹戈在著作中主要关注各个府的地域特征,在此基础上进行研究,而对江南三角洲的具体情况着墨不多。伍丹戈主要是在上述理论框架中,对制度在明代的发展变化进行宏观分析。
关于土地在赋税制度和所有权制度中的定位问题,笔者认为前者属于税制中的土地制度,后者属于法制中的土地制度,重点关注两者的联系及差异,其中特别是土地在赋税制度中的存在。与此相对,伍丹戈论著认为前者是赋役制度或赋税制度,后者是土地制度,他关注两者之间的关联,尤其侧重于关于土地制度的有关规定。这种研究重点的不同源于以下情况。
笔者在本书中认为,宋代以后前近代中国社会固有的土地私有制日趋巩固,赋税制度形成于这一基础之上。国家为了控制土地私有制度的发展规模,于是在江南地区设置了官田。而且明代江南官田制度中存在着复杂的社会关系,与私有土地同样被置于国家的赋税制度之中。
伍丹戈在书中无疑也认为民间的“私人”(个人)所有与“封建朝廷”(国家)所有是并存的。而且他认为明代官田即使理论上是国家所有物,但实际中并没有得到完全的实现。如前所述,伍丹戈认为明代江南官田是宋代以来长期延续的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最后一束光芒,由此对江南官田进行定位。由此可见,伍丹戈的论述与笔者的研究虽然在理论上立场互异,但是全书中贯穿着经济史学家特有的扎实的理论,根植于财政学造诣使伍丹戈研究的定量分析格外敏锐。在此意义上可以说,伍丹戈该书对笔者的研究主题来讲是不可或缺的基础性研究。
本书第四章在言及加耗问题时使用了表格,笔者曾就此问题于1982年4月在上海向当时尚健在的伍丹戈求教,受到了很大的启发。
伍丹戈著作刊行第二年,即1983年11月,明代经济史学术讨论会在江苏省无锡市召开。会议收到了10篇关于江南官田的论文。其中7篇讨论的对象是明初官田,另有3篇研究的是其他时期。同年10月,在成都召开的中国社会经济史学术讨论会上也收到了一篇关于官田问题的论文。笔者在《与中国历史学界共处的十个月》一文中就上述论文作了详细介绍。 其中,樊树志在向无锡会议提交的《明代江南官田与重赋之面面观》 中提出了与伍丹戈完全对立的见解。樊树志认为,江南官田平均每亩税负,远远高于其他地区民田的每亩税负。他同时还认为,江南官田平均每亩税负相对低于当地学田——官田传统形式之一——的负担,而且江南农业、手工业以及商业相对发达,故官田税负具有某种“合理性与必然性”,对当地纳税人来说并非重负。樊树志的结论是,由于伍丹戈过于强调官田的所有制形式,故认为官田国有土地,官田每亩税负不是租税而是地租。本书第二章对江南官田每亩税负问题的定量分析,与樊氏见解的前半部分有共通之处。但我们必须同时考虑到这样一个问题,即官田每亩税负的实际负担并非一成不变,而这一变化势必对土地所有的实现产生巨大影响。樊氏认为江南官田的税负具有某种“合理性与必然性”,但是这一点似乎忽视了官田在法制上属于国有土地这一形式的意义,以及明初江南官田的扩大发生在元末动乱之后的这一历史事实。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应该将江南官田视为历史的产物。 [1]
韦庆远向成都会议提交了《明初“江南赋税畸重”原因辨析》,在中国史研究方面提出了崭新的观点。韦庆远认为明初的时间范围是洪武元年(1368)至宣德十年(1435),并在详细分析了这一时期的政治形势之后,得出了以下三个结论。第一,朱元璋加重江南租税的起因是为了报复当地的士兵和百姓的说法与史实不符;第二,江南地区官田比重之高、租税之重有其悠久的历史背景;第三,明初“江南租税畸重”,与国家政治形势及财政需要紧密相关。虽然某些观点有必要进一步探讨(例如,朱元璋没收了明朝成立之前与其对抗的富民的土地等),但韦氏对政治形势和发展过程进行了详细分析,并认为明代江南官田是历史产物的观点是值得尊重的。
关注官田,以及官田与民田的关系,大力专注研究明代江南三角洲土地所有问题,并发表了大量学术成果的是林金树。1983年无锡会议上林氏提交了《明初苏松自耕农的数量极其作用》,1985年发表了《论明代江南官田的性质及私有化》(《晋阳学刊》1985年第5期),1987年发表了《明代中后期的土地兼并》(《中国史研究》1987年第2期)和《明代江南民田的数量和科则》(《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3期)等。从整体来说,他的研究是将伍丹戈的论点更加具体化与丰满化。
以上是中国学界对明代江南官田的相关研究,全部是基于史实进行分析的专论和专著。中国学界进行研究的特征之一是,我们可以根据史料检证研究成果。笔者由此深感加强与中国学界交流的必要性。另外,梁方仲于1935年发表《近代田赋史中的一种奇异制度及其原因》(《史地周刊》第23期)一文,尚未拜读。
附录:笔者已发表各篇论文与本书章节的相关关系
构成本书基本骨架的是笔者以往发表的数篇论文。除附录外,此次收入本书时对各篇论文的主旨未加修订,只是根据本书的叙述需要,重新调整章节的顺序,特别是编号为第(1)、(2)、(3)、(6)、(7)的各篇论文。在此无法将改变之处一一列出,祈求读者谅解。另外,附篇的两篇论文只是修改其中对史料的错误解释,其他部分均保持原状。
(1)明初江南の官田についてーー蘇州·松江二府におけるその具體像(上)(下),《東洋史研究》19卷3—4号,1960—1961,本书第二章。
(2)16世紀太湖周邊地帯における官田制度の改革(上)(下),《東洋史研究》22卷1—2号,1963,本书第四章第三节,第五章。
(3)15世紀前半太湖周辺地帯における国家と農民,《名古屋大学文学部研究論集》38,1965年,本书第三章。
(4)15世紀前半蘇州府における徭役労働制の改革,《名古屋大学文学部研究論集》41,1966年,本书附篇2。
(5)元代淅西地方の官田の貧難佃戸に関する一検討,《名古屋大学文学部研究論集》56,1972年,本书附篇1。
(6)《官田始末考》から“蘇松二府田賦之重”へ——清初蘇松地方の土地問題と顧炎武,《名古屋大学东洋史研究报告》第6号,1980年,本书序章和终章。
(7)明中葉江南デルタにおける税糧徴収制度の改革——蘇州·松江二府の場合,小野和子编《明清時代の政治と社会》,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1983年,本书第四章。
(8)明初江南における籍没田の形成,《名古屋大学文学部研究論集》95,1986年,本书第一章。
(9)明初の籍沒田について——江南官田形成過程の一側面,《東方學報》京都58,1986年,本书第一章。
[1]
关于伍丹戈、樊树志与森正夫之间就明代江南官田问题所持有的观点及其讨论,请参看拙稿《中国歴史学界との十ヶ月》第二部《復旦大学における共同研究会に関する覚書》、资料编资料1《关于森正夫与伍丹戈、樊树志合作研究的计划》、资料2《中日学者共同探讨明清史》(《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4年第二期)。三人于1983年4月—8月、1984年1月共计六个月间,在复旦大学召开《中国明代土地制度的研究》共同研讨会,真诚地讨论并交换意见。
补注山本英史《清初における包攬の展開》(《東洋学報》第59卷1、2合并号,197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