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1 当使用原煤作燃料时,原煤灰分宜小于16%,低发热值宜大于21MJ/kg。
3.3.2 当使用粉煤作燃料时,粉煤的质量指标宜符合表3.3.2的规定。用作燃料的粉煤粒度宜满足0.074mm筛下物大于或等于85%、水分含量小于1%的要求。
表3.3.2 粉煤的质量指标
3.3.3 用作还原的煤,质量要求宜符合表3.3.3的规定。
表3.3.3 还原煤的质量指标
3.3.4 焦炭的理化指标宜符合表3.3.4-1的规定,焦炭的成分宜符合表3.3.4-2的规定。
表3.3.4-1 焦炭理化指标
表3.3.4-2 焦炭成分
3.3.5 兰炭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兰炭产品品种及等级划分》GB 25212的有关规定。
3.3.6 当采用柴油作燃料时,低发热值不宜低于40MJ/kg。
3.3.7 当采用重油作燃料时,宜采用100号重油或200号重油,低发热值不宜低于39MJ/kg。
3.3.8 当采用燃气作为燃料时,燃气的低发热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天然气的低发热值不宜小于31.4MJ/m 3 ;
2 液化石油气的低发热值不宜小于46.0MJ/kg;
3 发生炉冷煤气的低发热值不宜小于5.23MJ/m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