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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签订项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签订项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是迈向成功的第一步,集团必须认真对待,特别是与政府或国有企业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不能出岔子。

一、与业务合同的不同之处

项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与业务合同的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战略合作框架协议通常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在大多数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中通常会这样约定:“本协议为框架式协议,仅为表明双方进行友好合作的意愿,不对双方构成法律约束力的义务或承诺。”或者是这样约定:“本协议为双方战略合作的框架性协议,是对双方权利、义务原则性的约定,所商定事项为今后业务战略合作的意向文本,不构成协议双方互相追究违约责任的依据。”

即使有的协议并未如此约定,也会出现这样的文字表述:“就合作过程中单个项目的合作模式、要求及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以双方今后签订的项目合同约定为准。”也就是说,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中并没有约定之后的具体事项,即使约定,也不算数,最终还是以将来的项目合同约定为准。

所以,这种协议的条款通常都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二)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条款内容较为原则性、抽象

战略合作框架协议通常都是约定合作的领域、合作原则,一般不会涉及具体的交易模式、交易金额、支付进度、结算方式等具体事项,这也是这种协议通常不具备法律约束力的主要原因。即使协议中未明确前述那些条款,但由于都是原则性、抽象的条款,所以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二、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作用

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可以说既重要,又不重要。之所以说重要,是因为从企业发展的角度来看,上升到“战略”的高度,还能说不重要吗?说不重要,是因为从合同的角度来看,协议不具备法律约束力,自然没有重要性可言。

所以,此类协议与其说是法律文件,不如说是商务文件。条款本身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企业是否跟合作方一起“玩”,“玩”的内容是否与企业自身的发展方向一致,企业是否会往这个合作领域投入相关资源。我们应该更多考虑的是协议背后的内容,而不是文本本身。如果这些问题没考虑清楚,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后结果可能不了了之。这就是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无法落地的原因。合作双方没有经过认真沟通、考察而签订的此类协议往往难以“开花结果”。

三、实务建议

根据以往在处理此类协议的过程中总结的经验,笔者认为在实务中应该注意以下三点:

(一)注意保密

可能有人会问:“既然是不具备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又不涉及具体事项,为何还得注意保密?”笔者认为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确实有必要保密,一方面是为了防止泄露商业机密;另一方面则是避免影响未来项目中标结果的效力。

1.防止泄露商业机密

假如双方准备合作的领域是一片大有可为的“蓝海”,而且其他同行都未涉足该领域,这时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就应该低调一些,以免被竞争对手知道后“截和”。要想成为行业内的引领者,而不是跟随者,就必须抢占先机。所以,如果双方合作的是新兴业务领域,就需要低调一点,以免“起个大早,赶个晚集”。

2.避免影响项目中标结果

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与投标人不得在确定中标人之前就投标价格、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在不少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中,如果招标人在招标前就与中标人就招标项目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而且条款内容涉及项目实施方案、金额、垫资比例等实质性内容,没有中标的竞争对手就会质疑中标结果的效力。

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喜欢高调宣传这些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签订事宜,有的甚至还召开新闻发布会大力宣传。究其原因,可能与招商引资有关,这些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可以作为招商引资的阶段性成果,不过这样做容易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在实务中已经出现过类似的事例。

当然,如果双方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目的是造势,就可以忽略这一点。

(二)注意把握条款的具体内容

正如前文所述,有不少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签订后并未落地,或者是未能按合作双方最初设想得那样落地。因此,为了避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应注意此类协议的条款内容必须注明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协议中一定要加上“不构成法律约束力的义务或承诺”之类的文字表述。即使出于种种原因未能加入此类语句,也应该注意不要约定具体的责任、义务,记得强调“以双方签订的具体项目合同的约定为准”。

如果双方认为确实需要提前锁定各自的权利、义务,需要详细约定后续合作的实质性内容,就必须明确一点:这份协议不再是单纯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双方应该将其视为一份业务合同,合作双方各自在内部按照业务合同进行管理。在一些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中,双方会约定共同设立公司,认缴出资比例或约定项目的支付进度等事项,这时就另当别论。

在起草、审查此类协议的过程中,大家一定要意识到一份协议的性质并不取决于名称,而是取决于具体的条款内容。

(三)让合适的部门来管理协议

按理说涉及战略的事项得由公司的最高决策层通过研究做出决定,但是在公司内部应该选定一个合适的部门来牵头管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起草、谈判、签订及后续事宜。

由于思维定式,很多公司领导习惯将此类协议交给合同管理部门或法务部门,由其负责管理。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并不妥当,因为合同管理部门或法务部门的负责人会认为这类协议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也不是具体的业务合同,他们的职责是防止这类协议的性质从双方设想的初步合作意向变成可作为“呈堂证供”的承诺。

最适合管理此类协议的部门应该是公司内部负责战略或市场发展的部门,因为大多数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会关系到公司的战略发展方向或市场开拓情况。

正因为如此,企业管理者不能让合同管理部门或法务部门来牵头管理这些协议,让他们来把握公司的战略发展方向和市场开拓情况,岂不是“赶鸭子上架”?

综上所述,公司在与合作伙伴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时应该防止让协议变成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文件,还要注意保密,防止泄露商业机密。最后,要在公司内部选定合适的部门来管理这些协议。 NJPzeDpMej+oVeHI0p5LTb9Sb7qB/GGGCQvzRE07MVsdvR5TEPkUHQhEFd3md/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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