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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加氢站应结合供氢方式进行设计。 加氢站可采用氢气长管拖车运输、 氢气管束式集装箱运输、液氢罐车运输、液氢罐式集装箱运输、 管道输送或 站内 制氢系统等方式供氢。加氢站可与天然气加气站或加油站联合建站。

3.0.2 此条删除。

3.0.2A 加氢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2A的规定

表3.0.2A 加氢站的等级划分

注:液氢罐的单罐容量不受本表中单罐容量的限制。

3.0.3 加氢站内 储氢容器 容量应根据氢气来源、 氢燃料电池汽车及氢气天然气混合燃料 汽车数量、每辆汽车的氢气充装容量和充装时间以及 储氢容器 压力等级等因素确定。 氢气长管拖车、氢气管束式集装箱、液氢罐车、液氢罐式集装箱等运输氢的车辆作为加氢站内储氢设施固定使用时应设置固定措施,容量计入总容量中。

3.0.4 此条删除。

3.0.5 此条删除。

3.0.6 加氢站的火灾危险类别应为甲类。加氢站内有爆炸危险房间或区域的爆炸危险等级应为1区或2区。

3.0.7 加氢站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范围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

3.0.8 加氢站内设有 站内制氢系统 时, 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制氢系统还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的有关规定。

3.0.9 此条删除。

3.0.10 加氢站采用移动式加氢设施时, 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还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 《移动式加氢设施安全技术规范》GB/T 31139等的有关规定。 gTnNJjUNIaQb9sltcrlRjwcY0iBGj1CApxv2klA/9CW7CmWxMPzH8xZ4IJnx+ts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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