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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此在的基本建构
——在世界之中存在

第十二节 “在之中”和“在世界之中存在”

我们在第九节曾提出此在的两项基本性质:一,此在向来属于我自己;二,生存在于有所领会有所理解地对自己的存在有所作为。这两项性质将引导我们进一步的探索,同时又反过来在进一步的探索过程中获得具体的结构。我们现在就需要依据“在世界之中”的这一存在建构来理解此在的这两项规定。在世界之中存在是此在的先天建构。此在分析工作的正确入手方式即在于这一建构的解释中。

此在在世。此在只要生存着,它就存在在一个世界之中。“在世界之中存在”是一个统一的现象。但这并不排除这一现象具有多重环节。本篇开头已说明,我们可以从三种着眼处来看待这一整体现象。1.世界。2.谁在世?3.“在……之中”本身的建构。在分别对这三种现象展开分析之前,我们先浅近描述一下第三个环节,借以展示生存论分析的特殊方向。当然,无论我们摆出哪一项,都意味着摆出其他各项;探索任何一项,都是寻问整体现象。

“在之中”说的是什么?我们首先会把它理解为一个存在者在另一个存在者之中。水在杯子之中,衣服在柜子之中。两个在空间之中广延着的存在者在这一空间之中处于相对的关系之中。这种关系可以扩展开来:椅子在教室之中,教室在学校之中,学校在城市之中,直到椅子在宇宙空间之中。这些存在者摆在世界“之内”,它们都具有现成存在的存在方式。所以,我们将用“在之内”来标识这种空间关系。它是某种现成存在性质的范畴。反之,我们用“在之中”专指此在的某种生存论性质。“在之中”不意味着一个现成事物在另一个现成事物之内这种空间关系,不是指一个人体在某个空间内现成存在。

表示“之中”这个意思的in这个词源自innan。就其源始的意义而论,它指的是居住、逗留。表示“于”这个意思的an则意味:我已住下,我熟悉、我照料。表示“缘乎”的bei则与“是”的第一人称bin〔我是〕这个词联在一起。于是,“我是”或“我在”又等于说:我居住于世界,依寓这一熟悉之所。若把“存在”理解为“我在”的不定式,理解为生存论环节,那么存在就意味着寓居于……同……相熟悉。我们就是在这些含义上来了解“在之中”等等语词的,它们用作生存论术语,标识此在在世的建构。

我们的本旨就在于看到此在的源始存在结构。但我们表述这种存在关系的语言手段和传统存在论在表述存在范畴的时候的语言手段是相同的。因此,基本存在论的差别极容易被忽略被抹杀。为了重新认识这种差别,我们甚至不惜冒险讨论“自明的东西”。存在论的现状表明,我们还远远不了解这些自明的东西,更谈不上用可靠的构词来获得适当的概念结构了。

依上所述,我们应当更切近地考察“依寓”这一概念。不消说,此在依寓世界,绝非意指一个现成物体挨近另一个现成物体。此在从来就不和世界并列存在。依寓世界而存在,说的是消融在世界之中。所以,“依寓”世界是一种根基于“在之中”的生存论性质。当然我们按照语言习惯有时也说:桌子依着门,凳子依着墙。但这里并没有真正的接触。这倒不是因为要精确考察起来在凳子与墙之间总有一个间隙。即使间隙等于零,凳子仍然不可能接触墙。因为存在者只能从世界方面才可能照面,从而才可能以接触方式公开出来。只有当某个存在者已经以“在世界之中”这种存在方式“在此”,也就是说,只有当世界也连同在此,凳子才能够依着墙来照面。“依寓”说的根本不是现成空间间隙的大小,而是一种特定的存在方式。两个在世界之内现成存在而就它们本身来说是无世界的存在者永不可能“接触”,不可能一个“依”另一个而“存”。

固然,在某种限度内、基于某种理由,我们也可以把此在本身看作仅仅现成的东西。但这时我们恰恰是有意忽略此在的“在之中”的生存论性质。另一方面,我们把“在之中”与作为范畴的“在内”区别开来,却并不是说此在不具有任何种类的空间性。相反,此在本身有一种切身的“在空间之中的存在”,不过这种空间存在唯以“在世界之中”为前提。只有从在世着眼才能洞见生存论的空间性。这种洞见将保证我们不会抹杀此在的空间性质。这种抹杀的动机不是存在论上的,而是“形而上学的”─人们有一种天真的意见,认为人首先是一个精神物,事后才被放到空间之中。依据这种意见,就会认为我们所说的“在之中”是一种精神特性,而人的空间性是其肉体的一种属性。这种看法无助于澄清“在之中”。因为这里说的还是精神物同身体的共同现成存在,而这样合成的存在者本身的存在却依然晦暗不明。

“在之中”不是此在时可有时可无的属性。此在如其所是就是“在之中”,如其所在地就在世界之中。并非人先已存在好了,此外还在世界之中,接触到其他现成存在者。相反,其他存在者之所以能够由此在接触,只因为它能够在一个世界之内从它本身方面显现出来。

如今人们倒也爱说“人有他的环境”。但只要这个“有”仍未加规定,这句老生常谈在存在论上就等于什么都没说。而要规定这个“有”,就要求先充分规定此在。“有”根基于“在之中”。因为此在本质上是以“在之中”这种方式存在的,所以它能够明确地揭示从周围世界方面来照面的存在者,能够知道它们、利用它们,能够“有”世界。

在世的此在实际上向来已经依寓于某些确定的在世方式。此在制作某种东西,安排某种东西,利用某种东西或浪费某种东西,这些都是“在之中”的方式。此外还有询问、考察、谈论,诸如此类。我们把所有这些“在之中”的方式都称作操劳〔Besorgen〕。不过,我们不是在先于科学的含义下使用“ 操劳 ”一词的,而是把它用作存在论术语,用它来标识在世的可能方式。从而,操劳还包括耽搁、拒绝、苟安等残缺样式。我们选用“操劳”这个词不是因为此在首先和通常是经济的和“实践的”,而是着眼于此在整体存在的“操心”性质。不过,“操心”这个概念我们要等到本篇第六章再集中讨论。现在只需说明,无论在实际存在上还是在存在论上,以操劳方式在世都具有优先地位。

然而,以上种种讲法似乎都是从否定方面提出来的,我们一直在说“在之中”不是这个不是那个。确实如此。固然,“在之中”本身是一种正面的现象,然而否定的描述方法占了优势不是偶然的。此在在世的现象学展示具有斥伪去蔽的性质。在世构成了此在的基本建构,在每一此在中,在世现象总已经以某种方式被看到了,但它通常以误解的方式被看到,或以残断扭曲的形式得到解释。而这种情况又是由此在本身的基本建构造成的:此在在存在论上首先从那种它自己所不是的存在者方面来理解它自己的在世。

若要从存在论上适切地认识本已熟知的在世建构,认识活动就突出出来。传统一向把认识活动作为在世的一个范本,仿佛认识活动是在世的首要样式。而且,人们针对认识活动来理解实践活动,把实践理解为认识的反面。这样一来,对世界的认识可说囊括了所有“在之中”的现象。然而,由于人们始终不曾深入理解在世本身,认识活动就只被经验为世界与心灵之间的关系。再进一步,人们又把世界和心灵都首先理解为世界之内的存在者,于是人们又把这种关系理解为现成存在。这样一来,人们仿佛就找到了认识论或知识形而上学的出发点。一个主体同一个客体发生关系,或者反过来,一个客体同一个主体发生关系,还有什么比这更不言而喻呢?“主客体关系”的确是个问题,但恰恰因此,“主客体关系”成了一个不祥的提法,因为这个提法的存在论意义始终晦暗未明。虽然人自有在世的经验,但由于存在论上不适当的解释,在世建构反倒变得晦暗不明了。

有鉴于此,我们应该特别从认识世界这一角度更尖锐地提出在世问题。

第十三节 对世界的认识和在世界之中

在世是此在的基本建构,此在一向经历着自己的在世。所以,“在世界之中存在”的诸环节若完全对此在隐而不现,那将是不可思议的。然而,一旦涉及对世界的认识,人们立刻陷入形式上的解释,把认识当作“主体和客体之间的一种关系”。这说明传统存在论的误导有多深,我们离开生存论的真理有多远。生存论理解当然本身就是一种认识活动,但从生存论上理解认识活动,首先是要从现象上把认识作为一种在世方式描述出来。

我们说到此在和世界,这同一般说到主体和客体不是同一回事。从主体客体关系入手是一种空洞的形式上的方法。在认识理论里面,客体总是给定的。客体不会有什么认识活动,这种活动只属于人。不过,认识无论如何不能像肉体属性那样属于认识者,认识不是外在性质,不能从外部加以规定,所以一定是“内在的”。人们以为深入主体“内部”,就深入了认识的本质。因为只有现在才可能产生出这样的问题来:认识主体怎么才能够从他的内部跳进所要认识的“外部世界”?或者反过来:主体怎样才可以不必冒险跃入一个完全不同的外部世界而又能认识这个世界?认识对象必须是什么样子才能够设想主体留在自己内部就认识了这个对象?对这些问题的回答五花八门,但它们有个共同之处:它们都遗漏了这个认识主体的存在方式。人们最多只断定:不可把主体的“内部”设想成一个箱子或一间密室。然而,只要首先把认识锁闭在主体的内部,我们就有权要求提供这个“内部”正面描述。

要澄清认识的性质,就必须说明认识活动如何根源于主体的存在方式。此在的基本建构是在世,而 认识是此在在世的一种样式 。但这样解释认识,岂不就取消了认识问题?世界原本得在主体的超越活动中才能达到,而我们现在却预先设定认识已经依于世界存在,那么还有什么要问的?这里要问的应该是:干吗要有认识问题?怎么一来认识问题就和认识者的存在方式成了两码事?

此在只要生存,就已经寓于世界。依寓首先不仅仅是对现成事物瞠目凝视,而是操劳于世界。操劳发生某种残断,此在才可能静观现成事物,并以这种方式来进行认识。此在抽手不再制作操作,于是只剩下一种在世方式:仅仅延留在某种东西那里。这时,世内存在者只还在其纯粹外观中来照面。这时,此在才可能以明确的形式静观如此这般照面的存在者。静观是操劳的一种变式,而且它总是从原本的操劳活动中汲取领会的。这种领会引导此在从操劳所及的存在者那里选取一个着眼点,并从这个确定的着眼点出发,把操劳所及的存在者作为现成事物来加以观察。所以,对现成事物的观察发生在此在抽手不干而延留于所操劳的事物之际。观察者从某种角度来看某种东西,把一种东西看作某种东西,这就是最广泛意义的解释和规定。道出所观察所规定的东西,就是命题。所有这些,都是在世的不同方式。我们不可把这个“认识过程”理解成某个主体获得了关于某某东西的表象,把这个表象始终保留在自己内部。那样我们就不得不问:这个表象怎样才能同现实“相符合”?

认识并非早先囚闭于此在之内,而在发生认识活动之际才离开内部出到外面去。相反:此在一向已经“在外”,依寓于它所操劳的存在者。而以静观方式延留于外,就是本来意义上的“在内”。这就是说,此在在原本的操劳活动之外仍然通过认识活动而延留在世界之中。反过来说,即使在保存认知之际此在依然在外,因为此在只有作为在世的此在才能够保存认知。认识不是出征捉拿,然后带着赢获的猎物转回意识的密室。“单单想到”、“仅仅表象”,这些也同样是在世的方式。我在思想中“把握”就像原本字义上用手把握一样,我仍在世界中,寓于外部存在者。甚至欺惘、迷误、遗忘也一样是源始的“在之中”的变式。

上面展示出了组建认识活动的诸种在世样式及其联系。此在通过认识活动获得在世的一种新的方式。这种新方式可以独立地组织起来,成为专题研究,成为科学,甚至承担起在世的领导。但是,认识从不首创主体同世界的交往。认识是植根于其他在世方式的一种派生样式。因此,我们的首要工作始终是阐释在世的基本建构。 eU/DnLA1PgFOZz6Lx0idTwz3Eiuo96EF3OA5S4c6IjMYx0x4xhBlevdw+SFpJmZ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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