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武末年关于籍没的法规如上所述,惩治的对象从政治案件到经济犯罪,范围非常广泛。如第一节所述,洪武十二年苏州府的抄没田土已占府内田土的1/4。官田占苏州府全部田土的约63%,松江府则达到82%—85%。以上述田土统计为线索,我们可以推测该两府在洪武年间籍没田所占的比重应该更高(请见下章)。如果能够证明田土统计所反映出来的籍没田的数量与前面分析的法规之间的关联,我们就可以更加客观具体地认识洪武年间实施籍没的过程。遗憾的是,由于缺乏资料,我们尚无法说明以苏州松江两府为首的江南地区实施的各种籍没与各县田土类别及起科等则的关系。另一方面,关于江南地区的周边地域,我们可以参看的史料有《(嘉靖)宁波府志》卷十一《物土志·则壤》(参见第一节)、《(弘治)徽州府志》卷三《食货二·财赋》(参见第二节)、《(嘉靖)山阴县志》卷三《民赋志·粮则》等三种。这些地方志记录了洪武年间(《(嘉靖)宁波府志》、《(嘉靖)山阴县志》)或之前的朱元璋割据政权时代(《(弘治)徽州府志》)的乡一级的起科等则,从这些起科等则可以清晰地了解到籍没的经过。下面根据《(嘉靖)宁波府志》的记载探寻洪武年间籍没的情况。
表2 明初宁波府奉化县松林乡起科等则表
(《(嘉靖)宁波府志》卷十一《物土志·则壤》)
《(嘉靖)宁波府志》在《则壤》条下记载了所辖鄞、慈谿、奉化、定海、象山五县的官田、抄没田、僧道田和民田的起科等则,除慈溪县外的其他四县均是以乡为单位的。书中对于官田和抄没田起科等则的设定经过有简洁的说明。表2是奉化县松林乡的起科等则,表3是鄞县手界乡、丰乐乡、鄞塘乡和句章乡的起科等则。《则壤》条下记载了各县田、地、山、荡、河涂等类土地的总面积。以“田”的部分为例,官田项下包括了官田和抄没田,每亩税负很少,僧道田与民田一起归入“民僧道田”项下。
宁波府的官田和官地少于属于民田、民地的民僧道田和民僧道地。例如,在鄞县只占全部田地的14.4% ,这一点与江南地区苏州府、松江府的情况不同。值得注意的是,《(嘉靖)宁波府志》卷二十四《田赋书》中有如下记载:“国初,田粮皆有定数。自洪武以来,凡几造黄册矣。然今之粮皆洪武初年之粮。”由此可见,书中记载的各乡起科等则反映着洪武年间的情况,有助于我们思考江南地区的情况。该书还称,“且当圣朝开国之际,犹未能改前朝官僧等则之制”。该书的《则壤》条下包括了继承自元代的官田、僧田和道田。例如,表2中奉化县松林乡的“官员职田”就是元代特有而明代所无的地目。 表3中鄞县手界乡、丰乐乡、鄞塘乡和句章乡下的“广慧院田”或“广慧院官田”是始创于宋代的官田,其收入用于维持救济孤贫的广慧院。 鄞县鄞塘乡的“乡曲义庄官田”设立于南宋淳熙年间,用于救济“不善营生”之士人。 此外,表3中鄞县鄞塘乡的“江浙财赋官田”显然是属于元代江浙财赋府的官田。明代宁波府的“官田”(含官田和抄没田)较之元代官田有较大幅度的增加,相比之下,民田和“民僧道田”(含元代属于官田范畴的僧田和道田)的面积却比元代民田仅有小幅增加甚至减少。例如,官田的增加幅度在鄞县是1.79倍,在奉化县是1.4倍,而“民僧道田”在鄞县的增加幅度仅是1.17倍,在奉化县则是0.92倍。 我认为,《(嘉靖)宁波府志》的《则壤》条下收录的记载有起科等则的没官、抄劄和抄没等土地中,固然包括有元代籍没的部分,但更多的应该是明代洪武年间籍没的土地。
最能说明洪武年间籍没土地的根据之一是,表2中奉化县松林乡下的七例“粮长没官田”和“粮长没官改正田”。例如,“粮长没官改正田一等。每亩科米三斗九升九合六勺八抄八撮”。洪武十八年至十九年,朱元璋颁布了共三编的《御制大诰》,以严厉的措施打击粮长的不法行为。这些在前述《大诰续编》和《大诰三编》中有很多记载。我认为,上述七例没官田应该与这一时期的背景有密切关系。
表3抄录了鄞县十二乡中的手界乡、丰乐乡、鄞塘乡和句章乡的起科等则。以下扼要叙述表中未收录的其他八乡,以及府下其他四县的起科等则,并分析其特征。
第3表 明初宁波府鄞县手界、丰乐、鄞塘、句章等乡起科等则表
(《(嘉靖)宁波府志》卷十一《物土志·则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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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手界乡、丰乐乡和鄞塘乡之外,鄞县其他乡与慈谿、奉化两县的起科等则中多有“为事没田”(手界乡)或“为事”的字样。“为事”亦即犯罪,“事”字所指亦为违法行为。但是,仅依靠这些并不能知道导致籍没的犯罪内容。但如“盐法事田”之类的记载,可以在某种程度上推测“事”的内容。诸如某某事田、某某事官田等起科等则的特征之一是,反映了洪武中期以后政治过程中的籍没。手界乡有1例(见表3)、阳堂乡和翔凤乡有2例记载了“党逆事由”或“党逆事官田”,可见籍没的理由是与胡惟庸之狱有关的谋逆之罪,“蓝党事官田”(手界乡)则是蓝玉案发之后的籍没田。
另一个特征是,有很多籍没属于经济犯罪的结果。“诡寄事田”(手界乡、丰乐乡)就是典型事例。“图册事田”和“图册事官田”(手界乡),“为图册事官田”(鄞塘乡),应该是前述洪武十九年编造鱼鳞图册时镇压“大家”的不法行为的结果。还有一些因违反赋役规定被没收的田地,如“斗级事李轩官田”(手界乡)和“斗级为事没官田”(句章乡),“税课司巡栏事田”(手界乡),“课钞事拨还官田”(句章乡)。“盐法事田”(手界乡)、“盐法事官田”(鄞塘乡2例)、“盐法事没官田”(句章乡)、“照旧增科盐法事官田”和“原科事盐法事官田”(翔凤乡)、“盐法事没田”(手界乡)等,都是因违反官盐专卖制度被籍没的田地。但是,《诸司职掌·刑部职掌》和《大明律》中并没有关于上述事例的籍没规定。估计是源于对某一特定事件的处罚规定。
在有“为事”和“事”字样的起科等则之外,各乡还有很多记载了具体姓名的“某某没官田”和“某某官田”的起科等则。例如,丰乐乡的“卢义官田”、“梁心广官田”、“王信之官田”、“王道长官田”、“董清官田”、“王子辉官田”、“仇敬良官田”和“柳延官地”等。句章乡有“吴本立没官田”、“葛志没官僧田”、“兰秀没官田”、“周彦真没官田”、“胡公学没官田”、“赵庆没官田”、“何得大没官田”、“唐有七没官田”、“朱与恺没官田”和“张秀才没官田”等14例。以鄞塘乡的“倪绍继官田”和通远乡的“倪绍继没官田”,两者都是从倪绍继处籍没的田地。有些记载则更加详细,如“处决重囚抄劄史靖可田”(手界乡)。以上讨论的起科等则中,包括着一些无法确认籍没年代的部分——因为它们在字面上没有反映出明代特有的制度称谓和政治事件。但是,明代宁波府官田较之元代有大幅增加,故我认为冠有人名的“没官田”和“官田”的大部分是被明朝政府籍没的。自然,那些没有冠以人名“没官田”和“抄没官田”也会有此类情况。只有“古没官田”(鄞塘乡)明显是指宋元时代的没官田。从姓名来看,上述“何得大没官田”和“唐有七没官田”(句章乡)应该不是籍没自士大夫的田地,而是来自庶民的田地。所以,我认为,富民阶层中除士大夫外还有一般民众。
尽管《(嘉靖)宁波府志》收录的起科等则是浙东的地方性史料,但通过它可以了解明初洪武年间江南地区——浙西的籍没过程及其特征,从而客观地分析籍没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