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然,同我们有特殊联系的客观对象所激发的每一种激情的合宜性,即旁观者能够赞同的强度,必定存在于某种适中程度之内。如果激情过分强烈,或者过分低落,旁观者就不会加以体谅。例如,个人的不幸或受到的伤害所引起的悲伤和愤恨容易变得过分强烈,并且大多数人都是如此。同样,它们也可以过分低落,虽然这种情况较少发生。我们把这种过分的激情称为软弱和暴怒,而把过分低落的激情叫做迟钝、麻木不仁和感情贫乏。除了见到它们时感到惊讶和茫然失措之外,我们都不能加以体谅。
然而,这种蕴涵着有关合宜性观点的适中程度因各种不同激情而各不相同。它在某些激情之中显得强烈,而在另一些激情之中显得低落。有些感情不宜强烈地表现出来,即使在公认为我们不可避免地会极为强烈地感受到它们的场合也是如此。另外有些极其强烈地表现出来的激情,或许即使其本身并不一定达到如此强烈的程度,在许多场合仍然是极其合乎情理的。前一种激情因某种理由而很少得到或得不到同情;后一种激情因另一种理由却得到最大的同情。如果考察人性中所有的各种激情,我们将发现人们把各种激情看作是合宜或不合宜的,完全是同他们意欲对这些激情表示或多或少的同情成比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