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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废气治理后污染物排放应满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要求,并应满足排污许可要求。

3.0.2 废气治理工程产生的固体废物贮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的有关规定。

3.0.3 废气治理工程应根据设备产生的声源特征和外部声环境要求,采取隔声、消声和减振措施。

3.0.4 废气治理工程产生的废水应处理后回用或达标排放。

3.0.5 废气治理过程中应控制废气逸出,烟尘或粉尘的输送设备应采取密封措施或处于负压状态。

3.0.6 高温烟气宜回收烟气中的余热,余热回收宜采用高效换热设备。

3.0.7 废气治理工程的总平面布置应满足有色金属冶炼生产主体工艺布局、消防和安全的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有色金属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 50544和《有色金属工业环境保护工程设计规范》GB 50988的有关规定。

3.0.8 废气治理工程的管线综合布置应根据总平面布置、管内介质特征、施工及维护检修等因素确定。 Eb/trhd/yfB0FVUqtVexVE7XjjBmubCYTUUFVMPytueVwJwwxgCi/++zLx/1C6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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