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对《(洪武)苏州府志》起科等则表的分析
官田的每亩税负构成了官田存在形态的核心。从洪武前期到洪武中期的过渡阶段,在《(洪武)苏州府志》卷十《税赋·田亩》项下,除了前一章中引用的部分外,也有关于苏州府各县籍账中各类土地的面积、起科等则及官定税负额的详细记载(参照卷首书影)。表1就是根据原文对此类数据的整理。这一记载向我们展示了有效的线索。
各县田土一项中相同的土地种类虽然有官田、功臣还官田、开耕田、民田和抄没田五种,但在开头的一府总计部分只记载了官田、民田和抄没田三大类土地项目的面积。功臣还官田和开耕田被列在官田项下。
在特别记载了功臣还官田面积的吴县和长洲县,如果不把功臣还官田作为官田项下的项目从计算中排除掉的话,一县的总额就会产生错误。因而,这三项可以被认为是基本的土地类别。
上述五个土地类别下面记载了很多起科等则。例如吴江县官田项下的记载:
官田四千五百九顷七十亩三分三厘九毫八丝。一则七斗三升,一则六斗三升,一则五斗三升,一则四斗三升,一则二斗三升,一则三斗三升,一则二斗,一则一斗三升,一则五升,一则三升,一则一升。
遗憾的是,正如吴江县官田一样,仅仅记载了起科等则,而没有记载与之相对应的各类土地面积,亦即我们看不到各类起科等则土地的比重。因而,要像根据《(正德)松江府志》卷七《田赋中》制作的表2那样,断定不同土地种类的百分比、特别是体现各类官田特征的标准征收额的百分比是不可能的。但是,各类土地起科等则的分布各具特征。参考第一章已经介绍过的宣德年间苏州知府况钟的文集《况太守集》所收的上奏、其他地方志中的记载,笔者尝试揭示这一特征。为了论述方便,根据《(洪武)苏州府志》的记载顺序,按照抄没田、民田、官田的顺序进行讨论。
抄没田在《(洪武)苏州府志》中籍没田被记作抄没田。抄没田在各县均被分为原额田与今科田两大类。在第一章第二节中引用过的《况太守集》卷八《再请减秋粮抛荒粮抽取船只奏》中记载,况钟再三上奏请求将苏州府下抛荒田土中官田部分照民田起科,招人承佃。户部驳回他的上奏时说:
如系洪武初以前古额官田,不许减科,仍照旧额纳粮。若系洪武年间抄没官田,分豁原额并今减科粮数,明白保结完报。
据此可知,抄没实施于洪武年间。而且,抄没田中据原额所定税粮与依据某种标准减科的税粮也被明确地区分开来。这一“原额”或许是指,洪武七年颁布减租例(参照本章小结)以前,明朝政府最初设定抄没田的起科等则时的征收额。无论如何,以下特征是很重要的。
表1 洪武初年苏州府各土地种类起科等则表
■本朝计拨本府所辖六县及崇明新隶共有田土 67490顷00亩
内该官田土 29906顷07亩
民田土 20945顷51亩
抄没田土 16638顷40亩
■各县具有起科等则,亦任土所宜而做贡也。
续表
续表
表2 《(正德)松江府志》所载松江府税粮科则分布表
续表
第一,在长州县、吴县和嘉定县,今科田的面积占压倒多数,仅有少量原额田;在吴江县今科田接近原额田的两倍。在未分别记载两者面积的常熟、昆山两县,似乎也可以认为存在着这一倾向。第二,各县无一例外,原额田起科等则的范围是7斗3升以下至4斗3升、4斗。这在“官田”的科则分布中位于中间值之上,属于相当的重额。与此相对,今科田自上限3斗3升至3升,均为在笔者推算的洪武二十四年苏州府官田每亩平均征收额4斗3升6合9勺余(参照下一节及表4)以下的轻额。而且就今科田而言,在常熟县,自3斗5升开始,每则递减1升,直至8升,共计28则。如果再加上6升、5升、3升3则,共有31则;在昆山县有30则,在嘉定县也是自3斗5升以下有32则,每亩征收额的种类纷繁多样。虽然也可以认为这与三县直接与长江毗邻有关,但是,为什么与官田、抄没原额田、民田的起科等则相比,今科田的起科等则特别高呢?非常粗略地说,可以总结出以下特征作为结论:
抄没原额田 面积小 每亩税负 7.3升—4斗
抄没今科田 面积大 每亩税负 3.5斗—3斗
民田《(正德)姑苏志》卷十五《田赋》根据表1所使用的《(洪武)苏州府志》的记载,介绍了“国朝洪武初”官田、民田、抄没田的起科等则。但是由于该书省略过多,以致完全无视各县的分布情况,将全苏州府的起科等则一起排列。在这种情况下,前文所示的官田与民田的差异看起来几乎不存在了。
但是,每亩税负5斗3升的民田,在吴江县和嘉定县各有一则,嘉定县还有4斗3升和3斗3升的民田各一则。嘉定县上述三则土地在同县民田面积中所占比率虽尚不清楚,但至少这种情况并不能代表整个苏州府的。除此之外,其余各县的官民田科则主要是在2斗6升以下,例如5升、3升、1升,分别有7则、6则、5则和4则。与官田、抄没原额田的上限相比,这些官民田的科则明显偏低,即便与抄没今科田的起科等则相比,也是属于较低的水平(参照下表)。
民田科则基本上是2斗6升以下为主的情况,与宣德年间苏州知府况钟所说“民田粮一十五万三千一百七十四石零,每田一亩科米五升至二斗六升”(《况太守集》卷七《请清军及旧欠折钞奏》)的见解几乎完全一致。将上述结果与洪武二十四年时苏州府民田平均征收率4升3合3勺余(推测值,请参照下一节和第四表)的情况结合起来考虑,2斗3升、1斗6升、1斗3升和1斗的起科等则可以被视为例外。我们不妨认为,多数民田的起科等则在5升和3升左右。
官田被区别于抄没田的官田在起科等则方面有什么特征呢?
(a)国初田土分官民,中又各分高下等则,盖悉仍宋元旧制……吴元年本府抄报伪吴版籍内,有功臣还官田及官田原科若干者,此可证矣。(《(天启)海盐县图经》卷五《食货篇·二上·田土》)。
(b)以上五十都官民田数,俱宋元时分制。至国朝田额,或开垦,或抄没,或三等分田,甚为近古。今为掩匿。姑存田额,以备参考。(《(弘治)常熟县志》卷六《乡都·田土》)。
在说明《抄没田》的时候,我们曾经引用过宣德年间户部对况钟上奏的反驳意见。将上述史料与户部的反驳意见结合在一起考虑,我们可以确认这样一点,即上述史料(a)(b)中所说的“官田”应该是与“抄没官田”不同系统的“古额官田”。如果假定史料(a)中“官田原科若干者”的“原科”就是《(洪武)苏州府志》在《官田》项下记载的长洲、昆山的“原科”,以及吴县、常熟县的“元科”的话,那么就可以认定《(洪武)苏州府志》的《官田》是属于史料(a)的“宋元旧制”或(b)的“宋元时分制”的系统的,正是古额的宋元官田。《(洪武)苏州府志》记载的官田起科等则上限为7斗3升,下限为3升,共有十则。各县的情况基本相同。居中的起科等则3斗3升与抄没今科田的上限持平,比民田起科等则的实际上限重1斗。如第一章所言,宣德时期苏州知府况钟认为,恰恰是因为古额官田税重,故加重了农民的负担。而且,清人黄卬在《锡金识小录》卷一《备参》中认为,“大抵官买田至重,籍没田次之。”前述官田的起科等则与黄卬的见解有相通之处。
但是,在《(洪武)苏州府志》记载的官田的起科等则中存在着每亩3斗3升至3升的轻额部分。这是怎么回事呢?我认为,这反映了宋元时代的官田中存在着每亩税负较轻的部分。例如,《(洪武)苏州府志》卷十《税赋·田亩》中记载了宋代官田系统的“田则”,即每亩税负,其中就有4斗、3斗(围田),3斗、2斗(沙田),2斗(成田),4斗、3斗、2斗(官田)等轻额部分。而且职田每亩税负的下限是6升3合5勺,没官田每亩税负的下限也不过是二斗。此外,我们还应考虑到如下问题。
如前一章所说,《(洪武)苏州府志》所载了长洲、吴、昆山、常熟四县下有每亩税负4斗(四县皆然)和7斗3升(仅昆山县)的“开耕田”。这应该是与前引《(弘治)常熟县志》所称“国朝田额”中“开垦田”、《(光绪)石门县志》卷三《田赋》所载《吴元年则例》中每亩税负4斗的“开垦田”是相同的。国家将因户口断绝、所有者逃亡等而产生的无主荒废田土纳入自己的管辖,确立了大约每亩4斗的征收额,招募承佃者从事开垦,故名“开耕田”或“开垦田”。元末战乱之后,在以苏州府为首的江南三角洲此种田土即藤井宏所谓的断入官田有一定数量的存在,在洪武十二年时候,构成了“官田”的一个部分。
顺便提一下,在《(洪武)苏州府志》记载的各县起科等则中,“官田”项下与“开耕”并列的还有“功臣还官田”这一地目。其面积在长洲县为218顷28亩有余,在吴县为63顷96亩余,合计282顷24亩。据此推断,常熟、昆山两县的官田面积所占全府官田总面积的比率较低。即便如此,各县“功臣还官田”的税负征收额几乎全都在每亩3斗8升以下,属于轻额官田。作为重额官田的象征,亦即爱宕松男所注意的每亩1石6斗3升的起科等则 仅存在于常熟县。不仅如此,由于它仅是该县十六种起科等则之一,故我们很难将其视为普遍存在的情况。而且,假如史料(a)所言无误,那么“功臣”将田土“还官”的时期大约应在明代以前。因为明朝政府收回赐予功臣田地的事情始于洪武二十五年(1392) ,这距撰写《(洪武)苏州府志》序文的洪武十二年已经过去了十多年。
根据以上对《(洪武)苏州府志》所载起科等则的考察,我们基本了解了洪武十二年时各类官民田地每亩税负的特征。
但是,还有一个重要问题。如表1所示,《(洪武)苏州府志》记载的起科等则,各县下的各类土地的起科等则通常在每亩7斗3升至3升之间,各等则之间按照上下差约为1斗顺序排列,嘉定、昆山、常熟三县的抄没今科田的起科等则按照上下差1升的顺序排列。这显然是着眼于征税的规定。起科等则的此种形态,反映了苏州府下每亩税负的基准额大致形成于洪武十二年——《(洪武)苏州府志》基本告成——之前的某一时间。
此外,关于明初抄没田每亩税负的问题,宣德五年(1430)时松江府人杜宗恒认为“一依租额起粮”(《(正德)松江府志》卷七田赋中),弘治二、三年(1489—1990)时苏州府吴江县人史鉴认为是“皆验私租以为税之多寡”(《西村集》卷五《侍御刘公愍灾书》)。可见该类田土的起科等则是以被籍没之前的私租额为基础的。但是,私租额并非原封不动地变为税粮额,而是根据一定规则被列入起科等则的。
Ⅱ 不同系统的面积和每亩税粮征收额
如上所见,属于不同系统的官田的每亩税负是各不相同的,并且与民田存在着显著的差异。那么,洪武年间,属于不同系统的、税负各不相同的官田各自占有何种比重呢?尽管很难对此进行定量化的考察,但我们用以下的方法或许可以得出一个比较接近史实的答案。如第一章所示,我们利用《(洪武)苏州府志》可以知道洪武十二年时苏州府三大类土地的面积及比例(由于省略了亩以下的数字,故与原史料的数字稍有出入):
官田土 29906顷 44.33%
民田土 20945顷 31.03%
抄没田土 16638顷 24.65%
合 计 67489顷
这一珍贵的统计反映的是洪武前期的情况。考虑到此后的籍没和开垦,我们有必要将其与洪武后期的统计进行比较。遗憾的是,成书于洪武二十六年(1393)三月之前的《诸司职掌·户部职掌》中记载的田土统计,虽被认为是洪武二十四年(1391)明朝第二次编造赋役黄册的结果,但是并未区分官田、民田等各类土地的面积。就苏州府而言,仅记载了一府的合计田土面积为98506顷71亩。但幸运的是,现存明代第二部苏州府地方志——正德元年(1506)刊行的《(正德)姑苏志》卷十五《田赋·田地》收录了官田和民田的面积。藤井宏认为,这一数字可视作明代苏州府的基本数值。 以下的数字是藤井宏研究修订后结果:
官田地等项 60094顷 62.98%
民田地等项 35323顷 37.02%
合计 95417顷
上述合计95417顷的数字接近《诸司职掌》中记载的98506顷71亩。这样,《(洪武)苏州府志》的67489顷和《(正德)姑苏志》的95417顷之间,有27927顷属于增加的部分,这一数字反映了洪武十二年到洪武二十四年之间因籍没(抄没)和开垦增加的田土,是值得关注的。其中,民田的数量没有增加。与《(洪武)苏州府志》所载官田土和抄没田土的合计额46544顷相比,《(正德)姑苏志》所载的官田地为60094顷,多出了13550顷。如笔者在本节Ⅰ中所推测的,《(洪武)苏州府志》所载的“官田土”数字是将户绝无主田地断入官田系统中已登记部分与宋元官田之和。为方便起见,以下统称“宋元官田”,并且假定宋元官田的面积不会继续增加。另一方面,洪武十二年以后增加的13550顷官田应该是洪武十二年后被籍没的田土与户绝无主田即断入官田部分的总和。我们以上述情况为前提,可以推测出洪武二十四年时各类土地的面积和比例如下:
宋元官田 29906顷 31.34%
抄没及断入官田 30188顷 31.64%
民田 35323顷 37.02%
其中,如前所述,宋元官田中应该已经包含了洪武十二年之前被登入籍账的断入官田部分,这样实际上抄没官田和断入官田所占比例应该大于上面计算出的31.64%。不过即便按照不加修正的数值即最小的估算值,截至洪武二十四年,新产生的抄没官田和断入官田的数额仍与被高估了的宋元官田数额相同,将近占了苏州府田土的1/3。这些新的官田在数额上超过了明以前的宋元官田是确定无疑的了。
在Ⅰ中,我们根据《(洪武)苏州府志》的记载,分析了各类田土的起科等则。在此基础上,我们要具体地分析各类田土与每亩税负之间的关系。首先,与田土面积的情况相同,《诸司职掌·户部职掌》记载的苏州府秋粮总数2746990石应该是洪武二十四年第二次攒造黄册的结果,这一数字在宣德五年时为2779109石(《况太守集》卷七《请减秋粮奏》,宣德五年七月二十六日)。后者包括了“官田粮”2625915石(95.47%)和“民田粮”153174石(4.53%)。将它们分别除以洪武二十四年的官田面积(宋元+抄没+断入)和民田面积,我们可以得出当时的每亩平均税负,即官田为4斗3升6合9勺,民田为4升3合3勺,并将其记入下文的表4。现在,我们通过Ⅰ中引用的文献可以确认,在官田之中,宋元官田的税率较高。
表3 宣德五年(1430)官田税粮减额诏敕发布前后松江府秋粮征收额的变化(附加税部分除外)
如本表所示,宣德五年的减税规定确实付诸实行。不知是否因松江府内地势、土壤质量互异所致,赤米的比重相当可观,而且混杂有豆类等杂收。又,本表仅包含秋粮,不包含夏税。
我们在Ⅰ部分中已经知道,虽然抄没原额田的面积少于今减科田,但其每亩税负也多在4斗至6斗,乃至7斗以上。这样,将包括这些高税率的税粮在内的262万余石均摊下去的结果,可知每亩税负为4斗3升。这一事实提示了一个重要问题,即在其余两种土地类别中,除去根据Ⅰ部分已经确知每亩税负在3斗5升以下的抄没今减科田外,最后一种土地类别即户绝无主的断入官田的税负应该是在每亩四斗左右。这样,在Ⅰ部分中,将这一断入官田比定为一则4斗的“开耕田”也就有了现实性。根据以上考察,洪武二十四年(1391)时苏州府官田项下各类田地的面积、每亩税负以及民田的数据如下:
宋元官田 31.34%* 每亩基本税负为4至8斗,另有3斗以下者
(*事实上,比这一数值低很多)
抄没及断入官田31.64%** (**事实上,比这一数值高很多)
抄没原额田(小范围)每亩税负4至7斗
抄没今减科田(广范围)每亩税负4斗以下
断入官田每亩税负5斗以下
民田37.02%每亩税负5升以下(另有若干以斗为单位者)
我们据此明确了以下情况,即苏州府在洪武年间,除了税率较高的宋元官田(亦称古额官田)之外,还存在着新设置的抄没、断入两个系统的近额官田,其数量远远多于古额官田,即便按最低数值估计也与古额官田持平。近额官田大部分的每亩税负在3斗至5斗之间,其面积至少相当于苏州府全部田土面积的1/3,甚至有可能占到四成以上。
关于洪武到宣德前期(1368—1430年前后)松江府官田的情况,缺少类似于《(洪武)苏州府志》那样全面且直接地记载各类官田和每亩税负关系的史料。不过,松江府存在着十分珍贵的史料,它记录了宣德后期至正德七年(1430年前后—1512)税粮科则,而这恰是苏州府所缺乏的。这就是《(正德)松江府志》卷七《田赋中》记载的松江府的“税粮科则”,详情请参见表2。该史料反映了正德七年之前的情况,而这恰恰关系到下一章将要讨论的宣德七年减轻官田每亩税负的改革,这个改革是根据宣德五年诏敕实行的。关于表2,请一定参考注(8)
以下,让我们根据表2来看一下松江府官田的每亩税负的分布。 [1] 在此,每亩税负在1至4斗的田土占官田总面积的77.32%,属于官田的基本部分。在民田方面,每亩税负在5至6升的田土占了民田总面积的73.53%,也属于民田的基本部分。官田每亩1至4斗的税负,确实相当于民田每亩5至6升税负的2至6倍以上。所谓宋元官田即古额官田相对税负较低,故属于其他系统的官田。包括根据宣德五年减税诏敕降低的每亩官田税负的结果在内 ,松江府的平均减税率为22.23%。我们利用数值,可以复原表2中每亩税负1至4斗的在洪武年间至宣德前期的税负额。 这就是说,表2中每亩税负1至2斗的原额税负在1斗2升9合以上,而3至4斗者的原额税负当在3斗8升9合以上。如上所述,在每亩平均税负相对高于松江府的苏州府,近额官田的税负为3斗或4斗。这样,松江府下每亩税负“1斗2升9合以上”和“3斗8升9合以上”的数字,虽然其下限远远低于苏州府的平均值,但其上限却接近了苏州府的最高值。此种数值上的差异,反映的明显是近额官田的税负水平。附带指出一点,原史料中未述及夏税,仅记载了秋粮。
此外,前面曾经言及,宣德七年三月南直隶巡抚周忱在谈到松江府华亭、上海两县时指出,比近额官田负担更重的古额官田的税粮总额是27900余石。表2中官田每亩税负6斗以上的高税率部分的税粮合计额为24183石,根据前述的平均减税率,可以知道洪武年间至宣德年间前期税粮总额约为31405石。这是包含了周忱所说的古额官田税粮额的数值。每亩税负6斗以上的复原值是7斗7升9合以上,属于相当高的税率。这一点恰好可以成为古额官田负担沉重的佐证。我们可以认为,周忱所谓的古额官田是被包括在表2中减税之后每亩税负6斗以上的官田之中的。此外,6斗以上的部分仅相当于官田总面积的1.1%和官民田总面积的0.83%。这就是说,表2中每亩税负为1至4斗的官田虽然意味着要向国家交纳比民田更重的税粮,但与每亩税负6斗以上的古额官田相比,仍然属于负担相对较轻的部分——明代新设置的近额官田,即属于抄没、断入两个系统的土地。明代松江府官田的基本部分是每亩税负在1至4斗之间的田土,它们占表2官民田总面积中63.05%。
表4 苏松地区官民田秋粮每亩平均税负
续表
另一方面,将表2的官民田税粮除以各自的面积,得出官田每亩平均税负2斗3升5勺,民田每亩平均税负为6升3合2勺。 [2] 这些都是反映宣德后期(1430年代前期)至正德年间(1506—1521)税负水平的数值。而且,以其中官田的数值和表3中减税率为基础,可以推算出在减税之前、即洪武年间(1368—1398)到宣德前期(1420年代后期)的松江府官田每亩秋粮的平均税负为2斗9升7合3勺(秋粮)。而且,在《(正德)华亭县志》卷六《田赋上》中收录了与府志相同形式的税粮科则。我们利用这一史料,也可计算出宣德时官田的每亩税负减轻后及在此之前的华亭、上海两县官田的每亩平均税负。其具体数字请参看表4。该表显示,在洪武年间到宣德前期,华亭县官田每亩税负为3斗1升8合1勺,上海县则是2斗6升7勺。这些每亩平均税负的数字虽不能直接被看作科则分布的中间值,但如果将反映宣德后期到正德年间情况的表3和前文的分析结合起来考虑的话,我认为这个数值是接近中间值的,并且反映出明代松江府官田实际状态的一个侧面。松江府81.54%(表2)或84.52%(第一章表1)的田土不是作为民田,而是作为官田被登记在册的,此种情况即便与接近63%的田土是官田(第一章表1)的苏州相比,也是很特殊的。这些每亩平均税负的数字显示出始终存在着某种特殊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