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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与利润

通常情况下,将劳动和资本投入各行各业所带来的利弊,在相同的地方几乎都一样。如果不是这样的话,倘若某一行业明显比其他行业更为有利或不利,那么,人们就会趋利避害,都想从事比较有利的行业,如此,这一行业必定人满为患,不久便没有任何优势可言。

因此,只要所处社会是自由社会,人们就可以任意选择自己的职业,也可以随时改变,这样,投入各行各业的劳动和资本的报酬就会基本相同。

事实上,欧洲各地的工资及货币利润,并不像我前面所表述的那样基本一致,而是随着劳动和资本用途的不同而有很大的区别。概括而言,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种:其一,各种职业本身性质的不同;其二,欧洲各国并没有得到完全自由的发展。对于这两种原因,我将在以下两节分别予以讨论。

第一节 起因于职业本身性质的不均等

劳动工资因职业本身性质所产生的差异,主要有以下五种情况。

第一,劳动工资因工作的难易、环境和尊卑不同而不同。

在许多地方,如果按照年工资计算,缝纫工人的工资要少于纺织工人的工资,纺织工人的工资要少于铁匠的工资,铁匠的工资又要少于煤矿工人的工资。

这是因为,缝纫工人的工作比纺织工人的工作简单,纺织工人的工作又比铁匠的工作更干净,而铁匠的工作远不如煤矿工人的工作危险。

因此,对于所有比较体面的职业而言,荣誉本身就构成了其报酬的一部分,而其直接货币工资常常极为有限。但对于那些比较卑微的职业而言,情形则恰恰相反。例如,屠夫的工作野蛮而令人生厌,但他们的收入在许多地方都比较丰厚。

此外,捕鱼和狩猎在原始社会无疑是非常重要的工作,但在现代社会却变成了休闲娱乐活动。今天,如果还有人继续以这两种职业为生,那么,他们的生活将不太富裕。

与此相同,不愉快和不体面对资本利润的影响,与它们对劳动工资的影响大致相似。例如,小酒馆或小旅店的老板并不能完全掌控自己的店铺,他们常常遇到喝醉酒、惹事生非的客人,而他们常常一味地忍气吞声,因此,他们的工作可以被称为不愉快和不体面的。但令人欣慰的是,他们的工作通常能给他们带来可观的利润。

第二,劳动工资会因为学习业务的难易程度和学费多少的不同而不同。

如果一项工作需要劳动者花费很长的时间才能学会,那么,从事这项工作的人,除了获得普通劳动工资外,还要收回全部的学费,并至少获得学费应有的普通利润。而且,人的寿命长短不同,人们总希望尽快收回这部分资本和利润。这样,需要特殊和熟练技术的劳动工资和普通劳动工资之间必定存在差异。

例如,从事精巧艺术的人和自由职业者,常常需要学习很长时间,并花费高额的学习费用,如雕刻家、画家、医生等,他们的劳动工资必定要比普通劳动者高得多。

第三,劳动工资会因其业务的稳定与否而不相同。

不同职业的稳定程度往往各不相同。对于制造业而言,绝大多数时候,只要制造工人愿意,他们就会天天有活干。相反,制砖工人、泥瓦匠等,他们就没有这样的运气,当天气恶劣的时候,他们也就只能赋闲。事实上,即便天气良好,他们的工作状况也要取决于顾客的临时需求。因此,他们一旦被雇用,其工资除了普通劳动工资外,还要足够维持他们空闲时的生计,并且对他们在不安定的环境中所忍受的焦虑和郁闷之苦亦有所补偿。

因此,大部分制造工人与普通劳动者的日工资相仿,但制砖工人、泥瓦匠等的日工资却是普通劳动者日工资的1.5倍至2倍。

然而,在各种熟练劳动中,制砖工人和泥瓦匠的劳动似乎是最简单的,据说,伦敦市内就有轿夫在夏天时改做制砖工人。因此,这类劳动的高工资,与其说是熟练劳动的工资,倒不如说是对其不稳定的一种报酬。

如果除了工作不稳定外,还要加上艰苦、不愉快和不干净,那么,即使是最普通的工作,它的工资也可能会超过最熟练技工的工资。在纽卡斯尔,实行计件工资的煤矿工人,他们的工资一般约为普通劳动工资的2倍。他们的这种高工资,主要是由于工作时的艰苦、不愉快和不干净所带来的。此外,伦敦运煤工人在工作时的艰苦、不愉快和不干净程度与煤矿工人相似。由于运煤船到达时间不确定,大部分运煤工人的工作也极不稳定,所以,运煤工人的工资往往是煤矿工人工资的2倍。

第四,劳动工资会因劳动者所负责任大小而不同。

劳动者所负责任越大,其所获得的收入也就越多。例如,金匠和珠宝匠的工资,不仅高于许多需要同样技巧的其他工匠,甚至还高于一些需要更大技巧的工匠。这是因为托付给他们的材料十分贵重,他们所负的责任较大。

日常生活中,我们将健康托付给医生,将名誉、财产等托付给律师。很显然,我们决不会将此类重大的责任贸然托付给谁,我们所托付的人必定是我们所信任的人。因此,为了能肩负起这类重大的信任,医生、律师们就必须要有相应的社会地位。而为了获得和保持应有的社会地位,他们就必须接受长期的教育和支付巨额的费用,这势必提高他们的劳动价格。

第五,劳动工资会因学习者能否成功的可能性而不同。

每一个学习技能的人在学习过程中,最终是否能取得就业资格,往往因其选择职业的不同而不同。

就大部分机械职业而言,最终学成的可能性非常大,但就自由职业来说,结果则很难确定。例如,将孩子送去学做鞋,他很容易学成并成为合格的鞋匠。而将孩子送去攻读法律,最终成为律师的可能性不超过1/20。

在一种完全公平的彩票中,中奖人所得应当是未中奖人所损失的总和。在一种20个人失败而只有1人成功的职业中,这个成功者的收获就应该是那20个失败者所应得的总和。因此,一个要到40岁才能开业获利的律师,其工资就不仅是弥补自身教育的代价,还要足以弥补其余学无所成的代价了。律师们的收费尽管有时明显偏高,但与他们的付出相比,这个价格并不为过。

综上所述,引起劳动工资差别的五种情况,只有工作的愉快和安全程度两项会影响到资本利润。但是就愉快程度而言,资本投在各个行业都大体相似。而资本的普通利润,尽管会随着其危险程度的提高而提高,但提高的程度并不一定和危险程度成正比。因此,在同一个社会中,投在各种行业资本的普通利润率都比较接近,远比各种劳动工资的差别小得多。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普通工人的工资与成功的律师或医生的收入之间的差别,比任何两个行业的普通利润的差别要高出许多。

此外,各种行业利润表面上的差异有时是不足为信的,因为我们并不一定都把工资和利润区分清楚了。“药剂师的利润”一词似乎已成为利润过高的代名词。但这表面上的巨额利润,恰恰只是合理的劳动工资。众所周知,药剂师的工作比其他一切技工的工作要精巧很多,而且他所肩负的责任也要重大得多。他的劳动报酬,理应与他的技能以及承担的责任相吻合。但由于他的合理工资只能加在药品价格上,因而从表面上看,他们的利润相当可观,但事实上,这只是披上利润外衣的合理工资而已。

因此,上述五种情况,虽然会使不同行业的劳动工资和资本利润产生很大的差异,但是,投在各个行业的劳动和资本总体上的利弊却相差不大。当然,要实现这种均衡,即使是在能充分保障自由的地方,还须具备其他三个条件:

第一,这些行业是众人熟悉,且确立已久的;

第二,这些行业都处于一种自然状态(通常状态);

第三,这些行业必须是从业者的惟一或主要谋生行业。

第二节 起因于欧洲政策的不均等

劳动工资及资本利润因欧洲政策所产生的差异,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限制某些行业中的从业者人数,减少竞争,从而使不同行业的劳动工资和资本利润产生差异。

行业协会的排外特权,是欧洲政策中限制从业人数的主要手段,因为它只允许那些有经营资格的人之间相互竞争。为了获得经营资格,就必须跟当地有资格的一个师傅做学徒。而协会有时还会对一个师傅能带几个学徒做出规定,直接限制从业人数,并且,由于协会通常还规定了学徒的年限,从而增加了学习费用,达到间接限制从业人数的目的。这样,各个行业的竞争就受到了限制,不是任何人都可自由出入了。

毫无疑问,人们的劳动所有权是一切其他所有权的基础,应该是最为神圣不可侵犯的。体力与技能是一个穷人所拥有的全部世袭财产,如果不允许他按照自认为正当的方式,在不伤害他人的条件下,运用他们的体力与技能,显然就侵犯了他最神圣的财产。这不但侵犯了劳动者的正当自由权,而且还侵犯了雇主们的正当自由权。一个人是否合适被雇用,理应由雇主们决定,而立法当局却装模作样地担心他们会雇用了不合适的人,这显然是一种粗暴无理的行为。

此外,长期的学徒制并不能保证市场上的商品质量。大多数的劣质商品,通常不是由于技术问题,而往往是商家欺诈所致。现在,人们对金属器皿上的纯度记号,麻布上的检验印记的信任,远远超出学徒年限的规定。消费者判断商品的质量时,一般都只看记号或检验印记,而绝不会去询问制造商品的工人是否曾做过7年学徒。

总之,行业协会以及其他一些协会的规定,通过限制从业人数而限制了自由竞争,以防止商品价格大幅度下降,从而阻止劳动工资和资本利润的下降。这样,欧洲的一些政策,就限制了一些行业内可能发生的剧烈竞争,使不同行业的劳动工资与资本利润产生了较大的差异。

第二,增加某些行业的从业人数,加剧竞争,从而使不同行业的劳动工资与资本利润产生较大差异。

在所有的基督教国家中,大部分牧师的教育费用,都是由一些公共团体或热心的私人捐助者设立的奖学金、助学金承担的。因为几乎是免费教育,所以牧师随处可见,教会中挤满了愿意接受比普通工资低许多的人。

如果那些没有固定收入的律师和医师,也有如此之多的公费教育机会,那么,这些行业中的竞争也会变得同样激烈,他们的金钱收入也会因此大大减少。而对于那些靠自费接受教育的人来说,从事这一行业就无利可图,甚至得不偿失。因此,这些行业中,如同牧师一样,就会挤满了由公共慈善团体所培养的人。他们人数众多、生活贫困,一般都愿意接受极为低廉的薪酬。结果,律师和医生们所受到的尊重程度也会大打折扣。

在还未设置奖学金时,即使贫困子弟要从事神学、医学和法学这三种职业也只能自费学习,所以,教师们的报酬相比之下就高出许多。苏格拉底的时代,普通老师向每个学生收取的学费大约是4到5迈纳,大约相当于现在的13至16镑。雅典当时最优秀老师收取的学费,比这还要高。苏格拉底自己向每个学生收取10迈纳,约合33镑。据说,他在雅典讲学时,就收了100个学生,这100个人,其实就是来听他做一系列连续讲演的人,因此,他每一系列的连续讲演,就可得到1000迈纳,约合3300镑。

此外,当时其他一些非常著名的老师,似乎也都是腰缠万贯的大富翁。乔治阿斯就曾将自己的纯金塑像,送给德尔菲寺院。而且,他和当时另外两位有名的老师,皮阿斯和普罗特格拉斯的生活方式,都很奢华。据说,柏拉图的生活也很富裕。亚里士多德给亚力山大王子当老师时,报酬极为优厚,但他自己却认为,如果回到雅典办学校,收获会更丰。

虽然以后几十年中,由于竞争加剧,老师们的收入也有所下降,但他们的劳动工资以及受到的尊敬程度,仍然比今天的老师们要高出许多。

当然,我们所说的这种劳动工资的差异,如果从全社会的角度来看,也许是利大于弊。公职教师的地位虽然有所降低,但是免费教育的利益可以大大抵消这一不足。而且,如果欧洲各地的学校能够加强管理,大众受益程度将会更高。

第三,劳动和资本的流动受限,使它们不能在各行业和各地区间自由转移,从而使劳动工资和资本利润产生差异。

学徒制度的规定和行业协会的排外特权,阻止了劳动的自由流动,使同一职业或同一地方内的劳动者,也不能自由地从一个行业地方转到另一个行业地方。

都市居民群集一地,融洽地生活在一起。这种组合的精神,往往教导他们通过自愿结合或协约,来阻止不能靠规则禁止的自由竞争。

我们经常可以见到这样一种情形:有些处于迅速发展阶段的行业,劳动者的工资较高,并且不断需要新的工人;有些处于衰退阶段的行业,劳动者工资很低,工人大量过剩。但是这两者之间,即使是在同一个城市,甚至就是近邻,也不能互通有无。因为有学徒制度和排外特权的存在,妨碍了它们相互帮助。

此外,还有一些技术很相似的行业,如果没有这些不合理的规定从中作梗,劳动者就能够很迅速地从一种职业转入另一种职业了。例如,织素麻、织素丝、织素羊毛这三者的技术非常相似,如果劳动可以自由流动,那么,当这三种行业中,有任何一个行业处于衰退状态时,该行业的劳动者,就可立即改行进入其他两种繁荣的行业中去。而他们的工资,也就不会再出现繁荣时过高、衰退时极低的情形了。

这些阻止劳动者自由转移的原因,同样也会阻止资本的自由转移。因为每一行业中所雇用的劳动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这个行业所能容纳的资本量。可是,它们对资本转移的妨碍,在程度上要比对劳动转移的妨碍更轻些。不管怎样,富商们在城市中取得经商权,总比穷苦劳工争取工作机会要容易许多。

在欧洲,由于行业协会的规定阻止了劳动者的自由转移,这是一个普遍现象。但是,由于济贫法的实施而妨碍了劳动者的自由流动,却是英格兰特有的现象。自从英格兰颁布济贫法以来,贫民就只能在所属的教区内居住、工作。因为根据法令规定,各教区都有救济其辖区内贫民的责任,而为了控制辖区内的贫民数量,各教区都实行了非常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避免贫民擅自进入自己的教区,这样,英格兰各地的贫民几乎都被终身幽禁起来了,劳动工资也因此而相差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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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穆勒

约翰·斯图尔特·穆勒(1806~1873),英国思想家、哲学家、经济学家、哲学心理学家,实证主义和功利主义的代表人物,经济学古典学派的最后代表人物,也是心理化学理论的创始人,被公认为有史以来智商最高者之一。

穆勒是英国心理学家詹姆士·穆勒的9个孩子中的长子,从小即在家里接受父亲极其严格的教育,童年教育几乎由父亲一手包办。他没有提到母亲,在《自传》中他对母亲也无只言片字的介绍。穆勒自幼聪慧,没有进过学校,全部青少年时期的教育,都是由其父细心负责完成的。他又把学来的东西转教弟妹,自己也更有进步。

穆勒3岁即开始学希腊文,至7岁即读过很多希腊名著,8岁开始学习拉丁文、几何学和代数学,并负责教他的妹妹读书,10岁时写成了罗马法史,11岁他父亲撰写《英属印度史》时,他就担任校对工作,12岁时能阅读亚里士多德的名著《工具论》和霍布斯等人的逻辑学著作,曾多次访问休谟,14岁已精通希腊文、拉丁文、数学和文学。由于其父和李嘉图交往甚密,穆勒也曾受教于他。他曾学过逻辑学、心理学、政治学、经济学、代数、几何学及微积分。

穆勒因童年的杰出表现,当时被誉为神童。1820年穆勒14岁时与功利主义另一著名代表边沁同游法国,并颇受萨伊和圣西门的影响,次年回国即研究心理学。1823年17岁时随父亲到英属东印度公司任职,次年5月任该公司印度通讯检查部的书记,1823~1826年成为功利主义学社成员,经常在边沁家中聚会。1856年擢升为东印度公司主任,1858年公司解散,退休,1865年被选为英国议会下议院议员,1868年竞选连任失败,即退出政坛专心著述。

在穆勒看来,心理活动是主动的,而不是被动的,心理活动不仅仅是经验的简单累加,心理活动的结合,最终可以产生全新的观念,这种观念并不存在于先前的经验之中。在合成新的复杂的观念过程中,经验已失去了它们原有的特性。这里,穆勒在说明新观念不仅仅是各部分经验的总和时,比W·冯特更早提出了与格式塔心理学相一致的“创造性综合”的观点。在研究联想律方面,穆勒先于1843年主张三个法则,即类似律、接近律和强度律,而以频因律附于接近律。他认为,证明接近律作为一个有效的原则有赖于同时发生的次数,而频因律则为多次性的重复,它与接近律成为心理的联合,而不是客观的联合,所以要将接近和频因完全划分几乎不可能;联想的频因现象乃为接近的多次性。至于把强度律作为第三个法则,则是认为活跃性为联想的一个条件。1865年,他又提出联想的四个法则:类似律、接近律、频因律和不可分律,而删去强度律。在穆勒看来,不可分只是多次性的极限,当接近没有例外,而次数又很多时,则其联合就成为不可分的了。由此可见,穆勒的这些法则不是完全可以独立作用的法则,而是联合的总原则的各个方面。穆勒哲学心理学思想的贡献,主要在于以下两个方面:

(1)对知识来源问题的解释

对人性本质中知识来源问题的解释,穆勒的思想虽然大体上继承了英国经验主义前人的思想,但他本人对经由联想形成知识的历程,却提出了超越前人的主张。自17世纪初经验主义兴起于英国后,历经霍布斯、洛克、柏克莱、休谟等人,他们对人性本质中知识来源问题的解释,虽然在立场上有的唯物,有的唯心,但基本上都是采取知识来自感官经验的论点,而且他们都将感官接受刺激后经由感官、知觉、联想的心理活动,解释为构成复杂知识的历程。显然,经验主义者的此种解释有两大特点:其一,将观念联想看成是被动的心理活动。其二,将观念联想构成知识视为“集少成多”的历程。穆勒经验主义的最大特点是,他反对观念联想为被动的看法。基于他的看法,终于提出了他独到的理论。此即接下来要介绍的心理化学理论。

(2)首创心理化学理论

在英国经验主义者之中,穆勒反对前人所持观念:联想只是印象或观念集少成多的传统理念。他采用了自然科学中物理变化与化学变化的观念,他在1843年出版的《逻辑体系》一书中,提出了心理化学理论。心理化学理论的要义是,将人的心理运作比做物质的化学变化,而并不是采用化学原理来解释人的心理活动。穆勒认为,简单观念形成复杂观念时,各观念之间的关系,不是像物理变化那样,它既不是混合的,也不是组合的,而是融合的;其间融合的过程就像化学变化一样,由原来混合物质变化成一种与以前截然不同的新物质。穆勒举出氢气和氧气两种物质化合后变成另一种新物质的水为例,用以说明心理化学的意义。他也举出七色光混合后而形成白色光的例子,用以说明由知觉获得的知识不是零碎观念的累积。因此他也认为,联想的法则并不能解释人类复杂的思想来自何处,也不能说明它们是如何构成的;只能从经验和直接实验中知道这些东西。此种思想对以后思维创造的心理学研究产生了先导作用。穆勒的心理化学理论校正了联想主义的方向,使其导入实验心理学的坦途。冯特思想中的综合性创造的理念即可能源于穆勒的心理化学理论。尤其是对以后完形心理学的发展具有很大的启迪作用;完形心理学的中心思想“整体不等于部分之和”的理念,正是受了穆勒心理化学理论的影响。 zFFVUtm35Yc0Y14ELyw0do98UMPZwOgpVZE/ChFU/Xtn3jOUVKheft/SJ5u63K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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