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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四类合伙人须谨慎对待

俗话说“请神容易送神难”。创业团队需要谨慎对待图1-6所示的四类合伙人,谨慎考虑是否要将他们作为公司的合伙人来分配股权。

图1-6 四类合伙人须谨慎对待

第一类合伙人:资源承诺者

在早期,公司的起步发展可能需要借助很多资源,因缺乏资金,创业团队往往想通过股权来换取资源,给资源承诺者分配股权。然而,资源承诺者的资源却不一定能够及时兑现,在后续的公司经营中,因为没有协议约束,想通过合理的方式收回资源承诺者的股权也相当困难。

因此,对于资源承诺者,建议优先考虑与他们展开利益合作,如中介费用、项目提成、市场激励等,而不建议用股权来绑定他们。

如果必须分配股权给资源承诺者,也须签订限制性股权协议,初期给予他们股权分配的资格,待约定资源兑现后,再逐步兑现股权。也就是说,资源承诺对应股权承诺,资源兑现对应股权兑现,这种模式相对来说比较公平合理,各位合伙人也容易接受。

第二类合伙人:兼职合伙人

合伙人精神主要在于风险共担、陪伴与共创,在于创业成功后的利益共享。

如果部分合伙人全身心投入,而其他合伙人则不全职参与公司经营,仍像投资人一样拿着公司股权,享有各项股东权益,分享公司增长的红利,却没有像投资人一样支付获取股权的高额溢价,这样的局面很难长久存续。

建议创业团队尽量不要选择兼职人员作为兼职合伙人并给予他们股权。即使兼职合伙人水平再高、技术再好,他们通常也不会有破釜沉舟的决心,依然会给自己留有后路,比如持有观望的态度,把风险转嫁给创业团队的其他人等。他们最终是否会全职加入创业公司更多地取决于创业公司的发展是否足够好,通常缺少合伙人精神。

但是创业公司对一些兼职人员尤其是技术人员又有需求,那么创业公司该如何处理这个问题呢?

对于兼职的技术专家及其他人员,建议创业公司考虑应用以下几种方式。

  • 资金充足,可考虑计提劳务报酬;资金紧张,可考虑工资“欠条”,待公司资金充足、经营稳定时,予以偿还。
  • 按照公司外部顾问标准发放少量期权,待其全职参与公司经营后行权。
  • 发放限制性股权,约定回购机制。若其无法最终全职参与公司的,可由公司以较低价格回购;且其全职参与公司之前,其股权份额只兑现其应得份额的20%,其余部分由创始人代持,待其全职参与公司后再行兑现。

第三类合伙人:财务投资人

这里的财务投资人是指天使轮融资之前的种子轮投资人(对于很多小创业公司,如果融资太少,会定义为种子轮)。

在创业早期引入投资人时很容易出现以下状况:创业团队和投资人根据出资比例分配股权,投资人只出钱不出力,却与投钱、投精力、投心血的创业团队享受共同收益。

创业投资的基本逻辑是:投资人投大钱,占小股,创业团队投小钱,占大股。因此,财务投资人不应当按照创业团队标准低价获取股权,他们应该通过溢价(如2倍及以上的价格)获得创业公司的股权。

第四类合伙人:普通员工

一般而言,不建议向早期的普通员工发放股权,他们的核心诉求不在于股权,关注更多的是既得利益,即工资和奖金。

然而由于创业公司在初创阶段往往不想也付不起市场水平的工资,所以往往倾向于招人的时候许诺分配股权,希望对方降薪加盟。

这样做的结果是,一方面会让公司股权极其分散,形成很多小股东,最终使得公司股权激励成本变得很高;另一方面,激励效果很有限。在公司初创阶段,为员工发放股权,对员工很可能起不到激励效果,因为他们并没有股权意识,不了解股权的作用。

如果公司在进入快速发展期后(比如B轮融资后)为员工发放股权激励,因公司估值的升高,员工的股权意识也得到培养和强化,此时只需要发放少量的股权,或许就可以解决所有员工的激励问题。

案例3 股权纠纷,家族企业的成长之痛

曾几何时,餐饮品牌A公司声名鹊起,通过中式快餐标准化引领了当时的饮食潮流。但是平分股权的陈建城和田树平之间展开的控制权之争,却拖累了A公司的发展脚步。图1-7所示为A公司股权纠纷发展线。

图1-7 A公司股权纠纷发展线

一、携手共进,A公司得以长足发展

A公司的前身是田树平在东莞开的一家99饮品店。

某年,姐姐田慧文和姐夫陈建城加入,投资了40000元,田树平自己也出资40000元,把99饮品店改为99快餐店。股权结构是田树平占50%,姐姐和姐夫各占25%,田树平掌握着公司完全的主导权。

十二年后,陈建城、田慧文夫妇离婚,田慧文持有的25%股权归陈建城所有,此时田树平、陈建城股权各占50%。

经过了十几年的长足发展,A公司出色的商业模式和发展业绩以及中式快餐市场的广阔发展前景,吸引了众多股权投资基金的青睐。

次年,B和C两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A公司,估值高达50亿元,各投1.5亿元,各占3%股权,陈建城和田树平的股权比例都由50%摊薄到47%。图1-8所示为A公司的股权穿透图。

图1-8 A公司的股权穿透图

二、天平失衡,陈建城因此身陷囹圄

又过了一年,由于田树平对角色转变及公司内部的管理状况不满,加之陈建城的“去家族化”系列行动,致使两人的矛盾和争斗公开化,两人为争夺控制权而缠斗多年。

后来,为打破公司僵局,陈建城与田树平、B投资公司签订了《关于A公司股权转让及后续事宜之框架协议》(下称《框架协议》)。根据《框架协议》,陈建城一方将付出7520万元购买田树平持有的F公司35.74%股权(对应A公司3.76%的股权),B投资公司将以4.25亿元购买田树平持有的A公司21.25%股权。

同年,根据前述股权转让协议,陈建城向田树平支付完7520万元的转款;郝萍萍向G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报案,称其在履职中发现陈建城等人几年以来侵吞公司钱款的部分犯罪线索。

陈建城等若干A公司高管被公安机关逮捕。根据A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长由股东陈建城委派),陈建城委派其妹妹陈岩娜女士担任公司董事、董事长,但陈岩娜并未能真正行使董事长的职责。数年后,G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陈建城犯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

三、持续缠斗,董事会被告上法庭

终审判决前两年中,田树平对之前的股权转让协议提起民事诉讼,称陈建城卷入刑事案件,违背协议,造成股权转让未果,要求陈建城予以赔偿7520万元。

陈建城很快提起反诉,称造成股权转让未果的责任不在陈建城一方,而是田树平自身未履行义务并违约。陈建城要求田树平尽快归还7520万元并支付两年内的利息。

之后,田树平在G市H区召开了《××××年度A公司第二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以下议案:1.就外方股东名称变更而修订章程相应条款的议案;2.就章程第4.2条进行修改的议案;3.就章程第4.6条进行修改的议案;4.就章程第4.7条进行修改的议案;5.就章程第4.12条进行修改的议案;6.选举田树平先生为公司董事长的议案。

再后来,陈建城就《××××年度A公司第二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将田树平、田慧文、B投资公司董事万亮及A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董事会相关决议。

又两年后,G市H区人民法院就陈建城起诉A公司董事会决议一案作出判决,判令撤销A公司董事会于之前作出的《××××年度A公司第二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

四、尘埃落定,两败俱伤

最终,G市中级人民法院对A公司董事会决议撤销案作出终审判决:对董事长田树平、A公司等提出的上诉申请均予以驳回,维持一审原判,再次明确撤销《××××年度A公司第二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其中包括选举田树平为公司董事长的议案。

本次涉案决议中包括了A公司现任董事长田树平的任命决定,终审结果意味着田树平作为A公司董事长的合法性被否定。且据相关数据显示,陈建城通过C投资公司间接持有A公司2%的股权,也就是说,陈建城直接或间接持有A公司的股权达49%,而田树平持有A公司的股权为47%,比陈建城少了2%的股权。

然而因陈建城还未出狱,A公司仍由田树平及其团队负责运营,陈建城委托的“代理董事长”陈岩娜仍无法参与A公司的日常管理。 UUhz4YVtDlD0SV092wgrU8GGq4VqQ9t1TVROvoEKBV2AKbNjU995YZu+XHvbpy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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