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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噪声控制设计应按发动机类别、气动特性、噪声特性以及防护距离要求等设计参数确定。

4.1.2 噪声控制设施宜采用易于更换的消声装置和声学元件。声学元件宜采用流线型。

4.1.3 用于噪声控制的构件和材料应根据气候特点、消声通道中温度、流速等工作条件采取保护措施,且不应向大气中散发粉尘或纤维等物质。

4.1.4 试车工艺系统和建筑设备宜选用低噪声产品。当噪声仍无法达到要求时,试车工艺系统和建筑设备应采取噪声控制措施。

4.1.5 噪声控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和国家现行有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X28QKjRNGteoRWd9emBRuLE07o/dvX6ZH24wiuAJXV9W7y8u7NkFnAesAxueJ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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