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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古代与古典时代的酷刑

在第一部分中,我们知道酷刑可能是虚弱和忧惧多疑的政权普遍使用的手段。那么从逻辑上说,与更现代、更进步的文明相比,早期的、原始的文明应该更倾向于使用酷刑。但事实却并非如此简单。虽然无人确知酷刑的概念始于何时,但我们可以考察那些最早保留司法记录的文明,并比较它们处置违法犯罪者和敌人的方法。

大部分有文字记载的早期社会——主要在地中海的东部、底格里斯河和幼发拉底河流域——在一些重大罪行上拥有共同的量刑标准。弑父、通奸和沦为战俘都被视为不可宽恕,应受重罚。除了以上几个共同情况,这些社会如何惩罚其他罪行则基于各自的文化特征。

总的来说,法老时代的埃及文明相当发达。埃及人从来不对已定罪的犯人强加不合理的惩罚。死罪,如谋杀,通常被处以绞刑。这一法规的少数例外之一是杀害了自己的孩子。在这类案件中,会判处将孩子的尸体绑在父母的脖子上,直至尸体腐烂:毫无疑问,场面异常令人恶心。另一个例外的情况是弑父。犯人会被处以一种独特的缓慢而痛苦的死亡方式,他会被一束芦苇鞭打身体,扔进荆棘丛里来回打滚,直到皮开肉绽,然后在活着的时候被扔进熊熊烈火中。罪行较轻者接受的惩罚也相对较轻。

埃及的战俘或罪犯受到鞭笞。不能确定的是右边那个人到底是在恳求宽恕还是协助行刑。

对大部分非死刑犯来说,标准惩罚均为公开的鞭刑。令人惊奇的是,鞭刑的方式与罪犯的性别还有关联。受鞭刑的女人以跪立的姿势接受惩罚,而男性要四肢伸展脸朝下趴在地上。行刑前会剥光犯人上身的衣服,露出脊背。从逻辑上讲,罪行越重,则受到的鞭打越严厉。当一名男性犯下与奴隶通奸的罪过时,他将遭受1000多下的鞭笞。不过这并不等于是实际的鞭打数,刑具也可能不是一束锋利的芦苇鞭或一根重鞭,倘若使用这类刑具,有可能真把受刑者打成碎片。奇怪的是,当一个女人犯下通奸罪时不会被处死,而会把她的鼻子割掉。这种惩罚虽对生育无关大碍,不过一个女人若变得如此丑陋,肯定很难拢住自己男人的心了。肢体残害并不只针对女性通奸者,很多其他的罪犯也会受到各种不同的肉体残害。有意思的是,当一个人被指控的罪名是错误的时候,他还是会被判为这种罪名,受害者也只能接受这个判决。

这幅图展现了两个战俘被亚述人活剥皮的场景,第3个战俘已经被斩首了。这种图像在当时是重要的宣传画。它昭示与亚述作对的人会受到严厉而残酷的惩罚,同时也是对邻国的一种警告。

埃及是一个骄傲的民族,最让他们感到耻辱的是沦为战俘。这种耻辱比死亡更可怕。因此,当埃及军队俘获了敌方士兵后,会毫不客气地对待他们。在被押往囚禁地点的路上,俘虏们一个挨着一个,排成一长队,脖子上套着绳子,他们会被绳子勒得非常难受,但不会被勒死。为了让犯人更加痛苦,他们的双手被死死地反绑在背后。有时候,倘若法老的军队陷入鏖战、处境艰难,他们对战俘的折磨也会加倍,会用绳子把战俘的双手反绑在背后,然后将绳子缠在已经套上绳索的脖子上。战俘为减轻肘部和手腕的痛苦就会挣扎,越是挣扎,就越有可能勒死自己。那些在漫长押送途中幸存下来的囚犯的下场也很悲惨,在失去了眼睛或者舌头之后会被当做奴隶卖掉。这是在警告其他人:永远不要与法老进行战争。

以修纳城邦(Eshunna)属于稍后的中东文明,留存下来的司法记录非常少,它于公元前2000年~公元前1720年之间走向繁荣,位于今天伊拉克巴格达北部仅30英里(50千米)处。以修纳似乎有一套涵盖日常生活各个方面的法典,包括常见的犯罪如偷窃、抢劫、绑架、谋杀、身体伤害、性犯罪和故意伤害动物等。对于稍轻的罪行,以修纳的法官可能是先强征罚金而非施以肉体惩罚——与观看罪犯的脊背受到鞭笞而得到些许满足感相比,罚金至少对实际的赔偿更有意义。发生在夜晚的犯罪活动比白天的惩罚更严厉。倘若白天偷盗他人的庄稼,将处以10个银舍客勒的罚金,若是晚上,将被处死。

还有一个问题是以修纳人怎样判决女性罪犯,因为代称男性与女性的书写语言似乎没有性别区分——他和她可以互换。因此,法律规定:“当抓住一个女人在一个男人膝上时,(他∕她)必须死。”显然,通奸罪是一种相当严重的罪行,但不确定的是哪个罪犯会被处死。综合各方面的因素,我们有理由认为,被处死的会是处于不利地位的女性。

评价这些早期社会中酷刑制度的困难之处在于,酷刑实施具有随意性,依当地司法部门的一时兴致而随意施加。目前所知的最早编纂法典、为特定罪行规定特殊刑罚的尝试之一,出现在巴比伦国王汉谟拉比(King Hammurabi of Babylon,公元前1792年~公元前1759年在位)统治末期。为了使282条法令和与之相关的刑罚能广为人知,汉谟拉比命令把法令刻在一个6英尺(约合2米)高的石柱上,类似于石柱的副本竖立在整个帝国的主要城市里。虽然以现在的标准看,很多规定极其野蛮,但是私人复仇与虐待奴隶和妇女都被视为非法。在许多案件中,根据传统的“以眼还眼”的同态复仇(talio)进行惩罚:如果一个人打断了另一个人的骨头,那么他自己的那根骨头也要被打断;若一人故意挖出他人的眼睛,他自己的眼睛也会被挖出。其中特别有意思的一条法令规定,倘若医生在手术过程中使病人不治而亡,或使病人留下残疾,那么医生就要被砍掉双手——显然是为了防止以后治疗失当。《汉谟拉比法典》值得称道之处是赋予女性特定的权利,比如无过错离婚和免遭强奸的保护;对性犯罪者的惩罚是宫刑。倘若一个男人控告其妻子与人通奸,在休掉她之前,他必须提供妻子罪行的有力证据,若她被判有罪,将被扔进幼发拉底河。如果神灵认为她是清白的,她会安全到达对岸;如果确实有罪,必然会淹死。这种水刑审判,重现在千年之后对被控施巫术的女人进行大肆迫害的猎巫运动中。

奴隶也获得保护,免遭主人的无端虐待,但毫不奇怪的是,奴隶比自由民享有更少的权利,特别是罪行是否达到被判死刑方面。死刑适用于一系列的犯罪,包括偷盗、故意接收赃物、纵火、绑架、包庇逃跑的奴隶、谋杀、通奸(令人吃惊的是适用于男人和女人)以及拥有一家声名狼藉的酒馆。其中特别有意思的是,“以眼还眼”被作为纵火或在火灾后抢劫的惩罚。在这些案件中,罪大恶极的人会被扔入火中。

这幅图虽然描绘的是中世纪后期的一个场景,却展示了《汉谟拉比法典》所规定的一种“泳刑”。被控者的手脚被绑住,然后扔进河里。倘若他们成功穿越宽广的河面到达对岸,那么他们将被认为是无罪的。如果他们淹死了(这的确是大多数人的命运),则被认为是有罪。

正是由于文明的原始性,汉谟拉比时期巴比伦的司法出人意料地不偏不倚。无人会在缺乏充足证据的情况下被定罪,作伪证者舌头要被割掉,倘若受害者确实有罪的话,做伪证的控告者将受到与受害者同样的处罚。另一进步之处是上诉权利:不论何种罪名,所有罪犯都拥有这一权利,罪犯不仅可从当地法庭上诉至高级法庭,甚至还可上诉至御前。很多遗存下来的记载显示,汉谟拉比经常会审理来自各阶层各色人等上诉至御前的案件。

与其邻居埃及人和巴比伦人一样,古希伯来人制定了自己的法律,且尽量确保惩罚合理。《摩西法典》(Mosaic Code)是摩西及其继承者们的法律,于公元前1200年前后编成,它构成了一个完善的刑罚体系,几乎涵盖了当时各种类型的酷刑。同与希伯来人关系长期处于紧张状态的埃及人一样,最常见的民事刑罚是鞭刑,不过鞭打从来不会超过40下。死刑罪包括吃还带着血的肉、亵渎神明、把孩子献祭给异教的神、未婚先孕以及儿子拒不服从父亲的命令,这是希伯来律法独有的。

根据希伯来律法,处决方式包括焚烧、投下悬崖和十字架刑,但法律判决中最常见的处决方式是石刑。在早期文明中,所有的死刑均为公共事务;精心准备的仪式以及随之施加的痛苦,给围观民众留下深刻的印象,从而能够震慑其他人不要犯下类似罪行。石刑有特别的仪式。死刑犯会被带至城外一个专门的行刑场地。那里平时就堆着一些石头,想必是为了提醒过路人这个地方的重要性。最开始对罪犯提起控诉的那个人,要身穿白色的流苏长袍,投出第1块石头。一旦第1块石头投出,其他围观民众便如法炮制,直到罪犯被砸死,身体完全被石头埋没。

尽管十字架刑几乎快变成罗马独特的刑罚,但它也是早期犹太人常用的一种处决方式,而且有很多不同版本——常被称为“吊在一棵树上”(《旧约》有所记载)。从《圣经》的语言中很难判断这些死刑究竟是传统绞刑,还是简单地把犯人绑在树上,使其死于风吹日晒。

可以说,几乎每个人(确指西方世界的)都很熟悉十字架刑。

在希伯来人的死刑中,较奇特与少见的是活埋;这种刑罚的一个极其残忍的变化形式是把犯人扔进装满灰烬的一座塔状物里。该塔须足够高,以便能把犯人填进去,使他在慢慢地陷入灰烬的过程中窒息而死。可能会有一些通向塔中的阶梯和平台,从那里审判案件的官员可以目睹罪犯的死亡过程。在其漫长而动荡的历史中,希伯来人似乎使用了五花八门的独特酷刑。妓女一般会被活活烧死,祭司的女儿犯下通奸罪也是同样的下场。当大卫国王(King David,公元前1005年~公元前965年在位)在长时间围攻后最终占领拉巴城时,他下令把市民锯成两半,或埋在土里只露出脖子,然后犁过去。大卫屠杀拉巴城和把死囚扔进灰塔里的这种事情,并不是古代犹太人所广泛接受的惩罚方式。这些极端行为更像是激情犯罪或者简单的施虐行为,而非执行《摩西法典》。

除少数例外,希伯来人认为他们的司法与刑罚体制与他们对万能上帝的信仰一样文明。的确,当他们与邻国关系破裂时,征服者施与战败的犹太人的惩罚,与希伯来人施与本族囚犯的惩罚几乎同样野蛮。但结果往往与征服者的意愿相违。

在这幅图中,标为”B的那个人正被锯成半。其实无须赘言都知道这种折磨是么的痛苦与缓慢。显然,这是一个死判决,但是,甚至他的下半身被锯掉时候,就像古代的术师在戏法中对待熊一样,他仍可存一段时间,直到最因失血而死。同时标为“A”的那个即将被斩首,这种决相对仁慈一些。

当巴比伦国王尼布甲尼撒二世(Nebuchadnezzar II)于公元前589年入侵并摧毁犹太王国时,他视犹太人为被征服的民族。不过他也提拔了一些犹太人在他的政府中任职。其中3人是沙得拉、米煞和亚伯尼歌。尼布甲尼撒建造了一座金像(可能代表火神或太阳神),并命令臣民崇拜它。这3人拒绝执行,随后被押至国王面前。对他们亵渎神明的惩罚就是把他们扔进一个火炉,火炉温度非常高,以至于烧火的卫兵都被烤死了。按照《但以理书》(Daniel)的描述,上帝派来的天使拯救了这3个希伯来人,使他们免于被烧死,并令尼布甲尼撒二世认识到上帝的神圣力量。仅仅一代人之后,波斯国王大流士一世(Darius I of Persia)就打败了巴比伦,控制了沦为囚虏的犹太人,并任命先知但以理在宫廷中担任重要职务。但以理在宫廷中的敌人们散布不利于他的谣言,大流士相信了这些流言蜚语,下令把但以理扔进狮子坑。第2天,大流士前来查看,发现但以理竟然和这些狮子相安无事,很显然受到了上帝的庇佑。大流士意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错误,就释放了但以理,并把那个控告者投入狮子坑,他的结局肯定是尸骨无存。

如果古代的大卫王、所罗门王、基甸和约书亚这些犹太英雄是有名的勇士,那么希伯来人历史上最著名的勇士家族毫无疑问应属马加比家族(Maccabees)。从公元前165年到公元前63年,马加比家族揭竿而起,反抗旧约时代最残暴的民族之一——亚述人(Assyrians),并试图重建犹太王国。亚述人好战野蛮,以下事实可以为证:几个世纪之前,在亚述国王亚述巴尼拔(Ashurbanipal,公元前669年~公元前627年在位)的统治下,他的军队把俘虏的敌方士兵活生生地剥皮,使用刑具在俘虏的头上打上烙印。亚述巴尼拔所征服城市中的孩童会被烧死,极少数幸存下来的成年人被挖眼、活剥、钉在尖桩上,他们的手脚、耳朵或者鼻子会被砍掉。5个世纪之后,到马加比王朝兴起的时候,亚述人稍微文明化了,但并未有少许的宽仁。

犹太人之所以憎恨亚述人,是因为他们是一个长期的威胁;亚述人憎恶犹太人,是因为他们尽管已经失败了,却还是顽固地拒绝臣服。最后,亚述国王安提阿古·伊皮法尼(Antiochus Epiphanies)失去了耐性。他把耶路撒冷洗劫一空,在所罗门圣殿的内室立了一座朱庇特神像,并把圣殿的其他房间改为一家妓院,还命令把每个守安息日的人都活活烧死。犹太人不甘心接受失败而起义反抗;犹大·马加比身边聚集了一支起义军队。这些人就是马加比家族。

图中的酷刑和处决有很多不同的版本。

安提阿古对这一切深恶痛绝;他想要把犹太人变成温顺的奴隶,就像被他征服的其他民族一样。但很明显的是,对安提阿古来说犹太人需要一些形象的例证,来显示他们的新国王是多么的强大,而他们自己的信仰是多么的荒谬。让安提阿古尤为恼火的是犹太人禁食猪肉的饮食习俗。有一次,一个拒吃猪肉的男孩被绑在一个轮子上,他的关节脱臼,骨头碎裂,皮肉被炽热的铁钳撕裂。为了增加男孩的痛苦,轮子下面有一张炭火床,炭火最后竟被他自己流下来的血给浇灭了。还有一次,7个兄弟和他们年迈的母亲因同样的罪被拖到安提阿古面前。国王向他们保证,如果他们在胁迫下吃了猪肉,他们的上帝会理解并原谅他们的罪过,他还威胁说,如果他们拒绝,就在其母面前把他们都残忍地处死。7兄弟和母亲还是没有妥协。7人中年龄最大者被绑在轮子上折磨拷打、四肢砍掉之后,国王说,倘若余下的6兄弟与他一起共进一顿美味的猪肉晚餐,他将赦免他们6人。他们再次拒绝了。第2个兄弟的四肢被砍掉,在还未咽气时被放进一个大煎锅里炙烤。第3个被活剥并开膛破肚,第4个人遭拔舌,然后被固定在铁叉上活活烤死,第5个烧死在火刑柱上。第6个被扔进盛满沸水的大锅里,年龄最小的那个自己跳进沸水锅,与哥哥死在一起。安提阿古有一种挫败感,恼羞成怒之下就指控他们的母亲不许他们背弃信仰,使他们被杀,判处活活烧死她。到公元前63年,马加比起义失败,犹太人依然是亡国的民族,但亚述人的力量也在慢慢衰落。一个新的、更进步的文明站到了世界舞台的中央,他们带来了新的、更高级的酷刑方式。

大部分读者应该对这个刑具很熟悉。

古希腊人是一个文明的民族。至少他们自认为文明。早在公元前1179年,希腊法律就禁止谋杀,而是采用一种典型的文明方式,即死刑只能由国家的法庭来判决。这似乎是一个好的开端,但不幸的事情很快降临。公元前700年前后的数十年间,僭主德拉古(Tyrant Draco,此后,僭主与独裁官一样成为正式称号)认为,倘若死刑是好的,那么岂不是多多益善。因此他宣布,如果对所有的犯罪只处以一种刑罚——死刑,那么实施法律会变得极其简单。从偷一片面包到谋杀的任何犯罪行为都被处以死刑。在被问及为何要颁布这种法律的时候,德拉古嘲讽道:“穷人应该去死,而且我想不到更重的惩罚来施加到富人身上。”德拉古——有意思的是它被翻译为“魔鬼”(serpent)——或许掌权不是太久,但是“德拉古式的”(draconian)这个词却从此与严酷的法律联系在一起。

在德拉古时代的350年之后,雅典的立法者卡伦达斯(Charondas)提议把被称为《梭伦法典》(Thurian Code)的法律刻在石板上。我们这里要考察的不是法典本身——它采用了很多早期社会中流行的“以眼还眼”的法律原则——而是它如何实施。为了防止有野心的改革者武断地修改他所制定的新法律,卡伦达斯颁布法令,规定任何提议修改法典的人,在其建议被立法者会议充分讨论的时候,要在他脖子上套一根绳索,一旦这个提议被否决,此人会立即被勒死。因此,在卡伦达斯当权的时候,提议要对法典进行修改的事情只出现过3次,也就不足为奇了。值得一提的是,顽固的卡伦达斯完全致力于遵守他的法律。当他无意中佩带着剑出现在公共集会时(这被《梭伦法典》视为非法行为),他拔出剑,刺进了自己的心脏。

不幸的受害者被塞进“铜牛”,下面生起一大堆火。

在更文明的一些时期,希腊人较早地采用了一些对罪犯不造成身体伤害的惩罚。其中就有颈手枷(Pillory),它在18世纪晚期依然被普遍使用,可以把犯人的头和手锁进一个安装在木杆上的木框里。这个刑具令人非常难受,倘若迫使犯人戴着它在公共场合示众,遭受过往行人的嘲笑和谴责,无疑会加倍痛苦,但这对他们身体不会造成长期的伤害(至少颈手枷本身不会)。通常会施用颈手枷的罪行是公共场所酗酒。有点奇怪的是,当有人犯下这种罪行时,他们会受到两次指控和审讯——第1次指控酗酒,第2次指控与之相关的其他罪行。显然,希腊的法律制度并不同意亚里士多德(Aristotle)所说的“酒后吐真言”(In vino veritas)。

这是一种烙铁,用于惩罚被认为是同性恋的斯巴达男性。

并非所有的希腊酷刑目的都是惩罚,使用酷刑榨取信息很可能就起源于古希腊。为此,他们采用了拉肢刑(Rack)和轮刑(Wheel)。在希腊的轮刑中,受害者被绑在一个车轮上,然后一直旋转,直到他们供出所需要的信息。更严酷的轮子“旋转”能够导致死亡,死亡原因可能是被自己的呕吐物窒息、脑溢血或心脏病发作。令人讶异的是,甚至如亚里士多德和德摩斯梯尼(Demosthenes)这样非常“开明”的希腊哲学家,亦完全赞成把酷刑作为一种挖掘信息的手段。亚里士多德写道,他之所以赞成这些方法,是因为它能够提供“一种似乎绝对可信的证据”。很明显他没有认识到一个事实,即在罹受难以忍受之痛苦时,几乎每个人都会招认任何事情。难道亚里士多德就没想到“铜牛”

(Brazen Bull)这一构思巧妙的希腊刑具吗?

铜牛据说由一个叫佩里劳斯(Perillus)的人发明,是为了讨好阿格里真托(Agigentum)的僭主法拉里斯(Phalaris)。这个刑具其实就是一个空心的、真牛大小的青铜公牛,牛身一侧有个活动板门,鼻孔和嘴里有一些孔洞。在行刑时,把死刑犯从牛身的小门塞进牛肚子里,然后在下面生起一堆火。当铜牛被烧成通红的时候,受害者的尖叫声从牛的鼻孔和嘴里传出,声音非常像一只疯牛在嘶吼。虽然法拉里斯似乎对刑具本身还算满意,但对这个逢迎拍马的小人却非常厌恶,不幸的发明者成为第一个受刑者。然而,城邦居民对法拉里斯的厌恶超过了他对佩里劳斯的厌恶。在备受其暴政摧残之后,公元前563年,愤怒的民众把僭主法拉里斯填进了铜牛。

古希腊没有统一的政治制度。相反,它是一个地理位置分散的多元文化的众多城邦之集合体;其中的一些城邦,如雅典(Athens),比其他城邦(譬如法拉里斯治下的阿格里真托)的文明发达。较偏远和文明程度较低的城邦,似乎更善于发明一些令人难以置信的独特酷刑。据古希腊历史学家琉善(Lucian)记载,有一次,一个年轻女人被缝进刚宰杀且掏出内脏的驴尸体里,只有她的头还留在外边。在地中海地区的烈日暴晒下,驴的尸体开始紧缩和腐烂。伴随这种酷刑的是缺食少水和风吹日晒,驴尸腐烂招引来蠕虫和昆虫,它们啃噬着动物尸体和受害者的肉。记载中没有提到受害者到底苟延残活了多长时间。另一种类似的恐怖酷刑是古希腊喜剧作家阿里斯托芬(Aristophanes)的作品所描述的。犯人被锁在颈手枷里,浑身涂满了能吸引昆虫的牛奶和蜂蜜。如果他能经受住一连20天的饥渴、暴晒和昆虫啃噬而最终活下来,将会被从枷具里放出来。更确切地说,释放他只是为了将其拖到悬崖边,然后抛进深渊。

虽然我们没有关于“爱琵加”的真实记载

古希腊人中较为坚强和利己的是斯巴达人(Spartans)。斯巴达人勇敢、好战,厌恶雅典人的那种安适生活。若一个斯巴达人过于肥胖,会受到公开鞭笞;若他长时间不结婚(从而被疑为喜欢男人而非女人),将会在公开场合用烧红的烙铁打上烙印。僭主纳比斯(Nabis,公元前205年~公元前194年统治斯巴达)发明了一种非常奇特、能给自己带来乐趣的刑具来折磨惹他不高兴的人。纳比斯命人依照他妻子爱琵加(Apega)的形象塑造了一个铁质雕像。它的手臂可以用铰链打开,手臂内侧和胸部安装有很多锋利的长钉。当纳比斯亲自审讯罪犯并对疑犯的供述不满意时,据说他会讥讽道:“倘若我的能力不足以说服你的话,或许我的妻子爱琵加能够说服你。”铁制“爱琵加”一次致命的拥抱就可能终结这次讯问,但是纳比斯却乐在其中。

与之前的巴比伦人和亚述人一样,古希腊也最终走向了衰落,被一种新文明取代;罗马人成为这一地区的霸主。罗马文明和酷刑理念可以分为两个不同的阶段:罗马共和国时期和罗马帝国时期(即在尤利乌斯·凯撒之前与之后的两个时期)。

与古希腊人一样,早期的罗马人设法建立一种相对统一的社会。早在公元前6世纪,罗马的第6位国王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Servius Tullius)就将民事犯罪与其他罪行区分开。在这种新的、更文明的司法路径中,死刑以及相伴而来的可怕痛苦留给了诸如谋杀、叛国、纵火、做伪证和神庙中的童贞女不贞等罪行。在一些案件中,如纵火,刑罚原则依然是“以眼还眼”——纵火者会被烧死。做伪证者被扔下悬崖,不贞的童贞女被活埋。严重的民事犯罪,比如身体伤害或抢劫,一般也只是被处以高额罚金,不过盗窃农民的庄稼有时会被处以绞刑。祭司、14岁以下的孩子和孕妇免受任。何形式的酷刑拷打。在罗马共和国时期,法律是相对公正的,与今天的我们相比,罗马的自由民不必担忧受到司法暴力的随意侵害。不过在公元前50年前后,一切都改变了。

一个男人正被其他两人鞭打

尤利乌斯·凯撒(Julius Caesar)仅掌权了大约6个月,根本没有机会作出改变。然而,他所做的事情却为之后的皇帝们铺平了道路。在凯撒被暗杀后不久,罗马大权落入3个人手中:马克·安东尼(Mark Anthony)、屋大维·凯撒(Octavius Caesar)和马尔库斯·雷比达(Marcus Lepidus)。部分由于当时处于内战时期,部分是天性使然,他们彼此猜疑,钩心斗角。公开抨击政府在罗马历史上第1次被视为非法。当哲学家西塞罗(Cicero)批评马克·安东尼的时候,很快受到逮捕、审讯和处决。对新的罗马帝国而言,这不是一个好的开端,而且事情很快每况愈下。正如所有的独裁政权一样,罗马帝国的皇帝们担忧自己掌控权力的能力,惧怕每一个可能篡夺权力的人。对他们而言,维系自己权力的唯一方法就是营造恐怖的氛围:所有的密谋(无论真实的还是臆想的)都会被揭露出来,而所有的阴谋分子必须受到严厉惩处。如前所述,正是在这种恐惧和猜疑的妄想氛围下,酷刑才大量增加。

帝国严苛暴政的首要对象就是罗马军队。这不足为怪,因为正是凯撒的军队颠覆了旧共和国,所以绝不能让士兵自以为能够随意更迭政府。在罗马帝国时期,士兵惧怕上级军官更甚于惧敌。

在这个木刻画的右侧

与普通民众生活中一样,罗马军队最常见的刑罚也是鞭刑。鞭刑并不新颖;像其他许多东西一样,它是罗马人从希腊人那里承继来的,只不过在这一过程中把普通的鞭子升级为种类繁多的酷刑刑具。轻微罪行的刑具是简单而扁平的皮带,这令受刑者痛苦难当,却无性命之虞。第2种由羊皮纸编成的鞭子能把受刑者脊背的皮肉抽得稀烂。还有一种多尾鞭,即“重皮鞭”(plumbatae),鞭尾缀有很小的铅球。还有一种类似九尾鞭,称作“爪”,它的尾部缀有锋利的金属片或铁刺;只需几下,即出现深可见骨的伤口。最后是专为取人性命而设计的一种类似牛皮鞭的鞭子。该刑具非常简单,最多只需要几张牛皮和一点创意而已。

罗马人是一个富有创造性的民族。他们的工程师是古代世界中的佼佼者。工兵经常使用的很多筑路和攻城的器械同样可以用于酷刑。其中就有普通的滑轮。借助于滑轮,可以把人吊到高处,然后使其猛然坠地。若罪行严重,他会被反复地坠落到一堆锐利的石头上,直到血肉模糊、骨头尽折。另外,滑轮还可用来制成临时的拉肢架,能够把人的四肢拉扯至脱臼。4个小滑轮、4个小绞盘和几段绳子就可以把人的四肢紧紧拉住,嫌犯在几分钟内就会肢身分离。很多刑具并非作为一种死刑执行方式被罗马人使用,而是作为一种从“疑犯”或证人口中榨取信息的手段。在这些多疑的独裁者的统治下,酷刑(和随之而来的恐惧状态)成为在帝国内维持权力的惯用手段。随着被用作处决的刑具变成逼供的工具,新的、更独特的死刑被发明出来。就像他们经常做的一样,罗马人又一次采用并改进了已有的技术。

古罗马最险恶的刑具之一就是上文提及的轮子。与希腊的刑轮不同,古罗马的刑轮更像一个圆桶而非车轮。最简单的轮刑是直接把受害者捆绑在轮子上面或轮缘,然后连人带轮滚下山,直到他们被碾死。另一种形式是把轮子安在一根轴上,置于一个火坑上方,然后使轮上的罪犯来回地转动,慢慢地被烧死——与串烧没什么区别,只是更为缓慢。更直接有效的是另外一种轮子,其轮缘上安有长钉,可以碾过被捆绑的受害者。轮下的地面也安上一层钉子,当轮子碾过的时候,可怜的受害者血肉模糊、寸骨尽断。

罗马人所独有的刑罚可能是对弑父者的惩罚。弑父者被装进一个大帆布袋里。人们会往袋子里放入几条毒蛇,之后缝紧,然后把整个袋子扔进附近的河流、湖泊或者地中海。

罗马人最热衷于使用的死刑是十字架刑(Crucifixion)。早在共和国晚期,十字架刑就成为一种处决犯下死罪的奴隶的方法,不过直到帝国时期,这种极其残忍的刑罚才施用于奴隶之外的人。因为十字架刑是一种缓慢而痛苦的死亡,也是一种大型的公开展示(尤其是一大群受害者被一起钉十字架的时候),所以它成为处决“国家敌人”的惯用手段。十字架刑最后广泛地施加在以下两种人身上:巴勒斯坦地区的犹太人反抗者和在耶稣受难之后的两三个世纪中罗马帝国境内大量的基督徒。

四个女人被处以十字架刑。

耶稣被钉十字架的时候,即约公元27或28年,罗马各省大规模的恐怖统治还处于起步阶段;皇帝提比略(Tiberius)正忙着回罗马进行清洗报复。半个世纪以后,当犹太人反抗罗马统治的时候,皇帝韦帕芗(Vespasian)有充足的时间来屠杀他们。当罗马将军提图斯在公元70年围攻耶路撒冷时,他以每天500人的速度用十字架刑处死犹太人。以至于到了最后,十室九空,十字架林立,却抓不到足够的犹太人来受刑。

提比略于公元14年~37年在位,是一个性格多疑、行为乖张的遁世者,他讨厌其臣民,而民众也极其憎恶他。他从来不是一个勤政爱民的君王,晚年的大部分时间隐居在卡普里岛,留下亲信大臣来折磨罗马市民。为了消磨无聊的时光,提比略经常命人往岛上押送犯人,然后挖空心思,想出五花八门的奇特方法来残害他们。这些受害者大部分是他的政敌(至少是他所认为的敌人),未经任何审讯就被抓到卡普里岛。他们就这样人间蒸发了。这种折磨反对者的令人惊叹的巧妙方式,被后世反复使用——特别是非洲、南美洲的独裁者和德国一位特别邪恶的暴君(希特勒)对此很是青睐。就像任何时代处于独裁统治下的民众一样,少数罗马人抨击酷刑。其中就有哲学家塞涅卡(Seneca,公元前4年~公元65年),他认识到酷刑不仅是不公正的,而且与查明真相背道而驰。幸运的是,塞涅卡从来没有指名道姓地指责皇帝,从而也未被邀至卡普里岛走上一遭:他的言论和观点即使传到了提比略那里,也会被当成耳旁风。作为对罗马人最后的羞辱,提比略挑选他患精神病的侄子来继承皇位——即盖乌斯·凯撒(Caius Caesar),他另一个更为我们所熟知的名字是卡里古拉(Caligula)。

与其叔父一样,卡里古拉更喜欢私下里(比如在他开晚宴的同一个房间)折磨别人,而不是残忍地蹂躏全体民众。实际上,卡里古拉知道怎么取悦罗马民众,正是他将罗马竞技从真正的竞技比赛变成了血腥的死亡狂欢。幸运的是,卡里古拉在29岁时被谋杀,仅在位4年。他的继任者克劳狄乌斯致力于使罗马恢复正常,但他的努力注定要失败。在他统治了13年后,公元54年被自己的妻子所毒杀。她安排自己在前一个婚姻中所生的儿子——尼禄(Nero)继承了王位。

尼禄肥胖、愚蠢、骄纵、虚荣,虽然可能不像提比略或卡里古拉那样地凶残,不过也好不到哪里去。公元64年7月中旬,当尼禄在乡村度假时,一场大火席卷了罗马,几乎摧毁了整座城市。与传说的相反,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尼禄与这场灾难有关联,但是人们喜欢传播流言,特别是关于政府的。当说他可能涉嫌纵火的谣言传到尼禄耳中时,他知道自己必须找一个替罪羊。当时似乎没有可供利用的犹太人,因此他选择了基督徒,开始了历史上有记载的最残忍的大清洗之一。成百上千的基督徒被屈打成招,更多的人以涉嫌共谋的罪名遭到囚禁。

早期基督教的两个殉道者在沸油中迎接死亡。他们不仅被逼着在沸油中洗澡,同时还用沸油浇在头上沐浴,这进一步加剧了难以想象的痛苦。

几个月里,不断有基督徒受害者在竞技场中被杀害。几十种新的﹑残忍的方法出现,用来杀死罗马的“敌人”和取悦嗜血的民众。他们被逼迫穿上动物的皮,受到一大群饿狗的攻击;他们手无寸铁,与训练有素的角斗士进行决斗;他们被绑住拇指吊起来,用火慢烤,被殴打致死或者活活剥皮。一些人被扔进酒醡里轧碎;或套上一身通红炽热的盔甲;被尖桩给刺穿,或者剖开他们的肚子,在他们还活着的时候,让野兽撕吃他们的内脏。据编年史家玛根图斯·拉班努斯·茅努斯(Magentus Rabanus Maurus)记载:

一些人被用剑砍死;一些被大火烧死;一些受到鞭笞;有人被(三叉戟)刺死;有些人被钉在十字架上;有些被投入海中溺死;还有人被活剥皮;有人被割掉舌头;有人被乱石砸死;还有人被砍掉双手或者肢解。

有些人甚至被放进大煎锅里煎炸——就像几个世纪前大流士对待希伯来人一样。编年史家伽洛尼若(Gallonia)对这一特别的酷刑作了一番描述,他写道:

煎锅里面有油、沥青或树脂,然后生上火;当溶液开始沸腾冒泡时,不论男女,那些基督徒被一股脑地扔进锅里……像鱼一样被烧烤和煎炸。

当这些残忍的游戏在夜晚举行时,基督徒会被捆在木桩上,浇上油并点着火,作为照亮整个游戏场地的人体火炬。甚至对基督徒并不是那么友好的古罗马历史学家塔西佗(Tacitus)都写道:“他们被处决,不是为了公共利益,而是为了满足个人强烈的欲望。”这可能是人类历史上第1次把实施酷刑作为全民运动。

恐怖统治一直持续到罗马于公元5世纪黯然崩溃,但事实上,这些古代人都不懂得如何有效地使用酷刑,在执行残酷的折磨和血腥的处决时并没有考虑到心理方面的痛苦。古代人未能认识到,对酷刑的等待与实际的折磨同样有效,而且比直接和无控制地使用暴力能够挖掘出更多的情报。把一个人折磨拷打一段时间之后,留他在肮脏的牢房里待几天,让他自己好好思量一下,在他下次被带到地牢时,更有可能会招供,这比在第一轮审讯的时候就把他撕成碎片有效得多。与这些古人相比,他们的后辈是否已懂得更有效地使用酷刑呢?在下一章中我们将考察中世纪所使用的酷刑技术,以及在之后1000多年的时间里,酷刑是如何由简单变得复杂烦琐。 +aAj1lckDSCqupM+s13VOuPhrFszTpBcTyVRyvwYekh0o5iebxrfSBh3FrsZvbd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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