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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堆浸场应采取防渗措施。

4.1.2 堆浸场防渗标准应符合当地环境保护的相关要求。

4.1.3 防渗系统结构应根据场地条件、上覆荷载、堆浸矿石性质、浸出液性质及水压等综合确定。

4.1.4 新建堆浸场防渗系统应选择水平防渗系统。

4.1.5 已建有色金属堆浸场改、扩建,经论证后可采用垂直防渗系统。

4.1.6 堆浸场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设置膜下地下水收集导排系统。当经论证认定对地下水不会造成危害时,可不设地下水收集导排系统。 V+6UdQuGxztckonEECndhiLw9bhk/TorFJx5KK9Hh4vtHts05pSZGW5kDPBrJT7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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