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计量管理”是指合理配备和用好能源计量器具和仪器仪表,建立管理制度,使计量器具与仪器仪表处于良好状态,安全运行,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各种有关能源数据。
公共机构能源计量品种包括:电力、煤、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汽油、柴油、煤油、热力、可再生能源利用以及其他形式的能源和水。
(1)合理配置必要的能源计量器具。
(2)加强对能源计量器具的管理,按时检定和校准,以保证其准确性。
(3)将能源计量器具的数据作为用能单位能源消耗管理的基础数据,以保证用能单位能源消耗数据的准确性。
(4)建立能源计量的组织机构,建立能源计量管理制度,明确用能单位领导的职责,加强能源计量队伍的建设等。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的统一部署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组织实施。
基层表包括《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状况》《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消费状况》《公共机构采暖能源资源消费状况》,由各公共机构填写、上报。各部门基层表直接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部门所属的公共机构基层表由各部门汇总后,报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综合表包括《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级汇总情况》《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类汇总情况》《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消费统计汇总情况》《公共机构采暖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汇总情况》,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汇总、填写本地区、本部门所辖(属)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数据,报送上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
各公共机构应指定专门统计人员(以下称“统计员”)负责能源资源消费数据的采集、报表的填写和报送。统计员应当具备与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各公共机构主管节能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数据进行严格审核,确定无误后,加盖单位公章报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对本级和本地区公共机构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复核,并定期抽查,确保上报的能源资源种类、计量单位、消费量及费用等内容符合本制度规定。
实施网络填写报送的公共机构参照上述程序严格进行审核和复核。
(1)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中央机关分月填写本级机关的《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状况》《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消费状况》《公共机构采暖能源资源消费状况》,并于下个月前20日内报送国管局。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中央机关组织所属公共机构(包括派驻地方的公共机构)分月填写《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状况》《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消费状况》《公共机构采暖能源资源消费状况》,由各部门按半年、年度汇总填写《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级汇总情况》《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类汇总情况》《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消费统计汇总情况》《公共机构采暖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汇总情况》,半年汇总情况于当年7月31日前报送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年度汇总情况于次年3月1日前报送国管局。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按年度汇总填写《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级汇总情况》《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类汇总情况》《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消费统计汇总情况》《公共机构采暖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汇总情况》,于次年4月15日前报送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地方各级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的周期和报表报送时限等统计工作要求,应在符合上级相关要求的基础上自行确定。
各公共机构应结合本单位、本系统建筑面积、用能人数、用能设备运行等情况,按月(季度)对煤、燃气、燃油、电、热力和水等能源资源消费状况进行分析评价。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定期对本级和本地区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状况进行分析,形成《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析报告》,与统计数据同步报送。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数据通报和公示应报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和公布。
对保密有特殊要求的国家安全等部门根据本制度要求,自行组织本系统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相关能源资源消费信息在符合保密要求的情况下,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能耗监测系统是指通过对公共机构安装分类和分项能耗计量装置,采用远程传输等手段及时采集能耗数据,实现重点建筑能耗的在线监测和动态分析功能的硬件系统和软件系统的统称。其中,分类能耗是指根据公共机构消耗的主要能源种类划分进行采集和整理的能耗数据,如电、燃气、水等。分项能耗是指根据各类能源的主要用途划分进行采集和整理的能耗数据,如电量分项能耗应当包括照明插座用电、空调用电、动力用电、特殊用电。
公共机构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应从实际管理出发,尽可能满足表3-1的要求。
表3-1 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的主要功能
参照住建部制定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公共机构建筑能耗数据采集指标包括建筑基本情况和能耗两大类指标。
建筑基本情况数据采集指标根据建筑规模、建筑功能、建筑用能特点划分为基本项和附加项。
(1)基本项
基本项是建筑规模和建筑功能等基本情况的数据,八类建筑对象的基本项均包括建筑名称、建筑地址、建设年代、建筑层数、建筑功能、建筑总面积、空调面积、采暖面积、建筑空调系统形式、建筑采暖系统形式、建筑体型系数、建筑结构形式、建筑外墙材料形式、建筑外墙保温形式、建筑外窗类型、建筑玻璃类型、窗框材料类型、经济指标(电价、水价、气价、热价)、填表日期、能耗监测工程验收日期。
(2)附加项
附加项是区分建筑用能特点情况的建筑基本情况数据。
(1)分类能耗
根据建筑用能类别,分类能耗数据采集指标包括六项:①电量;②水耗量;③燃气量(天然气量或煤气量);④集中供热耗热量;⑤集中供冷耗冷量;⑥其他能源应用量,如集中热水供应量、煤、油、可再生能源等。
(2)分项能耗
分类能耗中,电量应分为四项分项,包括照明插座用电、空调用电、动力用电和特殊用电。电量的四项分项是必分项,各分项可根据建筑用能系统的实际情况灵活细分为一级子项和二级子项,是选分项。其他分类能耗不应分项。
能耗监测系统由数据采集子系统、数据中转站和数据中心组成。
数据采集子系统由监测建筑中的各计量装置、数据采集器和数据采集软件系统组成。
数据中转站接收并缓存其管理区域内监测建筑的能耗数据,并上传到数据中心。数据中转站可不具备处理分析数据和永久性存储数据的功能。
数据中心接收并存储其管理区域内监测建筑和数据中转站上传的数据,并对其管理区域内的能耗数据进行处理、分析、展示和发布。数据中心分为国家数据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数据中心和市级数据中心。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数据中心应将各种分类能耗汇总数据逐级上传。国家数据中心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数据中心上报的能耗数据进行分类汇总后形成国家级的分类能耗汇总数据,并发布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能耗数据统计报表以及各种分类能耗汇总表。
能源消耗定额是指在保证用能设备或设施正常使用功能和健康舒适环境要求的前提下,公共机构所允许的能源消耗量。能源消耗定额可通过统计分析或模拟分析确定。
实施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制度,是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抓手,将为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制定节能规划和考核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提供客观依据,有利于深化和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由于不同类型的公共机构用能条件、特点存在较大差异,所以应针对不同类型的公共机构给出相应的能源消耗定额。公共机构根据功能不同,可以分为政府办公机构、学校、医院、体育场馆等,根据层级不同,可以分为中央、省、市、县、乡级公共机构,根据能耗量可分为大、中、小型公共机构,另外,公共机构还有所处气候区的差异。
公共机构用能按用途可分为建筑功能保障用能、业务活动用能、公车用油及生活用能等。其中,建筑功能保障用能占的比例最大,用能系统也比较复杂,而且建筑的不同用能系统用能规律、特点不同,故须针对不同的用能分系统分别给出相应的定额。建筑保障用能系统可分为:暖通空调系统、照明系统、室内设备系统、电梯系统、给排水系统等,如医院医疗设备、办公楼信息机房等用能可归入业务用能。公车用油定额的制定、执行和考核相对建筑功能保障用能而言比较简单,所以下面着重讨论建筑能源消耗定额。公共机构用能定额可以是综合用能定额,也可分项制定细化的用能定额,综合用能定额比较适合宏观管理层面来使用,细化的用能定额适合公共机构具体节能管理使用。细化用能定额结构可参考下图3-15来编制。
图3-15 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
从公共机构用能功能构成来看,建筑环境保障用能占比较大,因此,这里探讨一下公共构建筑执行能耗定额的方式。执行能耗定额应贯穿于建筑全寿命期。
此时建筑具体设计未明确,由建设方对建筑投入使用后的各分项能耗做出承诺,审查其承诺数值是否低于同功能建筑的能源消耗定额。
在项目立项阶段承诺的定额数值将作为建筑方案设计与方案投标阶段的基本要求,也就是要求设计投标方案详细论证是否兑现了项目立项时承诺的定额以及实现定额的办法。论证的合理与否作为评比投标方案的主要审查内容之一,中标的设计方案必须从兑现了项目立项承诺的定额的设计方案中选取。
建立新建建筑节能审查制度,通过模拟仿真计算等方法,得到设计方案的具体能源消耗量,审查其是否达到承诺的节能数值。通过对施工图设计方案的定额进行节能审查,保证设计方案可靠节能。节能审查合格后才能开工建设。
建立工程竣工验收节能审查制度,通过现场测试各设备与子系统的性能,进而估算全年能耗,考察是否达到立项时的承诺要求,确保施工过程符合要求及系统调试合格。这项审查应增添到项目验收标准内容中,作为验收的必备条件。竣工节能审查合格后才能通过建筑验收。
将制定的能源消耗定额拆分到各用能系统,制定各系统用能指标,仔细分析各用能系统过去用能情况,针对各系统用能特点,分别对各用能系统制订节能控制、节能管理的方案,要求机构人员按照已制订方案严格执行。若公共机构设置了“用电分项计量和数据集中采集系统”,可借助采集系统对各分项系统的用能情况进行集中的动态监测与管理,不断地与制定的能耗指标进行比较,杜绝各种由于管理运行的疏忽而造成的能耗增加。
对于既有建筑,能源消耗定额将贯穿建筑的运行管理阶段及节能改造阶段。其中,运行管理阶段能源消耗定额的执行方法和新建建筑的是一致的,参照新建建筑运行管理阶段的做法即可。
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阶段,需要根据历史统计数据或实际测试数据,发现高耗能环节,然后将建筑能耗从上至下进行层层分解测试或计算,直至找到节能诊断和改造的具体对象,明确问题症结所在,再实施具体的节能改造措施。在节能改造后,也需根据能源消耗定额的具体变化,对节能改造的成果给予合理评价。
能源管理人员对定额期内公共机构各用能系统的能耗情况进行统计计算,与能源消耗定额进行比较,若能耗小于或等于能源消耗定额,即合格,反之则不合格。满足能源消耗定额的要求,可适当给予奖励,激励先进;不满足时,应对定额期内的节能工作进行总结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