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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认罪认罚需要效率与公正的双循环

不管是否愿意承认和接受,认罪认罚对中国司法制度都在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虽然刑事诉讼法中涉及的认罪认罚条文并不多,但它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伴随着检察机关的有力推动,已经得到普遍适用。本书截稿时,全国的认罪认罚适用率已经达到85%,更不要说经过努力而最终没有成功适用的案件,几乎所有的案件都在尝试适用这项制度。所以无论从深度还是广度来看,认罪认罚都是几十年来推进得最为深远的一项诉讼制度。

这项制度从速裁程序开始,是第一个以立法试点的方式进行的一项改革,这和以往在法律框架之外进行“先行先试”有着本质的不同,在推进之初就严格地确保其在法律框架下进行。从2014年的“速裁程序试点”,到2016年的“认罪认罚试点”,再到2018年的纳入立法,到如今已经有七个年头。可以说其经历了相当长时间的立法试验,在最高权力机关的授权下,司法体系进行了极为审慎的推动,这也开辟了中国司法改革制度的先河。

立法机关的审慎态度,自然是因为这项制度关系重大,涉及当事人的切身权利,涉及对刑事诉讼制度格局的一些微调。认罪认罚的本质是以放弃审判程序的完整性为代价来获取从宽待遇,这看似与庭审实质化的要求相悖,但确是庭审实质化的务实解决路径。因为显然,案件不可能不分轻重难易进行同样化处理,这样既不现实,也不公正。长久以来,我们的庭审实质化不彰,就是因为繁案不繁,简案不简,不管案件大小出庭一律半天,看起来公平,实质上不公平;看起来都一视同仁地庭审实质化,其实根本没有体现庭审实质化的精髓,而且也违背了诉讼经济的基本原则。没有根据案件的难度系数和复杂程度配置相应的司法资源,这反而不利于司法效益的最大化。

我们不得不承认,司法资源是有限的,必须让资源花在刀刃上。慢是建立在快的基础之上的,这是法治成本的辩证法,也是基本的司法规律。认罪认罚制度就是按照司法规律办事的产物,是承认司法资源的有限性、案件难度的差异性、司法资源应该按照案件难易程度进行优化配置的理性司法进路。

正因此,认罪认罚制度,包括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速裁程序,都采取了一系列的程序简化措施,当然这种简化也必然要给予嫌疑人、被告人以从宽的制度性激励才能保证制度拥有内生性的动力,从而可以长期稳定运行。

但是在程序简化的过程中,又要特别地保证嫌疑人的自愿性,从而避免制度的错误适用,这个自愿性也通过法律帮助、具结书、自愿性审核等一系列机制作为保障。当然,最为重要的还是嫌疑人的选择权,也就是可以随时切换到普通程序进行充分审理的权利。而这种充分审理一定是以审判为中心的,是庭审实质化的,如果嫌疑人是违心地认罪,是被冤枉的,一定要能够审得出来。所以认罪认罚是以庭审实质化为后盾的,如果申请普通程序只能被适用更严重的刑罚,而不能审出案件的真正问题,那嫌疑人就没有真正的选择权。

所以认罪认罚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相辅相成、互为表里的。认罪认罚为庭审实质化争取到了时间,让简单案件更快处理,就意味着给复杂疑难案件争取到了时间;而庭审实质化的有效展开,又能够让嫌疑人心中有选择的自信,在这种自信的驱使下,能够保障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和自愿性,进而形成一种良性循环。

但是如果认罪认罚争取到的时间,没有被好好利用,比如:应该实质化的庭审依然没有得到实质化的对待;将精力耗费在简单案件的量刑话语权分配上,而不是落实《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的“量刑建议一般应当采纳”的原则;尤其是尽量想办法不采纳量刑建议,最后的结果就是大家都很累。检察官耗费了大量时间完成认罪认罚,提出确定刑的量刑建议,但是法官同样耗费大量时间找理由不想采纳量刑建议。那样的话,不但认罪认罚节约时间、提高效率的目标没有实现,而且庭审实质化所要求的繁案精办细办的原则也无法得到体现,在复杂疑难案件中发现问题,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效果也没有体现出来。近二十年来无罪判决数量的持续下降就是证明。

认罪认罚是一个双循环:一方面是诉讼成本效率的循环,这个通过以检察机关为主导的持续投入,某种意义上基本实现了;另一方面是公正的循环,就是利用节约出来的司法资源做更多的事,主要就是在庭审实质化上做更多的事,这还没有完全实现,主要是因为以审判为中心的中心点对这个问题还没有充分的重视。

认罪认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了许许多多的问题,根本的还是这个双循环只走了一个循环。我们经常批评的律师参与实质化程度不高,认罪认罚质量存在隐忧等现象,从表面看是认罪认罚推广过程不规范、不完善造成的,究其本质还是庭审实质化是否过硬,案件的问题在普通程序的审理中能否得到充分重视的问题。

如果在普通程序中案件的问题也得不到重视,那谁还会对所谓的充分审理感兴趣呢?比如证人出庭在普通程序也实现不了的话,那又与简易程序有什么差别呢?如果在一些复杂案件中法官的判决往往比检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议还重的话,那谁还敢在法庭上多说什么呢?如果多说什么都不敢,那还何谈以审判为中心?如果庭审本身都对实质化不感兴趣,认为这是多此一举,连量刑多少、是否适用缓刑都要经过内请确定,那为此多留出的时间,又有多大意义呢?

认罪认罚本质上不是利益调整,而是格局调整,是制度性安排,不以任何个人和单位的意愿为转移,因为它的目标不仅在于当下,还在于将来对司法制度而言,这是一次历史性的调整。

所有看起来不变的制度,在认罪认罚背景下都有了新的样貌,无论是办案模式的、职权定位的、司法关系的,还是诉讼程序的,都在发生真实的变革,不仅仅是法律文本的调整,还是经由真实的司法实践发生的真实变化,从而必将影响司法观念、法治观念,进而影响法律文化。

可以说,认罪认罚已经成为刑事案件的从业者绕不开的一堂必修课,无论你在其中的期许是什么,你都不可能回避它。

而我的期待就是效率与公正的双循环,这也是贯穿本书的主题。

刘哲
2021年6月14日于西直门 vR28vN3uYlgK2Ql6yWYbQtqSwbGHNb5UAhYzT03DhnA37PTe07e15cGsWmH+X11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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