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究属于理性领域内知识之方法,是否由学问之安固途径进行,此由其结果而极易断定之者也。盖若在艰苦准备以后时行更易,此乃在将达目的之时突行中止;或时时迫不得已却步旋踵,别择新途;又或各个参与此同一事业之人,于进行程序之共通计划未能一致,吾人于此可断言其离进入学问之安固途径尚远,实仅冥行盲索而已。在此等情状中,吾人如能发现所能安全进行之途径,则吾人对于理性实已有所贡献——虽以此故,而令包含在原有之目的中者无数事项(此类目的乃未经详审即行采纳之者)皆应视为无益而废弃之。
逻辑自古代以来即已在安固之途径中进行,此由以下之事实即可证明之者,盖自亚里士多德以来,逻辑从未须后退一步,且吾人之所视为改进者,亦仅删除若干无聊之烦琐技巧,或对于所已承认之教诲,更明晰阐明之而已,此等事项与其谓之有关学问之正确性,毋宁谓之有关学问之美观耳。其亦可令人注意者,则降至今日逻辑已不能再前进一步,在一切外表上,已成为完善之学问。近代如或有人思欲加入关于种种知识能力(想象力、理智等等)之 心理学 数章以及关于知识起源,或关于由不同种类之对象而有不同种类之正确性(观念论、怀疑论等等)之 玄学 数章,或关于偏见(其原因及救济方策)之 人类学 数章,以图扩大逻辑之范围,此仅由于其不知逻辑学问之特有性质故耳。吾人若容许各种学问之疆域可互相混淆,此非扩大学问,实为摧毁学问。逻辑之范围久已严密规定;其唯一之职分,在对于一切思维——不问其为先天的或经验的,其起源如何,其对象为何,以及在吾人心中所可遇及之阻障(不问其为偶然的或自然的)——之方式的规律,详密说明之及严格证明之而已。
逻辑之所以有如是成就者,其便益全在其制限,逻辑因此能有正当理由抽去——实亦其责务使然——知识之一切对象及对象所有之差别,所留存于悟性者,仅为论究其自身及其方式。但在理性,其进入学问之安全途径,自当艰难异常,盖因理性之所论究者,不仅其自身,且又及于其对象。故逻辑为一准备之学问,殆仅构成各种学问之门径;当吾人论究特殊知识时,在批判的评衡此种知识之际,虽必以逻辑为前提,但为欲实际获得此种知识,则吾人应求之于各种专门学问、即种种客观的学问是也。
今若理性为此等学问中之一因子,则此等学问中之某某部分必为 先天的 所知者,且此种知识能以两种方法中之一与对象相关,即或纯为 规定 此对象及其概念(此种对象及概念必为他处所提供者)或又使之成为 现实 者。前者为理性之 理论 知识,后者则为其 实践 知识。在二者中凡理性所完全 先天的 规定其对象之部分,即 纯粹 部分(不问包含此部分多寡),在与由他种源流而来之知识相混时,必须首先分别论究之。盖若吾人浪费其所收入,而不能在收支不相应时,辨别其收入之某部分确能正当支出,某部分必须节减,则为不善经营生计者也。
数学及物理学(此为理性在其中产生理论的知识之两种学问)皆先天的规定其对象者,前者之规定其对象完全纯粹的,后者则至少其中有一部分应视为由理性以外之其他知识源流而来者也。
数学在人类理性史所及范围之极早时代,已在希腊之伟大民族中进入学问之坚实途径。但不可因此而即推断数学之能发现——或宁谓之构筑——荡荡大道,一如逻辑(在逻辑中理性仅论究其自身)之易。就我所信,数学曾长期停留于盲索之阶段中(在埃及人中尤为显著),其转变实由于其中一人之幸运创见所成就之 革命 ,彼所设计之实验,标示此学所必须进入之一种途径,遵由此种途径始得其所有一切时代及其无限扩张之确实进步。此种智力革命(其重要远过于发现回航好望角之通道)及其幸运创造者之历史,并未留传于世。但第喔干尼斯·拉尔的乌斯(Diogenes Laertius)所留传关于此类事项之记述,曾举一发现几何学论证中不甚重要事项(由常人判断实为无须此种证明者)之人名,至少足以指示此种新途径第一瞬间所成就之革命记忆,由数学家观之,实异常重要,以其足以使湮没之事复彰也。新光明实在论证二等边三角形性质之第一人(不问其人为泰莱斯(Thales)或其他某人)心中显露。彼所创建之真实方法,并不在检验彼在图形中或在图形之概念中所见及之事物,以及由此以理解图形之性质;而在发现所必然包含于“彼自身先天的所构成之概念”中之事物,由彼所呈现此先天的事物于彼自身之构成方法,以表现之于图形。彼若以先天的正确性知任何事物,则除必然由彼自身依据彼之概念所加入于图形者之外,绝不附加任何事物。
自然科学进入学问之大道,为时甚晚。自培根(Bacon)之天才建议以来——一方面创始此种发现,一方面则鼓励已在研究途中之人——实仅一世纪有半耳。在此种自然科学之事例中所有发现,亦可谓为智力革命之突变结果。唯我今所指之自然科学,仅限于建立于 经验的 原理者而言。
当伽利略(Galileo)使具有预先由彼规定一定重量之球在斜面下转时;当笃立散利(Torricelli)使空气载有预先由彼计算“与水之一定容量之重量”相等之重量时;或在更近时期,当斯他尔(Stahl)以撤去金属中之某某成分及再加入之方法,使金属变为氧化物,氧化物再变金属时; 一线光明突在一切研究自然者之心中显露。彼等乃知理性之所能洞察者,仅限于理性按其自身之计划所产生之事物,又知理性不容其自身机械的为自然所支配,必以依据固定法则之判断原理指示其进行途径,而强抑自然以答复理性自身所规定之问题。凡偶然之观察不遵从所预行设定之计划者,绝不能产生必然的法则,而理性则唯以发现此必然的法则为任务者也。理性左执原理(唯依据原理相和谐之现象始能容许为等于法则)、右执实验(依据此等原理所设计者),为欲受教于自然,故必接近自然。但理性之受教于自然,非如学生之受教于教师,一切唯垂听教师之所欲言者,乃如受任之法官,强迫证人答复彼自身所构成之问题。即如物理学,其泽被久远之思想革命,完全由于以下之幸运见解,即当理性必须在自然中探求而非虚构事实时,凡由理性自身之源流所不能知而应仅自自然学习之者,则在其探求中,理性必须以其自身所置之于自然者为其指导。如是,自然研究在数世纪之冥行盲索以后,始进入学问之坚实途径。
玄学为完全孤立之思辨的理性学问,高翔于经验教导之外,且在玄学中,理性实为其自身之学徒。玄学唯依据概念——非如数学依据概念之适用于直观者。顾玄学虽较一切学问为古,且即一切学问为破坏一切之野蛮主义所摧毁而玄学依然能存留,但玄学固尚无幸运以进入学问之安固途径者也。盖在玄学中,即令理性所寻求之法则,一如其所宣称为具有先天的所洞察者,为吾人最通常之经验所证实之法则,理性亦常遇绝境。以不能引吾人趋向所欲往之途程,在玄学中吾人屡屡却步旋踵。又以玄学之学徒在彼等之论辩中远不能展示有一致之点,故玄学宁视为特适于欲练习武术者之战场,在此战场中无一参与者曾能获得盈寸之地,且绝无术以确保其永久之所有。由此观之,以往玄学之进程,仅在盲索之中,绝不容疑,其尤为恶劣者,则仅在概念中盲索耳。
在此方面,到达学问之正确途径,至今尚未发现,其理由果安在?其发现殆为不可能乎?如为不可能,则何以自然又以探求此种途径毫无已时之努力赋与吾人之理性,一若此为理性最关重要事项之一者。且若在吾人所深愿对之得有知识之最重要领域之一中,理性不仅使吾人一无成就,且以欺人之期许引诱吾人进行,及至终途,乃大反吾人之所期,则吾人尚有理由信赖吾人之理性耶!又或仅为过去择术未精,致未能发现真实之途径,则以更新之努力,吾人或较前人幸运,但有否任何征候以证实此期望之正当?
数学及自然科学由一突发革命以成今日繁荣之例证,由我观之,实足指示吾人应考求在其改变之观点中,此等学问受益如是之大者,其主要方面为何。此等学问之成功,自必使吾人倾向于(至少以实验之方法)模拟其进行程序——以其同为理性知识,就此等学问能类推及于玄学之限度内。吾人之一切知识必须与对象一致,此为以往之所假定者。但借概念,先天的关于对象有所建立以图扩大吾人关于对象之知识之一切企图,在此种假定上,终于颠覆。故吾人必须尝试,假定为对象必须与吾人之知识一致,是否在玄学上较有所成就。此种假定实与所愿欲者充分相合,即先天的具有关于对象之知识(在对象未授与吾人以前,关于对象有所规定)应属可能之事是也。于是吾人之进行正与哥白尼(Copernicus)之按其基本假设而进行相同。以“一切天体围绕观察者旋转”之假定,不能说明天体之运动,哥白尼乃更假定观察者旋转,星球静止不动,以试验其是否较易成功。关于对象之直观,此同一之试验,固亦能在玄学中行之。盖若直观必须与对象之性质相合,则我实不解吾人关于对象何以能先天的有所知;但若对象(所视为感官之对象者)必须与吾人直观能力之性质相合,则我自易思及此种可能性。诚以直观成为所知,我即不能止于此等直观,而必须使成为表象之直观与为其对象之某某事物相关,且由直观以规定此对象,故或我必须假定为我借以得此规定之 概念 与对象相合,或假定为对象或 经验 (此为同一之事物盖对象唯在经验中始为所与之对象而能为吾人所知)与概念相合。在前一假定,我仍陷于“关于对象我如何能先天的有所知”之烦困中。在后一假定,其观点较有期望。盖经验自身即为包括悟性之一类知识;而悟性则具有此种规律,即我必须预行假定,在对象授与我之前,此种规律即存在我之内部,盖即先天的存在者。此等规律在先天的概念中表现经验之一切对象,必然与此等先天的概念相合,且必须与之一致。至关于“仅由理性所思维,且实为必然的,但绝不能在经验中授与”(至少在经验中非理性所思维此等对象之形相)之对象,则在思维此等对象之企图中(盖此等对象必须承认为所思维者),关于吾人所采用之新思维方法(即吾人关于事物所能先天的知之者,仅限于吾人自身之所置之于事物者)实提供有一卓越之检验标准。 [1]
此种实验有所成就亦即吾人之所能愿欲者,且对于玄学期许其在第一部分中——此为论究其相应之对象(与之适相符合)能在经验中授与之先天的概念之部分——有进入学问之安固途径之望。盖新观点足使吾人说明何以能有先天的知识;且关于“成为自然(所视为经验之对象之总和者)之先天的基础”之法则,复与之以满足之证明——此二者遵由以往之方法,皆不能有所成就者也。但关于吾人所有先天的认知能力之此种演绎,在玄学之第一部分中,实具有惊人之效果,但似与第二部分中所论究玄学之全部目的,大为背驰。盖超越一切经验限界,虽正为玄学所唯一企求之事,但吾人之所断言者,则为吾人绝不能超越可能的经验之限界。但此种情状适足以产生此种实验,即吾人间接能证明第一部分中所评判吾人所有先天的理性知识之真实,盖即此种先天的知识仅 与现象相关,至事物自身则一任其自身为实在之物,但视为吾人所不能认知者耳。诚以势必迫使吾人超越经验及一切现象之限界者,乃此 不受条件制限者 ,此为理性以必然性及正当权利对于物自身所要求者,盖欲以之完成条件之系列者也。故若假定为吾人之经验的知识与所视为物自身之对象相合,则 思维 此不受条件制限者 自不能无矛盾 ,但若假定为“吾人所有事物之表象”(如事物之所授与吾人者)并不与“所视为物自身之事物”相合,乃“所视为现象之对象”与吾人之表象形相相合,则 此种矛盾即消失 矣;故若吾人发现此不受条件制限者,在吾人认知事物之限度内,即在事物授与吾人之限度内,不能在事物中见及之,而仅在吾人所不知之一类事物限度内,即在此等事物为物自身之限度内寻求之,吾人始能正当断言吾人最初以实验之目的所假定者,今则确已证实之矣。 但在超感官之领域中,一切进行皆不容思辨的理性有之之时,亦尚有吾人所能论究之问题,即在理性之实践知识中,是否能发现资料足以规定理性所有“不受条件制限者之超验的概念”,因而能使吾人依据玄学之愿望,借先天所可能之知识,以超越一切可能的经验之限界(虽仅自实践的观点而言)。思辨的理性至少留有此类扩大之余地;同时思辨的理性若不能实行扩大,必须任此种余地空闲,但吾人固有自由借理性之实践的资料以占领此余地(设属可能),且实为吾人使命之所在也。
依据几何学者物理学者所立之例证,使玄学完全革命化,以改变玄学中以往所通行之进行程序,此种企图实为此批判纯粹思辨的理性之主要目的。本批判乃一方法论,非即学问自身之体系。但在同时亦已规划学问之全部计划(关于其限界及其全部之内部构造)。盖吾人之思辨理性具有此种特质,即按理性所由以选择其思维对象之种种不同方法,以衡量其能力,又能一一列举理性所由以提出其问题之种种方法,因而能(或势所必然)推寻一玄学体系之完备纲要。关于第一点,除思维的主观由其自身而来者以外,先天的知识中绝无能归之对象者;至关于第二点,纯粹理性在其知识之原理有关之限度内,为一完全独立自存之统一体,其中与有机体相同,一切部分皆为一切其他部分而存在,全体为各部分而存在,故除在其与纯粹理性之全体运用相关之 全部 关系中,详密审察之以外,无一原理能就 任何一种 关系安全采用之者也。因之玄学又具有论究对象之其他学问所无之独特优点( 逻辑 仅论究普泛所谓思维之方式),即若玄学由此批判以进入学问之安固途径,则自能网罗此全部领域之详尽知识是也。玄学应仅论究原理及此等原理自身所规定之使用限界,故能完成其事业,且以之为完全无缺不能有所增益之资产而传之后世。盖玄学乃根本之学,自负有臻此完全境域之义务。吾人对于玄学自必能作是言:尚有应为之事留存时,不能以之为有所成就者也。
但将有人间,吾人所欲留传于后人者果为何种宝藏?其称为批判所纯化,及最后告成所建立之玄学,其价值如何?凡粗知本著之大略者,自将见其效果仅为 消极的 ,唯在警戒吾人绝不可以思辨理性越出经验之限界耳。此实为批判之主要效用。但当吾人承认思辨理性所以之越出其固有限界之原理,其结果并不 扩大 理性之运用而适足缩小其运用时(如吾人在严密审察之下所见及者),则此种教导立得其积极的价值。盖此等原理,本不属理性而属于感性,在其用之于超越经验时,势必迫使感性之范围与实在者等量齐观,于是在理性之纯粹(实践的)运用中,乃取理性而代之矣。故在吾人之批判制限思辨理性之限度内,固为 消极的 ;但因其由此除去实践理性运用之障碍,乃至其势欲毁灭实践理性之运用者,则实具有 积极的 及极重要之效用。至少其结果如是,吾人因而立即确信有纯粹理性之绝对的必然的实践运用( 道德的 ),理性在此运用中,自必超越感性之限界。实践理性,在如是进展中,虽无须思辨理性之助力,但亦必严防其有相反之处,使理性不致陷于自相矛盾。凡不以批判为有 积极 之贡献者,实等于谓警察无积极之益处,以其主要职务仅在防免足使公民互相恐惧之暴乱,而使各人得安居乐业耳。空间时间仅为感性直观之方式,故为“所视为现象一类事物”之唯一存在条件;且除有直观能授与吾人,以与悟性概念相应以外,吾人并无任何悟性概念,因而亦无事物知识之要素;故吾人不能有关于“视为物自身之任何对象”之知识,所有知识仅限于其为感性直观之对象即现象是也——凡此种种皆在批判之分析部分中证明之。故其结论,自当为“理性之一切可能的思辨知识,唯限于 经验 之对象”。但吾人进一步之论议,自亦当切记在心,即吾人虽不能 认知 “所视为物自身之对象”,但吾人自必亦能 思维 此等“视为物自身之对象” ,否则吾人将陷于背理之论断,谓无显现之者而可有现象矣。今任吾人假定并不设立“所视为经验对象之事物”与“视为物自身之事物”间之区别(吾人之批判已说明此区别为必然的)。则在此种情形中,一切普泛所谓事物,在其成为“因果相乘之原因”之限度内,皆将为因果原理所规定,因而为自然之机械性所规定矣。故我对于同一事物,例如人之心灵,谓其意志固自由,但又服属自然之必然性,即不自由云云,则不能无明显之矛盾。此盖我以 同一意义 ——即视为普泛所谓事物,易言之视为物自身——解说两命题中之心灵;故除先经批判以外,实不能有所说明者也。但若吾人之批判所教导者为不谬,即对象应以“视为现象及视为物自身”之二重意义解释之;又若悟性概念之演绎有效,因而因果原理仅适用于前一意义之事物,即限于其为经验之对象(此等同一之对象,如以另一意义解释之,则不从属因果之原理)则假定为同一之意志,在现象中(即在可见之行为中),必然服属自然之法则,因而极 不自由 ,但同时又以其属于物自身,此为不服属自然法则者,故又 自由 云云,实无矛盾。自后一观点所言之我之心灵,实不能由思辨理性知之(更不能由经验的观察知之),故所视为此一种存在所有性质之自由(我以感性界中种种结果为由彼所发生者),亦不能以任何此种方法知之。盖我若能以此种方法知之,则我应知此种存在一若其存在已受规定而又不在时间中规定矣。顾此为不可能者,盖因我不能由任何直观以支持我之概念。但我虽不能认知自由,尚能思维自由;易言之,若顾及两种表象形相——感性及智性——间吾人之批判的区别,及纯粹悟性概念与由此等概念引申而来之原理等所有之制限,则自由之表象至少非自相矛盾者也。
吾人若承认道德必然以“所视为吾人意志所有性质”之自由(最严格之意义)为前提;盖即谓吾人如承认道德产生“所视为 理性之先天的 所与”之实践原理(此为吾人理性所固有之根本原理),且除假定有自由以外,此事将成为绝对不可能;又若同时吾人承认思辨理性已证明此种自由不容人思维之者,则前一假定(此为道德而假定之者)将退让别一主张(译者按:即自然之机械性),与此主张相反者含有明显之矛盾。盖因仅在假定有自由之前提下,否定道德始含有矛盾,今若以自由为不能思维之事,则自由及道德皆将退让自然之机械性矣。
道德并不要求必须以容认自由为前提,仅须吾人具有自由云云不致自相矛盾,及至少须容人思维之,且因自由为吾人所思维者,自不妨阻其为自由行动(此自别一关系言之则为自由行动)而又与自然之机械性相合。于是道德学说及自然学说各能改进其位置矣。但此仅限于批判已先行证明吾人对于物自身绝不能知,且一切能为吾人理论上所知者又仅限于现象而始可能者也。
此种对于纯粹理性之批判的原理所生积极利益之论究,自亦能在 神 及“吾人 心灵之单纯性 ”之概念中发展之;但为简便计,一切皆从略。但就吾人之所已言者证之, 神 、 自由 及 灵魂不灭 之假定(此为我之理性所有必然的实践运用而假定者)若不同时剥夺“思辨理性自以为能到达超经验的洞察”之僭妄主张,则此种假定亦属不可能者。盖理性为欲到达此超经验的洞察,则必须使用实际仅能推用于经验对象之原理,若复应用之于所不能成为经验之对象时,则此等原理实际又常转变此等对象为现象,于是使纯粹理性之一切 实践 的开展成为不可能。故我发现其为 信仰 留余地,则必须否定知识。玄学之独断论(即不经先行批判纯粹理性,在玄学中即能坦然进行之成见)乃一切无信仰(此常为异常独断的而与道德相背反者)之根源。
以依据纯粹理性批判所构成之系统的玄学,传之后世,虽非难事,但不可轻视此种遗产之价值。盖不仅理性将因而能遵由学问之安固途径,不似以往无审察、批判之冥行盲索;且性耽研究之青年,亦将因而费其时间于较之独断论更有实益之处,彼等受独断论之影响,往往及早时期即大为其所鼓动,沉溺于轻率思辨彼等所绝不能理解且亦无一人能洞知之事物——此乃鼓励彼等创制新观念新意见而置实学之研究于不顾者也。且其中尚有一不可衡量之利益,即今后一切对于道德及宗教之反对论,将永远沉寂,此盖以苏格拉底之方法使之然者,即以最明晰之证据,证明反对者亦无所知耳。是以在世界中常存有某种玄学,今后亦常能继续存在,玄学存在,则纯粹理性之辩证性质自亦同在,盖此为纯粹理性所自然发生者也。故杜绝玄学所有误谬之源流以期一举铲除玄学中之有害影响,实为哲学之第一及最重要之任务。
在学问之领域中,虽有此重大较变,思辨理性虽必忍受其幻想的所有之损失,但人类之普泛关心事项,则一如以往永处人所尊重之特有地位,世界在以往自纯粹理性之教导所得之利益,亦绝不消失。其受损失者仅为 学派之独占权 , 与人类之关心事项 无关。我今将质之最冥顽之独断论者,自实体之单纯性所推得吾人死后继续存在之证明,又如由主观的实践必然性与客观的实践必然性之间所有烦琐而无效用之区别所到达其与普遍的机械性相对立之意志自由之证明,又如由 实在的存在体 之概念(变化体之偶然性及第一主动者之必然性之概念)所演绎之神之存在之证明等等,是否能离学派而教导公众之心或稍能影响于公众之信仰?此皆绝不能有之者,且以通常人类理解力不适于此种烦琐之思辨,故绝不应如是期待之。此种流布广泛之信仰,在其依据合理的根据之限度内,实全由他种考虑而起者。 来生 之期望,起于吾人所有绝不能为现世所满足(以现世不足尽人类完成其全使命之智能)之特性; 自由 之意识,则完全根据于“义务明显展示于吾人之前,与一切由利害好恶所生之要求相对立”而起,聪明伟大之 创世主 之信仰,则纯由自然中随处展示之光荣秩序、美及神意所产生者也。当其已使学派承认彼等在普遍的人类有关之事项中,不能自以为较大多数人所到达者(此为吾人所极度重视者)有更高更圆满之洞察,以及彼等(作为哲学之学派)应限于研究此种普遍所能理解之事,且在道德的见地上阐发其证明之充分根据时,则不仅以上之所有(译者按:即灵魂不灭、意志自由、神之存在等)不因思想革命而有所动摇,且因改革而更获得较大之权威者也。其受转变之影响者,仅学派之僭妄要求,盖学派皆切望被视为此种真理之唯一创作者及所有者(一如彼等在许多其他知识之部门中所能要求者),由彼等自身掌握此种真理之关键,而仅传布真理之用途于公众——其不知与我等耳,乃切望被视为唯彼一人知之者。顾同时对于思辨的哲学者之较平妥要求,亦承认其要求切当。即思辨的哲学者关于有益于公众而非公众所知之学问,即理性之批判,依然具有唯一之权威。盖批判绝不能使之通俗化,且亦无使其通俗化之必要。诚以拥护有益真理所精炼之论据,既非诉之于常人,故在公众一方亦无精妙之驳难能反对之也。然在到达思辨高度之人,则主张与反驳二者皆为绝不能免者;且由彻底研究思辨理性之权利所在,以期永能防免为人所轻侮,实为学派之义务,盖此种轻侮,由于玄学者因其教说趋入歧途所必须陷入之论战(后则僧侣亦陷入此论战中)迟早必在公众间发生者也。唯有批判能铲除 唯物论 、 定命论 、 无神论 、 无信仰 、 狂信 、 迷信 (此皆能普遍有害于公众者)及 观念论 、 怀疑论 (此则主要有害于学派而尚难传达于公众者)等等。政府如以干学者之事业为适当,则鼓励批判自由(盖唯由批判,理性之劳作,始能建立于坚实基础之上)实较之维护学派之可鄙专横,更合于对学问对人类之贤明爱护,盖此等学派对于公众所绝不关心,且其损失亦绝非公众所能感知之蛛网(体系)毁灭,大声疾呼谓为公众之危害者也。
此批判并不反对理性在其所视为学问之纯粹知识中之 独断的 进程,盖因此种进程必须常为独断的,即自正确之先天的原理以产生严格之证明是也。其所反对者,仅为 独断论 ,即反对其自以为依据原理纯自(哲学的)概念即能促进纯粹知识,一如理性所久已习行之者;且以为最初无须研讨理性究以何种方法,由何种权利而获有此等概念,即能从事于此等等之专横独断。故独断论乃 未经预行批判其自身 所有 能力 之纯粹理性之独断的进程。但在反对独断论时,吾人绝不因而宽纵假借通俗名义之浅薄浮辞,及颠覆一切玄学之怀疑论。反之,此种批判实为一根据完密之玄学所必须之准备,此种玄学,以其为学问,故必须依据体系之严格要求,独断的发展,不以满足平凡的公众之方法行之,唯在满足学派之要求。盖此为玄学所务须遵行之要求而不可忽视者,即玄学应完全先天的成就其事业,而使思辨理性完全满足是也。故在实行批判所制订之计划中,即在未来之玄学体系中,吾人应遵由一切独断的哲学家中之最伟大者完尔夫(Wolff)之严密方法。彼为首先以例证(由彼之例证警觉在德国至今尚在之彻底精神)指示:学问之坚实进展,如何仅由原理之秩然建立,概念之明晰规定,以及依据严密之证明而主张,且避免推理中有轻率突飞之步骤等等而到达之者也。彼如曾思及预行批判“机官”即批判纯粹理性自身以准备其基础,则彼实为最适于使玄学进达学问之尊严地位之人。彼之不能为此,其咎并不多在彼自身,而在当日所通行之独断的思维方法,关于此一点,完尔夫当时及其以前时代之哲学家皆无相互责难之权利。至反对完尔夫之治学方法而又反对纯粹理性之批判者,其目的所在,仅欲脱离一切 学问 之束缚而变业务为游戏,正确性为意见,哲学为偏护私见耳。
至 关于此第二版 ,我曾利用机缘,尽力之所能,以除去足以引人误解书中所有费解及晦昧之处(此或为我之过误),盖即思想敏锐者,当其批判吾书时,亦尝陷入此种误解也。顾命题自身及命题之证明,乃至结构计划之方式及其详密之点,我皆未见其中有应改变之处。此乃一方由于我在公之于公众以前,已经长期审察,一方则由于吾人所论究之主题之性质。盖纯粹思辨理性具有“一切事物在其中成为一官品之一种结构”,全体为一切部分而存在,一切部分为一切其他部分而存在,故即至微小之缺点,不问其为过误(误谬)或缺陷,亦必在行使之际显露也。我所期望者,此体系将通彻未来保持此亘久不变之点。盖使我具此确信者实非自欺,乃经验所得之证明,即或自最小之要素以进达纯粹理性之全体,或自全体(盖此亦由实践领域中之终极目的所呈现于理性者)以达各部分,其结果皆相等是也。故凡企图变更之者,即令变更其最小之部分,亦立即发生矛盾,其矛盾不仅在体系中,且在普泛所谓人类理性中发生。至关于 阐释 方法,则未尽之处尚多;在本版中我所修正者意在除去(一)关于感性论,尤其关于时间概念之误解;(二)关于悟性概念演绎所有晦昧之处;(三)在纯粹悟性原理之证明中,外观上缺乏充分证据;最后驳难合理的心理学之推理错误一章内所有之错误说明。自此点以外,即自先验辩证论第一章以下,我皆未有所变更。 [2] 盖时间过促,不容再有所更改;且关于其余各部分,我皆未见精辟公平之批判有任何误解之处也。我虽未便列举此等批判者之名,奉之以其所应得之赞辞,而我之注意彼等之评论则在以上所举之新修正之各部分中,自易见及之。此等修正虽含有小损失,但除使卷页繁重以外,实为不可避免者,盖我曾删节若干部分, 此于全体之完善固不关重要,但在许多读者或以其别有所裨益而深惜其失去也。然唯删节我始能如我所期望留有修正为更易理解之释明之余地,此等新修正者对于命题之基本事项或命题之证明,虽绝对无所变更,但与以前之论究方法则随处有十分相异之点,盖此等处非仅以新者杂入旧者中所能了事者也。此种损失(损失微小且参考第一版即能补救之者)我期望将以新版之大为明晰补偿之。在种种刊物中——评论及论文——我见及彻底精神在德国并未消灭,仅为一时流行之虚伪自由思想所掩蔽;以及批判途径之艰难曾不沮丧笃学明智之士之通读我书,不胜欣慰之至——此一种著作乃引达学术的(且唯其为学术的始能持久存在,故为最需要者)纯粹理性之学问。在释明中,随处缺陷之处颇多,完成之业,我将期之富有洞察力而又具有说明畅达之天才之人士(我实自觉未具有此种天才);盖关于此一点,其危险不在为人所论驳而在不能为人理解。自今以往,我虽不能容许自身加入论战,但我将严密注意一切提示,不问其来自论友或论敌,以为将来依据此准备的学问以缔造其体系之用。在此等等劳作之进展中,我年事已甚高(本月已达六十四岁),故我若欲成就“我所提议提供一自然玄学及道德玄学之计划”(此种自然玄学及道德玄学足以证实我在思辨理性及实践理性两领域中所批判之真理者),则我必节省我之时间。故清除本著中晦昧之处(此为新事业之所不可避免者)及为本著全体辩护,我必期之以我之教说为彼自身所有之人士。哲学著作不能如数学论文防卫谨严,故触处可受人驳击,但其体系之结构,自统一之全体观之,则固无丝毫危及之虞也。具有通达无碍之精神通晓新体系者甚鲜;且因一切革新,通常不感兴趣,故抱从事于此新体系之志趣者更鲜。吾人如随处择片段文字,截去其前后联络,比较考订,则外观上之矛盾自必不少,尤其在以自由表达方法所著作之书籍。在以耳为目之人士观之,此种矛盾有损著作之价值;但在通晓全体理念之人士观之,则此种矛盾极易解决者也。故如学说之本身坚强,则凡其初似足以伤及此学说之偏重过度之处,经历时日,适足以使学说中向之精粗轻重不平衡者因而平衡;且若有公正、明察、性易通欲之人士,殚其心力为之阐释,则短期间内,此学说之叙述文辞,亦必斐然可观者也。
一七八七年四月堪尼希堡
[1] 此种方法乃模拟自然研究者之方法,即在为 实验所肯定或否定者之中探求纯粹理性之要素 。顾纯粹理性之命题,尤其在越出可能的经验之一切限界时,不能与在自然科学中者相同,以关于其对象之任何实验检验之也。论究吾人先天所采用之概念及原理,吾人之所能为者,唯自二种不同观点用此等概念及原理以观察对象耳——即一方面与经验相联结,视为感官及悟性之对象,另一方面则视为努力欲超越一切经验限界之孤立的理性之对象,即纯为所思维之对象。如以此二重观点以观察事物,吾人自见与纯粹理性之原理相一致,但若以单一之观点观察事物,则理性实陷于不可避免之自相矛盾,实验即所以决定此种区别之为正当者也。
[2] 严格言之,所增加者(虽仅改变其证明方法)仅为心理学的观念论之新驳论及外的直观之客观的实在性之严格的(亦为我所信为唯一可能者)证明。观念论就玄学之主要目的言之,固可以为无害(实际虽并非无害),但其以外物之存在(吾人所有知识之全部质料及至内感之质料皆自此而来)必须纯视为信仰上之所假设者,且以为若有人怀疑外物之存在,吾人绝不能以满足之证明解其疑云云,故观念论仍为哲学上及人类理性上之污点。自第三行至第六行在证明中所用之表现文字,间有晦昧之处,我已改易之如下:但 此持久者不能为我内部中之直观 。盖 在我内部中所见其 规定我之存在之一切根据,皆为表象,若以表象言,则其自身自必要求一与表象有别之持久者,表象之变易及我在时间中(表象皆在此时间中变易)之存在,皆与此持久者相关而被规定者也 。对于此证明或尚有反对之音,以为我仅直接意识在我内部中之事物,即仅意识“我之关于外物之表象”,因而在我以外是否有与表象相应之任何事物,仍为不能决定之事。但由内的经验,我意识 我在时间中之存在 (因而亦意识及我之存在能在时间中受规定),此点即为“仅意识我之表象”以上之事实。此与关于 我之存在之经验的意识 符合此经验的意识,仅由其与在我以外而与我之存在相联结之某某事物相关而被规定者。我在时间中存在之意识与“其与在我以外某某事物有关之意识”相联结(合二者为一),故使外物与吾人之内感联结而不可分者,乃经验而非空想,乃感官而非想象力。盖外感在其自身中已为直观与实际在我以外之某某事物之关系,而外感之实在性,就其与想象有别之点而言,纯依据目前之所发现者,即依据“与内的经验联结不可分离而为内的经验所以可能之条件之事物”。故若在“我在”之表象中(此为伴随一切我之判断及悟性活动者)我之存在之 智性的意识 我同时能使之与“由 智性的直观 所得我之存在之规定”相联结,自无须与在我以外某某事物相关之意识。但即智性的意识先在心中发现(按即“我在”之意识),而我之存在所唯一能由以决定之内的直观则为感性的,且与时间之条件相联结者。故此种规定及内的经验自身,依据“不在我内部中之持久的某某事物”,因而仅能依据在我以外之某某事物,对于此某某事物我必以我自身为与之有关者。故若普泛所谓经验而成为可能,则外感之实在性必与内感相联结,易言之,我意识“在我以外与我感官相关之事物”,其确实正与我意识我自身之存在一如在时间中所规定者相同。欲决定所与直观中孰为“在我以外之对象”实际相应者,即孰为属于 外感 者(此等直观应归于外感不应归之于想象力),吾人必须在每一个别事例中诉之于“普泛所谓经验乃至内的经验所由以与想象相区别”之规律而决定之——此际乃以实有所谓外的经验之一类事物之命题为其前提者也。此外尚须附加一言,存在中所有 持久的 某某事物之表象与 持久的表象 非同一之物。盖持久的某某事物之表象虽与吾人所有之一切表象相同,常为变易的交代的(物质之表象亦复如是),但仍与持久的某某事物相关。故此持久的某某事物必为外的事物,与吾人之一切表象不同,且其存在亦必包括在我自身存在之 规定 中,二者合成一单一之经验,此种经验若不同时为外的(部分的)则亦不能在内部发生者也。至此事如何可能,吾人之不能更有所说明,正与吾人不能说明吾人何以能思维时间中之常住者相同,常住者与变易者之同时存在,即产生变化之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