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农田的人可以佣工的性质出卖劳力,除了长工他们只负劳动的责任,而不顾问经营农田的事。他们按工作的时间或成就得到工资,农作收成多少和他们是没有直接关系的。他们不受农业风险的影响。没有田或有田不足的人,租人家的田来经营则不同,他们每年向地主缴纳一定的租额。地主把农田使用权交给佃户之后,可以完全不管。佃户预备种子、肥料、工具,亲自或雇人劳动,得到的收获,除去应付租额外,都是属于他的。他不但要管理农场上一切事物,而且担负农业中的风险。
租额以谷子计算:年出1石谷子的田纳租6斗,年出8斗谷子的田纳租5斗。可是事实上很有出入。比如陈大哥有10工田是“分裁”的,就是地主和佃户各得所收谷子的一半。又租文昌公5工田每年可以收3石谷子,租额是1石,合三分之一的谷收,又租庄科的大公25工,每年可以收18石谷子,租额是10石,合谷收55%。康大哥向本村周家租田4工,去年收2石5斗谷子,出1石5斗谷租,合谷收60%。前九年只收租谷1石2斗,后因为收成较好,所以加收3斗。这份田已经租了有十年。王大哥租他堂兄弟的田,每工可以收1石谷子,只还4斗租,约40%。这样看来,谷收60%的租额,只是普通情形下最高的限度罢了。即以谷收60%来算,上等田租谷6斗,在1938年是4元8角,和雇工自营比较,地主少得近1元的利益。若是“分裁”的,地主只能得到5斗谷子,比雇工自营少收1元5角以上的利益。把田租给人耕,不如自己雇工经营是禄村人民公认的。这样讲来,谁愿意把田租出去呢?若是没有人出租田,也就没有人租得着田了。
以私家所有田来说,出租的确很少,据我们知道的禄村各家所有田1800多工中只有140工是租出给人耕的。在这140工中,还有大部分是因为田地离村太远,住在禄村的地主无法自己去经营,小部分是因为家里没有人去经营,暂时出租的,还有些是亲戚间帮忙性质出租的。好像赵保长的二婶家里只有妇人,所以把田租给侄儿们种;王大哥的堂兄分着的田太少,不能过活,所以王大哥让他租4工田。
若是从禄村人所经营的农田面积来说,总数有2800工以上,约合1080市亩,他们各家所有田只有1800多工,相差有1000工,这些大都是租来的,出租的是团体地主。禄村团体所有田约240亩或约624工,别村团体在禄村所有田约23亩,合60工。这些差不多全是由禄村人所承租,除此之外,还有住在别村的人在禄村所有田,而把田租给禄村人种的。我们在耕地册上查得有四家大地主,在禄村一共有近100工的田。此外尚有200多工是禄村人租别村地主在别村界内的田,好像上述陈大哥在庄科租他们的大公。我们若单从各家所经营(不论自营或租营)的农田面积而论,分配的情形如下。
表十五 各家经营农田面积分配
把这各家所经营农田面积分配表和各家所有农田面积分配表(表七)比较一下,我们就能见到前者比后者较为平均。不经营农田的只有18家,而没有田的却有38家。全村户数中35%所有田不到16工,但只有16%所经营田不到16工。近一半的人家都经营从16工到30工面积的农场。这表明很多没有田和有很少田的人,靠租田的方式得到经营较大面积的机会。
租营的方式下也可以雇工劳作的,而且因为雇工来经营租田还有相当的利益,所以有些人家自己有相当的田而依旧设法去租入一些田。下表中就可以见到这种情形。
表十六 佃户所有自田分配
禄村佃户的地主大部分是团体,这是值得我们注意的,因为借此可以解释禄村租佃关系的特色。团体所有田只是所有权的集合,不是经营的集合,所以所有的田都是租出去的。管理农田经租的人是团体里的管事。这辈管事,上文中已经说过,很多是为着私人利益打算,把这位置视作肥缺,从中取利是一件公开的秘密。承租的人有大部分是团体中的分子。以族田说,本族中生活较苦的可以要求族里租田给他。他们虽名义上有交租的义务,但是他们若拖欠,管事也没他们奈何。我和文昌公的旧管事谈起他们族田的情形,他就说:“以前不是大家分了么?族里没有一文钱到手。我收住田契不放,尽他们闹,卖总不能卖。他们告到县里,说我霸占族产。我说,田契都在,一张不少。可是我不能放手,一放手就散了。后来我和县长说妥,租族里田的,也得交租,族里的公事才办得成。这样,总算好些。可是收租总是不容易的。”我们问他:“现在还有不交租的么?”“自己族里人,没有钱还得给他,不纳租有什么办法呢?”
管事的若是清白些,还能说话。不清白的,佃户和管事大家相让些,让不开口的公家吃些亏。我们旧房东是松园公的管事。一天早上,有几个族公的佃户来交租,一个是房东的长辈。他们背了一袋谷子,一直向楼上谷仓里走。房东就拦住他们:“ 一 (量一量)再进去。”这可难为了那位长辈了。一个年纪轻的接口说:“还用 么?”房东的脸不很好看:“这又不是我自己的。公家的东西,我赔不了账。”佃户们都有些生气,坐了下来。结果 了,才放进仓里去。
后来我们的房东就和我们说:“就是这些不容易办。租给族外人,爽快得多。”不 入仓是普通的办法,族里管事不硬一些,没有法子阻挡的。结果自然是名义上的租额和实收的租额,相差多少都没法知道。
禄村的地主虽说是有撤换佃户的自由,可是以团体地主来说,这种自由有很多事实上的限制。租田在佃户方面既然有好处,若是管事的把他撤退,打击他生活的基础,自不肯轻易干休。他若是团体中的一分子,可以从别方面来破坏管事的地位,因为管事是团体各分子所公推的。管事们清白的话,还可以站得住,不清不白的绝不敢结怨人。于是佃户撤换不易发生。事实上,佃户常有相当永佃权的性质。
在亲戚私人间的租佃关系,并没有上述互相占公家便宜的情形。租额常比普通为低,可是,在佃户能力所及之时,不容易有故意不交租之类的事发生。租佃关系摩擦大都是在没有亲戚关系的地主和佃户之间。在保公所的档案两件关于租佃纠纷的案子:
(一)民有田一分坐落×××,有同村住人×××声称,帮伊兄租此田耕种,未有结果,不知几时,伊兄就混迁往住。伊兄来时民以(已)令伊写租据,赖伊总不写来,累屡催伊,反言租约×的也。多直拖处至今。以是四年都未写来。每年之租或一石或二石,伊自主。民以(已)隐忍数次。去年民往收租,要伊三石,伊只给二石。谷子虽多,奈伊估抗不给。民无法,只得向伊好言,明白告伊:今年的,吾岂能忍,明年汝要栽种,非四石不可,并要写租据来,方可。若你不种时,你还我田,我另招佃。此时伊亦不应,亦不言种与不种之话。民就回家,故伊租据也不写来,作往栽种。至今年亦估抗,只给二石。民向伊要,伊反恶言估抗。伊言随报何机关,他是不惧的,将复有行凶之势,民见伊凶恶,只得速避,不然险被伊殴打,民无奈,只得具实呈报。
(二)民松园有田一分,坐落×××,栽工十二个。于民国十二年租给村内住民孙××耕种。当中证陈××言定每工纳租谷陆石,有保人一力负责,不欠升合,候到二十六年秋季,应纳租时,伊只背租谷三石二升 给民,尚欠二石八斗。不言不发,至今越期半年之久。屡次收取,不维不 ,反出抗意,以恶言对民,现今无法,据实呈报。
在以上两个案子中,我们可以见到地主们并没有收到足额的租米。第一案中所谓“每年之租或一石或二石,伊自主”。第二案中,也不是佃户在1937年突然少纳租米,亦是积欠很久,成了习惯,所以要他足额纳租时,反而恶言相对。地主们对于这种情形,显然是“无奈”“无法”而不能引用他撤佃的权利,把田收回来。更使我感到兴趣的就是这类案子调解的结果,并不完全站在地主一面,和我们在江村一带惯见的情形不同。
第一案的调解判词如下:“二十七年度所收二石外,再加一石,合洋五十元,限半月交清,又二十八年度之租,系由××(佃户)之亲张××主张公道,定为每年四石,就本乡内,定立租约,以三年为限,如不愿栽,及早退佃。”第二案的调解判词如下:“令伊 出一石五斗偿负债, 交管事,余欠八升作让。”
第一案中二十五、六两年(1936、1937年)的欠租没有追究,二十七年度(1938年)只断三石租,地主方面认了一些亏;第二案中,地主让了八斗租。这样看来,禄村的租佃关系中的佃户有相当的保障。这是因为私家的地主数目少,团体地主并不太热心于自己利益的争取。因之,在禄村租佃关系比较上不太紧张。也是因为地主不易对付佃户,所以有田的人多采取雇工经营的方式。在禄村土地关系中,有一特色,就是它的重心不在租佃之间,而在雇佣之间。
以上两章中,我已把禄村的雇佣和租佃的两种关系叙过。在进入解释这些农田经营方式的心理基础之前,我愿意把别人在禄村调查过的一些旧账,翻出来比较一下。
关于云南农村状况的参考书,最普通的是1935年商务印书馆出版的行政院农村复兴委员会丛书《云南省农村调查》。这是1933年12月至1934年2月止三个月内,复兴委员会派员在云南五县、二十六村调查的报告。这是一篇五年前的旧账。当我开始在云南内地进行农村社会经济调查时,就想根据这篇旧账和五年后的情形对照一下,看这一段时间中,内地农村中有什么重要的变化,所以我们挑定禄村,因为这是在旧账中有记录的。
复兴委员会那次调查的中心,可说是在土地权的分配问题,他们根据租佃关系来把村户分类,从而说明农村的结构,分类的范畴就载明在该书开卷的第一页的凡例上:
自己之田完全出租而不耕种者为地主;一部分土地出租一部分自种者,为地主兼自耕农;自种自田而不租种人家土地亦不出租者为自耕农;自种自田又租种人家土地者为半自耕农;完全租种人家土地者为佃农;自己不种田赖做工为生活者为雇农;既不耕种又不做雇工者为其他村户。
这详细的分类,用在禄村一类的农村中,却发生了很大的漏洞,因为禄村的土地制度的基础是在雇佣关系,而不在租佃关系上。他们所列为自耕农一类中的村户,就包括了两种不同性质的对象,一种是雇工自营的,一种是自工自营的土地所有者。自耕农定义中的“种”字,究竟是指经营,还是指劳作?若是不分的话,则禄村的自耕农就不能和江村的“自耕农”相比,在解释禄村的经济结构时,不易避免混淆之弊。
让我们且看看他们调查的结果如何。禄丰县六个村子的结构是这样:地主兼自耕农7.83%;自耕农12.93%,半自耕农44.58%;佃农12.05%;雇农5.61%。
这些数字告诉了我们几个重要的事实:(1)这六个村子里没有一家是把田完全租出的,即使部分租出的也只有少数。(2)最大多数是半自耕农,即那些有一部分田是租来耕种的农家。(3)没有田的佃户和专门卖工的人占小部分。(4)村子里没有既不耕种又不做雇工的其他村户。这几个事实合起来看:租人家田的为数很多,出租田的人家为数很少。我们可以推想到两种可能的情形:或是地主兼自耕农所有农田面积极广,可以分租给大批的半自耕农和佃户;或是半自耕农和佃户们各家所租的农田面积极小,他们有自家的田或其他职业来维持生活。该书所载各类村户所有田亩百分比如下:地主兼自耕农37.02%;自耕农31.15%;半自耕农31.83%。 这样看来,前一个推想似乎较为可能。可是该书却又说:“既然没有大地主存在,分配的程度尚称平衡。” 这使我们在调查以前发生了很大的怀疑,究竟谁把田出租的呢?
上文中我已回答了这问题,出租田的地主是团体。云南省农村调查的调查者,大概是因为他们的表格上只限于村户,所以禄村的重要地主无法在这张表中列入。他们并不是不知道禄村是有团体地主的。在另一个地方曾说禄村全县,除族产外,公产占全县熟地面积3.98%。 也许他们觉得这数目太小,所以在讨论租佃关系时没有把这些地主提起。不幸的是,他们得到的数目和事实相差太远,而且更不知道为什么要把族田除外。
我在上文中曾说私家不愿意把所有农田出租,因为租额太低,不如雇工自营。这是我解释禄村土地制度的主要理论之一。可是复兴委员会的调查结果,却和我的理论刚刚相反。
据该书所载:租额对于正产量的百分比有高至一百的。即以禄村来说,据他们的调查,租额占正产量83.3% ,这个数目若是正确的话,我们似乎很难找到有田人不愿出租的理由了。除非这地方的出产量特别高,副产多,工资低,使一辈农田不够的人,愿意承担这样高的租额做佃户或半自耕农。关于农田上的出产,除了谷子之外,旧账上并无记载。禄村谷产上则田每亩540斤。 依我们的折合是每工田出产六个当地斗,或2.1公石,这数目比我们调查所得的还低。若以谷租83.3%计算,租一工田的人家,只能得到4公斗的谷子,或1.6公斗的米。一个成年人,依我们的估计,每年单是米粮至少要消费2.5公石,所以一个租不满16个工田的人,连个人的饭米都吃不饱。农田上除了谷子之外的收入,以种豆的两熟田论,依我的估计,只合谷收的四分之一,为数也很微。不租田而卖工如何呢?旧账上说:“忙时男工每日三角,闲时一角五分;女工忙时一角五,闲时一角。” 伙食如何不知道。货币单位据说是当时的国币。我们不知道当时的物价,固然无法确说这种工资是高是低,可是男工每日3角和女工1角半的工资,正和1939年10月里的工资相等;而1934年的物价决不会超过抗战时期的物价。所以这数目在当时一定是很高的了。在这一种数目中,我们绝不易求得一个充足的理由来说明出租田的私家地主为什么很少。
数字不太正确罢?我们不能不这样怀疑了。我们自然无法确然知道五年前的情形,但是以现在所能见的情形来做推论的基础,也许可以凭常识来断定,上述的数字是不可能正确的。我在上文中已列举禄村实际付租的个案和保公所调解录上的记录,租额没有超过60%的。而且从没有听见人说过,在他们记忆里有把全部谷收交给地主的事。我们真不明白为什么复兴委员会的调查委员会得到这样的数目,岂是为了政府有减租计划而特地编出来做宣传的?我很希望著者能把他调查的方法公布,免得后来的人得到错误的知识。
我在上文中又说禄村雇工自营比出租田的利益高,因为工资低的原因,工资提高了,这种方式就会逐渐减少。可是这种说法和旧账上的记录又发生了一个矛盾。旧账上不是明明说雇农只占全村户数3.6%么?哪里来许多佣工?佣工少,工资如何会低呢?再查旧账这个矛盾在他本书中已经存在。书上说:“地主兼自耕农完全是雇有雇工的,自耕农和半自耕农约有一半有雇工的,佃农亦有少数雇用雇工的。” 依他们的数字,真是会推想出这一批农民是不会做经济打算的了。以谷收80%以上的租额租了田来,还要用3角钱一天的工资请工来劳动,他们除了赔本贴钱之外,有什么可以得到呢?
即使说他们的调查只以村户为限,佣工的数目也不应如此低,何况要说明云南农村经济时,决不应把重要的单身卖工者和季候性劳工的移动,闭目不视。若是只为填表格而去调查的,也该看看各个数字间有没有矛盾存在,何况这种调查的目的是在“复兴农村”呢?
这里我们不妨根据《云南省农村调查》的缺点来说明实地考察方法上应当特别注意的地方。以前有很多国内举行的社会调查,依我们所知道的,是在调查之前,预先制定了调查表格,表格中每项每字的意义,事先预为规定,然后把表格发给调查员,由调查员依表格上的项目,去找人来回答。这些填好了的表格汇集起来,再找人统计一下,有了结果,由“专家”根据这些数字来推论所调查的社区的形态。这种方法我们认为极不宜采取。一个和所要调查的现实没有直接接触的人,他不能发现这社区中所该用数量来表现的是些什么项目。他不能凭空或根据其他社区的情形来制定调查的表格。他这样做,实已假定他对于没有调查的社区已经明白了。不然他怎么知道这社区的自耕农和雇农等是成为类型的呢?这种自以为已明白的假定,在科学工作中是最危险的。一个预定的概念,不常能应用在一个新的现象中。若是调查者在事先预备了一套概念,亲自到要调查的地方去观察,他可以现实来修改观念,使它更能适合新的现象,那是一切科学工作普遍应用的方法。过去社会调查的缺点,就发生在“分工”上规定概念和解释现象的是一些“专家”,而实地观察的却多是一些没有很深科学训练,甚至对于调查工作本身没有多大兴趣的“雇员”和“学生”。和现实接触的人,没有修改概念的能力和权力,他们的工作是依照表格填写。结果是用了死的表格来说明活的事实。无论统计得如何精细、正确,想借此材料来说明一个地方社会制度真实的活动情形,至少是很不容易的了。
我们绝不是反对数字,凡是能有相同单位的现象,用数字来表明是最精确的办法。我们也不怀疑调查时应当利用表格,因为表格可以帮助一个调查员有系统地记录他所见所闻的事实。我们不能苟同的就是上述那种制定表格及规定表格中各项意义的手续和应用表格时的态度。至少在学生中,有很多把“社会调查和研究”看作“填表格—统计—写报告”的机械工作。这是我们认为极应纠正的错误。
我说这种见解是错误,因为一个社会学者去实地观察一社区的活动,他的任务在寻求人类社会生活中的基本原则。他不但是一种社会活动的记录者,而且是一个解释者。他想借一些事实的共相来说明个别事实的意义,换句话来说,就是在说明各种活动对于人类生活上所有的功能。因之他不能以记录事实为已足,而要在事实中构成他的理论。
很多社会调查者,认为他们的责任是在供给素白的社会事实,让其他的人去利用这些事实来制定政策或构成理论。这种分工也许可能的。可是即使假定社会事实是可以素白地加以记录,我们也不能相信一个和实际事实没有亲密接触的人是最配解释这些事实的人。假如这分工是彻底的话,记录事实的人很难决定记录哪些事实可以满足政策或理论的设计者的需要。社会事实复杂众多,决不能一一加以记录,而且也不是一一与某项政策或某种理论都有相同程度的关系。任何观察者决不能对于全部事实周全顾到,更谈不到全部加以记录。另一方面,政策或理论的设计者若全要靠别人的报告,自不易得到所需要的事实。所以事实上,所谓以记录员自处的调查者时常是直接或间接受政策及理论设计者的雇用,在预定的范围内,加以观察和记录。结果使调查者以为可以只以技术人员自视,置调查的目的于不问。
在行政上,也许这种分工的办法是行得通的;可是在学术理论上我们认为这种分工有相当的危险。这一层意思在本节里所举的几个例子中已经可以窥见。既有这种危险,我们认为学者自己是应当直接在可能的亲密的观察中去采访一切和他的理论有关的事实。他在实地里检讨他原有的概念,他在实地里发现新的问题,以求他自己认为最充分的了解。这样,社会科学也许更容易得到较健全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