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40年来的伦理学发展史上,对道德本质问题的探索可谓是“年轻常新”。说它“年轻”,是因为对道德本质问题的学术研究自20世纪80年代才真正开始。说它“常新”,是因为自从道德本质问题进入学术视野之后,几乎每年都有专门论及道德本质的文章和著作出现,且“新论”“新思考”“新探”这类词汇在标题中随处可见。之所以常谓之“新”,大致有三:其一,伦理学的发展在新中国从小到大,是一个加速成长、百废待新的过程,我们要有自己的伦理学,就要有中国特色伦理学理论体系,而作为任一伦理学体系之理论“内核”的道德本质论,是首先需要直接给予回答的最基本的问题。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与之相关理论的现实基础都发生了一些变化,道德本质作为一名必须走上前台的理论主角,激烈的探讨和争论也就在所难免,故常有之新。其二,理论的筹建和储备需要学术资源的供应和给养,因此,除了可以继承的本民族的伦理思想之外,吸收和借鉴外来的理论资源则是意料中事。改革开放40年来,随着对中国传统伦理和西方伦理学研究的深入,新的材料、观点不断争鸣,不断的吸收和借鉴带来了知识和观念的不断更新,同时,有吸收自然就会有比较,有比较则会孕新解,这也是常有之“新”的原因之一。其三,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经济生活领域一直处在不间断的持续发展之中,相应地,社会伦理关系和人们的道德观念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从而,许多新思潮、新观念、新问题也就摆在了伦理学人的面前,如何认识并答复现实生活中的这些新鲜事物,势必会触及对道德本质理论既有的研究成果和研究结论。它们是可以蕴含在原有的道德本质理论的解释框架之内,从而可以继续深入探讨并加以丰富的理论问题呢?还是超出了原有的道德本质理论的框架,进而需要超越或重建既有理论体系的新因素呢?这些都构成了对道德本质理论不断进行新探讨的来源。
(一)新中国成立之初至改革开放之始:早期的铺垫与准备工作
对道德本质问题进行专门而深入的探讨是从改革开放以后复建伦理学学科开始的。但是,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之初的30年间,老一辈的哲学家、伦理学家和一些理论工作者们也相继写有伦理学方面的学术文章,这些著述在一定程度上为后来的道德本质研究做了早期的铺垫和准备,早期的伦理学研究文献多数集中在20世纪50年代末至60年代初,代表性的著述有:朱飞的《关于伦理学的若干问题——给冯友兰先生的一封信》(1961),冯友兰的《给朱飞先生的答复》(1961),罗国杰的《伦理学的对象是什么?》(1962),吴晗的《说道德》(1962)、《再说道德》(1962)、《三说道德——敬答许自贤同志》(1963),许启贤的《关于道德的阶级性与继承性——与吴晗同志商榷》(1963)、《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对象》(1963),李奇的《论物质生活与道德的关系》(1963),冯友兰的《关于伦理学的基本问题》(1964),周辅成的《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上卷(1964),周原冰的《道德问题论集》(1964)等,仅仅从这些文章的论题上,我们就可以大致地看出,这段时期内的伦理学研究文献集中围绕着伦理学的基本问题、伦理学的研究对象、道德的阶级性和继承性、道德的社会根源和历史起源等问题展开,在某些问题上还引起过激烈的争论。不过,就文献的内容来看,这段时期内出现的大部分文章所关注的重点或者说文章的主旨是确立马克思主义在伦理学上的基本立场,在理论上则是用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来解释和说明物质生产方式和作为社会意识形态的道德之间的辩证关系,其目的主要还是为了共产主义道德的宣传和教育。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了在新型的伦理学理论体系尚未形成之前理论筹建工作的学术方向和学术背景。尽管在这段时期内,道德本质问题还没有被作为专门的学术研究对象加以讨论,但实际上,在“伦理学基本问题”“伦理学研究对象”“物质生活和道德的关系”“道德的阶级性和继承性”这些议题中,是无法回避“道德是什么”这一本质问题的。与此同时,如“道德是社会意识形态”和“道德是行为规范”这样的论断已经出现,而道德本质问题应涉及的一些理论方面也都有所触及。
(二)20世纪80年代初期至中期:对道德本质问题的初步探讨
1982年,由罗国杰主编的《马克思主义伦理学》问世了,这是新中国第一部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教科书,尽管“道德本质”的字样还没有出现在章节标题中,但书中“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与道德的辩证关系”一章专门讨论了“道德的本质是什么”。书中认为,“道德是一种社会的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现象,它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同时又对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发展起着巨大的反作用”,而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与道德的辩证关系就体现在:(1)社会经济关系对道德的决定作用:(2)社会生产力和科学技术在道德发展中的作用;(3)道德的相对独立性和能动作用。这部《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教材为道德本质问题的研究提供了第一个理论框架,对马克思主义道德本质论的发展影响深远,尤其是书中论及社会经济关系对道德决定作用的四个方面:经济结构的性质决定道德体系的性质、经济关系利益决定道德原则和规范、人在经济结构中的地位和利益决定道德体系的阶级属性和社会地位、经济关系变化必然引起道德关系变化,已经成为阐释道德之社会历史本质的经典表述。《马克思主义伦理学》问世后不久,国内相继涌现出了一大批伦理学教材。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唐凯麟主编的《简明马克思主义伦理学》(1983年)和《伦理学纲要》(1985年),魏英敏、金可溪主编的《伦理学简明教程》(1984年),罗国杰、马博宜、余进编著的《伦理学教程》(1985年),肖雪慧的《伦理学原理》(1986年)等,值得注意的是,道德本质已作为专门章节出现在绝大部分教材当中。特别是在唐凯麟主编的两部教材中,对道德的本质作了一般和特殊意义上的区分,进而在肯定社会意识形态是道德一般本质的同时,还首次把“实践—精神”作为道德的特殊本质写进了教科书,《简明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一书认为,道德掌握现实世界是通过善恶评价和应该不应该的方式来调节人们的行为,从而“对道德的本质的全面的科学规定应该是:道德是社会意识形态和人类对现实社会的“实践—精神’掌握和占有的统一”
。而肖雪慧的《伦理学原理》一书在道德本质问题上的观点与当时大多数通行的教科书有所不同,书中并没有从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关系出发,而是从“人性与道德”的关系入手来论及道德的本质,她认为“道德是人的道德,离开了人这个道德主体,道德就不复存在”,从而,“人性是道德产生以及一切道德活动赖以进行的主观前提”。但书中同时又认为“道德并不能从人性中引申出来……而只能从人们客观的社会联系中引申出来”,所以“道德是以人性的主观为前提,产生于客观的现实社会关系之上的一种特殊社会现象”。
后来,这一理论出发点上的分歧愈演愈烈,最终导致了一场有关道德本质问题的大讨论。
除了教科书之外,这一时期还涌现出不少论有道德本质问题的学术专著和学术论文。李奇在1984年出版的《道德与社会生活》中,开篇便讨论了道德与利益的关系问题,集中论述了道德的社会根源和物质基础,认为“道德的根源是一定社会的经济关系……是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表现的利益关系所决定的”
。周原冰在1986年出版了他的《共产主义道德通论》,本书开宗明义的第一章便是“什么是道德”,周原冰在书中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所得出的关于道德本质的基本观点都是当时学界所熟知的一些结论,但是,该书在探讨道德本质问题上的贡献与特色在于,它澄清了在道德本质理论的研究中所存在的一些“似是而非”的观点,深入地分析和丰满了一些基本的理论问题,如对以为道德赖以产生、存在和发展的社会客观基础只是社会的生产力这一观点的辩驳,对道德的客观基础是社会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是人们的社会存在这一观点的论述。
马博宣的《简论道德的社会本质——兼评抽象人性论的某些说法》(1985年)一文,批判了“人的自然属性或生理本能是道德发生根源的抽象的人性论观点”,指出道德特殊矛盾性在于调节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非对抗性矛盾,在于以善恶价值作为基本的道德评价范畴,在于以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为凭借的力量和手段。
从改革开放至20世纪80年代中期这段时间来看,自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恢复研究之后,对道德本质问题的探讨已正式登上了学术界的历史舞台,尽管还存有异议,尽管还羽翼未丰,但在道德本质问题上,一些基本的理论观点、理论原则和理论框架却已初步形成。不过,问题还是有的,比如说道德本质范畴的内在结构是怎样的?如何对道德的本质进行逻辑上的划分(如一般和特殊、内在和外在、一级或二级等)?每个逻辑层次上应该包含哪些要素或属性,它们之间的关系又是如何等等,正如罗国杰在1985年的《我国伦理学的现状与展望》一文中所言:“对于伦理学的一些重大问题,如道德的本质和社会作用……等,还没来得及进行深入的讨论,有的虽引起了争论,但成果不明显,有些问题,还只是在表面上兜圈子。”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有关道德本质问题的研究从一开始便存在着理论出发点上的分歧,这种分歧集中体现在“是从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之间的辩证关系出发去认识道的本质”,还是从“人性与道德的关系入手去认识道德的本质”上。往后,我们将会看到这一理论立场上的分歧不仅直接导致了下文将要重点引述的一场大规模的争论,而且这一分歧所带来的潜移默化的学术影响仍然留存至今。
(三)20世纪80年代后期至90年代初:道德本质的规范性与主体性之争
这段历史在新中国道德本质问题的研究历程中极为重要。80年代初,理论界有一场关于人道主义和异化问题的大讨论。以王若水为代表的一批学者认为,在国内以往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中,对“人的问题”的探讨是没有多少地位和空间的。而实际上马克思主义也是一种以“现实的、社会的、实践的”人出发的人道主义,从而“人是马克思主义的出发点”。
这股人道主义思潮在当时的理论界波及甚广,影响甚大,伦理学界也身在其中。1986年,肖雪慧在《光明日报》上发表题为《人的主体性是一切道德活动的出发点》(下称肖文)一文。是年,夏伟东在《哲学研究》上撰文《略论道德的本质——兼与肖雪慧同志商榷》(下称夏文)。至此,一场有关道德本质问题的大讨论拉开了序幕。今天看来,在道德本质问题上,这场争论是迄今为止参与者最多、讨论时间最长的一次大规模的学术争鸣,它对马克思主义道德本质论的深化和发展是意义深远的。
肖文认为,“道德产生于人的需要,可是这种需要却包含着并不总是一致的两个方面。一方面,道德产生于协调社群体内部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整体之间相互关系的需要,另一方面又产生于人自我肯定自我发展的需要。”肖文认为在当时现行的教科书中,“道德往往被理解成原则规范的集合体,理解为社会驯服人的手段,理解为经济力量借以自我表现的工具。在道德生活中,人似乎仅仅是接受现成道德规范的被动客体。”尽管“视道德为约束人的力量的看法,并非没有道理”,然而,“人不是机械接受道德准则的被动客体,而是作为道德的创造者和体现者的积极的主体。人的主体性是一切道德活动的原动力。”因此,“道德从本质上说,是人的需要和人的生命活动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就肖文“道德从本质上说,是人的需要和人的生命活动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这一论断,夏文针锋相对地指出,“道德从一开始就是一种调整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矛盾关系的行为规范。”夏文认为,“肖文的出发点是个人与社会矛盾的完全消失,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矛盾的完全消失。这是肖文认为道德并不需要作为什么规范来约束个人行为的原因所在。”但真正的出发点却应该是“反映个人与社会的客观矛盾和追求矛盾统一的活动”,“无论过去、现在还是将来,都不曾出现也不会出现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毫无矛盾的理想社会”。由此,“道德的本质就在于既要注重于个人的发展和个人利益的满足,更要注重于社会的发展和集体利益的实现。”尽管“优先保障社会的发展和集体利益的实现,宗旨还是落脚于作为社会和集体的各个成员的具体人之上”,但“个人的发展,个人利益的满足,其根据只能从社会、从集体中去找”。因此道德的崇高性、尊严和价值就在于“道德是集体利益的维护者”,道德的原本用意就在于“公开声明个人对社会或多或少的自我牺牲”,只是这种牺牲应朝向“更合理、更有价值、也更合乎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有机统一的方向发展”。所以,“道德原本就具有规范和约束的属性。”
时隔一年,作为回应,肖雪慧在《哲学研究》上发表了《“道德本质在于约束性”驳论——答夏伟东同志》。同样是援引自马恩的著作,文章依然坚持认为,“千百年来客观存在着道德的协调性因素和进取性因素”,“道德的协调性因素”是“调节人与人、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社会需要而产生的”,而“道德的进取性因素”则是“人们改造客观世界以及肯定和发展自身的需要产生的”。但是,肖文所坚持的却是“道德的约束性只应有从属的性质,道德作为人肯定、发展自己的一种特殊形式的这一面才是本质的方面”
。两相比较,不难看出,夏文和肖文都不否认道德在本质含义上的规范性特质和主体性特质。从这一点来说,许多参与讨论的文章批评两者要么是“片面强调道德本质的规范性一面”,要么是“片面强调道德本质的主体性一面”,是有失公允的。实质上,争论的分歧在于,在道德本质的“规范性特质”和“主体性特质”中,谁更具有本质含义上的“第一性”?进一步地说,后来许多评论者认为两者是在“非辩证地”看待道德本质问题,从而呼吁“统一”道德本质的规范特质和主体特质,这种说法也是似是而非的。其实,两者并没有所谓“辩证不辩证的问题”,关键是他们在道德本质问题上的理论出发点是不同的。夏文的理论出发点是“社会历史本质——规范本质——主体本质”,其中,规范本质是“社会历史本质”和“主体本质”之间辩证运动的中介和中间环节,是一种辩证的“斡旋”(夏文语)。而肖文的出发点则是“主体本质(从人的需要出发)——社会规范(从社会需要出发)——发展了的主体本质”,其中,社会规范是主体本质辩证发展过程的中介和中间环节。显而易见,不是两者不辩证,而是出发点不同。对此,罗国杰在1991年发表的《十年来伦理学的回顾与展望》一文中,在谈及这场争论的实质时,曾一语中的地指出:“我认为,并不能单纯地就道德的这两种属性来定义道德的本质,甚至不能单纯地就这两种属性来谈论这两种属性本身,也不能认为,只要将二者简单地或机械地结合起来,道德的本质问题就解决了。其实问题没有这么简单,这里必须首先解决一个出发点问题,解决一个前提问题。”这种出发点和前提就是“是从社会关系、经济关系、利益关系的角度出发”,还是“从抽象的人的需要出发”。
从1986年至20世纪90年代初,围绕着道德本质的规范性和主体性之争,伦理学界对道德本质的诸多理论问题展开了热烈的探讨,提出了各自不同的道德本质观。
当时争议的焦点是:(1)如何打通道德本质的“规范性特质”和“主体性特质”?(2)道德的一般本质和特殊本质或称一级本质和二级本质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3)究竟什么是道德的特殊本质?
肖群忠认为,道德本质的规范性和主体性两者应该是辩证统一的,而道德作为实践精神的把握世界的方式是两者统一的基础,因此,除了道德作为社会意识形态的一般本质外,道德的特殊本质也就是实践精神的把握世界的方式。
王泽应认为,道德的真正本质是主体性(包括群体主体性和个人主体性)的集中表现的确证,是主体规约和完善自身的社会工具和社会形式。“规范约束性与发展完善性的有机统一构成了群体道德本质的实质内容”,而“个人道德自由与道德自制的辩证统一则是个体道德的本质表现”。
黄伟合认为,“服务于人的需要而产生的并受动于社会历史条件的行为规则”是道德的一般本质,而道德的特殊本质在于“道德所独具的作为认识理性与实践理性相统一、他律与自律相统一、现实性与理想性相统一的特性”
。谢洪恩认为,夏文把规范性说成是道德的本质不足以和其他规范相区别,而肖文把道德说成是人肯定、发展自己的一种特殊形式,也只是在说道德的一种功能,而非道德的特殊本质,他认为道德“是人以善恶观念来把握世界和把握自己的一种‘实践—精神’方式”
。乔法容、王昕杰认为,“和谐是善的最高表现”,因其主体在道德活动中以社会上诸种利益关系所形成的善恶意识和观念进行社会关系的调节是“道德自身内在的矛盾”,因此,道德的本质就是“主体通过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包括他人利益和集团利益)关系的调节,有目的地创造和维护社会关系和谐的一种实践精神”
。罗若山认为,“道德的规范性是以主体性形式表现出来的规范性”“人在道德活动的主体性是道德现实生命力的体现”“社会主义道德更强调人对社会的自我适应、自我调节以及自我克制”,因此,“主体性是道德的本质。”
胡承槐认为,道德本质的规定性在于“(1)道德作为一种精神力量,它处于社会结构网络系统的最表层,其一系列原则、规范和标准,是特定历史的社会物质生活过程的观念反映,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过程的历史状况;(2)道德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是因斡旋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个人利益与共同利益、普遍利益之间矛盾关系的需要而产生的,并因这一矛盾关系的历史性变迁而发生相应的震荡和变迁;(3)道德与政治、法律、宗教等等互相配合,又互相分工,各自以自身特有的作用方式在自己特有的作用力范围之内调整或维系人们相互间的利益关系”
。
除了上述专门论有道德本质的文献外,还有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史论、综述、评介、译介类文献,如罗若山在1986年发表的《西方伦理思想史上的道德本质问题——兼论西方伦理思想发展主线》一文,用感性主义人性论和理性主义人性论之间的历史争斗来勾勒西方伦理思想发展的主线,认为最后是马克思、恩格斯科学地总结出了“道德是现实社会活动中的人的社会关系,主要是社会经济关系的产物”
。朱贻庭、黄伟合在1989年发表的《道德本体论与道德工具论——中西传统伦理文化关于道德本质认识之差异》一文,以“一级本质”的道德为基点,经过对中西方传统伦理文化的比较,认为“道德本体论是中国伦理学传统的主流”,而“道德工具论则是西方伦理学传统的主脉”。“道德本体论视道德为宇宙之本体,视人为道德之工具,强调道义的至上性与超功利主义。与之相对立,道德工具论在人与道德的关系上,确立人的中心地位;在历史与道德的关系上,坚持历史本位主义,肯定道德作出适度妥协的合理性”。
在许启贤主编的《伦理学研究初探》中,第四章第三节专门综述了“关于道德主体性和道德本质问题”的争论,并把争论的立场概括为三方:主体性一方规范性和约束性一方、规范性和主体性统一一方。
周中之的《“道德与人的主体性理论”观点综述》一文专门针对肖雪慧与夏伟东、尹继佐和罗若山之间的争论观点对“主体性理论”作了综述。
金可溪在1992年发表的《从道德的阶级本质观到全人类本质观》一文中,介绍了从俄国十月革命成功到苏联解体的这段时间内,苏联哲学界道德本质观上的历史演变,其过程是:“从1920年到1959年,苏联坚持道德的阶级本质观,批判和否定道德的全人类性本质;从1960年到1985年,苏联主张道德的阶级本性和全人类本性的辩证统一观,认为道德的阶级本质是基本的、主要的,全人类本质是次要的、从属的;而在1985年以后,则批判与否认道德的阶级本质观,宣扬道德本质上是全人类性的。”并指出,“道德本质观的演变是社会意识形式演变的表现之一”。
在这些研究成果中,有两部重要的著作,可以被看作是对这些争论的阶段性总结。一部是由罗国杰主编的教材《伦理学》,另一部是夏伟东的专著《道德本质论》。前者自出版以来就一直是伦理学界的权威教科书,经久不衰,而后者也堪称迄今为止研究马克思主义道德本质理论最系统、最全面的一部学术专著。《伦理学》把道德的本质区分为一般本质和特殊本质。一般本质是道德的社会本质,“是一种受经济基础决定的社会意识形态和上层建筑”,特殊本质即道德的规范本质,“是一种特殊的规范调节体系”。其特殊性就在于它是“非制度化的规范”、“非强制性的规范”以及“内化的规范”。除了这两者外,道德还是一种实践精神,“是人类把握世界的特殊方式,是人类完善发展自身的活动”
。总的来说,书中对道德本质的阐释遵循的是这样一种逻辑思路:首先,以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这一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给道德本质“定性”,从而奠定其一般本质;其次,在社会意识形式中,与政治的、法律的等具有规范性质的政治上层建筑的区分规定了道德的特殊本质,即特殊的规范调节方式;最后,与科学、艺术等具有精神特质的思想上层建筑的区分指出了更为特殊的本质,也就是“实践—精神”的方式。不难看出,在《伦理学》中,对道德本质的认识已经有了一个结构清晰且基本成型的构架。不过,作为一本教科书,《伦理学》或许只能提供大致的思路和框架,而许多内在的理论关节还是由《道德本质论》来阐发的。从理论立场上说,《道德本质论》与《伦理学》是一致的。它对道德的本质作出了外在根据和内在根据之分。外在根据即道德的社会历史本质,内在根据则是道德的规范本质和主体本质。与《伦理学》在表述结构上有所不同的是,主体本质被“名正言顺”地写进了道德本质理论,而且诸如“人的需要”“人性”“主体”“主体性”也大量出现在章节内容中。不过,与绝大多数强调道德主体本质是道德“真正”本质或“第一”本质的立场所不同的是,《道德本质论》对道德本质中所涉及的主体性范畴都作出了具有“社会历史属性”的论证。《道德本质论》认为,规范本身是“一种客观的社会要求和人们的主观意识相统一的结果”,道德规范的客观性内容来源于规范得以存在的客观的社会基础,而道德规范的主观性内容,则是道德主体以主体的方式在把握社会客观基础的基础上形成的。这样一来,道德规范在本质上也就是“这种主客观因素相统一而成的”。从而,无论是社会历史因素的变化,还是主体因素的变动,从道德上讲,它们都必须以规范的形式表现出来,并通过规范的功能和作用产生影响。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才有所谓道德规范是社会历史因素和主体因素之间“斡旋”的结果。
可以说,《道德本质论》深入地解释了道德各级本质之间的关联及其互动规律,对深化马克思主义的道德本质理论作出了突出的贡献,其中所得出的一些基本观点和基本结论也逐渐被看作是我国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在道德本质问题上的权威立场。
90年代初期往后,这场争论的热度逐渐式微,对道德本质问题的探讨至此也告了一个段落。在1994年的《伦理学新论》一书中,万俊人曾对这一时期的伦理学研究总结道:“八十年代以来的伦理学发展是现代中国马克思主义伦理观的系统化延伸”,它与以往各期的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不同之处在于:其一,“不限于某些原则结论的宣传和论证,而是进一步系统化、体系化”。其二,“根据中国现代化社会实际的迅速变化不断更新和丰富自身”,从而是“逐渐臻于成熟”。
从总体上说,这一评价基本上是符合事实的、中肯的。可以说,自新中国成立至90年代初,就道德本质问题而言,尽管绝大多数的研究都声称是以马克思主义为理论基础和出发点,形式上也主要是依据经典作家的文献,但从实质上讲,由于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一些基本问题各有各的理解,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认识程度也各有不同,由此也就在实际上形成了马克思主义道德本质理论上的不同派别,从而,这场争论不仅是一次极为有益的学术交流和思想碰撞,同时也促成了我们姑且可以称作马克思主义道德本质理论上的“正统派”和“非主流派”。后者和人道主义的马克思主义有着一衣带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说,“非主流派”中有些论及“人的需要”、“人性”、“人道主义”和“主体性”的观点基本上还是马克思主义的,但有些其实已经和“马克思主义性质”渐行渐远了。至此往后,道德本质研究的理论属性就并非只定于“马克思主义”之一尊了,状况可谓是“非主流派”层出不穷,但“正统派”却权威犹在。
(四)90年代中期到21世纪初:多流向的道德本质研究路径
如果大致浏览一下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伦理学文献,我们或许不难发现,在道德本质问题的表述方式上,除了我们耳熟能详的“意识形态”“行为规范”“实践精神”之外,还出现了一套新的话语体系,扳指细数,大致有这样四个高频出现的关键词:“存在方式”“价值本体”“应当”“文化”。在话语体系发生转变的背后往往是理论范式的转型或理论立场的转向。
从一定程度上讲,这表明道德本质的研究路径实际上已朝多个方向发展。据此,我们概称为“多流向的道德本质研究路径”。总的来说,这里讲的“多流向”主要指三种情况:(1)依然坚持从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去研究道德本质问题;(2)以西方伦理学的知识派系和理论立场去研究道德本质问题;(3)徘徊在伦理学的西学立场和马克思主义立场之间,或有新意、或有迷茫地去研究道德本质问题。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道德本质问题研究中,“人”的地位被显著地提高了,相应地,人道主义立场和个人主义方法也逐渐盛行起来。
在《人为什么要有道德?》一文中,万俊人认为,道德的价值意义在于其价值的存在论暨本体论特征。“道德地存在或有道德地生活本身就是文明人类的生存方式和生活方式。”“道德是人类文化的精神内核。人性的文化特质和文化的价值取向决定了道德必定成为人类自身的内在目的之一,甚至是最为重要的内在目的。通过自身的道德实践和人格美德成就来实现自身的文化特性,并展示自我的文化价值和文化价值境界,不仅是作为精神理想的,而且也是作为实际达成的人生价值境界。人在充分展示其人格魅力和道德潜能的同时,展示了自己的人性,使其成为一种道德人生或美德人生的化身。”
又如杨国荣认为,“道德既是人存在的方式,同时也为这种存在(人自身的存在)提供了某种担保。就其内在关系而言,善何以必要与存在(人的存在)如何可能两重提问之间很难截然加以分离;二者的这种相关性,也决定了对前一问题的思考,无法离开伦理学与本体论相统一的视域。历史地看,人的存在包含着类(社会)与个体两重向度,通过在类的层面制约生活秩序、社会整合、体制系统,以及在个体之维作用于自我的统一和境界的提升,道德从社会系统中的一个侧面,为走向具体、真实、自由的存在提供了某种前提,正是在这一过程中,善何以必要的问题同时获得了历史的解答”
。
再如高兆明认为,“1.道德是人类对世界的特殊把握方式,道德作为人的应然存在方式,是理性对人及其存在的反思性把握……所谓道德是对人及其存在的反思性把握,是指道德是对存在的反映,不过这种反映有特殊的样式,它是评价性反映。2.道德是社会的特殊规范方式。人类为何要反思性把握自身存在的特质?这就在于人类要求发挥其主体性功能,以应然的方式能动地安排协调与规范自己的日常生活。3.应当从主体及其存在方式的角度认识道德,应当把握它是人的存在方式或智慧生活方式这一实质性内容”。
有些学者依然遵循着“道德是社会意识形态”的理论立场去理解道德的本质。宋希仁认为,“道德是一种精神,是社会的、个人的意识和观念形式。道德是通过人的意识而存在的,社会意识是道德存在的基本形态。”“道德作为一种社会精神,表现为道德主体的主观性、特殊性、个体性的德,同时又是客观的伦理关系和法则,具有客观性、普遍性、社会性。道德作为精神的东西,是社会存在的反映,相对于社会经济关系而言,是属于上层建筑范畴的意识形态。”道德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
唐凯麟认为,“既然人把个人利益和社会共同利益的需要内在地具于一身,他就必须始终面对这两重利益之间的相互关系问题,形成调节和处理它们相互关系的客观需要。道德就是在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下对这种客观必然性的有意识地把握,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价值形态。”所以,“道德是人的一种特殊的社会规定性,是社会的一种特殊的人的价值观念。道德既是社会调节的一种特殊手段,又是人实现自身统一、精神完善的一种特殊方式,它始终植根在人和社会不可分割的联系中,是一种特殊的社会价值形态”。
章海山认为,道德是“一种社会现象”“一种社会意识形态”“一种价值体系”。首先,“道德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反映了人们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伦理关系。”“人与自然、个人与社会、人与人和人与自身之间客观上存在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伦理关系,道德反映这些关系,协调和发展这些关系。”其次,“道德又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作为一种精神现象、观念形态出现,它归根到底由社会存在决定。”最后,“道德的本质将是规范性和自我完善性的统一”。“道德制约人们的过程与人们自觉遵守规范的意识觉醒过程相一致”。
杨宗元在《关于道德本质问题的探讨》一文中进一步阐发了马克思主义的道德本质论。值得一提的是,文章在“道德与需要”“道德的主体性和规范性”“道德的他律性与自律性”这三个与道德本质问题息息相关的关键点上,依据对经典作家客观公允的文本解读,澄清了学界在引用经典作家文本论述道德本质时的误解。如“任何人如果不同时为了自己的某种需要和为了这种需要的器官而做事,他就什么也不能做”和“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等。文章的结论认为“马克思恩格斯从社会经济关系中寻找道德的本质规定,认为道德是物质关系的产物;作为特殊的社会意识形式,道德从实践精神的角度把握世界,道德的规范性和主体性密不可分”。
有些学者并不同意把道德的本质说成是社会意识形态。肖群忠认为,“道德并不仅仅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而是在阶级社会中主要发挥了社会意识形态的社会功能。”“道德是主体基于自身人性完善和社会关系完善的需要而在人类现实生活中创造出来的一种文化价值观念、规范及其实践活动。”文化性、价值性、应然性、实践性是道德的特点。
还有学者从理性的“应当”角度来看待道德的本质,如葛晨虹认为,“人类的世界和自然的世界不同,在这里有许多种甚至是无数种可能性,需要人类利用理性智慧去权衡,去判断,并作出符合人类善与美的理想的明智选择。道德在其本质上就是这样一种代表价值判断和选择的人类理性智慧。”因此,“道德不仅仅是一种人的德性品质的规定,也不仅仅是一种和其他社会规范并列的道德视角的规范。作为人类的理性,它是一种关于人类应当怎样的智慧。这种理性智慧表达并设定自然、社会、人等整个人类世界的合理性及其‘应当’。”
还有些学者对道德的本质问题另有说法,如王海明认为,“道德的起源和目的是他律的。道德起源于道德之外的他物:直接源于社会、经济和科教的存在发展需要,最终源于每个人的个人利益需要;目的在于保障道德之外的他物:直接目的是为了保障社会、经济和科教的存在发展,最终目的是为了增进每个人的个人利益”,由于“道德规则无不压抑欲望,侵犯自由、损害自我利益——只不过,道德规则所要求的境界越高,对自己的自由和欲望等利益的侵犯便越重;道德规则所要求的境界越低,对自己的自由和欲望等利益的侵犯便越轻”,所以,道德不是自律的,而是他律的,道德的本性则是“一种必要的恶”。
总体上看,突出地强调“人性”尺度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道德本质问题研究中的一股潮流。但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人性”在很大程度上并不同于早期谈及的“人性”。早期对“人性”的理解一般是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之合题。从这个意义上说,如果想从“人性”出发论说道德的主体本质是首要本质的话,那么就会有这样两种情况:(1)如果以人性的社会属性为道德的根源,那么结果势必会得出道德的规范本质是首要本质的结论;(2)如果不以人的社会属性为道德的根源,那么结果又势必会把欲望、本能、需要这样的自然属性当作道德的本质来源。而在这一阶段的研究中,对“人性”的界定往往多以存在和价值的本体论为基础和规定,这样一来,如果道德已然成为人的存在的“体”之一维,那么道德的本质及其道德之“用”也就不难说明了。从而,人的存在的自身的目的性就会赋予道德存在的目的性及合法性。不过问题是,要对人的存在与道德的关系作出本体论意义上的阐释,还需对人的存在作出进一步的说明,归结为一个问题便是:什么使人存在?就这一问题而言,用人的存在来界说道德的本质,似乎还需更为深入地探究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