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第二节
市场化节能机制

一、合同能源管理

合同能源管理(EPC),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节能服务公司(ESCO)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一)运作模式
1.节能效益分享型

在节能效益分享型模式下,节能项目的部分或全部投资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合同期内,项目所有权属于节能服务公司,双方按比例分享节能效益;合同结束后,节能项目所有权无偿转移给用能单位,此后产生的节能效益全归用能单位。参见图3-8。

图3-8 节能效益分享型模式

2.节能量保证型

在节能量保证型模式下,以节能服务公司承诺保证节能量为前提。用能单位事先支付一定年限的节能效益,作为节能项目的全部投资及节能服务公司的服务费,委托节能服务公司实施节能项目。如达不到承诺的节能量,由节能服务公司进行补偿或恢复原状。项目的所有权和产生的效益均归用能单位。参见图3-9。

图3-9 节能量保证型模式

3.能源费用托管型

在能源费用托管型模式下,用能单位将约定的能源费用、设备或系统,委托给节能服务公司管理,节能服务公司负责设备或系统改造及管理,并支付实际消耗的能源费用。节约的能源费用归节能服务公司。节能服务公司出资形成的所有权,在合同期内归节能服务公司所有,合同结束后无偿转移给用能单位。参见图3-10。

图3-10 能源费用托管型模式

4.融资租赁型

在融资租赁型模式下,融资公司投资购买节能服务公司的节能设备和服务,并租赁给用户使用,根据协议定期向用户收取租赁费用。节能服务公司负责对用户的能源系统进行改造,并在合同期内对节能量进行测量验证,担保节能效果。项目合同结束后,节能设备由融资公司无偿移交给用户使用,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用户(见图3-11)。

图3-11 融资租赁型模式

(二)节能服务公司业务流程
1.与用能单位接触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进行初步接触,了解用能单位的经营现状和用能系统运行情况。向用能单位介绍本公司的基本情况、节能技术解决方案、业务运作模式及可给用能单位带来的效益等。向用能单位指出系统具有的节能潜力,解释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有关问题,初步确定改造意向。

2.节能诊断

针对用户的具体情况,对各种耗能设备和环节进行能耗评价,测定企业当前能耗水平,完成对能耗水平的测定。此阶段是节能服务公司为用户提供服务的起点,由公司的专业人员对用户的能源状况进行测算,对所提出的节能改造措施进行评估,并将结果与客户进行沟通。

3.改造方案设计

在节能诊断的基础上,由节能服务公司向用户提供节能改造方案的设计,这种方案不同于单个设备的置换、节能产品和技术的推销,其中包括项目实施方案和改造后节能效益的分析及预测,使用户做到“心中有数”,以充分了解节能改造的效果。

4.谈判与签署

在节能诊断和改造方案设计的基础上,节能服务公司与客户进行节能服务合同的谈判。在通常情况下,由于节能服务公司承担了项目的大部分风险,因此在合同期(一般为3~10年),节能服务公司分享项目的大部分经济效益,小部分的经济效益留给用户。待合同期满,节能服务公司不再和用户分享经济效益,所有经济效益归用户。

5.项目投资

合同签订后,进入节能改造项目的实际实施阶段。由于接受的是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新机制,用户在改造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不需要任何投资,公司根据项目设计负责原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其费用由节能服务公司支付。

6.全过程服务

合同签署后,节能服务公司提供项目设计、项目融资、原材料和设备采购、施工安装和调试、运行保养和维护、节能量测量与验证、人员培训、节能效果保证等全过程服务。

7.培训

在完成设备安装和调试后即进入试运行阶段,节能服务公司还负责培训用户的相关人员,以确保能够正确操作及保养、维护改造中所提供的先进的节能设备和系统。在合同期内,设备或系统的维修由节能服务公司负责,并承担有关的费用。

8.能耗基准、节能量监测

改造工程完工前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共同按照合同约定的测试、验证方案对项目能耗基准和节能量、节能率等相关指标进行实际监测,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完成节能量确认。节能量作为双方效益分享的主要依据。

9.效益分享

由于对项目的全部投入(包括节能诊断、设计、原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土建、设备的安装与调试、培训和系统维护运行等)都是由节能服务公司提供的,因此在项目的合同期内,节能服务公司对整个项目拥有所有权。用户将节能效益中应由节能服务公司分享的部分按月或季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在合同规定的费用全部支付完毕以后,节能服务公司把项目交给用户,用户即拥有项目的所有权。

(三)实施关键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要素包括用能状况诊断、能耗基准确定、节能措施、量化的节能目标、节能效益分享方式、测量和验证方案等。此类要素也需要与业主通过合同方式书面确定下来。需要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共同确认,根据用能单位或用能设备、环节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某一时间段内的能源消耗状况确定能耗基准。能耗基准确定、测量和验证等工作可委托合同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督审核。在满足同等需求或达到同等目标的前提下,通过合同能源管理实施,用能单位或用能设备、环节的能源消耗相对于能耗基准的减少量,是节能服务公司获得收入的前提。

专栏3-1

美国联邦政府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美国能源部(DOE)管理的联邦能源管理计划(FEMP),负责协调管理联邦政府机构的节能、可再生能源、节水和温室气体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联邦能源管理计划(FEMP)支持联邦政府机构识别、获得并实施替代融资资金,用于资助节能和节水项目。

根据美国各州和各地中小学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经验,20世纪80年代中期,联邦政府机构开始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参见Taylor et al. 2008)。这需要开发合同模板、采购程序模板,以及监督与验证要求模板,以便顺利地纳入政府合同和采购体系。此外,还需要针对联邦政府部门及其官员制定奖励措施鼓励采用新的业务模式,同时也需要开展宣传培训工作。

1992年正式立法授权允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美国能源部在1995年制定了具体的政策法规。2007年的《国家能源政策法令》继续赋予了联邦政府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权利。

1978年纳入法律体系的《国家节能政策法令》,首次赋予联邦政府与私营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分享型节能合同的权利。1992年的《能源政策法令》扩大了联邦政府合同能源管理的权利范围,具体包括如下方面的内容:

· 授权允许联邦政府组织实施节能量担保型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 要求节能服务公司担保节能量;

· 允许作为《反超支法令》 的特例,规定如果每年节省的能源成本超过支付费用,联邦政府在组织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时仅在合同第一年允许使用现有资金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费用;

· 要求进行节能量测量与验证;

· 规定合同最长期不超过25年,包括建设期在内。

美国能源部最新的规定:联邦法规(CFR)436号B部分的条款10明确规定了合同能源管理使用中的相关问题,包括:

· 建立节能服务公司资格管理制度;

· 制定选择节能服务公司的具体采购程序和标准;

· 允许非招标提案;

· 推荐性标准条款;

· 界定支付条件:支付给合同商的费用只能从联邦政府机构的能源或相关的运行和维护开支经费中支取;

· 明确了每年节能量测量与验证的要求;

· 当10 CFR 436与联邦采购法规(FAR)发生冲突时,10 CFR 436优先。

Skaggs管理局(公众法105-277,即1998年的“综合拨款法案”)允许转移给能源部的资金无须批准和理由,可用于节能方面的技术援助服务,如项目沟通以及具体的项目设计管理。2005年通过的《国防部授权法令》对联邦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包括节水措施进行了重新定义。2007年《能源自主与安全法令》扩展了联邦合同能源管理的权利。

联邦能源管理计划(FEMP)通过引导采购过程并调整公布批准的节能服务公司名单等措施,促进节能服务公司的发展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推广应用。从1998年开始,联邦能源管理计划(FEMP)启动了超级能效合同,目的是帮助联邦政府机构实施综合性的节能项目。在竞争评比的基础上,联邦能源管理计划(FEMP)授予了有限数量的节能服务公司(目前仅16家)承担超级能效合同项目的资格。合同为无限交付和无限数量(IDIQ)合同,每个合同上限不超过50亿美元。根据节能服务公司在IDIQ中规定的条款为联邦政府机构提供服务的能力,从而将合同授予节能服务公司。超级能效合同概念允许联邦政府机构跨越采购程序、跳过耗时的充分竞争过程,直接与预先资格审查合格的节能服务公司打交道,设计和实施节能项目。项目要求必须从能源费用或水费中,或者从能源相关的运营管理经费中节省经费。在上限50亿美元的合同框架下,一个联邦政府机构可以与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多个项目。

在2007年前,根据项目程序,预资格审查合格的节能服务公司根据对建筑物的初步能源审计结果提出项目建议。在收到公共机构授予合同的意向通知后,节能服务公司开展投资级的能源审计(IGA),识别节能措施、安排融资资金、向联邦政府机构担保一定量的年度节约量以及组织实施双方认可的节能措施。联邦政府机构通过将担保的部分节省的能源成本,通常是100%的节能收益减去象征性的1美元,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超级能效服务合同允许联邦政府机构在一定范围内按任务次序对投资级的能源审计(IDIQ)条款进行修订。联邦能源管理计划(FEMP)在超级能效合同实施过程中向联邦政府机构提供负责全程指导服务的项目协调员;在初步的项目建议阶段,协调员的服务是免费的。

近年来,对节能绩效合同的程序进行了两次修改。2007年,《国防授权法令》试图增加联邦政府机构合同(超过500万美元的任务/交付订购)的竞争性,包括价格的竞争。此外,超过1000万美元的任务订购是不允许的。对于节能绩效合同来说,这意味着联邦政府机构启动项目时不得不通知16家预审查合格的节能服务公司;节能服务公司随后在能源评估基础上,提交标书。联邦政府机构根据节能服务公司的过去业绩、标书的准确性以及价格因素等进行评标。但是,甚至在基于节能投资级的审计结果产生不同的节能措施时,项目中标方也不能对项目投标建议书内容做出修改。结果导致节能服务公司非常不愿意参与投标,联邦政府机构很少能收到综合性的节能改造建议。在这一点上,大多数联邦政府机构都喜欢利用超级能效合同方式单一外包节能改造项目(参见Singh et al. 2010和美国能源部网站ESPC Contracting and Negotiations-A Short Course)。2011年《国防授权法令》再次对节能绩效合同程序进行了修改,程序变得简单得多,有点类似于2007年以前的程序。但联邦政府机构仍需自己根据资格要求和相关讨论选择至少2家节能服务公司,并通知节能服务公司准备初步的投标建议书。这样,节能绩效合同项目程序又重新启动了。

专栏3-2

节能服务公司的选择(2010年之后)

节能绩效合同实施过程中的技术支持。联邦能源管理计划(FEMP)向所有的联邦政府机构提供技术帮助、指导文件编制、研讨会、合同安排以及项目协调服务等,具体包括:

· 联邦能源管理计划(FEMP)联邦融资专家的一般性管理(1位专家负责4个区域);

· 为每个项目提供从初始通知到项目建设/调试以及第一年节能量测量与验证等环节全程服务的项目协调员;

· 由来自国家实验室的核心团队对节能服务公司提交的初步审计报告以及最终的项目建议书进行评审;

· 提供合同模板、标准化的条款和协议。

融资。节能服务公司负责对节能绩效合同项目提供融资。需要收到至少3份竞争性的融资报价。《能源自主和安全法令(2007)》规定了将政府预算拨款和私人资金组合用于美国能源部项目的可能性,但不适用于国防部项目。相应地,联邦政府机构开始对项目提供配套资金,最高不超过总成本的25%。

测量与验证。联邦节能绩效合同项目主管部门要求合同方负责节能量测量与验证活动,并提交文件证明满足担保的节能量。联邦能源管理计划《节能量测量与验证指南3.0》(2008年)是将《国际性能测量与验证协议(IPMVP)》在联邦项目上的具体应用(见4.56—4.57部分),包含了对节能绩效项目的节能设备、节水、改善运行维护管理、可再生能源,以及热电联产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节能量进行量化的程序和指南。美国能源部超级能效合同项目包括对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约要求,即节能服务公司应在联邦政府机构节能项目的策划与节能量测量及验证等过程中遵守该指南。根据166个超级能效合同项目成本计划的估算,超级能效合同项目平均每年节能量测量与验证的成本费用为每年项目节省的能源成本费用的3.3%(参见FEMP, M&V Guidelines: Measurement and Verification for Federal Energy Projects Version 3.0)。

实施效果。从1998年到2011年5月,超级能效合同理念已应用到49个州的25个政府机构的节能投资项目,项目投资总额为24亿美元,而总的合同价格为64亿美元(除了投资外,还包括节能服务公司费用、融资成本以及节能量测量与验证费用)。节省的能源成本总费用为66亿美元、净节约资金总额为2.2亿美元;每年节能量约为18兆亿英制热单位(Btu)(或6.37亿t标煤)。

资料来源:美国能源部可再生能源和节能,联邦能源管理计划,Energy Savings Performance Contracts.

专栏3-3

将单个节能项目打捆成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柏林节能伙伴项目

柏林州背景介绍:

· 20世纪90年代初期的情形。政府财政预算吃紧,缺乏经费来源,相关能源费用较高(大约2.55亿欧元),节能潜力平均大约30%;

· 柏林上院、卫生部以及环境和消费者保护部的决策:所有消费领域2010年二氧化碳减排目标在1990年基础上降低25%。调整后的2020气候保护要求如下。2020年二氧化碳减排目标为在1990年基础上降低40%。

柏林公共建筑合同能源管理——1996年以来取得的成绩:

· 将500多家单位(超过1300栋建筑物)打包成25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每个打包项目包括20栋建筑物;

· 私人的节能服务公司投资规模为5160万欧元;

· 担保的能源成本节约量为1170万欧元(26%);

· 柏林州政府年度分享的能源成本节约量:270万欧元;

· 总的二氧化碳减排量(1996—2010):50万t;

· 平均合同期:12年。

最佳实践案例——Steglitz-Zehlendorf地区(第19个打捆项目):

· 打捆项目:区政府所有的69栋建筑物(中小学、幼儿园、体育场馆);

· 基准为每年184万欧元;

· 担保的节约量:每年29.4%=541 679欧元;

· 投资约为280万欧元;

· 二氧化碳减排量为每年3 973t;

· 合同周期为14年;

· 节能措施如下。11栋建筑物安装新锅炉,将燃煤供热锅炉改为燃气锅炉,安装建筑自动化设备;更换照明灯具;可再生能源技术投资10万欧元,如太阳能集热系统。

建筑物打捆原则如下。

· 1个合同目标(所有的单位都打包在该合同中);

· 1个能源成本基准(一个单位的能源成本总额);

· 1个客户(在协调方面有用);

· 1个合同;

· 1个合同方;

· 1个担保的能源成本节约量;

· 1个节约量分享参与方(各单位内部进行分配)。

适合打捆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参与项目的单位条件(在将单位纳入打捆项目之前的单位审查)如下。

· 最小项目规模:基准期的能源成本费用大于25万欧元;

· 建筑物应在合同期内连续使用(即至少10年);

· 过去数年的能耗用量相对固定;

· 如果建筑物内涉及不同单位且建筑物并不归自己所有,那么自己进行能源计量;

· 具备管理集中供热设备的能力。

节能服务公司的业绩经验如下。

· 规模较大的国家级节能服务公司或者是规模较大的全国性公司的专业部门;

· 是承担25个打捆项目中的14个节能服务公司(部分是合资公司)之一;

· 总计有组织实施节能措施和运行维护管理的100个分包方(地区性的中小企业);

· 有合同实施过程中改善质量的经验;

· 在过去能解决所遇到的所有问题,而未产生项目安全的问题。

经验教训如下。

· 应有足够的时间对所需的节能措施进行调整;

· 加强与客户和合同方之间的沟通交流;

· 当基准条件(如建筑用途)发生变更时,应与客户和合同方之间进行沟通讨论;

· 在整个合同期,有可能实施其他的节能措施;

· 实际节能量大都在担保范围之内或者更高;

· 当合同范围扩大或在重新招投标后,节能量甚至可能会增加;

· 标准化的程序和合同对项目组织实施的及时性、有效性和可靠性方面非常重要;

· 增强竞争和透明度有利于降低成本。

驱动力如下。

· 节能主管相关单位政府决策人员的推动;

· 愿意进行私有化;

· 项目协调员(柏林能源署)对项目开发和实施的支持。

资料来源:Geißler 2010, Energy services-Hotspot Berlin as a national and international role model ;Schlopsnies 2011, Berlin Energy Saving Partnership 15 years-from model to project success ("15 Jahre Berliner nergiesparpartnerscha ften-vom Modellprojekt zum Erfolgsmodell ");Singh et al. 2010, Public Procurement of Energy Efficiency Services-Lessons from International Experience .

二、碳排放权交易

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是一种配额交易机制,首先,政府通过总量控制,向企业发放碳排放权配额,规定企业的二氧化碳排放上限额度,要求企业对其温室气体排放实行总量管理和减排,并对超出配额的排放设立罚则。

在碳排放交易机制的促进下,企业可根据自身成本,选择通过调整战略、改善经营模式、低碳技术改造、优化产品开发等各种方式自主减排,或直接从市场购买配额抵消超额排放量,达到减排成本最低化。

除碳排放权交易外,还包括节能量交易、水权交易、排污权交易等不同的产品类型。

(一)基本概念

温室气体:是指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包括二氧化碳(CO 2 )、甲烷(CH 4 )、氧化亚氮(N 2 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 6 )和三氟化氮(NF 3 )。

(1)碳排放:指煤炭、天然气、石油等化石能源燃烧活动和工业生产过程以及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与林业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以及因使用外购的电力和热力等所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

(2)碳排放权:指依法取得的向大气排放温室气体的权利。

(3)排放配额:政府分配给碳排放单位指定时期内的碳排放额度,是碳排放权的凭证和载体。1单位配额相当于1t二氧化碳当量。

(二)交易流程
1.碳排放报告报送

碳排放单位在每年的规定日期前,向碳减排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碳排放年度报告。报告中应当包含上年度碳排放及能源消费情况、监测措施、本年度排放配额需求与控制碳排放的具体措施。

2.第三方核查

碳排放单位应当委托碳减排主管部门认可的第三方核查机构对碳排放年度报告进行核查,并于每年政府规定日期前向主管部门报送经第三方核查机构核查的上年度碳排放报告、第三方核查报告。

碳排放单位对第三方核查报告有异议的,可向碳减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主管部门将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确有必要的,组织对其复查并做出审定结论。

3.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核发与管理

碳减排主管部门根据《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核定方法》等相关文件,核定碳排放单位的年度排放配额,并通过“碳排放权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以电子凭证的形式发放。

碳减排主管部门通过注册登记系统对排放配额及配额发放单位履行控制碳排放责任情况进行信息化管理。排放配额的发放、持有、转移、变更、上缴、转存、注销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后生效。

4.配额交易

交易双方通过设在碳排放交易所的电子交易平台系统进行交易。交易双方具有关联关系的,或交易是大家的,须选择场外协商方式进行交易,并经电子交易平台完成交割。

5.配额清算(履约)

碳排放单位应当于次年的规定日期前,向注册登记系统开设的履约账户上缴与其经核查的上年度排放总量相等的排放配额,用于抵消上年度的碳排放量,并在注册登记系统中进行清算。所上缴配额须为上年度或此前年度的排放配额,清算后剩余配额可储存使用。

碳排放权交易流程如图3-12所示。

图3-12 碳排放权交易流程

三、自愿协议

“自愿协议”是用能单位与政府签订的一种协议,自愿承诺在一定时间内实现一定的节能和提高能效、减排温室气体的目标。自愿协议为用能单位规定了明确的、可考量的节能减排目标,并包含有效的责任机制。

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协议的内容承担一定的责任:一是对用能单位执行自愿协议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二是提供激励措施,如对用能单位的良好表现予以公开承认,在媒体上公布这些用能单位的名称及节约能源、防治污染的成效,对用能单位给予财税政策扶持等。

四、实施流程

节能自愿协议的实施流程如图3-13所示。主要工作包括以下几点。

(1)评估参加节能自愿协议用能单位的节能潜力,确定能效基准;

(2)确定节能自愿协议实施期限、节能减排目标、节能计划、节能效果核查、验证方案和激励政策;

(3)签署节能自愿协议文本;

(4)实施节能自愿协议,并对节能效果进行核查和验证;

(5)节能自愿协议验收。

图3-13 节能自愿协议实施流程

五、实施关键

(一)节能潜力评估

节能潜力评估是委托具备资质或条件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对用能单位在签订协议之前的能源消费状况的调查。节能潜力评估的目的是确保节能自愿协议的公正性和协议各方的权益。节能潜力评估一般采用能源审计、技术评估、能效基准设立、清洁生产审核,或以上几方面的综合评估。

(二)协议目标设定

协议目标设定是节能自愿协议中十分重要的环节之一,必须设置明确、可执行的、可评估的协议目标。协议目标是指节能自愿协议各参与方商定一个协议实施期间需要达到的节能效果量化值。

节能目标设定包括选择目标类型、选择基准年(参考年)和目标年(考察年)、评价背景信息和设定目标等关键步骤。

公共机构协议目标类型可采用单位建筑面积综合能耗、单位建筑面积用电量等能效基准指标。

应设定协议双方都认可的基准年。基准年是一个参考年,该年的相应数据(指标)是评估目标年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的参考标准。

用能单位向节能自愿协议各参与方提供相关信息,包括近三年用能单位的能耗总量、主要用能系统和设备的能效参数、节能技改状况等。协议各参与方将根据这些信息以及政府为帮助用能单位实现节能自愿协议目标提供的支持政策,共同磋商确定用能单位的协议节能减排目标。

(三)节能效果核查和验证方案

节能自愿协议项目应明确节能效果核查和验证方案。核查和验证方案应参照相关标准核算和评估节能效果。

核查验证是指通过测量、计算、分析等方式确定项目能效基准及节能量,核查节能减排目标达成情况的过程。核查验证由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核查用能单位上报的年度监督报告,并负责用能单位整个协议实施过程的监督。

用能单位每年应完成年度监督报告,用定量和定性的形式说明上一年度提高的能效。监督报告的内容应包括: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体系建立情况;用能单位节能措施落实和节能效果完成情况;用能单位主要耗能设备能源利用状况;自愿协议中设定的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等。

(四)第三方机构

第三方机构是指节能自愿协议实施过程中提供技术服务、进行核查监督的单位。

节能自愿协议签署于实施过程中,协议双方可以聘请第三方社团组织或服务机构,提供节能减排目标设定、节能计划编制等节能技术服务。

为避免争议,减少自愿协议实施的不确定性,协议双方可选择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机构监督实施能效基准确定、节能效果核查与验证等工作。

第三方机构也可作为协议丙方加入节能自愿协议。协议文本应明确规定第三方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五)节能自愿协议验收

节能自愿协议验收是对用能单位节能自愿协议目标年结束后进行的综合评估考察,以确定协议中设定的各项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验收方法以年度的进展报告、第三方机构的核查验证资料为依据,结合相应的监测手段,最终出具节能自愿协议验收报告。

六、能效对标

(一)基本概念

能效对标管理是一种科学、系统、规范的能源管理方法,是指用能单位为提高能效水平,与国际国内先进能效指标进行对比分析,确定能效标杆指标,通过节能管理和技术措施,达到能效标杆指标或更高能效指标水平的能源管理活动。

公共机构能效对标是指利用收集到的各种能源消耗数据(电力、天然气、蒸汽等),对建筑能耗进行对比分析,分析差距,发现问题,通过加强管理、加快节能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步伐等提高公共机构能效水平。

能效对标包含以下两个方面。

(1)纵向对标:与自身的历史能源消耗数据进行对比,分析能耗异动的客观和主观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2)横向对标:与社会上同类型建筑物或设施的能耗水平进行对比,分析能源管理差距,并寻求技术解决方案。

(二)基本要素

与开展其他对标管理类似,能效对标管理涉及两个基本要素:最佳节能实践和能效度量标准。

(1)最佳节能实践:指国际国内节能先进单位在能源管理中所推行的最有效的节能管理和技术措施。

(2)度量标准:指能真实客观地反映公共机构能源管理绩效的一套能效指标体系以及作为标杆用的指标数据。

(三)能效对标的作用

实施能效对标管理可以充分学习和借鉴国内外能效先进单位的能源管理理念和经验,促进用能单位建立健全内部节能良性循环机制,探索出一套适合本单位的能源管理基本方法、工作流程、指标体系和激励机制,持续推动能源管理水平的提升和能效指标的改进。

(四)能效对标的类型

一般来说,根据所选择的能效标杆单位的不同,可以将能效对标管理分为内部能效对标、竞争性能效对标和行业能效对标三种类型。

1.内部能效对标

内部能效对标管理是指在单位内部开展的能效对标管理工作,可以是单位内能效指标的不断超越,也可以是将用能单位内部能源管理工作更具绩效的某一部门的做法当作其他部门学习标杆的对标方式。

内部能效对标管理的最大优点在于:内部标杆资料和信息易于获得,不存在资料转换问题,可以促进部门间能源管理工作的沟通。内部能效对标管理的缺点是:视野比较狭隘,不易找到最佳节能实践典范,并且学习的对象局限在内部,很难为节能管理带来创新性突破。

2.竞争性能效对标

竞争性能效对标是指对用能单位外部竞争对手的能源管理做法和能效指标等进行详尽的分析,找出差距,并采取针对性的能效改进措施,从而实现自身能源管理水平提升和能效指标改进的一种对标方式。竞争性对标的优点在于有针对性地寻找差距,但其缺点是相关信息收集困难。

3.行业能效对标

行业能效对标,即所谓同业能效对标,是指将能效对标管理的项目与全国乃至全球范围内按照通用标准所划分的行业中节能先进单位的相应项目进行对比。

(五)能效对标内容

公共机构能效对标管理的实施内容可概括为:确定一个目标、建立两个数据库、建设三个体系。“确定一个目标”即:基于公共机构实际情况,合理选择对标主体,并确定适当的能效对标指标改进目标值。“建立两个数据库”即:在建立能效对标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建立能效对标指标数据库;同时建立公共机构最佳节能实践库。“建设三个体系”即:建设能效对标指标体系、能效对标管理综合评价体系、能效对标工作组织管理体系。

1.能效对标指标体系

公共机构应建立科学合理的能效对标指标体系,为开展能效对标管理提供真实客观地反映公共机构能源管理绩效的度量标准。这一指标体系应该能够系统地、定量地反映所要瞄准的能效对标的内容。公共机构能效对标指标体系内容可包括基本信息和评价指标。基本信息用于反映机构性质、规模、主要设备状况等,作为能效对标比较和节能投入、能源管理提升的参考。评价指标应突出对节能绩效的要求,可包括反映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和能源管理水平的一组评价指标,并按指标之间的因果关系形成不同层级的树状指标体系。

2.能效对标指标数据库

公共机构应在建立能效对标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建立公共机构能效对标指标数据库,积累覆盖各部门、各用能环节的能效指标数据,为客观评价公共机构能源管理绩效、树立各类能效标杆提供条件。

能效对标指标数据是公共机构开展能效对标管理工作的基础,即能效改进目标内容的精确化和定量化。公共机构能效对标指标数据基本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能效标杆单位的能源管理绩效数据,这些数据是能效改进目标的基准线,是开展能效改进目标活动所需要学习和追求的目标;另一类数据来自开展能效对标活动的单位,反映该机构目前的能源管理绩效现状。

3.最佳节能实践库

在总结公共机构能源管理案例经验和标杆经验的基础上,提炼能源管理最佳实践,建立最佳节能实践库。

最佳节能实践库内容包括:

随着时间的推移,最佳节能实践库的内容应不断评估和更新,保持最佳节能实践的先进性和实效性。

4.能效对标管理综合评价体系

公共机构能效对标管理综合评价体系建设,需要运用标杆管理理论和统计学方法,依据本机构用能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本着突出能效指标和工作重点、难点及区分指标可比性的原则,确定不同指标在评价中的权重,并按从叶到根的顺序对对标指标数据进行分析,使公共机构相关部门明确差距、确立标杆,从管理手段、管理方法、技术标准等方面查找产生能效指标数据差距的原因,并制定有效措施加以改进。

按照指标与管理兼备的原则,公共机构能效对标管理综合评价体系内容包括指标评价和管理评价两方面。指标评价包括单项指标评价和综合指标评价,管理评价包括对企业能效对标管理中的标准制度、管理手段和管理方法的综合评价。管理评价应遵循全面、规范、动态的原则。

5.能效对标管理工作制度

公共机构能效对标管理工作制度建设,是公共机构能效对标组织管理体系建设的突出内容。公共机构应按照能效对标管理工作的实施内容、实施步骤,建立规范、系统、有效的能效对标管理工作制度,要建立过程控制制度、经验交流制度、对标评估制度、信息发布制度和信息报送制度等五项工作制度,将能效对标管理工作制度化、程序化,完善涉及公共机构能源管理的过程控制手段和方法,使能效对标工作科学有效、协调有序、互动闭环地运转,全面搭建公共机构能效对标管理工作平台。

(1)建立过程控制制度

过程控制应包括目标保证、过程控制和监督评价三方面措施。公共机构能效对标协调机构应负责能效对标指标的过程控制管理,制定能效对标规划和阶段性目标,制定完善的对标管理规章制度,及时提出阶段性的能效控制和改进要求,促使相关能效对标责任部门及时制定并实施相关措施,强化能效对标管理。

(2)建立经验交流制度

应建立经验交流制度,提供学习交流的方法和渠道,推广先进能源管理经验和对标成果;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能效对标学习交流计划,组织学习标杆单位能源管理典型经验。

本机构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能效对标工作例会,能效对标协调机构、相关对标责任部门参加,通报各部门能效对标工作进展情况和指标完成情况,安排布置重点工作,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能效对标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3)建立能效对标评估制度

公共机构应建立能效的对标评估制度,健全相关制度体系和标准体系,完善组织措施和保证措施,评估能效对标规划及阶段性目标的先进性和可行性。能效对标协调机构负责本单位能效对标管理工作机制的建设和内部评估,并及时完善和改进。

(4)建立信息发布制度

公共机构应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发布能效对标指标、工作简报、最佳节能实践等信息,提高对标信息透明度和实效性,增强对标激励作用,保证先进经验交流推广,为管理决策提供参考,保证能效对标工作顺利进行。

(5)建立信息报送制度

信息报送内容及时限:按对标工作周期报送各类指标数据;按年度报送能效对标综合性分析报告;能效对标工作简报每季度至少一次,能效对标工作总结按年度报送;能效对标典型经验和标杆单位经验报告按要求报送;及时报送对标工作其他相关信息。

公共机构相关对标责任部门按时间要求及规定格式向能效对标工作管理部门报送指标数据及书面报表。公共机构应按要求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报送能效指标数据,按季度、年度报送指标分析报告。指标分析报告的具体填报要求由政府节能主管部门专题部署。公共机构报送的对标数据应保证其准确性、实时性和唯一性。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指标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对标指标数据必须经公共机构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报送。

专栏3-4

美国公共机构能效对标实践

根据2007年颁布的《能源自主与安全法令》,美国联邦实施能源计量的建筑物要求进行能耗对标。美国能源部选定获得能源之星认证的能源管理人员从事对标工作。对标工作具有如下特点

· 将建筑物能源绩效与从能源部商业建筑能耗调查(CBECS)数据建立的统计代表模型进行比较;

· 能对几种商业建筑类型进行能源绩效评级,这几种商业建筑占美国商业建筑面积总量的60%以上;

· 主要用于对标目的,能储存能耗数据;

· 基于网络申请且有安全访问保障。建筑物管理人员利用授权方式进行访问,可选择是否与其他用户分享建筑数据;

· 可用于所有的商业建筑和公共机构建筑,能追踪一段时间内的能耗,也能追踪水耗、能源费用、水费以及碳排放量;

· 使用简单,所需要的数据信息量很小且容易获取,易于理解;

· 数据输入既可针对单体建筑采用手工输入,大批量数据也可采用表格模板,或者是自动对标,或者是直接由公用事业单位或对标服务提供方直接上传数据。

建筑物管理人员对建筑物或设施的能耗与全国类似建筑进行比较,并按1~100的分数进行评级,这就是大家所熟知的能源之星绩效评级。评级分数是根据标准气候条件下建筑物各个计量仪表获得的12个月能耗数据与12个月能耗基准数据进行对比得出的。还可对建筑物的特殊运营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正,如运营时间、居住情况等。当输入所需要的建筑物各种数据后,就迅速得到以百分数表示的评级分数。75分及以上的建筑物能获得“能源之星”认证证书。

2004年美国明尼苏达州实施了B3能源对标项目(http://www.mnbenchmarking.com)。B3能耗对标项目涵盖的建筑物范围包括公共建筑在内:州、市、县级公共建筑以及公立中小学。B3对标项目收集既有公共建筑的设计参数、运营情况以及能源绩效数据,这样州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就可以对那些最需要并且成本效益最好的节能改进的地方进行指导,同时也能指导节能投资回报最大的地方。设计和运营资料主要用来创建特定区域的工程基准模型。B3对标涵盖明尼苏达州5100多栋公共建筑的建筑模型和能耗数据资料。

数据通过网站进行收集,公共建筑的相关人员输入包括建筑特征参数和水电费等数据。建筑用户可看到建筑物的对标结果。B3采用了一种特殊的对标方法:基于空间模拟的参数模型以及明尼苏达州现有能源标准中的规范性要求。将建筑物和独特的对标系统进行比较,就可确定节能机会。然后对建筑物的所有节能机会进行比较分析,建筑用户就可以得到依照节能潜力最大、成本效益最好的节能改进措施的优先次序列表。这种系统比较方法有助于建筑物管理人员有足够理由申请并获得资金,从而完成能源审计过程中的深层次分析,最终实现节能目的。

2009年,对网站对标工具中涉及的有关标准化气候条件下的运营建筑能源管理内容进行了功能升级,用户可将建筑物能耗与上一年度进行对比,从而评估技术和运营改进潜力。B3对标工具在两个重要方面弥补了能源之星分析工具的不足:增加了能源绩效工程模型,扩大了气候和空间类型方面的细节内容(ACEEE 2010)。

五、PPP模式

(一)基本概念

PPP是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字母缩写,通常被称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2014年9月23日,财政部发布《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明确指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通常模式是由社会资本承担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基础设施的大部分工作,并通过‘使用者付费’及必要的‘政府付费’获得合理投资回报;政府部门负责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价格和质量监管,以保证公共利益最大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PPP成为依法治国、转变政府职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上的决定性作用的重要抓手。在当前新一轮推广运用PPP工作中,更强调政府和社会资本的全过程合作。PPP不仅是一种融资机制,更是一种转变政府职能、创新预算管理、公平市场准入、优化资源配置和维护市场统一的体制机制变革。

(二)基本类型

按照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同方面,PPP项目大致可分为经济、社会和政府三类。经济类包括交通运输、市政公用事业、园区开发、节能环保等领域;社会类包括保障性住房、教育、文化、卫生等领域;政府类主要服务于司法执法、行政、防务等领域。

按照PPP项目运作方式分类,主要包括委托运营(O&M, Operations&Maintenance)、管理合同(MC, Management Contract)、租赁-运营-移交(LOT, Lease-Operate-Transfer)、建设-运营-移交(BOT, 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拥有-运营(BOO, Build-Own-Operate)、购买-建设-运营(BBO, Buy-Build-Operate)、移交-运营-移交(TOT, Transfer-Operate-Transfer)、改建-运营-移交(ROT, Rehabilitate-Operate-Transfer)、区域特许经营(Concession),以及这些方式的组合等。具体运作方式的选择主要由PPP项目类型、融资需求、改扩建需求、收费定价机制、投资收益水平、风险分配基本框架和期满处置等因素决定。

上述运作方式的命名以公共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等的控制状态为基础,在我国国内实践中应用较多。国际上还存在另一种并行的命名法,即以政府转移给社会资本的职能多少为基础,例如,设计-建造-融资-运营-转让(DBFOT, Design-Build-Finance-Operate-Transfer)和设计-建造-融资-运营(DBFO, Design-Build-Finance-Operate)。虽然两种命名法能够相互衔接,例如BOT、BOO可分别与DBFOT、DBFO对应,但是这些概念经常混在一起使用,容易引起迷惑,需注意区分。

按照社会资本、特许经营者和项目公司获得收入的方式,PPP项目可分为使用者付费方式、政府付费方式和可行性缺口补助方式(Viability Gap Funding/Subsidy, VGF)。使用者付费方式通常用于可经营性系数较高、财务效益良好、直接向终端用户提供服务的基础设施项目,如市政供水、城市管道燃气和收费公路等。政府付费方式通常用于不直接向终端用户提供服务的终端型基础设施项目,如市政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发电厂等,或者不具备收益性的基础设施项目,如市政道路、河道治理等。VGF方式指用户付费不足部分由政府以财政补贴、股本投入、优惠贷款、融资担保和其他优惠政策,给予社会资本经济补助。VGF通常用于可经营性系数较低、财务效益欠佳、直接向终端用户提供服务但收费无法覆盖投资和运营回报的基础设施项目,如医院、学校、文化及体育场馆、保障房、价格调整之后或需求不足的网络型市政公用项目、交通流量不足的收费公路等。

(三)操作流程

PPP项目操作流程可分为项目识别、项目准备、项目采购、项目执行和项目移交5个阶段;每个阶段又可分为若干步骤,如图3-14所示。

图3-14 PPP模式操作流程

PPP项目操作较复杂,步骤多,周期长,对政府的管理能力要求较高。实践中,政府往往难以独自完成整个操作流程,需借助法律、技术、财务、环境以及其他领域的专业顾问力量。合理选择并有效管理顾问团队,对PPP项目的顺利实施至关重要。

六、自助共享租赁

随着“共享”的理念越来越被社会认可和接受,共享经济模式发展方兴未艾,在交通领域出现了共享单车、共享新能源汽车等新业态。

(一)基本概念

新能源汽车自助共享租赁服务,是运用互联网、车联网、智能网技术,利用“互联网+新能源汽车”“互联网+充电设施”“互联网+绿色交通”载体,为租赁企业和消费者提供新能源汽车运营、保障、使用服务的新产业形态。有利于推广新能源汽车应用、带动和引领电动汽车私人消费,有利于完善城市公交服务体系、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有利于降低化石能源消耗、减少燃油汽车污染排放,有利于巩固党政机关及公共机构公车制度改革成果、方便干部职工绿色低碳出行,对于推进汽车租赁服务业供给侧改革,推动新能源汽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推广方式
1.标准先行

由于新能源汽车共享服务基于“互联网”“物联网”技术,车、桩均具有网络特征,因此必须统一车、桩充电设施建设标准,才能确保互联互通。

2.全程监测

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均为新兴事物,除为用户提供便捷的交通服务外,安全是第一要求,研发后台统一的调配与安全监测系统也是必要的推广保障手段。

3.“车、桩相随”

自助共享租赁网点建设只有做到充电桩与租赁用车配备同步,为个人拥有的新能源汽充电提供便利条件,才能有效调动新能源汽车消费。

(三)自助共享分时租赁的特点

自助共享分时租赁和传统短期租车只是收费方式上的差异:传统租车是以天数结算,较适合长时间长距离的用车需求,依靠物联网等新技术,“共享分时租赁”以小时、分钟和公里数作为结算标准。

自助共享分时租赁采用“互联网+汽车租赁”的模式,租车公司利用有射频识别、传感器、智能芯片等技术的“盒子”(即读卡器),以及GPS的全球覆盖、全天候、精确定位以及高效率等特点,是涵盖车辆预订、自动取车、充电管理闭环的分时租赁系统,用户可以通过网上、手机、电话和现场等多种渠道和方式进行车辆的预定,在一定时间内前往指定地点提取钥匙,之后自动取车、用车、充电还车,真正实现无人值守的全自助租赁服务。对全市、全国乃至全球的共享汽车进行跟踪和管理,提高了车辆的利用率。

新能源汽车共自助享分时租赁是公共交通服务的补充,且优于传统公共交通服务,可以实现一对一服务,而成本则大大低于传统配车,相比公务配车,电动车使用率可以提升两到三倍,使用成本仅是传统车的20%,不仅能提高车辆资源使用效率,也可提高停车场资源使用效率。 NBF6pxl68E8d9z79XfAI2/yuPaGvm+3rpCL8wCWs/LTP6hZFr+rKX/TNoW+aHi+P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