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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节能管理制度

一、节约型公共机构

(一)节约型公共机构的内涵

节约型公共机构,从其内涵来看,应包含如下三方面的内容。

1.公共机构全体职工形成节约型理念和文化

公共机构全体职工具有较强的资源忧患意识、资源节约意识和较高的责任意识,形成崇尚节俭、厉行节约、合理消费的节约文化,节能、节水、节材、节粮、垃圾分类回收、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等成为每个职工的自觉行动。

2.采用先进的节约型技术和设备

公共机构建筑、生活、办公设施、设备的配置和运行都符合节能、节水及其他资源节约的标准和要求,资源配置合理,资源利用效率较高,资源损失浪费较少。

3.将节约要求落实于各项工作中

将资源节约的理念和要求贯彻落实到公共机构日常工作中去,用节约理念指导规划编制、政策制定、项目决策等,做到科学决策,杜绝和减少决策失误造成资源浪费。

概括地说,建设节约型公共机构就是要通过科学决策、加强管理、技术进步、宣传教育等措施,动员公共机构全体职工,倡导节约文化,营造节约氛围,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运行成本,降低行政开支,形成和谐协调、节俭高效的公共机构。

(二)节约型公共机构建设内容
1.建筑节能

发展绿色建筑,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力度,北方采暖地区的公共机构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实施供热计量收费。加强建筑用能管理,实施能耗分项计量,建立监测体系,开展能源审计和能效公示。

2.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广

大力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的节能、节水技术和产品,加快实施配电、空调、采暖、照明、电梯等重点耗能设备(设施)的节能改造。推广节能新能源汽车,加快淘汰老旧汽车。积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

3.节水和资源循环利用

开展节水型单位建设,实施用水设备节水改造,推广应用节水器具,充分利用中水、雨水。加强废旧物品回收,开展垃圾分类收集和回收利用。推进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4.可再生能源应用

积极应用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充分利用建筑屋顶,开展太阳能光热、光电应用。

5.绿色消费

严格落实节能产品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有关规定,积极使用再生纸等再生办公用品,抵制商品过度包装,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开展节约粮食、反对食品浪费活动,倡导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消费模式。

6.管理监督

按照节约型机关评价导则、节约型学校评价导则等国家标准,建立健全能源资源管理体系。完善节能规章制度,开展能耗、水耗定额管理,强化供暖、空调、照明、办公设备等日常管理。加强公务车使用管理,实施油耗指标管理。宣传节约理念,提高节约意识。

二、能效领跑者

能效“领跑者”是指同类可比范围内能源利用效率最高的产品、企业或单位。

建立能效“领跑者”制度,通过树立标杆、政策激励、提高标准,形成推动公共机构能效水平不断提升的长效机制,促进节能减排。定期发布能源利用效率最高的公共机构名单,以及能效指标,树立能效标杆。对能效领跑者给予政策扶持,引导公共机构追逐能效“领跑者”。

(一)基本要求

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应满足以下要求。

(1)按照同类可比原则,能源效率为同一气候类型中同类公共机构的领先水平。能效“领跑者”指标应逐年提高。

(2)未使用落后的用能设备和产品。

(3)建立了完善节能管理制度和能源管理体系,在本地区同类型公共机构中节能管理水平领先。建立了完备的能源统计和计量管理体系,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满足国家标准《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GB/T 29149)要求。

(4)年能源消费量一般不低于50t标准煤。

(5)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二)评选流程

图3-1 能效“领跑者”标志

省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依据相关国家标准,通过资料申报、现场调研、专家评审等方式,对每种类型的公共机构评选出能效“领跑者”,上报国管局。

国管局、国家发改委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结果在国管局、国家发改委等指定媒体对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国管局、国家发改委公告能效“领跑者”单位和能效指标。

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每年发布一次(如图3-1所示)。

三、节能目标考核与监督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与奖惩制度是指公共机构管理部门设置指标体系对公共机构的节能目标实现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的制度。

(一)节能目标责任制的要求及执行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提出:“要将能耗指标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作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考核内容。”

2007年10月15日,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落实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2007年10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节约能源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评价考核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国务院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

2008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六条指出:“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执行目标责任制,通常是管理部门分解下达目标责任,制定定性定量的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评价指标及评价规则,依据监测数据或责任主体所提供的经过核实的材料对各指标进行评价,公布评价结果,以促进责任主体去完成目标。

(二)节能自查
1.节能自查目的

公共机构按照节能管理部门制定的考核评价指标对自身所采取的节能管理、技术、工程等措施加以评价,从而对自我节能的努力程度和目标实现程度有个基本判断,确定下一步节能工作的方向,是节能自查的主要目的。

2.节能自查报告内容

节能自查应形成自查报告。自查报告涵盖以下内容,未能涵盖的,应视为报告不完整,建议进行修改完善。

(1)用能单位概况。包括:①用能单位基本情况;②用能单位能源使用概况;③用能单位用能管理概况;④用能单位的年度节能目标。

(2)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包括:①年度节能量完成情况;②节能量计算说明。

(3)节能制度建设情况。包括:①用能单位节能协调工作机制实际运作情况;②用能单位年度节能目标分解落实情况;③用能单位开展节能目标考评情况;④用能单位开展节能奖惩情况。

(4)节能投入和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情况。包括:①用能单位投入资金开展节能技术研发情况;②用能单位开展重点节能工程技改情况、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情况;③用能单位申报国家或省、市节能专项资金支持情况;④淘汰落后耗能工艺、设备情况。

(5)节能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包括:①用能单位实施主要耗能设备能源消耗定额管理制度;②新、改、扩建项目执行节能设计规范和用能标准情况;③新、改、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执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情况。

(6)节能管理工作执行情况。包括:①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及能源管理岗位设置情况;②用能单位实行能源审计、监测和节能规划情况;③用能单位开展能效对标工作情况;④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情况;⑤节能宣传培训情况。

(7)整改措施。对自查过程中查找出的问题和不足,特别是未完成节能量目标的用能单位,应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和保障措施。

(8)节能技改项目计划情况。详细说明每个项目名称、开工时间、竣工时间、预计投资总额、资金来源、预计节能量。

(三)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评价

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完成考核评价。

(1)评价指标。要紧紧围绕促进预定目标实现来设置评价指标。评价指标既要有反映评价对象努力程度的,也要有反映实际效果的。

(2)评价方式。评价方式通常采用量化打分法,为保证评价的客观公正,可采取委托第三方的方式进行评价。

(3)评价结果。为起到激励作用,可以将评价结果进行排序,也可分等次。

(四)《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考核规程》规定的考核流程

(1)被考核对象根据考核工作部署开展自查,并上报自查报告。

(2)考核人员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交流、实地查看等方式对被考核对象自查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形成核查报告。

(3)依据自查报告、核查报告对被考核对象进行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结果,形成综合考核报告。

(4)向被考核对象反馈考核结果。

(五)考核的奖惩

公共机构节能考核的奖惩体现在各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的奖惩之中。

(1)对各地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等规定,作为对地方相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2)对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地方相关部门,结合全国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地方相关部门,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3)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地方相关部门,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国管局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4)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公共机构,由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地方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予以通报表扬,并结合全国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公共机构,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不给予国家免检等扶优措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公共机构,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报所在地机关事务管理机构,限期整改。

(5)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四、能源审计

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公共机构的用能设备系统的运行、管理及能源资源利用状况进行检验、核查和技术、经济分析评价,提出改进用能方式或提高用能效率建议和意见的行为。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可由公共机构自行或委托能源审计服务机构,或由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委托能源审计服务机构实施。

能源审计是公共机构节能的重要环节。《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年能源消费量达500t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耗200万kW·h以上或建筑面积10 000m 2 以上的公共机构或集中办公区每5年应开展一次能源审计,并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级公共机构或集中办公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结合工作实际,委托能源审计服务机构,组织开展能源审计:①年能源消费总量占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费比重排前10%的;②与上一年度相比年度能源消费量增长超过20%的;③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任务的;④其他有必要实施能源审计情况的。

(一)能源审计分类

根据对能源审计的不同要求,可将能源审计分为三种类型:初步能源审计、全面能源审计、专项能源审计。

1.初步能源审计

如果进行能源审计的对象比较简单,花费时间较短,通常只做初步能源审计。这种审计的要求比较简单,只是通过对现场和现有历史统计资料的了解,对能源使用情况作一般性的调查,所花费的时间也比较短,一般为1~2天,其主要工作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对用能单位的主要建筑物情况、供热系统、空调系统、管网系统、照明系统、用水系统,以及其他用能设备情况进行调查,掌握用能单位的总体基本情况。

(2)对用能单位的能源管理状况进行调查,了解用能单位的主要节能管理措施,查找管理上的薄弱环节。

(3)对用能单位能源统计数据的审计分析,重点是主要耗能设备与系统的能耗指标的分析(如供暖、空调、供配电、给排水等),若发现数据不合理,就需要在全面审计时进行必要的测试,取得较为可靠的基本数据,便于进一步分析查找设备运转中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初步能源审计一方面可以找出明显的节能潜力以及在短期内就可以提高能源效率的简单措施,同时,也为下一步全面能源审计奠定基础。

2.全面能源审计

如果要对用能系统进行深入全面的分析与评价,就要进行详细的能源审计。这就需要用能单位有比较健全的计量设施,或者在全面审计前安装必要的计量表,全面地采集公共机构的用能数据,必要时还需进行用能设备的测试工作,以补充一些缺少计量的重要数据,进行用能单位的能源实物量平衡,对重点用能设备或系统进行节能分析,寻找可行的节能项目,提出节能技改方案,并对方案进行经济、技术、环境评价。

3.专项能源审计

对初步审计中发现的重点能耗环节,针对性地进行能源审计,称为专项能源审计。在初步能源审计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对该方面或系统进行封闭的测试计算和审计分析,查找出具体的浪费原因,提出具体的节能技改项目和措施,并对其进行定量的经济技术评价分析,称为专项能源审计。

(二)能源审计开展的条件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导则》规定开展建筑能源审计的条件如下。

1.最低条件

满足最低条件的建筑,可以开展能耗审计工作,但只能取得有限的审计结果,无法给出对该建筑能耗现状的明确结论。

2.基础条件

满足基础条件的建筑,能够开展能耗审计工作,需要较多的工作量,取得的审计结果与实际值有一定偏差,但不影响结论。

3.完备条件

满足完备条件的建筑,容易开展能耗审计工作,并取得准确可靠的审计结果。

(三)能源审计业主需配合的工作
(四)能源审计流程

一项完整的能源审计活动包含了基本信息采集、调阅能源账目文件、现场调查与测试等前台活动,也包含了综合分析与诊断、节能潜力分析与撰写审计报告等后台任务。工作流程如图3-2所示。

在“能源管理体系”相关国家标准中,也将能源审计称为能源评审,虽然名称不同,但二者的性质和内容是一致的。为便于参考,图3-3给出了公共机构初始能源评审的流程,可作为能源审计的参考。

1.策划准备阶段

确定审计对象后,审计工作小组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并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基础信息采集,由被审计单位填写基本信息表格并指定责任人和联络人,向审计工作小组提供审计过程中必要的工作条件与技术辅助。

正式审计工作开始之前,审计工作小组应根据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基本信息先判断该单位是否具有开展能源审计所必需的条件。对不能满足最低审计条件的公共机构,不对其实施能源审计,但应提出整改建议;对能满足最低审计条件的公共机构,应确定能源审计工作目标,并制订出合理可行的能源审计现场审核工作方案。

图3-2 能源审计流程

2.现场审核阶段

审计工作小组按照预订的审核工作计划进入公共机构,主持召开能源审计工作会议。与公共机构能源审计负责人及能源管理岗位人员沟通,落实审计内容、审计日程、审计细目,以及审计过程中必要的工作条件与技术辅助条件;提出需审查调阅的文件和能源账目、测试楼层和测试项目;核对基本信息表中的数据。

能源审计小组应分成文件审查和现场测试及建筑/设备能耗数据采集两个小组:文件审查小组和现场测试小组。一般情况下,现场审计过程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文件审查小组负责调阅能源账目文件、相关的用能设备原始文件,审阅能源管理文件(标准、规范、规定、规程、组织机构等),审阅设计图纸和运行记录等。调查核实文件数据的来源与真实性。能源账目至少应包括12~36个月的能源费用账单(复印件和录入标准电子表格)。

现场测试小组负责现场调查、测试及数据采集,主要包括公共机构主要建筑物的巡查诊断和建筑配套的设备设施的现场诊断与测试两方面。

3.分析报告阶段

现场审计工作结束后,能源审计工作小组根据采集到的公共机构能耗数据进行分析,对被审计机构的用能系统做出诊断,查找不合理用能现象,尤其是运行管理方面的缺陷,分析节能潜力。

图3-3 公共机构初始能源评审流程

汇总计算分析的结论,能源审计工作小组最终编制完成能源审计报告。特别需要指出,在遵循审计原则的前提下,审计小组需就审计报告得到的结论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审计结论需有双方责任人签字,应将双方共同认可的能源审计结论报告给有关主管部门。

(五)能源审计内容

能源审计要收集公共机构概况资料并进行用能指标核查。要核查建筑物和其他重点用能设施的总体与分部位、分类、分项的耗能量记录,并进行现场考察、监测,与设计指标、历史水平、同类用能设施平均水平对照,做出定量分析和评价,确定重点用能设备、重点系统,找出耗能不合理和具有节能潜力的领域,提出加强用能管理和节能改造的初步建议,为深入开展节能诊断和改善用能管理创造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节能主管部门对于能源审计工作的具体工作要求,能源审计工作需要反映对被审计单位以下方面的考察和评价。

1.概况资料收集

(1)公共机构基本信息

收集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包括地理位置、成立时间、发展历史、单位性质、规模、隶属关系、上级主管部门、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服务范围及流程、用能人数或员工人数等。

(2)建筑物基本信息

统计公共机构建筑物的总体构成情况,具体包括建筑物的建造及营运时间、建筑功能、建筑类型、建筑面积、空调及采暖面积、建筑朝向、建筑层数、建筑高度、标准层高、空调冷源、空调末端、采暖热源、采暖末端、建筑运行时间等。

统计公共机构建筑物围护结构信息,具体包括外墙材料及厚度、保温材料及厚度、外窗类型、玻璃类型、窗框材料、遮阳情况、屋顶材料及厚度、保温材料及厚度、主出入口大门类型等。

统计公共机构建筑物各层功能信息。

针对群体建筑,应按建筑功能进行分类统计。

(3)用能基本信息

查阅公共机构能耗数据原始记录、能源统计相关报表、能源费用账单,统计公共机构在审计期内的能源消耗种类及数量。

查阅设计图纸、运行记录、相关用能设备原始文件等,统计公共机构主要用能系统信息。公共机构主要用能系统一般包括供暖系统、空调系统、照明系统、变配电系统、给排水系统、维护结构以及特殊用能系统等,能源审计机构应分别统计各用能系统的设备配置、服务区域、运行情况以及能源消耗数据。

查阅能源计量网络图、能源计量器具台账、维修及校验记录等,收集能源计量配备和管理方面的信息。

(4)能源管理信息

收集公共机构能源管理方面的信息,包括能源管理机构设置及其职责、能源管理制度文件、能源管理活动记录档案等。

应检查并评价公共机构的节能管理状况。公共机构是否已经设立专门的节能管理部门,是否贯彻执行国家的节能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每年是否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节能科研开发、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宣传与培训。是否有健全的节能管理制度、齐全的节能管理文件,是否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制订并组织实施本单位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进步措施,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

检查是否有健全的能源计量、监测管理制度,是否配备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仪表,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和管理是否达到相应的国家标准。能源计量体系是否覆盖本单位内部使用的全部能源种类,并按不同的用能系统分装总表、分表和子表。是否指定专人负责能源统计和管理能耗计量,是否有健全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

检查公共机构能源管理所需的各项文件。应包括:管理文件、技术文件和记录文件。了解公共机构的用能特点和能源流向。

将公共机构能源管理中的计量与统计数据、检测结果、运行记录、分析报告、自动化系统存储的记录数据等资料,作为分析、检查和评价的依据。

2.用能指标的核算分析

收集1~3年(以自然年为单位)的能源消耗数据。包括:建筑物用电量及电费、燃气消耗量及燃气费、水耗及水费、排污费、燃油耗量及费用、燃煤耗量及费用、外购集中供热(冷)耗量及费用、其他为建筑所用的能源消耗量及费用。建筑物各类能源的总消耗量和分区、不同使用单位的消耗量应当采用计量装置记录的数据;建筑物各类能源的总费用和分区、不同使用单位的费用应当采用财务结算凭证的数据。

对公共机构总能耗和主要用能子系统(空调、照明、办公设备、综合服务、特殊功能等)能耗,计算对应的能耗指标,从而判断公共机构整体及各主要用能系统的能耗是否合理。

公共机构的主要能耗是建筑用能。建筑能耗指标体系结构如图3-4所示。能耗审计的成果是获得下列的指标。

图3-4 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指标体系

3.主要用能系统与设备运行效率分析

依据现场诊断和测试的结果,对公共机构能源供应、输送分配、终端用能等环节的主要设备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分析与评价。

4.节能潜力分析与节能技改建议

完成对公共机构各项节能措施的技术经济分析,量化节能潜力数据,并提出可行的技术改造措施,根据其实施的难易程度、经济价值的大小以及实施的基础条件等因素对潜在的节能项目进行梳理,编制节能规划。

(六)能源审计方法
1.能源审计评估内容

参考国内外已有的能源审计方法,一般而言,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活动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评估内容。

(1)能源利用指标诊断与评估。

建立公共机构节能评价指标体系,核算各分项能耗指标,采取内部对标和外部对标的方式对能效水平进行诊断,查找节能潜力方向。

(2)能源管理效果诊断与评估

参照能源管理体系国家标准、能源管理技术导则等规范要求,分析公共机构在能源管理和系统运行操作水平上的节能改造机会。

(3)设备与设施节能诊断与评估

对比设备的最好水平,以及技术应用的先进水平,分析公共机构现有建筑及其配套设备与设置的技术差距,评估节能改造的机会。

为此,在一个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活动里,能效指标的核算、主要用能设备运行方式的考察以及节能监测是三位一体、同等重要的。

2.能耗指标核算方法

对公共机构的建筑面积、空调面积、采暖面积、建筑分项面积应根据建筑竣工图纸等资料计算。

对公共机构能耗总量,应根据用能记录或能耗账单统计计算,并进行必要的折算来确定。

对公共机构的各分项能耗,应根据分项计量结果直接读取;对专门的分项计量,则应根据运行记录进行统计计算。对于制冷机和锅炉,应分别统计出或用计算方法估测出每个负荷区的运行小时数。对于照明系统和室内设备系统,可调查统计设备数量、功率、运行情况,将总功率与估算运行时间相乘得到数据。对于既无分项计量,也非单独的变配电支路的其他设备子系统(暖通空调系统除外),可实地测量典型周的能耗(至少应有逐日的值),得出工作日和非工作日能耗,再根据统计得到的全年工作日天数和非工作日天数进行计算。

3.能源管理诊断分析评价方法

通过现场巡查,检查各主要用能设备运行状况及存在的问题;通过访谈调查,了解用能系统维护人员的操作水平、岗位技能状况及存在的问题;通过调查了解,弄清公共机构新能源利用状况,如太阳能、地热能等;了解供电和供热管网和设备的运行状况及维修保养、保温等;掌握公共机构空调和采暖等主要用能系统的运行方式,根据暖通空调系统上述运行特点,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技术诊断方法。

五、政府节能环保采购

为推动公共机构节能环保采购工作,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要求公共机构优先或强制采购节能环保产品。

(一)节能环保清单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改委定期制定并公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财政部会同环境部定期制定并公布“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以“★”标注。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公告媒体为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国家发改委网站(http://hzs.ndrc.gov.cn/)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http://www.cqc.com.cn/)。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公告媒体为: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国家环境保护部网(http://www.sepa.gov.cn/)和中国绿色采购网(http://www.cgpn.cn/)。

(二)采购要求

(1)优先或强制采购。凡属于节能环保清单中的产品,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相同的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对部分节能效果、性能等达到要求的产品,实行强制采购。

(2)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含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载明对产品的节能和环保要求、对节能或环保产品的优惠幅度,以及评审标准和方法等,以体现优先采购的导向。拟采购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规定必须强制采购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在评审标准中予以充分体现。同时,采购招标文件不得指定特定的节能或环保产品或供应商,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以达到充分竞争、择优采购的目的。

(3)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相关要求采购节能或环保产品的,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财政部门视情况可以拒付采购资金。

六、绿色建筑评价与认证

(一)基本概念

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绿色建筑的评价应以单栋建筑或建筑群为评价对象。评价单栋建筑时,凡涉及系统性、整体性的指标,应基于该栋建筑所属工程项目的总体进行评价。

绿色建筑的评价分为设计评价和运行评价。设计评价应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后进行,运行评价应在建筑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后进行。

绿色建筑评价指标体系由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施工管理、运营管理七类指标组成。每类指标均包括控制项和评分项。评价指标体系还统一设置加分项。

我国绿色建筑评价体系见图3-5。

图3-5 我国绿色建筑评价体系

(二)绿色建筑评价咨询

咨询机构在提供绿色建筑咨询服务时,在项目各个阶段所应开展的工作包括如下。

1.设计阶段
2.施工阶段
3.调试阶段
4.运营阶段
(三)认证流程

绿色建筑认证是指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确认绿色建筑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一种评价活动,如图3-6所示。

图3-6 绿色建筑认证的核心内容

申请绿色建筑设计标识和运行标识认证的流程是一样的,如图3-7所示。

图3-7 绿色建筑认证流程

绿色建筑认证主要包括以下七个环节: QOCEti8ad7wZFu5/IRKeUqBAwqXqqJAipSF9WjSfmPkaDoohZtYNDTvtiOIAxMS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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