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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原料

3.1.1 硫化铜镍精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精矿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重金属精矿产品中有害元素的限量规范》GB 20424和《有色金属矿产品的天然放射性限值》GB 20664的有关规定;

2 精矿中镍+铜含量不宜低于5.5%,镍含量不宜低于2.0%;

3 精矿水分含量不宜高于14.0%。

3.1.2 氧化镍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加压酸浸工艺时,镍含量宜大于1.0%,镁含量宜小于4.0%;

2 当采用常压酸浸工艺时,镍含量宜大于1.3%;

3 当采用回转窑-电炉工艺时,镍含量宜大于1.5%,硅镁比(SiO 2 /MgO)宜为1.4~2.8。

3.1.3 镍锍、氢氧化镍钴、硫化镍钴等含镍物料可作为镍冶炼的原料。 tpPQwIiPv/fehNyFSn/FB1nbmcwr3hWkDgP58+aAoIyHR369iR57dpcbHz8tOr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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