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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除尘

4.3.1 原料贮存、运输和配料等过程的通风废气的除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

4.3.2 冶炼炉窑烟气及炉窑的加料口、排渣口及溜槽泄漏烟气等应设置除尘系统,除尘系统配置应根据炉型、容量、炉况、原料成分、辅助燃料成分、脱硫工艺、烟气工况、气象条件及操作维护要求等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色金属冶炼厂收尘设计规范》GB 50753的有关规定,电解铝厂除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铝电解厂通风除尘与烟气净化设计规范》GB 51020的有关规定。

4.3.3 除尘装置的除尘性能应符合后续工序的浓度限值要求或排放标准要求。

4.3.4 除尘系统宜根据废气含烟尘或粉尘的组分、性质分类设置。

4.3.5 熔炼炉、还原炉和烟化炉等生产工艺参数波动大时,除尘系统应满足系统烟气量和烟尘含量波动的要求。

4.3.6 除尘工艺宜采用干式除尘方式,若采用湿法除尘方式,应配套设置废水收集处理和循环使用设施。

4.3.7 采用袋式除尘器或电除尘器等干式除尘装置,当烟气温度接近露点时,应采取控制烟气结露的措施。

4.3.8 经除尘系统收集的烟尘、粉尘输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烟尘、粉尘输排装置应根据排尘状态、间歇或连续性、烟尘和粉尘性质、排尘量和除尘器排尘口处的压力状态等参数确定;

2 气力输送装置的压力损失大于或等于90kPa时,不应采用真空吸送方式,宜用压缩空气或氮气压送方式。 q/qN1mxg/JEfCHWLXDvTlaxI5p44tSFWfliZ4A/Zibf3yftsNgqsbQqQRgyNkf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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