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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洪武年间,明朝政府在江南地区实施的对民间土地的籍没,究竟有何种结局呢?

籍没的对象是富民阶层,当时的政治需要成为直接的诱因。这就是说,籍没是随着历史的起伏而逐步推进的,它经历了朱元璋创立自己的政治势力、消灭张士诚与元代政权、完善和维护皇帝集权的国家机器等一系列政治事件。仅就苏州府而言,洪武二十四年至明中叶的在册田土面积平均在95000顷 至98000顷之间 ,其中籍没田在洪武前期之末已达到16638顷。根据笔者的计算,包括因元末动乱荒废的官田在内,洪武末年苏州府的官田面积大约为30000顷。

笔者赞同宫崎市定和韦庆远的观点 ,即洪武时期籍没富民田土的政策,与明朝政府在巩固权力时期所面对的财政需求有密切关系。但是问题在于,明朝政府在解决财政问题时,为何没用采用其他的方法,而是籍没富人土地?为何明朝政府在继承了宋元两朝的官田之后,仍然继续采取这种方式呢?

笔者认为,明朝政府籍没富民田地这一事实自身说明了,元代以来江南地区地域社会中富民的经济社会力量非常强大,明朝不得不正面去对抗这股势力。明朝政府采取籍没政策有如下两个政治方面的原因。

第一,明朝政府时常对政治上并无大问题的富民进行籍没。比如在被认作是胡惟庸党羽而处以连坐的富民中,实际上有些人纯属冤枉。即便有些人与某项政治事件有所关联,但也未必是事件中的主角。例如,被移住和籍没的元朝“故官”中,并不一定都是政治上的敌对者。

第二,除了因政治事件籍没富民土地之外,经济上的不法行为也是籍没的理由之一。洪武年间颁行的《大明令》就规定,受贿的里长土地会被没官。在洪武年间的中后期,在注册田土、缴纳税粮、承担徭役等经济问题上有不法行为的富民,也是籍没的对象。

从以上两点可以看出,明朝政府在洪武年间始终推行以江南富民为对象的田土籍没政策,这一点与元代以来地域社会中存在的矛盾有密切关联。矛盾之一是,富民土地所有与佃农农业经营之间的生产关系,即地主佃户关系。司农丞杭仲玉在吴元年十月完成“经理”松江府田土的任务,返回应天府复命之际,杨维桢代“冯县尹”写下赠别之文,其中说:

抑余有告于仲玉者,主上新收浙地,官民田土,夙有成籍。然佃人租额,岁为地主有增无减,阡陌日荒,庄佃日贫,至于今,盖穷极无所措手足矣。农丞之秩,上亚大卿而司吾庶土之生者,归觐主上,主上问吴氏疾苦,倘有以言之,三吴之农幸矣。

杨维桢所说“佃人租额,岁为地主有增无减”,“庄佃”则“日贫至于今”,反映出地主经济势力的发展。这不一定是当时所有地主对佃户的态度。如第三节所述钱鹤皋与佃户的关系,双方主观上关系良好,也看不出有什么矛盾。但杨维桢所说的情况应该具有一定的普遍意义。朱元璋在洪武三年称,“富民多豪强。故元时,此辈欺凌小民,武断乡曲,人受其害”。这一点与杨维桢指出的情况应该有很大关联。第三节介绍的方孝孺、吴宽及史鉴等人言论也基本上与朱元璋的观点一致。

朱元璋并非从最初就认为,“豪强”型富民与地域社会小民之间的矛盾是由地主佃户关系直接引起的。他绝不是要改变这种生产关系。从《御制大诰》各篇中表述的各种见解来看,他并没有批判地主佃户关系本身。但朱元璋通过多次实施的籍没政策,开始着手处理元代以来地主佃户关系中被积蓄的矛盾,特别是土地所有不均问题。

朱元璋认识到“乡里”中豪强即富民与小民的关系,与杨维桢所说的“地主”与“庄佃”的关系有密切联系,而这两种类型的关系又相对具有各自的独特之处。朱元璋也从前者角度注意到地域社会中富民与小民的关系。他对富民或与富民有紧密关系的士大夫进行过严厉的批判。根据《资世通训·士用章》中的记载,朱元璋曾说:“名士者,坐视市村。”

总而言之,在明代的江南官田中,洪武年间的籍没田明显是元代以来地方社会经济矛盾的产物。朱元璋的“官田政策”是否属于主动解决社会经济矛盾的政策,是战后北村敬直和古岛和雄争论的焦点。但两人的争论基本停留在理论层面上,我们应该从洪武年间籍没的实施和籍没田土的扩大入手,同时关注有关元代江南地域的研究,从而尽可能全面细致地解决这一课题。

在以下两个方面,洪武年间江南地区的籍没田及其主要部分——明代江南官田的形成与上述课题也有着密切关系。

第一,洪武年间因籍没而新设的官田的税粮每亩税负具有何种特征。第二,明朝籍没富民土地以后,是哪些阶层经营新设的官田且缴纳税粮的。这两个问题属于明初江南官田存在形态问题,笔者将在下一章进行详细论述。 C0KqTdM+Wgu4mj6tbWAg0XyzXXRWCVAGFrNqckSXT5QmbvL/rKc6KrUDGthF0L3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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