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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论通过别人的感情同我们自己的感情是否一致,来判断它们是否合宜的方式

在当事人的原始激情同旁观者表示同情的情绪完全一致时,它在后者看来必然是正确而又合宜的,并且符合它们的客观对象;相反,当后者设身处地发现前者的原始激情并不符合自己的感受时,那么,这些感情在他看来必然是不正确而又不合宜的,并且同激起这些感情的原因不相适应。因此,赞同别人的激情符合它们的客观对象,就是说我们完全同情它们;同样,不如此赞同它们,就是说我们完全不同情它们。一个对加害于我表示不满,并看到我确实同他一样对此表示愤恨的人,必然赞同我的愤恨。一个对我的悲痛一直保持同情的人,不能不承认我伤心是合乎情理的。那个对同一首诗或同一幅画表示赞美而且同我的看法确实一致的人,必然认为我的赞美是正确的。那个对同一个笑话发笑,并且与我一起大笑的人,没有理由否认我的笑声是合宜的。相反,在这些不同的情况下,那个与我的感受不同、也不能体会我的情绪的人,不可避免地会非难我的情感,这是因为他的感情同我的感情不一致。如果我的仇恨超过了朋友相应能有的义愤,如果我的悲伤超过了朋友们所能表示的最亲切的体恤之情,如果我对他的赞美太高或者太低以致同他本人不相吻合,如果当他仅仅微笑时我却放声大笑,或者相反,当他放声大笑时我却仅仅微笑;在所有这些场合,一旦他在对客观对象的研究中开始注意到我是如何受此影响的,就必然会按照我们感情之间的或多或少的差别,对我产生或多或少的不满:在上述所有场合,他自己的情感就是用来判断我的情感的标准和尺度。

赞同别人的意见就是采纳它们,采纳它们就是赞同它们。如果同样的论点使你信服也使我信服,我自然赞同你的说理;如果不是这样,我自然不会对此表示赞同;我也不能想象自己会赞同你的意见而不接受它。因此,人们都承认,是否赞同别人的意见不过是说它们同自己的意见是否一致。就我们对别人的情感或激情是否赞同而言,情况也是这样。

确实,在一些场合,我们似乎表示赞同而没有任何同情或一致的情感;因而,在这些场合,赞同的情感似乎与这种一致的感觉有所不同。然而稍加注意,我们就将相信,即使在这些场合,我们的赞同最终也是建立在同情或这种一致的基础上的。我将从极其普通的事情中举出一个例子,因为在这些事情中人们的判断不大容易为错误的体系所曲解。我们经常会对一个笑话表示赞同,并且认为同伴的笑声十分正确而又合宜,虽然我们自己没有笑,因为或许我们是处在悲伤的情绪之中,或许注意力恰好为其他事物所吸引。可是,我们根据经验知道,什么样的笑话能在大多数场合令人发笑,并知道它属于哪一类。虽然就当时的心情来说,我们不可能轻易地对此表示谅解,但是由于我们感到在大多数场合自己会由衷地同大家一样发笑,所以我们赞同同伴的笑声,感到这种笑声对于客观对象来说是自然的和相称的。

对其他一切激情来说,同样的情况也经常会发生。在街上,一个陌生人带着极为苦恼的表情从我们身边走过;并且我们马上知道他刚刚得到父亲去世的消息。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可能不赞成他的悲痛。然而也经常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即:我们并不缺乏人性,可是我们非但不能体谅他这种强烈的悲痛,而且几乎不能想象对他表示最起码的一点点关心。我们也许根本不认识他和他的父亲,或者正忙于其他事务,没有时间用我们的想象力描述必然使他感到忧伤的各种情况。可是,根据经验,我们了解这种不幸必然会使他如此悲痛,而且我们知道,如果我们花时间充分地在各个方面考虑他的处境,我们就会毫无疑问地向他表示最深切的同情。正是在意识到这种有条件的同情的基础上,我们才赞同他的悲痛。即使在并未实际发生那种同情的那些场合也是如此;在这里,一如在其他许多场合,从我们的情感通常同它一致的我们以前的经验中得到的一般规则,会纠正我们当时不合宜的情绪。

产生各种行为和决定全部善恶的内心情感或感情,可以从两个不同的方面或两种不同的关系来研究:首先,可以从它同产生它的原因,或同引起它的动机之间的关系来研究;其次,可以从它同它意欲产生的结果,或同它往往产生的结果之间的关系来研究。

这种感情相对于激起它的原因或对象来说是否恰当,是否相称,决定了相应的行为是否合宜,是庄重有礼还是粗野鄙俗。

这种感情意欲产生或往往产生的结果的有益或有害的性质,决定了它所引起的行为的功过得失,并决定它是值得报答,还是应该受到惩罚。

近年来,哲学家们主要考察了感情的意向,很少注意到感情同激起它们的原因之间的关系。可是,在日常生活中,当我们判断某人的行为和导致这种行为的情感时,往往是从上述两个方面来考虑的。当我们责备别人过分的爱、悲伤和愤恨时,我们不仅考虑它们往往产生的破坏性后果,而且还考虑激起它们的那些微小原因。或许,他所喜爱的人并非如此伟大,他的不幸并非如此可怕,惹他生气的事并非如此严重,以致能证明某种激情如此强烈是有道理的。但假如引起某种激情的原因从各方面来说与它都是相称的,我们就会迁就或可能赞同他的激烈情绪。

当我们以这种方式,来判断任何感情与激起它们的原因是否相称的时候,除了它们和我们自己的一致的感情之外,几乎不可能利用其他的规则或标准。如果我们设身处地地想一想,就会发现它所引起的情感同我们的情感吻合一致,由于同激起它们的客观对象相符相称,我们就自然赞同这些感情;反之,由于过分和不相称,我们就自然不会对此表示赞成。

一个人的各种官能是用来判断他人相同官能的尺度。我用我的视觉来判断你的视觉,用我的听觉来判断你的听觉,用我的理智来判断你的理智,用我的愤恨来判断你的愤恨,用我的爱来判断你的爱。我没有、也不可能有任何其他的方法来判断它们。 Sacrhl0uYDRQ/jhq3XAiDefPTR+FH2+iveUfZPPuR67hBYQ9HMv5IBpDP42YJu7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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