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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官田和徭役的减免

虽然苏松地方官田的每亩税负额通常被认为是体现了官田性质的唯一指标,但是,使官田农业经营得以继续的,不仅是当地因为官田每亩税负高于税粮且低于私租。 下面,从官田与徭役——维持官田农业的条件——之间关系的角度出发,考察苏松地方官田制度的具体情况。

首先应该注意的基本问题是,明朝政府免除或减轻了官田负担的杂役。在明初即14世纪后半期以后的中国,对于农民阶层来说,最沉重的负担依然是由里甲正役和杂役构成的徭役。

负担里甲正役是明代官田的承佃户,即下一章将要言及的官田纳粮户的义务。洪武二十四年,户部就攒造黄册的规定问题上奏,获得批准。该规定中称“其有全种官田人户,亦编入图内轮当”。这就是说,那些没有依法拥有土地而完全靠耕种官田的人户也被纳入里甲组织,必须承担里甲正役。当然,拥有私有土地即民田,又从事官田经营的人户也必须担当里甲正役。

杂役方面的情况则有所不同,耕种官田之人可以享受免除或减轻的待遇。遗憾的是,在明朝行政法规集成——正德和万历两个版本的《大明会典》中均找不到正式规定,也许从未存在整齐划一的措施。记录这种规定的主要是两三种文集和明代地方志中有关田赋或徭役的部分。尽管各自表述不同,但仍然可以证明确实存在过该种政策。我认为,关于这一问题的研究尚不充分。有人认为,杂役的课征依据是人丁和私有土地,故课征对象应该是土地私有者,包括农村的地主、自耕农或半自耕农。相比之下,官田乃是国家所有,承担官田税粮者是国家的佃户,故官田不是杂役的课征依据,官田税粮的交纳者也就不是杂役的课征对象。另有人将官田和民田同等视之,因此他们实际上认为官田是杂役的课征依据,官田税粮交纳者属于杂役的课征对象。洪武十八年(1385)以后,杂役是以根据“丁粮多寡、事产厚薄”确定的户则——“三等九则”——为基准征派的。 我们必须注意到藤井宏所指出的如下情况,在长江以南那样田土生产力相对于人丁劳动力更为重要的地方,由于田地是所有资产中最为明确的不动产,故田土自明初以来就是非常重要的编役基准之一。 对明朝政府来说,为了维持交通通信和地方行政,必须依靠由杂役提供的劳动力和经费。在上述意义上,我认为,明朝政府在编审时,自然不会忽视在江南占有很大比重的官田。

在另一方面,对作为官田税粮负担者兼国有土地承佃者的农民而言,情况又如何呢?官田的每亩税负低于私租,但却高于民田。民田以“升”来确定每亩税负的基本单位,而官田则以“斗”来确定每亩税负的基本单位。在此基础上,明朝政府还向官田耕作者派发杂役,这无疑是相当沉重的负担。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既然要积极地推进官田政策,确保作为实物租税的税粮收入,那么就必须采取某种措施,以便可以从耕种官田的农民那里获得安定的税粮收入。正是出于此种考虑,明朝政府或者没有将官田作为征发(编审、佥差或赋课)杂役的基准,或者在考虑杂役的征发基准时减轻了官田的负担率。

然而,如果说15世纪前期的宣德年间至16世纪的正德年间和嘉靖年间是明朝政府利用杂役来强化政府和官僚统治的“役的时代”,那么可以将明朝初年称为“税的时代”,在这一时期,明朝政府为了巩固中央集权的财政基础,希望获得尽可能多的实物租税。在这个意义上,减免杂役本身也是政府为了从农民阶层更多、更快地获取农产品而采取的临时措施之一。同时,由于明朝政府视官僚、军户、匠户和灶户之人为某种特殊的役夫,故不向他们征派杂役,这一做法与上述减免官田杂役有着相同之处。可以推测,在所谓“全种官田人户”中的最贫困阶层实际上无法负担杂役。尽管如此,减免杂役从以下方面来看是非常重要的。即,以苏松地区为代表,即使到了明代中期以后,在每亩税负存在着较大差异的地区根深蒂固地保留着上述做法。此种事实告诉我们,当时国家对农民征发赋役时不能不保持一定的平衡,极言之,就是“税重则役轻,税轻则役重”。我们至少可以认为,上述观点作为一种理念贯穿在制度之中。如第五章所述,以嘉靖十六年(1537年)苏州府知府王仪实施的改革即所谓的“均粮”“征一”为契机,从16世纪前期开始到16世纪中期前后,在江南三角洲同步进行着赋税和徭役的改革。从上述观点来看,赋役改革同时进行是极其自然的,这表明赋役两者的征派方法在嘉靖年间以前就存在某种密切的关联。在官田较多且土地生产率较高的特殊地区,税和役的平衡问题特别受到关注。这一点对理解国家权力在当代中国社会的表现形式提供了启示,值得进一步研究。

邑之田有官田。田所入,以供官府盈诎之需,但不缺国赋而不服杂徭者也。(《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七册《常镇·靖江县志》)

官产者,逃绝人户暨抄没等项入籍于官者也。……而杂徭不兴焉。(《(万历)上元县志》卷二《田赋》)

这是两条极具代表性的资料,是在与苏松地区毗邻、同属官田地带的南直隶常州府及明初国都应天府地区免除官田杂役的实例。确定户则的目的在于,为了以户为单位征发杂役。从这一点来看,减免“全种官田人户”的杂役负担,仅仅存在于官田所占比例较小的县,如浙东的金华府等处。

祖宗时,凡全户佃种官田者,皆免其徭役。(《(正德)兰溪县志》卷一《田赋志》)

我们从地方志的记述中可以看出,在里甲制度建立(洪武十四年,1381年)以前征派杂役的过程。

置各处水马站及递运所·急递铺。……马有上中下三等,验民田粮出备。大率上马一匹、粮一百石、中马八十石、下马六十石。如一户粮数不及百石者,许众户合粮并为一夫。(《明实录》洪武元年正月庚子)

诏计均工夫役。初中书省议,民田每顷出一丁为夫,名曰均工役。民咸便之。(《明实录》洪武八年三月壬戌)。

以此可见,用于运输、通信、土木工程的劳动力均是以“民田”为对象征派的,官田则不在其中。而位于江南三角洲中心的苏州和松江两府的情形如何呢?嘉靖二十一年(1542)前后去世的松江府华亭县人陆深在《溪山余话》(《说郛》续第十八所收)中写道:

今东南之田有二则。曰官田,曰民田。然官田未必尽重,而民田未必尽轻也。……惟编审差徭,则官田轻而民田重。故受田之家亦尝校论官民之则。

他指出,嘉靖年间的“东南”即时期江南地区在编审“差徭”时,轻官田而重民田。这在当时是带有相当普遍性的常识,说明了嘉靖年间依然存在官田也要负担一定程度杂役的政策——尽管享有减免。如第一节Ⅰ中所说明的那样,苏松地区的官田很多,难以全面免除或减轻杂役。尽管如此,在嘉靖时期,还是存在着这样的认识。在明初,杂役的项目数量以及实质负担要少于后代,在农村内部的土地所有关系也比后代稳定。可以认为,从明初起至嘉靖年间,苏松地区以官田为对象实施了减免杂役负担的政策。

前引《明实录》洪武元年正月癸巳及洪武八年三月壬戍两条史料中的“民田粮”和“民田”,除了田地的法律意义之外,也可以解释为“老百姓的田粮”或“老百姓的田地”。然而,正如在本章第三节以及第三章第二节中所详述的那样,我们可以明白地看到,从建文到永乐初年,在向南直隶镇江、常州、苏州和松江四府,浙江布政司所属杭州等六府纳粮户征派马差时,就存在着不将官田作为征派对象的政策。以下事例间接地表明,当时存在过减免官田负担杂役的政策。洪武三十一年(1398)以前作为官田登记的常熟县275顷64田地被当作屯田收归政府。该屯田在永乐八年(1410)屯军被裁撤后向民间开放。宣德七年(1432年),该县的粮长和里长们就屯田的处理问题有如下说明:

蒙户部勘合札付,承准中军都督府照会。该本卫申开,各军名下田地,草木盘结,难以成熟。退还有司,召人承佃,照民田例起科。本县已将前项田亩照数召佃成熟,至今二十余年,二次造册,应当水马驿站重难差役。(《况太守集》卷八《请军田仍照例民佃奏》)

这就是说,该官田从军管状态退回到地方衙门的管辖之下,由当地政府募人耕作,降低了每亩税负,按照民田起科,在其后的两次编造黄册时,被征派了水马驿站等繁重的杂役。通过这段史料的主要内容可以看出,一般不向官田摊派这种繁重的杂役劳动。但是,如果官田负担与民田相同水平的税粮时,则就向其征派繁重的杂役。该事例实际上发生在苏松地区,而该地区的官田已经是负担较轻杂役的对象。虽然尚缺乏洪武年间的此类资料,但我们仍可以认为,明初以来,在苏松地区,不论官田面积大小,这是一种旨在减轻耕种官田农民的徭役负担,从而维持其经营的方法。注释 [3] 有助于我们通过16世纪正德、嘉靖年间的松江府和嘉兴府的地方志史料,进一步了解南直隶、浙江东部、江西、湖广、福建等江南三角洲周边官田分布地区的相关规定。

此外,为了维持经营,政府还必须采取夏麦折色征收的措施。《况太守集》卷九《再请夏税折布奏》(宣德七年九月)中收录了在长洲等县担任粮长和老人徐璿的申诉:

各县田地低洼,粮额浩大。洪武年间,人民布种官田,别无远运。年岁成熟,止够纳粮。每遇春夏饥歉之日,全赖二麦接济。秋粮征收本色,夏麦每一石二斗折布一匹。民得织布纳官,存麦济饥。

由此可见,明朝政府为了保证可以按照规定的每亩税负征收秋粮,故认可了夏税的折纳,使农民得以保有余粮,从而维持能够经营。我们在会典中也可以看到类似的政策,如洪武年间在规定对官田粮实施折纳和征收草料时,将官田视作民田之半。

但是,对于维持经营来说,有一个不可忽视的决定性条件,那就是官田粮的运输距离。众所周知,不论是实物的谷类,还是折纳物,在纳税时必然伴随着将其运送到指定官仓的义务。前面引用的长洲等县粮长和老人的申诉中言及洪武年间“别无远运”,但是从永乐迁都开始,随着政治中心的转移,这一情况发生了巨大变化,开始了向北京以及江北地方的“远运”。正如上述申诉中所说,“又与各处民粮一般拨派远运,加耗对支”。这导致了官田税粮的负担者还要负担“远运”劳力和经费,从而对经营造成了影响。 官田体制是以将官田的主要部分放在明初洪武年间的国都南京周边地区这样一个地理条件作为重要杠杆的。

以上提示的诸项条件,即便是为了维持官田经营的必要条件,但也绝非充分的条件。 只是由于这些条件存在于洪武年间,故负担官田税粮的农民的经营还是比较稳定的。况钟在收录于《况太守集》卷七的《治农官改兼催粮官奏》(宣德五年十一月)中称:“臣到任以来,询问民情,据里老王仲仁等言,洪武年间无官治,农粮无拖欠。”我们从前引长洲等县粮长老人徐璿等的报告中,也可以间接地了解到当时的情况。 oImWX7tMFtqw1HOsrm+FjKfgOvKQIOGqn5S9PQwsg4wCYZfMcdutX7tnFYve1M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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