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1 加氢站的站址选择,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和节约能源、消防安全的要求,并应设置在交通方便的位置。
4.0.2 在城市 中心区 不应 建设 一级 加氢站 。
4.0.3 城市 中心区 的加氢站,宜靠近城市道路,但不应设在城市 主 干道的交叉路口附近。
4.0.4 此条删除。
4.0.4A 加氢站的氢气工艺设施与站外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0.4A的规定。
表4.0.4A 加氢站的氢气工艺设施与站外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距离(m )
续表4.0.4A
注:1 加氢站的撬装工艺设施与站外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距离,应按本表相应设施的防火间距确定。
2 加氢站的工艺设施与郊区公路的防火距离应按城市道路确定;高速公路、Ⅰ级和Ⅱ级公路应按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确定;Ⅲ级和Ⅳ级公路应按城市次干路、支路确定。
3 氢气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固定车位与站外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距离,应按本表储氢容器的防火距离确定。
4 铁路以中心线计,城市道路以相邻路侧计。
4.0.5 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划分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的有关规定。
4.0.6 此条删除。
4.0.7 此条删除。
4.0.8 冷水机组、预冷机组系统与站外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距离宜按工艺要求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