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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规范有色金属冶炼废气治理技术,保护环境,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铅、锌、铜、镍、钴、铝、镁、钛、锡、锑、汞11种有色金属冶炼工艺废气治理。本标准不适用于再生有色金属冶炼废气的治理,也不适用于自备电厂锅炉、铝电解配套碳素厂等附属于有色金属冶炼工业的非特征生产工艺,以及电解法炼镁工艺的废气治理。

1.0.3 本标准可作为有色金属冶炼废气治理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维护的技术依据。

1.0.4 有色金属冶炼废气治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AO33y0cXvIM6BXOPlnVjeOnTZeGTdPjgam+d0zRrPUq/Pcx+5a8iIMB5WWrufT8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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