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1 堆浸场场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宜位于供水水源地、大型居民区的上游;
2 应避开工程地质构造复杂、滑坡或岩溶洞等不良地质存在的区域;
3 应避开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地下水丰富区域;
4 应满足场地稳定要求。
3.0.2 堆浸场场址选择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3.0.3 堆浸场场址选择应符合矿山总体生产工艺要求,应按照运距适中、经济合理的原则,宜选择靠近矿源的位置。堆浸场场址与露天采坑及地下采空区的安全距离应经过论证确定。
3.0.4 堆浸场场址宜结合矿山生产整体规划设计,根据堆浸场启用顺序分期、分区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