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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的终极价值

认罪认罚可以导致从宽,这是它的显见价值,也是一般人对认罪认罚的期待和理解。从宽是一种鼓励和吸引,可以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这种更加精简的诉讼方式,从而减少二审、重审和再审等程序反复,提高司法效率和办案质量。

在刑罚从宽的同时,还可以在羁押措施上体现程序从宽,甚至可以考虑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以进一步减少短期自由刑的危害,帮助犯罪嫌疑人尽早复归社会。

上面提到的都是从宽,很多人也会将认罪认罚与从宽捆绑在一起,而且官方的文件中也始终将两者连在一起称之为“认罪认罚从宽”,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因为认罪认罚并非“必然”从宽,只是“可以”从宽。

有时候即使认罪认罚也从宽不了,比如罪大恶极,需要处以极刑的,就没法从宽。有些时候到了刑档了,不认罚是10年,认罚也只能是10年,一般法院也很少会层报最高法院在法定刑以下量刑。

好像认罪认罚这项制度就没有什么用了。

有些司法人员借此对认罪认罚提出质疑,认为认罪认罚有局限性。还有些司法人员,因为无法从宽,就干脆不再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不再签具结书,不按照认罪认罚的方式审理,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指控事实、自愿接受处罚的态度于不顾。

这也暴露了一种司法功利主义,误认为认罪认罚只是功利地获取从宽处罚的一种方式,如果无法获取从宽结果,认罪认罚就完全失去了意义。

好像认罪认罚与从宽只是一种交换关系,如果换不到从宽,认罪认罚就没有意义了,这是一种非常狭隘的理解。事实上,很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并没有这么功利,并没有说认罪认罚就一定要获得从宽,如果从宽不了,就不认了。

很多嫌疑人还是真诚地愿意接受处罚,至于从宽幅度甚至是否从宽,并不是他们唯一的考量。

这是因为在从宽之外,认罪认罚还有更深层次的终极价值。

1.忏悔

在宗教信仰中,忏悔是一件很重要的、带有仪式感的事情,比如将自己的罪行讲出来是为了得到宽恕。其实从心理上而言,这也是一种解脱。

因为每个人心中都有自己的道德律令,不需要司法机关追究,他自己也无时无刻不在谴责自己。因为犯没犯罪他们自己最清楚。

很多犯罪都是自然犯,像杀人、抢劫、强奸这些犯罪的历史,几乎与人类社会一样古老。对这些行为的认识和评价,不需要记录在法律文本中,它们早已融入了伦理道德体系之中,并成为人们的潜意识。

每个人都知道这就是犯罪,刑法规定中相当大的比例就是关于这种自然犯的,人们对这种行为的违法性都非常清楚,只要自己干了,自己就先给自己定罪了。

虽然也试图找一些借口开脱,但是往往得不到潜意识的原谅。所以即使很多年过去了,有些人还会因此做噩梦,在噩梦中罪行会重演,自己会受到惩罚,这种惩罚有时如同地狱般阴森可怕。

所以很多年后当侦查人员找到他们的时候,这些人反而会有一种解脱感,有时候甚至会说:你们终于找到我了!这样的人往往在最初的供述中会和盘托出,然后会有一种如释重负的感觉,因为诉讼程序对他们来说就是真实惩罚的开始,现实的惩罚会减轻内心的惩罚,让内心重归平静。

所以认罪认罚对犯罪的人也是一种忏悔和精神解脱。不仅把事情说出来,而且坦然接受司法机关对自己的惩处,他们心里的想法就是:这是我罪有应得的,这是报应。

认罪认罚之后,对自己也就有了交代,对当年的罪行已经付出了代价,所以内心也无须再进行自我折磨了,这是一种与内心和解的过程。

对于道德感比较强、心理压力比较大的人,如果长期无法忏悔,精神甚至都有可能被压垮,导致精神失常和崩溃。

因此,认罪认罚对于这些人实际上是一种解脱的机会,这本身就非常有意义,是否从宽并不会产生根本性的影响。而那些计较如何从宽的人,往往还没有彻底地放下,还只是对接受惩罚怀有一种侥幸的心理。

那些固执地以为,没有从宽就不是认罪认罚的司法人员也没有真正理解这项制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内心的重要意义。

认罪认罚是以司法机关的名义承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忏悔,是一种官方的正式认可,只要司法机关认可了,精神解脱的效果就实现了,认可才是关键,从宽并不是关键。

2.善意

除了忏悔,认罪认罚的态度也是在释放善意,表明自己不是天生的坏人。

这也是忏悔本身的意义,表明自己心中还有道德律令,还能够认识到罪行,与那些冥顽不化,甚至从犯罪中得到快感的人是不同的。

认罪认罚是一个公开的机会,能够宣示出这些内心的道德主张:虽然犯了罪,但还是极力想做一个诚实的人、敢作敢当的人、知羞耻的人,也就是在道德上仍然还有要求的人。

不能因为一个人犯了罪,就将他一棍子打死,完全无视这些善意的态度和表达,不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任何改恶从善的机会。

这种拒绝和排斥,是在法律审判之外,再进行一轮道德审判。这是司法官自身的道德优越感在作祟,通过否定别人,来展现自己的优越。通过不给别人展现善意的机会,来体现自己的疾恶如仇。

这就完全背离了认罪认罚和司法的本质。司法的功能不仅是惩罚,更在于让人心服口服,进而产生对法律的敬畏。认罪认罚就是心服口服,就是通过自己的行为展现对法律的敬畏,就是司法效果的最好体现。

认罪认罚也对司法的功能有着良好的展示作用:通过现身说法,体现司法的公正性,让其他公民更加敬畏法律、信服司法机关,从而强化对法律的信仰,遵纪守法,促进社会的良性运转。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认罪认罚过程中所展现的善意,就是认罪认罚的最大收获,因为法律的目的不仅仅是隔离和消灭,最终目的还是使犯罪人复归于社会。这份善意的展示和承接,正是复归和融合的开始。

这份善意是双向的,既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善意宣誓,也有从宽的善意回馈,即使无法从宽,也有对善意的认可和接受,只要我们能够接受这份善意,它的力量就会在社会网络中产生涟漪。比如影响狱友,让他们也及早认罪认罚;让亲友意识到家人没有受到冤枉;让被害人感到一丝宽慰;让公众感受到司法的公正;甚至让在逃的人及早归案。

这份善意的表达,在不以从宽作为回馈的时候就更加显得真诚和珍贵,更是应该给予充分的肯定和珍惜,而不是完全不予认可,那样就浪费了一次善意。虽然认罪认罚的善意不一定会得到从宽的实际鼓励,但嫌疑人还是可以从狱警的态度、狱友的态度、司法人员的态度、被害人的态度、家人的态度甚至公众的态度中感受到尊重,即使仍然要面对死刑,等待死刑这个过程也会让自己好受一点,这对作为社会动物的人来说是十分重要的。

3.弥合

真诚的歉意、忏悔,尽其所能的赔偿,即使被害人及其家属仍然不能原谅和释怀,也不是完全没有意义的,这要比狡辩、不屑,甚至倒打一耙要强得多。

这是社会关系修复和弥合的开始,所谓杀人不过头点地。被害人会想,犯罪的人接受了应有的惩罚,他忏悔了、道歉了,因此内心仇恨的火焰好像也就没有那么炙热了。

希望看到的报应兑现了,犯罪人的态度甚至超出了预期,还能说什么呢?司法机关替自己伸张了正义,这个事就翻篇儿吧,还是得继续生活。

当然也还有部分的被害人,秉持以眼还眼、以命偿命的血亲复仇心态,还不能完全平静。但这是现代社会,暴力就是被国家垄断的,而且少杀慎杀是趋势,不是每个杀人犯都要被执行死刑,刑罚不是按照个别人的价值观设立的。

他们的不满意并不是对被告人的态度不满意,而是对现代刑事制度不满意。

认罪认罚和司法制度无法迁就这种不满意,因为这是感性的偏见对理性制度的不满意。

即使如此,真诚的认罪认罚所释放的善意和悔意也还是会对极端的情绪有抚慰作用的。在法庭审判上,面对过激的言语和愤怒的谴责,被告人始终都能诚恳和谦卑地回应,即使再不满的被害人也都会或多或少地感到一些抚慰。而这个抚慰,是刑罚和司法程序无法替代的。

4.平等

对重罪的人,甚至罪大恶极的人也能够适用认罪认罚,才能真正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才能让人相信认罪认罚是一个基本的法律原则,对它的接受和认可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司法机关是不能随意剥夺的,只有这样法律才能真正让人信服。

不能为了追求死刑的结果,就任意剥夺认罪认罚的适用,何况在被告人也能够接受死刑结果的情况下,就更没有任何理由拒绝,这种拒绝不仅是在追求极刑,也是在追求对被告人的道德审判和羞辱。这就不是拒绝认罪认罚,而是拒绝被告人忏悔和展示善意的机会,而这并不是法治思维。

认罪认罚并不是司法机关的恩赐,它是法律以制度形式接受忏悔和善意,对每个人都适用,才能让每个人都相信。

法治绝不是对一部分人讲,而对另一部分人不讲;不是想讲就讲,不想讲就不讲;不是有时候讲有时候就不讲,有些事讲有些事就不讲。这些都不是真正的法治。

法治的本质中包含了无差别性、平等性和彻底性。

认罪认罚中的平等,就是法律的平等。认罪认罚无禁区,其实是法治的无禁区。

只有没有禁区的法治才是真正的法治。 mvf9dz73ltgSnEk6oG5Vg3MaDGHnf4X28uckufcqe9aSbn2M2h7x4b63PIHj2gU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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