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会典》九四《有司祀典下》收有当时官颁府州县官祭厉文一道,其文曰:
凡我一府境内人民,倘有忤逆不孝、不敬六亲者,有奸盗诈伪、不畏公法者,有拗曲作直、欺压良善者,有躲避差徭、靠损贫户者,似此顽恶奸邪不良之徒,神必报于城隍,发露其事,使遭官府,轻则笞决杖断,不得号为良民,重则徒、流、绞、斩,不得生还乡里。若事未发露,必遭阴谴,使举家并染瘟疫,六畜田蚕不利。如有孝顺父母、和睦亲族、畏惧官府、遵守礼法、不作非为、良善正直之人,神必达之城隍,阴加护佑,使其家道安和,农事顺序,父母妻子保守乡里。我等阖府官吏等,如有上欺朝廷、下枉良善、贪财作弊、蠹政害民者,灵必无私,一体昭报。
这虽然并不表明一般所谓神判法的存在,但是二者的思想基础不乏相通之处。
今人钱锺书所著《管锥编》,内中“观”字条专论神道设教,旁征博引,论证颇详。钱氏以为《彖》所谓“圣人以神道设教,而天下服矣”乃是古人政理之要言,进而分别其功用为二。魏禧《魏叔子文集》卷一《地狱论》云:“刑赏穷而作《春秋》,笔削穷而说地狱。”魏源《古微堂集》内集卷一《学篇》云:“鬼神之说有益于人心,阴辅王教者甚大;王法显诛所不及者,惟阴教足以慑之。”这是由治人者方面立言的。北宋华镇《云溪居士集》卷一六《蠹论》之三:“使世之刑诛,如报应之说无僭滥而不可侥幸,则小人知畏而无待于报应矣。”文廷式《纯常子枝语》卷二三:“陆象山《语录》云:‘临安四圣观,六月间倾城,士女咸往祷祀。或问:何以致人归向如此?答曰:只是赏罚不明。’余谓政治家当言赏罚,宗教家则言吉凶。赏罚明则行善者吉,作恶者凶,天下晓然,祈祷之事自息矣。”顾炎武《日知录》卷二:“国乱无政,小民有情而不得申,有冤而不得理,于是不得不诉之于神,而诅盟之事起矣。……于是赏罚之柄,乃移之冥漠之中,而蚩蚩之氓,其畏王 ,不如其畏鬼责矣。乃世之君子,犹有所取焉,以辅王政之穷。今日所传地狱之说、感应之书,皆苗民诅盟之余习也。……王政行乎上,而人自不复有求于神,故曰:‘有道之世,其鬼不神。’”这些则是由治于人的方面来说的。治人者有如此的主观愿望,治于人者有这样的客观需求,两方面相合,便有了神道设教这件事情。钱氏云:“神道设教,乃秉政者以民间原有信忌之或足以佐其为治也,因而损益依傍,俗成约定,俾用之倘有效者,而言之差成理,所谓‘文之也’。若遽断鬼神迂怪之谈胥一二‘圣人’之虚构,祭祀苛曲之统佥一二‘君子’所首创,则意过于通,又十八世纪之陈言尔。”这种说法当去事实不远。甚至我们可以进一步说,秉政者也是生活在同一种信仰体系之中的“教民”。
对天地的信仰和对神明的敬畏,确实不只是民间的流行物。就说上面引的那篇明代的祭文,我们可以视之为古人信仰的某种表露,却不可看成一小批无神论者的计谋。事实上,相信神灵、果报、阴谴等,是古人精神世界和世俗生活中至为普遍的现象,其事例广泛见于各种史籍和文学作品。在这种背景之下,我们看到历史上许多关于以梦占、神示等方法断决疑案、捕获罪犯的记载,便不应当觉得奇怪了。
赏罚分明、公正无隐的理想是普遍的,而它不能彻底实现又是必然的。古今的不同,恐怕主要不在于正义得以实现的程度,而在于正义的内容本身以及实现正义的手段。现代人以各种方式来补偿法律在主持正义时的不足,但是绝少宣讲报应的宗教。上古之人笃信神明,竟至以神明裁判为断决疑案最基本的办法。古代中国似乎在此二者之间。一方面,朴素的理性和对人事的关注几乎一开始就占取了支配的地位;另一方面,它并不排斥民众对于天地鬼神的信仰,反而对神明的不可欺和冥冥中的公理有着真诚的信念。于是就有了《明会典》里记录的那种祭文。瞿同祖先生评曰:“祭文中所举的罪或善行,可以说皆是世俗的、法律的,而非宗教的,所侧重的制裁也是法律的,而非宗教的。官府所期望的是罪状的揭发,制裁的部份仍由法律机构来执行,只有在未发露的情形之下才请求鬼神予以阴谴。可以说法律制裁是主体,宗教制裁则居于辅助的地位。” 中国历史上的神道设教,大抵如此。
最后对于“圣人以神道设教,而天下服矣”那句话,我们也许应当这样来理解:圣人并不曾发明或者制造出迷魂药一类东西,他不过是用合宜的方式表达了他那个时代的真理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