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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隔声与吸声设计

4.3.1 试车间、进气通道及排气通道围护结构的计权隔声量不宜小于65dB。操纵间与试车间公用墙的计权隔声量不宜小于70dB。

4.3.2 操纵间与试车间的隔墙上可设置隔声观察窗及多道隔声门组成的声锁,其相应的计权隔声量不宜小于55dB。

4.3.3 试车间进口大门的计权隔声量不宜小于50dB。

4.3.4 进气通道及排气通道的检修门宜设置在多段消声装置中部或后部,检修门的计权隔声量不宜小于40dB。

4.3.5 试车间设置的吸声层的吸声特性应根据发动机噪声特性确定。操纵间、测试间内的吸声顶棚和吸声墙面应保证其频率为250Hz、500Hz、1000Hz和2000Hz时吸声系数的算术平均值不小于0.30。

4.3.6 由试车间通往其他房间的管路和电缆穿墙洞应采取密封隔声措施。 J8tzFSy4/1AvNcTwk33CJaprJxdDra/A2jyvMfdB9DmFS35CW69PNu6A9vgp6c0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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