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1 试车台厂房内操纵间、测试间和准备待试间的噪声控制标准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表4.2.1 噪声控制标准
4.2.2 在厂区内距试车间、进气通道和排气通道30m位置,由试车台辐射的噪声限值不应大于80dB(A)。
4.2.3 试车台厂界环境噪声排放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的有关规定执行,噪声设计评价指标应包括昼间等效连续A声级、夜间等效连续A声级和夜间最大声级。发动机试车噪声应按非稳态噪声测量方法对代表性时段或整个正常工作时段监测。试车台噪声测试要求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有关规定。
4.3.1 试车间、进气通道及排气通道围护结构的计权隔声量不宜小于65dB。操纵间与试车间公用墙的计权隔声量不宜小于70dB。
4.3.2 操纵间与试车间的隔墙上可设置隔声观察窗及多道隔声门组成的声锁,其相应的计权隔声量不宜小于55dB。
4.3.3 试车间进口大门的计权隔声量不宜小于50dB。
4.3.4 进气通道及排气通道的检修门宜设置在多段消声装置中部或后部,检修门的计权隔声量不宜小于40dB。
4.3.5 试车间设置的吸声层的吸声特性应根据发动机噪声特性确定。操纵间、测试间内的吸声顶棚和吸声墙面应保证其频率为250Hz、500Hz、1000Hz和2000Hz时吸声系数的算术平均值不小于0.30。
4.3.6 由试车间通往其他房间的管路和电缆穿墙洞应采取密封隔声措施。
4.4.1 进气通道宜采用塔式,有防雨顶盖的进气塔宜设置吸声吊顶。
4.4.2 一次进气通道或二次进气通道应按进气目的、声源特性和消声量要求选择不同类型、不同长度的消声元件及其组合形式。
4.4.3 采用喷水降温的试车台排气消声装置应采用耐腐蚀的构件,且应对吸声材料采取防水措施。
4.4.4 气流平均温度高于350℃的高温排气通道宜采用金属围护结构和耐高温消声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