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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江南土地制度研究》中文版序

森正夫

此次承蒙南京大学历史系范金民教授、夏维中教授等中国友人的鼎力相助,以及南京大学历史系张学锋教授、大阪经济法科大学伍跃教授等八名中国学者悉心周到的翻译和校订,拙著《明代江南土地制度研究》(同朋舍出版,1988年,京都大学学术出版会版权)得以译成中文,由江苏人民出版社刊行。作为日本学界的一名中国明清史研究者,我感到无上的荣幸,心里充满感慨和谢意。拙著篇幅巨大,原书除索引和各章提要外,正文就达730多页,出版绝非易事。范金民先生专程提笔解题,详尽介绍拙著的可取之处,令人感激不尽。这里,我再次向促成拙著中译本出版的相关人员表示衷心的感谢。

拙著出版于1988年,至今已过去了26个年头。其间,日中两国的明清史研究取得了长足发展,拙著所探讨的问题、使用的方法,以及在实证方面达到的水平,应该说出现了诸多问题。拙著中涉及到的研究课题,起于笔者1958年提交的本科毕业论文,历经了1960年的硕士学位论文,最终在28年后的1988年作为博士学位论文提交并付梓,这一段漫长时间内中国史研究,尤其是明清史研究的成果,在拙著中都有所吸收和反映。此外,我从1957年准备撰写毕业论文至今,尤其是从上世纪80年代初以日本明代经济史研究代表团的一员访问中国以来,一直在吸取中国学术界的相关成果。从这一点来说,拙著与上世纪50年代末到80年代末日中学界的研究成果以及研究方法之间有着密切的关联。值此2014年中译本出版之际,我本人想对自己的研究历程稍作回顾,从学术史的角度对拙著加以定位,聊供读者参考。此外,有关我的一些研究,还可参考《森正夫明清史论集》(汲古书院,2006年)第1卷《序言》,以及基于该书《序言》及《后记》所撰《民众叛乱、社会秩序与地域社会观点——兼论日本近40年的明清史研究》(见陈春声编集《历史人类学学刊》第五卷第二期,2007年10月)。下文涉及到的论文,则请参阅《森正夫明清史论集》第1—3卷。

我对明代江南土地制度的关心,开始于1957年,当时我还是京都大学文学部四年级的学生。当时,宫崎市定教授开设的史料讲读课,选定的文本是《清史列传》中的《李鸿章传》,我对其中“清末江南苏州、松江等地田赋税粮沉重,这是继承了明代在这一地区所设官田的租额”一节产生了疑问。我的疑问十分简单,就是按宫崎教授本人的学说,中国自10世纪的宋代以来就已经进入近世社会,而江南(长江下游南岸)这样全国最先进的地区,剥削如此沉重的土地制度为什么会得到朝廷的认可,这难道不令人匪夷所思吗?疑问还来自佐伯富教授推荐阅读的顾炎武《日知录》卷十《苏松二府田赋之重》中内容相近的一节。1960年至1961年发表的论文《关于明初江南的官田:苏州、松江二府的具体样貌(上)》、《关于明初江南的官田:苏州、松江二府的具体样貌(下)》,就是基于本科毕业论文和硕士学位论文写成的。为了解答上述问题,我在这篇长文中对14世纪后期,即明朝初期江南地区各府官田民田的面积、亩税粮额、徭役赋税等土地所有者所承担的实际负担,展开了最大限度的定量分析。我的中国明清史研究,就是以明初江南地区为对象,从税粮征收制度所体现的国家土地制度这个角度出发的。1963年,我又先后发表了《16世纪太湖周边地区的官田制度改革(上)》、《16世纪太湖周边地区的官田制度改革(下)》,以官田与民田并轨,即促使官田实际走向消亡的16世纪的制度改革为对象展开了研究。1965年发表的《15世纪前期太湖周边地区的国家与农民》,对15世纪前期发生在江南的针对明初制度的改革过程展开了探讨。1966年,我又发表了《15世纪前期苏州府徭役劳动制的改革》,探讨了15世纪前期苏州府的税粮征收制度以及与国家土地制度紧密相关的徭役赋税制度。以上这一系列成果,可以说是我在展开明代江南土地制度研究的第一阶段中取得的。

从本科学习阶段开始,到以上这些论文发表的上世纪50年代至60年代,是战后日本展开明清史研究并取得初步成就的时期。经众多学界前辈的努力,特别是在“商品生产”、“地主制”这些关键词的引导下,深入探讨了中国近代社会资本主义近代化的特征及其局限,发表了许多优秀的论文。以小山正明《明末清初的大土地所有制:特别是以江南地区为中心》(一)(二)(1957、1958年)等为代表的一系列与地主土地所有制相关的研究也受到了关注,田中正俊的《民变、抗租奴变》(1961年)等新成果也不断问世。中国的明清史研究领域,则围绕着资本主义萌芽问题展开了研究并引发了激烈的争论。1955年,以郭沫若为团长,由翦伯赞等人组成的中国学术代表团访问日本,当时以中国明清史为重点的两国学术交流成果,后来收进了铃木俊、西岛定生所编《中国史的时代划分》一书中,1957年由东京大学出版会刊行。1961年,傅衣凌先生的论文集《明清农村社会经济》由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当时作为博士研究生的我主动承担了撰写书评的工作,从《明清之际的“奴变”和佃农解放运动》和《明清时代福建佃农风潮考证》两文中获得了许多新鲜的感受。进入上世纪70年代,日本的明清史研究领域,除之前关注的经济史、农民斗争史等主题外,又出现了一些新的研究视角。如重田德《乡绅统治的形成与构造》(1961年)所提出的那样,不再将“地主”视为当时的统治阶层,而是将所谓的“乡绅”视为当时乡村的统治层,这样的尝试,将研究者的关注点引向了中国社会的“构造”及其“特殊性”这些问题上。重田德的研究成果在学术界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小山正明也与之产生了共鸣。同时,战后学术界长期以来基于社会经济史学和社会发展阶段论的中国史研究方法,也受到了根本性的批判。最初的尝试是小林一美《抗租抗粮的另一面》(1973年)等文,这些论文对中国历史上极具政治色彩以及宗教色彩的反叛给予了强烈的关注。在这样的研究风潮中,从上世纪60年后期,经70年代,直到80年代初,我自己的研究对象也暂时偏离了明代的江南官田。

1970年,碰巧受命撰写日本中国明清史学界策划的“明清时期的土地制度”这一课题的相关论文。我觉得要想从全中国这个广阔的地域以及500余年这一漫长的时段上来宏观把握中国土地制度的全貌,是非常困难的。于是,我把自己在第一阶段通过税粮征收制度探讨国家土地制度的思路一时置之度外,着眼于明清时期的地主土地所有制。而且,关注的还不是地主土地所有制本身,而是佃户的抗租问题。通过对明清时期500年华中、华南地区的相关历史考察,阐述了作为农村直接生产者的佃户对土地权利的要求不断上升的过程,1971年写成了《明清时期的土地制度》一文。从撰写这篇论文之前的1967年开始,直至1975年,围绕着清代江南灾荒时对农民救济、江西在青黄不接时对农民接济、明末清初江南地主在农业经营中与农民或奴仆结成的关系等问题,我首先对前人有关成果展开了探讨。1975年至1976年,我受某学会邀请,介绍了当时日本学术界兴起的两种学说,一是因免役特权而发展起来的乡绅的土地所有,即“乡绅土地所有”论;另一是不单纯从经济角度,更多地关注作为政治社会学概念乡绅的存在形态,即“乡绅支配”论。对以上两种学说,我尝试着从学术史的角度展开讨论,并主张应该在中国社会传统的特征上加以留意。

从1973年到1983年的10年间,我基于南北地方志关于各地风俗的记载,开始关注包括士大夫与民众关系在内的明末社会关系的秩序,亦即秩序意识以及社会秩序的变动。目光所及不仅限于农村,也包括城市,不仅限于佃户,甚至还扩展到了奴仆、无赖和市民等,从如此多样性的主体出发,将关注点转向了明末清初的民众叛乱问题。如此,自己的研究领域也不再局限于经济史,还涉及到了社会史。

1980年,畏友明清史研究专家滨岛敦俊发出呼吁,希望能够召开一次超越大学、国籍以及不同学术观点、主题自由的研讨会,并首先在北海道札幌付诸了实施。我非常赞成这样的做法,并于次年在名古屋也召开了同样的研讨会。在这次会议上,从中国前近代史研究的基本视角,我提出了“地域社会”这一概念。对于这一概念,赞同与反对的声音都很激烈,1990年,岸本美绪对我提出的这一概念展开评论,纠正了其中的一些含糊不清的说明,将之称为“地域社会论”。

进入上世纪80年代后,我立足于“地域社会论”展开具体问题研究的同时,对以明代江南官田为中心的土地制度再一次展开了正式的研究。这不仅是十几年间在中国明清史的各种学习中再次激发了自己的兴趣,其间还有一些具体的机缘。

第一,1977年,台湾广文书局影印出版了长期以来只知书名而未见其书的顾炎武《官田始末考》。《官田始末考》的出版,不仅使作为江南官田研究的基本文献,即顾炎武《日知录》卷十《苏松二府田赋之重》的内容变得更容易理解,同时也为准确把握顾炎武关于佃户和自耕农的认识提供了明确的线索。

第二,1980年以后,在中国或通过其他各种形式,与中国的明清史学者之间的交流越来越多。1980年,我作为日本明清社会经济史代表团的一员访问了上海,受到了《明代的官田和民田》(1979年)的作者伍丹戈教授的热情接待。此后,随着伍教授《明代土地制度和赋役制度的发展》(1982年)的出版发行,我们之间的学术交流越发频繁。1983年4月至1984年1月,我在中国滞留了十个月之久,在上海复旦大学,有幸与经济系的伍丹戈教授、历史系樊树志教授展开了六个月的共同研究,集中探讨了江南官田及其相关课题。其间,我还有机会前往厦门、武汉、南京、北京的多所大学,并获许旁听了在无锡召开的明代经济史学术讨论会,参加了在昆明翟凯的第一次中国封建地主阶级学术讨论会。在昆明会议上,我有机会发表了自己关于明代江南官田及土地制度的研究心得,得到了与会代表的批评和指正。以上这些经历都成了我学术生涯中的珍贵体验。

第三,上世纪70年代的日本,檀上宽发表了《明王朝建国时期的轨迹:围绕洪武朝的疑狱案件与京师问题》(《东洋史研究》第37卷第3号,1978年。后载其著《明朝专制统治的历史性构造》,汲古书院,1995年),加深了我对明初洪武年间政治史的理解,获得了有可能阐述明代江南官田设置的背景知识。1971年,川胜守《张居正丈量政策的展开:尤其是关于明末江南地主制的发展》、西村元照《关于明后期的丈量政策》等,与明末江南土地制度的变动相关的研究成果相继发表,而土地制度的这些变动,又与16世纪江南税粮征收制度的改革密切相关。

第四,如前所述,这一时期,我自己在有关地主土地所有制的若干方面,以及农民对土地权利的申诉等研究上也取得了新的进展;对实现土地所有产生了重大影响的“地域”这一概念,以及作为社会、经济等各种关系的统一体“地域社会”,也有了全新的认识。这些认识拓宽了我对土地制度研究的视野,考虑问题的方法也因此更加灵活多样。

从1958年在京都大学读研究生开始,到1964年在名古屋大学担任助教这一时期,我的内心,或许是受到了亚细亚生产方式学说中“全国规模的土地集中,即‘国家土地所有’”这一概念的强烈影响,虽然意识中有所抗争,但在自己的研究中还是遵守了“国家土地所有制”(1963年)、“国家对农民的统制”(1964年)等表述方法,未能突破这些观念的束缚。1970年以后,如前所述,随着研究经验的不断积累,通过与国内外明清史研究者的交流和学习,我从这些束缚中解放了出来。虽然面对的依然是明代江南官田、民田的问题,但出发点却不再是所谓的“国家土地所有制”,而是有意识地从税粮征收制度出发来把握明代中国社会的土地制度。

1980年,我在初次访华后很快就发表了《从<官田始末考>到<苏松二府田赋之重:清初苏松地区的土地问题和顾炎武》,以顾炎武的两篇文章为线索,将自己的江南官田研究与地主佃户关系联系了起来,并且意识到了清代前期江南土地制度的问题所在。在来中国留学前的1983年3月,首次将“税粮征税制度”一词用于论文题目,发表了《明代中叶江南税粮征收制度的改革:以苏州、松江二府为例》,该文对此前一直未能阐明的15世纪后期到16世纪前期江南税粮征收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最终的解决方法展开了详细的讨论。

回国后的1986年,我又发表了《关于明初的籍没田:江南官田形成的一个侧面》和《明初江南籍没田的形成》两文,将14世纪后期即明朝初年的政治形势重新纳入研究视野,探讨了明代江南官田形成的具体过程及历史意义。1988年3月,我发表了《顾炎武官田论中的土地思想及其背景》,对顾炎武关于明代江南官田的认识进行了再一次的梳理,阐明顾炎武之所以强调官田为“国家所有”,是因为在其思想深处对私人土地所有制的正当性有着明确的认同。此外,作为1980年以后一系列研究的先导,1978年曾发表《元代浙西地区官田贫佃户的相关考察》一文,这可以说是明初江南官田的前史。1980年左右开始的这一系列研究,可以说是我对明代江南土地制度研究的第二阶段。

1988年10月,拙著《明代江南土地制度研究》日文版刊行,其中收录了1957年本科毕业论文到1966年所谓第一阶段的研究成果,以及1980年到1988年(含1978年关于浙西贫佃户的研究成果)所谓第二阶段研究的基本内容。书中所收的各篇,基本上能够有体系地涵盖了明代江南土地制度的各个方面。

拙著首先在序章中提起问题,并对相关问题展开了学术史回顾。第一章为《14世纪后半期明代江南官田的形成》,第二章为《明初江南官田的存在形态》,这两章论述了14世纪后半期明朝建立后,在江南继承了10世纪以来宋元两代官田的基础上,设置了规模更大的官田,在全新的税粮征收制度下,与民田一起构成了新的土地制度。同时还涉及到了这项新的土地制度与税粮征收及徭役赋税的关联。

在第三章《15世纪前半期江南官田的重组》中,论述了15世纪前期随着首都北迁而面临税粮征收制度陷入半瘫痪状态的明朝政府,是如何在随后的改革中,通过削减税粮的正额,将附加征收额定量化,以及整治相关的徭役赋税制度,克服税粮征收窘境,重建税粮征税制度的过程。

第四章《15世纪中叶以后江南地区税粮征收制度的变革》,重点论述了15世纪中叶以降,江南地区税粮征收制度因正粮附加税额的内在不均等而再度出现动摇,以附加征收额的调整为中心,各府努力推行各具特色的改革措施,力图维持原有的制度。

第五章《16世纪江南税粮征收制度的改革与官田的消亡》,叙述了江南各府依据自身的不同情况,克服了各种社会矛盾,在前后约40年间推行税粮制度改革的全过程。16世纪30年代以后,江南各府基于自身历史条件的差异,先后展开了旨在完全消除税粮征收额的不均等,消除税粮户中大户小户间实际存在的税额差异的改革,这场改革一直持续到16世纪70年代。改革的结果是,一县之中,亩税粮额得以均一(均粮);一县之中,每石税粮中米谷与银两的缴纳比例得以均一(征一);一县之中,按田地一亩和人丁一人计算出来的徭役折纳银得以均一(人丁徭役一律征银)。官田与民田之间,官田与官田之间,民田与民田之间税粮征收额的不均等现象,至此完全消除。由此,官田实际上走向了消亡。各府依据自身的情况先后对田亩重新实行丈量,确保各府的税粮征收总额,税粮征收制度本身也得以安定。

撰写终章的线索来自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手稿本,原编第六册,苏松)所收天启元年(1621),即17世纪前21年江南六府中苏州、松江、常州、镇江的田亩总面积、米谷、银两征收总额以及每亩的米谷、银两征收额。据此,阐述了迄止16世纪70年代所实施的税粮征收制度及与之相关的徭役赋税折银部分的改革,成为之后江南田赋(明代称税粮,清代称钱粮)征收体系的前提,清代则完全继承了这一体系。同时,生于明末万历四十一年(1613),卒于清初康熙二十一年(1882)的苏州府昆山县人顾炎武,对作为清代江南田赋额源头的明代江南田赋征收额展开了持续不断的批判,其真正目的,笔者认为,在于他竭力主张必须保护那些既佃种他人田地,又拥有部分私有土地的小农的生存基础。

1988年10月拙著日文版出版发行后,笔者在1988年发表了《宣德成化间苏州府的徭役赋课:读史鉴的有关记述》,1994年发表了《15世纪江南地区济农仓的相关资料》外,还先后发表了《与清“苏松浮粮”有关的各种动向》(1989年3月)、《周梦颜与“苏松浮粮”》(1990年3月)二文,将目光集中到了18世纪前期。所谓“浮粮”,指的是在固定田赋之外允许适当超征的那部分田粮,17世纪40年代清朝统治江南以来,“浮粮”的征收事宜一直都是悬而未决的问题。上述二文对清雍正二年(1725)和乾隆二年(1737)两次部分削减苏州、松江二府“浮粮”的过程进行了追踪,确认雍正二年的“浮粮”削减额,苏州府是地丁银30万两,松江府为15万两;乾隆二年二府的“浮粮”削减额则为20万两。

然而,迄今为止的研究,还没有能够涉及到清末江南“苏松浮粮”这一笔者求学时代就抱有的课题。如前所述,笔者当初对中国明清经济史研究产生浓厚兴趣,是因为读了《清史列传》中《李鸿章传》的相关内容,即同治二年(1863)两江总督曾国藩、江苏巡抚李鸿章重提“苏松浮粮”的问题。这一问题成为我展开明代江南官田研究的契机,但是,笔者最终还是没有能够解答明代江南土地制度改革给近代江南乃至近现代中国带来的影响。江南地区的小自耕农,如何才能确立并维持他们的土地所有权,这一顾炎武提出的课题又将走向何方?20世纪是中国的大革命时代,根据1952年的一份统计,占据江南大部分区域的苏南地区,土地所有权归中农和贫农所有的部分,达到了土地总面积的50.51%。本书终章中涉及到了这一问题,然而,江南地区的小自耕农,他们是如何获得土地所有权的,其中又具有什么样的深刻意义,这一过程的解明,必须通过对18世纪中期以后的清代社会乃至20世纪的江南地区展开深入研究才能得以实现。而这样的研究,就必须超越本书所采用的实证法以及“地域社会论”的框架。

衷心期待从事明清史研究,尤其是对20世纪至今的学术史抱有兴趣的学界同仁,特别是赐读拙著中译本的中国同仁的批评和指正! i2EtfMV0MXlmnDoskOcagk1/l4QdGpEM/wd4JZPbPA1RIH+ZjLn0HPxPOidMci6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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