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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废气治理工艺应根据废气来源、废气量、废气成分、废气特性、污染物浓度及工况条件,按照排放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4.1.2 金属硫精矿中汞含量高于0.01%时,应在废气制酸或其他硫产品系统前采取除汞措施。

4.1.3 入炉物料中砷含量高于0.5%时,宜采取除砷措施,收集的含砷烟尘不宜返回冶炼工艺。

4.1.4 炉窑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重金属等污染物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排放要求时,应分别或组合采取除尘、脱硫、脱硝及脱除重金属等措施。

4.1.5 废气治理系统的浆液槽、浆液池和浆液坑应采取防腐、防沉积及防堵塞措施,防腐处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标准》GB/T 50046的有关规定。

4.1.6 循环泵和风机的可靠性应满足生产工艺及废气治理达标稳定性的要求。

4.1.7 废气治理工程设计使用寿命应与有色金属冶炼主体工艺设备的设计或剩余寿命一致,检修同步率应达到100%。

4.1.8 有色金属冶炼废气处理技术路线可按本标准附录A确定,并可根据废气污染物排放特征和地方环境保护要求进行调整。

4.1.9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等污染物的治理,宜按现行行业标准《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 2000执行。 FwhDGYQryUy10u8nm1Ips9Q+tuZ3PfoHTYZQ1oKzDO8fAol6WCb7EhAi9eplM2K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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