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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余热利用系统应根据余热资源种类、资源量,基于全厂热(冷)、电负荷及热、电平衡,按能源梯级高效利用的原则设计,并不应影响生产工艺的安全运行,应与环境保护和经济效益相协调。

3.0.2 余热利用设施应适应余热资源高温、高粉尘、高腐蚀性、强粘结性、负荷波动的特点。

3.0.3 对饱和蒸汽的过热处理不宜采用除余热资源以外的其他能源。

3.0.4 余热利用系统的装备水平应与生产工艺水平相匹配。

3.0.5 余热利用设计内容及深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色金属冶炼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标准》GB/T 51023和《有色金属矿山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标准》GB/T 50951的有关规定,余热利用设计中的余热发电工程应符合国家现行火力发电有关标准的规定。 6GBRl+jTbUxtxWVjlCdTJcSjHTbKk6NEn0B0jHkMyXgc+c00vesG9sjLng5Wty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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