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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勘察技术要求

4.2.1 可行性研究勘察应对场地采用桩基础的可行性和经济性进行评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搜集和分析已有资料,踏勘场地的工程地质条件;

2 已有资料不满足要求时,应进行工程地质测绘或勘探工作。

4.2.2 初步勘察应为桩基础初步设计提供依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初步查明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不良地质作用与地质灾害;

2 应初步推荐桩端持力层;

3 应对可能采用的桩型、规格及桩长提出建议;

4 应提供推荐桩型的地层侧阻力、端阻力和桩基础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

5 应评价桩基础施工对环境的影响,并应提出设计、施工中的注意事项。

4.2.3 初步勘察的勘探线、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线宜垂直于地形等高线、地貌单元及地质构造线布置,平原地区勘探线可按网状或梅花形布置;

2 勘探点宜沿勘探线布置,对高架道路、桥梁等线性工程,可沿拟选轴线布置;

3 初步勘察勘探线、勘探点间距可按表4.2.3确定;

表4.2.3 初步勘察勘探线、勘探点间距(m)

注:表中勘探点指钻孔、探井和原位测试孔等,但不包括工程物探点。

4 控制性勘探点数量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3,且每个地貌单元应布置控制性勘探点。

4.2.4 初步勘察勘探点的深度可按表4.2.4确定。

表4.2.4 初步勘察勘探点的深度(m)

4.2.5 初步勘察遇到下列情形之一时,宜调整勘探点的深度:

1 预定深度内遇基岩时,控制性勘探点应进入中等风化基岩,一般性勘探点进入强风化基岩的深度不应小于2m;

2 预定深度内有分布均匀的碎石土、密实砂、老沉积土,且厚度大于5m时,控制性勘探点的深度应符合本规程第4.2.4条的规定,一般性勘探点的深度可减小,但进入碎石土、密实砂、老沉积土土层的深度不应小于2m;

3 预定深度内有淤泥、淤泥质土、泥炭、泥炭质土等软土层时,勘探点的深度应增加,控制性勘探点应穿透软弱土层进入预计桩端持力层;

4 工业建(构)筑物宜根据结构特点和荷载条件调整勘探点的深度。

4.2.6 详细勘察应为桩基础施工图设计及施工提供依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查明场地各层岩土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和变化规律;

2 基岩作为桩端持力层时,应查明基岩的岩性、构造、岩面变化、风化界线及风化程度,应确定基岩的坚硬程度、完整程度和基本质量等级,并应判定有无洞穴、临空面、破碎岩体或软弱岩层;

3 应查明水文地质条件,应评价地下水对桩基础设计和施工的影响,并应判定水、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4 应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可液化土层和特殊性岩土的分布及对桩基础的危害程度,并应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议;

5 应推荐桩基础选型及评价桩基础施工对环境的影响,并应提出桩基础施工建议。

4.2.7 详细勘察的勘探点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端承型桩勘探点应按柱列线布置,间距应能控制桩端持力层层面和厚度的变化,宜为12m~24m,勘探过程中若发现基岩中有断层破碎带、或桩端持力层岩性不同、或相邻勘探点所揭露桩端持力层层面坡度超过10%时,钻孔应加密;

2 摩擦型桩勘探点应按建筑物周边或柱列线布设,间距宜为20m~35m;存在软土、可液化土层、沉管桩难以穿透的坚硬土层时,勘探点应加密;

3 烟囱、高炉、水塔等高耸构筑物的勘探点数量不应少于3个;

4 工程重要性等级为一级工程或柱下单桩二级工程的桩基础,在复杂场地应每柱布置勘探点;简单场地或采用挖孔桩基础时,可沿柱列间隔布置勘探点;

5 详细勘察的控制性勘探点应占勘探点总数的1/3~1/2;

6 岩溶发育场地以基岩作为桩端持力层时,应按柱位或桩位布置勘探点,同时可辅以地球物理勘探方法,应查明拟建场地及影响范围的岩溶洞隙和土洞的位置、规模、埋深、岩溶充填物性状和地下水特征。

4.2.8 详细勘察的勘探点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端承型桩基础勘探点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以土层作为桩端持力层时,勘探点深度应满足沉降计算的要求;控制性勘探点的深度应进入预计桩端持力层以下5m~10m或6倍~10倍桩身设计直径,一般性勘探点的深度应达到预计桩端以下3m~5m或3倍~5倍桩身设计直径;

2)对于岩质地基的嵌岩桩,控制性勘探点深度应进入预计嵌岩面以下3倍~5倍桩身设计直径,并不宜小于5m;一般性勘探点深度应进入预计嵌岩面以下1倍~3倍桩身设计直径,并不宜小于3m;

3)对于花岗岩地区的嵌岩桩,控制性勘探点应进入完整基岩5m~8m,一般性勘探点深度应进入完整基岩3m~5m;

4)在岩溶、断层破碎带地区,应查明溶洞、溶沟、溶槽、石笋等的分布情况,勘探点应穿过溶洞、土洞或断层破碎带,并应进入稳定层,进入深度应满足3倍桩身设计直径,并不应小于5m;

5)在具有多韵律薄层状的沉积岩或变质岩、基岩中风化程度呈互层时,对拟以微风化岩作为持力层的嵌岩桩,勘探点进入微风化岩深度不应小于5m。

2 摩擦型桩基础勘探点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般性勘探点的深度应进入预计桩端持力层或预计最大桩端入土深度以下不小于3m;

2)控制性勘探点的深度应达到群桩桩基础沉降计算深度以下1m~2m;群桩基础沉降计算深度宜取附加压力等于上覆自重压力20%的深度。

3 在冻土、膨胀土、湿陷性土等特殊土地区,勘探点应进入非冻胀土层、非膨胀土层、非湿陷性土层,进入深度应符合本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 SFp9g5J4pYz/EZuzIadLbmJ1orP1Hmln8ZWX6hUpun+aDfbd0PVmYcdu8z3NwBH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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