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1 防渗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堆浸场场底及库区内周边应形成防渗屏障;
2 防渗材料应适应堆载后地基的变形;
3 防渗材料的抗化学腐蚀、抗老化能力应与堆浸场使用年限相适应;
4 应设置基础层和隔离保护层。
4.2.2 堆浸场防渗系统设计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来确定建设标准。依据不同的场地基础条件,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表4.2.2 场地基础条件与防渗结构层对应表
4.2.3 防渗系统基础层及场地平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础层应为天然土层或经过分层碾压、夯实的稳定土层,不得因矿石堆载后造成基础失稳;不满足稳定和沉降要求的基础层应进行处理;
2 基础层应根据浸出液收集要求确定纵、横坡度;纵、横坡度不宜小于2%;
3 当稳定地下水位最小埋深小于1.5m时,基础层应设置疏排措施;采用疏排措施后的地下水位与防渗膜底部距离应大于1.5m;
4 堆浸场基础层应进行压实处理,场底压实度不应小于0.93,边坡压实度不应小于0.90;
5 堆浸场场地平整应包括基础边坡修整。当为土质边坡时,边坡不宜陡于1∶1.5;当为岩质边坡时,边坡不宜陡于1∶0.75;
6 场地边坡为凹凸不平的高陡岩质边坡时,宜采用挂网喷混凝土保护层,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5cm;
7 基础处理应对可能导致边坡失稳的不良地质及可能的浸出液渗漏的通道采取处理措施。
4.2.4 场地边坡的单级坡高与坡长不宜超过表4.2.4的有关规定。
表4.2.4 场地边坡坡高与坡长限制值(m)
4.2.5 采用人工材料的防渗系统在边坡上应设置锚固措施。当采用锚固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堆浸场应根据地形及堆浸场工艺的需要设置分阶段平台或锚固沟平台;
2 锚固沟距离边坡边缘不宜小于800mm;
3 防渗系统工程材料转折处宜采用弧形结构;
4 锚固沟断面应根据锚固形式来确定,且尺寸不宜小于800mm×800mm。
4.2.6 堆浸场的收集池,溶液沟、渠,溶液池的防渗标准不应低于堆浸场的防渗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