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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明清时期中国对朝鲜外交中的“礼”和“问罪” 45

一、序言

将传统中国的外交问题作为“礼”的问题来研究,也许会让人感到不可思议或转弯抹角。但是,为了研究近代以前的中国外交,其中特别是研究明清时期中国的对朝鲜外交,就有必要涉及“礼”的问题。就朝鲜燕行使来说,他们的首要任务并不是文化交流,而是外交。作为外交使节的燕行使们究竟是如何面对与“礼”有关的问题呢?

费正清曾经将近代以前以中国为中心的东亚国际秩序称为“朝贡体制”(Tribute System)或“中国的世界秩序”(Chinese World Order)。在日本学术界,西嶋定生首先将这一国际关系体系称为“册封体制”,并且进行了研究。实际上,无论是费正清还是西嶋定生,他们在说明“朝贡体制”和“册封体制”的重要因素的时候都举出了“礼”。 注71 或许是由于中国外交上的“礼”的问题十分复杂,他们二人都没有进行更深一步的研究。之后,一些学者受到他们的影响,或者是将他们提出的概念重新组合,在加以进一步的修正和增补之后使之更趋详细,或者在自己关于东亚关系史和贸易史的研究中单纯地套用这些概念,但是几乎无人深入研究他们二人简单提示的“礼”的问题。 46

在这种研究状况中,黄枝连的研究可以说是独树一帜。他在费正清的影响下研究中国与东亚各国的关系形态问题,并将其称为“天朝礼治体系”。 注72 黄枝连主要研究了明清时期中国与朝鲜之间的国际关系。他在三部大作之中,具体地说明了“礼的言说”在两国关系中是如何体现的。费正清虽然首先指出了“朝贡体制”中“礼”的问题,但至此才出现了详细的论述。

这样,黄枝连在研究中国和东亚诸国的国际关系问题时最先探讨了“礼”的问题。但是,令人感到遗憾的是,他的研究仅仅局限于对“礼的言说”进行说明,而且他所提示的“礼的言说”仅仅局限于礼的普及和推行问题,基本上没有涉及礼未被遵守,即在诸外国不遵守中国制定的礼的情况下,“礼的言说”究竟是如何具体表现的。因此,我们认为,黄枝连仅仅研究了“礼的言说”的一个侧面。或者更简单地说,他只是说明了国际关系中存在的“礼治”理念,但是完全没有论及“礼治”的实态,即与“礼”有着不即不离关系的“问罪”问题。在这里所说的“问罪”就是中国对没有遵守“礼”的国家进行的制裁。

自古以来,中国人认为礼与刑是互相对立的概念,或者认为它们之间存在着互补关系。礼被认为是试图建立一种社会秩序的规范。 注73 而这种社会秩序旨在明确地维持各社会成员的“名分”。《论语·为政》中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孔子在这里尤其简洁明确地说明了礼与刑的关系,自古以来就广为人知。孔子认为,礼与刑都是为了维持社会秩序,尤其是为了维持阶层秩序,刑是从外部对扰乱秩序者施以处罚,而礼则是与各社会成员的“名分”相应的礼仪、衣饰和用语等方面的规定,从而要求各社会成员都必须自觉地遵守。礼作为一种与外在的刑相对应的内在规定,要求每个社会成员必须自发性服从,不得任意违反社会秩序。在英文表达中,“礼”有时被翻译为“ceremony”即典礼,有时被翻译为“norm”即规范,其原因就在于此。 47

在现实社会中,出现不守“礼”的现象或人物是无法避免的。至少据说在王道不行于天下之后,曾经出现过礼崩乐坏的情况。在那种情况下,通常是以实现“礼”的世界为最高理想,当出现违反“礼”的现象时便施之以“刑”,或者是在以“礼”为主的同时辅之以“刑”。在中国历史上,在政治思想方面讨论“礼”与“刑”或者两者之间的相互补充是从汉代开始的。前汉时代的贾谊在论述两者的关系时说:“夫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 注74 后汉时代的陈宠认为:“礼失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在《唐律疏议》卷1《名例律·疏议序》中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认为在政治和教育方面应该以“礼”为本,而“刑”则是用于辅助。这种思想一直影响到明清时代。 注75

这样,在汉代以后的中国政治思想中,“礼”与“刑”处于一种不即不离的关系之下。在外交思想方面实际上也是这样,即使是中国与周边诸国的关系建立在“礼”的原则之上,或者即使是以“礼”为基础的礼仪实践将中国与周边诸国联系在一起,“礼”并非可以单独存在,必须伴随着“刑”的存在。在中国外交上通常并不称之为“刑”,而称为“问罪”。对于那些违反了“礼”(规范)的诸外国,向它们发出“你们犯了非礼之罪”的警告。向该国派遣“问罪之师”,即以惩罚为目的的军队讨伐该国,则相当于最重的刑罚——死刑。不过,由于“问罪之师”毕竟不同于刑罚上的死刑,它伴随着对方的反抗和双方的战争行为,所以在明清时代的中国外交中,“问罪”究竟是否有实际效果是有必要加以考察的问题。笔者在关于明清时代的中国对越南外交的研究中指出,虽然中国派出了“问罪之师”,但是不仅未能对越南实施有效的占领,而且也未能强迫越南回到中国所希望的“礼”的世界。 注76 48

笔者在上文中已经说明,黄枝连的研究仅仅说明了“礼治”的理念,但是却忽视了“礼治”的实态,即与“礼”有着不即不离关系的“问罪”问题。如果抛开“问罪”的问题只去在外交史料中寻找“礼的言说”的资料的话,那不过是在排列华丽的辞藻。这就好像是从与现代国际社会中某超大国有关的外交史料中去寻找“人权”“民主”等美丽词句一样,无论这些词句在现实外交上有多么大的推动力,其结果也不过是华丽辞藻的堆砌而已。因此,仅仅靠着这些“礼的言说”根本无法了解明清王朝时代的中国外交。

本文将仅仅分析明清中国与朝鲜之间发生的四起外交事件,由此对“礼”与“问罪”的关系进行考察。其中两起与册封有关,另外两起是关于朝鲜外交文书中的“非礼”问题。从两国之间延续了大约五百年的关系来看,双方之间发生的纷争事件实在是不胜枚举。但是,仅从这四起外交事件中,我们可以了解明清时期的中国对朝鲜的外交战略,还可以理解什么是明清时期中国的外交特色。

二、明初洪武年间的对高丽外交与朝鲜外交文书非礼事件

首先来看一看明初的对高丽外交与朝鲜开国之后发生的外交文书非礼事件。 49

洪武帝开创明朝之后立即派遣使节通知周边各国,并且要求各国前来朝贡。高丽随即向明朝派遣了使节,已经接受元朝册封的高丽国王王颛(恭愍王)于1370年(洪武三年、恭愍王十九年)又被明朝册封为高丽国王。同年,洪武帝又向高丽派遣使者,强迫高丽放弃佛教,以“仁义礼乐”治国,并且向高丽颁赐了明朝的冠服、乐器、《洪武三年大统历》、《六经》、《四书》、《资治通鉴》和《汉书》,此外还颁赐了关于朝贺礼节的规定——《朝贺仪注》。这样,明朝与高丽之间的册封关系正式形成,明朝对高丽的“礼”的统治正式开始了。

在恭愍王的时代,与其后的辛禑时代相比,高丽与明朝的关系可以说是相当良好; 注77 但是,在恭愍王被宦官杀害之前,《明实录》中记载了两起值得注意的与朝贡有关的外交事件。

事件之一是在恭愍王去世前一年的1373年(洪武六年、恭愍王二十二年)十月,高丽的朝贡使者在将50匹贡马运往南京的途中,由于有2匹贡马因故死去,故将“私马”2匹补上,以足50匹之数。洪武帝察觉之后以“不诚”为理由,拒不接受高丽的贡马。同时,洪武帝还从“礼”的角度出发,训斥高丽王国“此果以小事大(作者注,“以小事大”语见《孟子·梁惠王下》)之礼乎?”,并且声言要起“讨伐之师”,即“问罪之师”。 注78 仅仅将2匹“私马”充作贡物就被指责为“不诚”,甚至扬言派遣“讨伐之师”,这种情况不能不令人感到中国皇帝对待朝贡国的态度实在是超越常规。

另一个外交事件是恭愍王被杀害前四个月左右的1374年五月,洪武帝以贡物过多为理由,命令除“布六对”之外都交高丽朝贡使领回。在此之前不久,洪武帝曾经晓谕高丽,进贡是“不过表诚敬而已”,故要求三年一贡,而且只允许进贡自国产的布。但是,高丽国王无视洪武帝的圣旨送来了大量贡物。为此,洪武帝警告恭愍王说:“苟非诈侮于我,安肯动师旅以劳远人,若不守己安分,妄起事端,祸必至矣。” 注79 仅仅是由于贡物过多,就认为对方“意涉不诚”和“诈侮于我”,甚至用“祸必至矣”进行威胁,这种做法实属异常。 50

洪武帝自身也认为以“私马”充贡属于“小事”。对于朝贡事务中的“小事”也要用“问罪之师”,这让我们不得不考虑到当时很可能发生了某种事情,以致必须以这种形式告诫高丽方面“不诚”。这就是当时已经逃到漠北的北元势力积极地拉拢高丽国,所以洪武帝担心高丽国王“怀二心”。

根据《高丽史》的记载,1373年二月,当北元使者出现在高丽国都开京之时,高丽国王最初想杀死这些北元使者,在群臣的建议之下才改变初衷接见了他们。北元使者向高丽国王颁布了北元皇帝要求高丽协助复兴元朝江山的诏书。恭愍王由于害怕明朝方面探知其与北元势力的联系,将与北元使者的会见安排在夜间。 注80 对此,如果我们考虑到北元对高丽的拉拢发生在“贡马”事件的大约八个月之前,那么就不难发现这是一个利用“小事”对高丽进行警告的机会。当元朝与高丽的关系改善之后,双方之间的往来渐趋密切,直到明朝初年在高丽国内还有不少北元的侦探。高丽群臣曾经围绕是要扣留还是放归上述北元使者,甚至是否有必要逮捕后送往南京的问题进行过激烈的争论。因此,我们可以相信南京方面至少掌握了北元使者来到开京,而高丽又放走了北元使者的情报。

那么,为什么洪武帝对北元使者在高丽的活动只字不提,而借口朝贡问题上的一件小事对高丽进行武力恫吓呢?我认为,其原因就在两国关系是建立在“礼”的基础之上的。如上所述,“礼”与“刑”是不同的。“刑”是对证据确凿的犯罪进行处罚,而“礼”则要求将“礼”付诸行动的人应该反省自己是否有违反“礼”的言行,从内心感到“耻辱”,为了免受“刑”的处罚而主动地约束自己的行为。倘若不明确列举高丽与北元之间暗中往来的“罪证”就对高丽与北元的往来进行直截了当的警告,无疑会马上引起高丽的抗辩,而且作为明朝皇帝的金口玉言来说也显得轻率。 51

之所以这样考虑,还因为以下的原因。当明朝与蒙古人纳哈出之间进行反复交战的时候,高丽却与纳哈出势力之间保持着密切关系。即便在这样的情况下,洪武帝虽然以种种借口对高丽进行诘问和恫吓,但是却只字不提高丽与纳哈出之间的关系。1374年九月,恭愍王被暗杀,辛禑被立为国王。同年十一月,明朝使者在由高丽归国途中被担任护送的高丽人杀害。根据《高丽史》的记载,该人逃往北元或纳哈出处。受到明朝册封的恭愍王被暗杀,而且明朝皇帝的使者也被高丽人杀害,这种情况必然会导致明朝对高丽的外交趋于强硬。与此同时,北元对高丽也不断施加影响。1377年二月,辛禑接受了北元册封的“征东省左丞相高丽国王”的称号,并且开始使用北元的年号“宣光”。

明朝方面当然知道高丽与北元以及纳哈出之间有着联系。1379年八月,辽东都指挥司的使者前往高丽,要求高丽将北元和纳哈出的使者缚送明朝。1381年,有一批济州岛的高丽人遭难后漂到了明朝。明朝官员原来认为高丽已经完全使用北元年号,但是当他们看到这些高丽人所持的文书中标明的是洪武年号的时候十分高兴,礼送他们回国。 注81 根据这些史料,我们可以判断洪武帝通过一些情报了解到高丽与北元以及纳哈出之间的密切关系。

当恭愍王被暗杀以后,辛禑即位,为了表示自己是高丽王族使用了王禑的名字,隐瞒了自己并非恭愍王嫡子的事实,并立即派出使者向明朝请求故王的谥号和对自己即位的认可。但是,洪武帝认为辛禑的即位出于篡夺。他认为高丽方面请求故王的谥号是为了遮掩篡夺的事实,属于“不诚”,故没有同意颁赐恭愍王的谥号。 注82 从辛禑首次派人请求册封到他实际被册封的1385年(洪武十八年)之间大约相隔十年。在此期间,当高丽使者归国之际,洪武帝曾经通过诏谕等形式训斥过“高丽权国事王禑(即辛禑)”。根据《高丽史·辛禑列传》的记载,这些训斥至少有七次。我们从《高丽史》中可以看到的对王禑(辛禑)的斥责主要是:第一,杀害恭愍王;第二,杀害明朝使者;第三,没有诚实地履行朝贡的诺言。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训斥完全没有涉及高丽接受了北元的册封,以及高丽与北元、纳哈出的关系问题。高丽一方面接受北元的册封,另一方面又向明朝朝贡,并且请求明朝的册封,明显地属于“怀二心”,但是洪武帝却视而不见。这只能让人感到洪武帝是别有用意。正因为如此,所以作者认为恭愍王时代洪武帝斥责高丽方面用私马进贡和贡物太多是“不诚”,其真正目的是借此对高丽与北元之间的关系进行牵制。 52

1377年(洪武十年)十二月,洪武帝将一通敕谕交给即将启程归国的高丽使节。在这封敕谕中,洪武帝指责高丽发生的杀害国王和朝廷使节的罪责,援引汉唐时代派遣“问罪之师”的故事之后,警告高丽,不要“视我朝调兵如汉唐,且汉唐之将长骑射短舟楫,故涉海艰辛,兵行委曲。朕自平华夏,攘胡虏,水陆通征,骑射、舟楫诸将,岂比汉唐之为”。同时,洪武帝说:“今王颛被弒,奸臣窃命,将欲为之,首构仇怨于我,纳之何益?以《春秋》论之,乱臣贼子,人人得而诛之,又何言哉!”要求高丽按照恭愍王生前的诺言“贡马一千”,“明年贡金一百斤,银一万两,良马百匹,细布一万匹”,以后则“岁以为常”。洪武帝宣称,只有这样,“方见王位真而政令行,朕无惑也” 注83 。当然,即便在这样充满警告语气的敕谕当中,洪武帝仍是只字不提北元和纳哈出。

1379年三月,这一敕谕被高丽使臣带回国内。根据《明实录》的记载,高丽于1379年十二月进贡了“金百斤”和“银一万两”,被洪武帝斥为“其贡不如约”,拒绝接受高丽的朝贡。次年,即1380年七月,当高丽使者被辽东都指挥送到南京之后,洪武帝随即下令拘禁使者。当洪武帝审问时,该使者解释道,“凡朝廷所需不如约者,盖我小邦地僻民稀,物产甚少,未易办尔”。对此,洪武帝表示,对高丽只是“姑定常贡之例以为验”,但高丽“却乃弗从”,严命必须按照规定缴纳贡物。 注84 于是,辛禑很快进贡了金300两、银10,000两、马450匹和布4500匹,同时还为恭愍王请求谥号以及对自己的册封。高丽方面通过这种方法向洪武帝表明了自己的“诚意”。但是,这些举动并没有打动洪武帝。他命令辽东都指挥使,“高丽贡献但一物有不如约,即却之境上,固守边防,毋被其诳”。实际情况也确实如此,1381年十一月拒绝了高丽进贡的933匹马,1382年四月又拒绝接受高丽进贡的金100斤、银10,000两、布10,000匹、马1000匹。 53

这样,尽管高丽多次向明朝朝贡,但是都被以尚未补足以前的欠项就是“其意未诚”为理由悉数退回。1382年十月,洪武帝在敕谕中斥责高丽“其意未诚”,并且告诫高丽,“诚欲听约束,则当以前五岁违约不贡之马及金银并至,则可见其诚意也”。结果,高丽在1384年,即在洪武帝所说的“约”经过了5年之后才将上述欠项全部交足,双方之间的关系开始解冻。1385年(洪武十八年、辛禑十一年),洪武帝用“王禑”的名字册封辛禑为高丽国王。

在这里存在着一个疑问,即辛禑既然被用“王禑”之名册封为国王,那么以前明朝方面就恭愍王被杀一事所发出的对无礼者兴师问罪的种种恫吓究竟目的何在?所谓“乱臣贼子,人人得而诛之”究竟所指何人何事?根据《明实录》和《高丽史》的记载,我们只能认为洪武帝是在没有确认恭愍王被杀的真相、未能确认所谓的“王禑(辛禑)”究竟为何许人物的情况下将其册封为高丽国王的。根据《明实录》的记载,洪武帝在1381年(洪武十四年)时认定恭愍王是被“高丽奸臣李仁[任]篡弒” 注85 。但是,这位被洪武帝钦定为“高丽奸臣”的李仁任在辛禑接受册封的1385年之后仍然保持着以往的权势。如果根据洪武帝的“钦定”,这位李仁任当然属于“人人得而诛之”的“乱臣贼子”,但是明朝方面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 54

这个疑问似乎并不难回答。如上所述,早在1377年(洪武十年)十二月的敕谕中,在声言“乱臣贼子,人人得而诛之”的同时,要求高丽在当年贡马1000匹之外,今后每年“贡金一百斤,银一万两,良马百匹,细布一万匹”。认为只有这样“乃方见王位真而政令行,朕无惑也”。这也就等于宣布说,如果高丽按照命令进献贡物表示“诚意”的话,明朝方面就对篡夺不加追问,承认新统治者的地位。

通过这一事件,我们首先可以看出,在以册封为基础的国际关系中,接受册封的国家为了维持与宗主国之间的关系,常常要承受很大的压力。根据通行的见解,宗主国对接受册封的藩属国国内的问题并不进行干涉。王位继承等本来属于各国的内政问题,但是由于必须接受宗主国册封之后才成为正式的国王,所以藩属国不能不受到来自宗主国的强烈干涉;而另一方面,对于宗主国来说,通过册封可以考验该国是否遵循了礼的规定,当宗主国认定该国违反了礼的规定的时候,册封就是将该国带回到礼治的世界,进行统制的绝好时机。在此应该注意,宗主国对册封这一外交形式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的。虽然篡夺属于违背礼治的重大犯罪行为,但是继承了王位的新王对旧王的“诚意”,和新王对中国皇帝的“诚意”,在这里被转用来解释为另外一种“诚意”,即按照规定缴纳贡物。

其次,通过这一事件我们可以看到,高丽与北元维持关系和接受明朝的册封之间原属互不相关的事情,但是明朝却可以借口篡夺和册封的是非问题,要求高丽缴纳巨额的贡物,通过这一手段考验高丽的“诚意”,测试高丽在北元问题上是否怀有“二心”。洪武帝利用高丽发生的宫廷政变来牵制高丽与北元之间的接近。从高丽发生的篡夺到辛禑(王禑)被册封为高丽国王用了10年时间,从表面上看是明朝坚持原则,重视册封和礼,事实上却完全不是这样。其充其量不过是明朝表面上重视礼的原则,而实际上只将册封作为外交筹码来使用。 55

1392年(洪武二十五年),李成桂废黜高丽最后的国王——恭让王,自己登上王位开创了朝鲜。他立即向明朝申奏了恭让王的“禅让”,并且提出改变国号,请求洪武帝在“朝鲜”和“和宁”之间钦定。这一申奏是以“高丽权知国事李成桂”的名义提出的。“权知国事”是在得到册封成为正式的国王之前临时代理国政。1392年(洪武二十五年)闰十二月,洪武帝下令使用“朝鲜”的国号。这样,有着500年历史的高丽国落下了帷幕。

在朝鲜开国前后,几乎看不到与明朝之间在礼制问题上存在着重要的纠纷和对立。根据《朝鲜王朝实录》的记载,洪武帝听到李成桂取王氏而代之的消息之后,表示是“帝命”而予以承认。 注86 在这里,“帝命”就是“天帝之命”。《明实录》中记载了他曾经说过,“高丽限山隔海,僻处东夷,非我中国所治” 注87 。他所说的“非我中国所治”,无疑是源于《春秋公羊传·隐公二年》注的“王者不治夷狄”。李成桂策划了“威化岛回军”,命令已经进抵鸭绿江边、准备进攻辽东的高丽军队回师,避免了与明军的冲突。《朝鲜王朝实录》和《明实录》中记载的洪武帝的决断很可能基于他对李成桂所做的“威化岛回军”的评价。

这样,虽然出现了礼制上的重大问题,即接受册封的国家改变了国号,异姓的人物登上了王位,但是这些却没有引发任何国家间的纠纷。然而随后还是出现了礼制上的问题,这就是所谓的表笺问题,即朝鲜在为变更国号的谢恩表上使用了被明朝认为是轻侮的言辞,结果被洪武帝断定为非礼行为。关于这一问题学者已经有过详细的研究,本文在此只做一个简单介绍。 注88 56

该上奏是由朝鲜使臣于1393年(洪武二十六年)六月上呈的。同年十二月初八日,明朝敕使抵达朝鲜首都开京,当时指责朝鲜的十件罪状之一就是表笺问题。关于表笺,明朝敕使指斥:“国号谢恩表笺内,杂以侵侮之辞,以小事大之诚,果如是乎?” 注89 由此可见,明朝认为外交文书中的言辞问题是关系到礼制的大问题。

1394年(洪武二十八年),朝鲜王朝派遣的祝贺元旦的使者在南京遭到关押。其理由是明朝方面认为他所呈上的表文中使用了“轻薄戏侮”明朝的文字。礼部在致朝鲜国王的咨文中不仅提到问罪之师,而且借助神明进行威胁,“前者为朝鲜国王数生衅端,以告岳镇海渎山川神祇,转达上帝” 注90 。这里所说的“岳镇海渎山川神祇”,就是1370年(洪武三年)派遣南京的道士前往高丽祭祀的朝鲜半岛的神灵。洪武帝认为,只要自己向祭祀在南京“岳渎坛”的朝鲜诸神告发朝鲜国王的“罪状”的话,诸神就会将这些罪状转告上帝。 注91 这种借助神明进行的威胁此后依然继续存在,而且十分强硬。朝鲜国王为此向明朝派去使者进行辩明,同时按照明朝的要求将该文书的作者之一金若恒解送南京。

但是,明朝并没有就此原谅朝鲜,反而斥责说,“今朝鲜每遇时节,遣人进贺表笺,似乎有礼,然文辞之间轻薄肆侮。近日奏请印信诰命状内引用纣事,尤为无礼”,认为朝鲜的外交文书中使用了非礼的言辞。 注92 同时,明朝方面指名要求朝鲜将负责文书起草的郑道传和郑擢早日送来南京。朝鲜方面将权近和郑擢送往南京,声称他们就是起草人,但是始终没有根据明朝的命令将郑道传送往南京。结果,这一外交文书非礼事件——表笺问题一直延续到洪武帝去世的1398年(洪武三十一年),其间有不少朝鲜使臣在南京遭到扣留拘禁。 57

关于明朝方面以朝鲜表文使用了非礼言辞为理由对朝鲜不断施加压力的目的,笔者同意前人研究的结论,即借此将反明势力的中心人物——郑道传——从朝鲜统治层中清除出去。朴元熇还明确指出,表笺问题并非仅仅关系到郑道传个人。在表笺问题发生之前,朝鲜统治层中以郑道传为中心在秘密策划攻占明朝的辽东地区。由于走漏了风声,导致明朝利用表笺问题指名要求将郑道传送到南京。 注93 这是值得重视的意见。

我们通过这一事件可以看到这样一种外交战术,即将原本与礼制无关的问题上升为原则性的问题——礼制问题。利用礼必须得到尊重这一基本原则,凭空捏造外交文书中的问题,以非礼为借口,对新兴的朝鲜进行牵制,同时制止他们在领土问题上的野心。从长远的观点来看,洪武帝的这种外交手段基本上是成功的。因为朝鲜的攻占辽东计划直到大约250年后的朝鲜孝宗年间出现“北伐论”为止,基本上处于停顿状态,而且朝鲜被中国方面称赞为“礼义之邦”。

还有一点应该注意。无论是高丽国王的册封问题,还是朝鲜的外交文书问题,这些问题都被认为是与礼制相关的问题,而基本上只有洪武帝一人提及。也就是说,无论是在朝鲜国内,还是在中国国内,几乎无人在与外交有关的礼制和现实的问题上发表议论。关于这一点,笔者准备通过朝鲜发生的“仁祖反正”事件来看一看在类似问题上所出现的不同反应。 58

三、“仁祖反正”和册封问题

“仁祖反正”发生于1623年(仁祖元年、天启三年)。在此之前的1608年(宣祖四十一年、万历三十六年),光海君(李珲)在宣祖去世之后即位,并且于1609年被明朝正式册封为朝鲜国王,但是,仁祖(李倧)一派废黜光海君,自己登上了王位。这是一件十分明显的篡逆事件。“反正”意为回归正道,源于《春秋公羊传》中的“拨乱反正”。被称为“反正”无疑是因为仁祖一方是权力斗争中的胜者。光海君在死后未能得到宣祖、仁祖那样的庙号,是因为将他废黜的仁祖不承认他作为正式国王的身份,所以没有给予庙号。由于接受了明朝册封的国王被随意废黜,明朝中央政权内部就是否应该承认仁祖的新国王地位这一问题发生了大规模的争论。

在朝鲜王朝的历史上,正式即位的国王在死后没有得到庙号的还有一个人,他就是燕山君(李㦕、1494—1506年在位)。燕山君是朝鲜历史上公认的暴君,即便是生活在现代的我们虽然不否认他被废黜实在是咎由自取,但是废黜本身无疑是一场宫廷政变。因此,在燕山君之后登上王位的中宗(李怿)在向明朝请求册封时,就要向明朝说明废黜燕山君和自立为国王的必要性,明朝方面也需要得到相应的解释。在分析光海君的废黜与仁祖册封的问题之前,简单地看一看燕山君的被废黜和中宗的册封问题。

1506年九月,晋城大君(中宗)在废黜了燕山君之后登上了王位。通常,新王即位时要依照惯例向明朝派遣请求册封的请承袭使和向明朝通报国王故去的告讣使,以及为死去的国王请求谥号的请谥号使。这一次,朝鲜方面在派遣请承袭使的同时还派遣了请辞位使。请辞位使在名义上是燕山君自己为上奏请求辞去朝鲜国王而派遣的。当时,该上奏文使用的名义是朝鲜国王李㦕(燕山君),只字不提实际发生的宫廷政变。上奏文声称,“臣素婴风眩”,而且由于世子的夭折引发旧疾,导致“军国庶务,不能裁决”,故决心让位给晋城大君(李怿)。在宫廷政变中登位的新国王也知道,无论燕山君多么狂暴,只说明燕山君的狂暴并不能顺利地得到明朝的承认,于是决定欺骗明朝。 注94 59

明朝的官僚在得到该上奏之后,果然感到了疑点。他们怀疑朝鲜宫廷可能有“谋作”。对这样的怀疑,朝鲜燕行使臣回答说:“我国礼义之邦,岂有如此等事?前王病笃,久旷听政,故不得已博采群议,让位于弟矣。”但是有人认为,既然患有无法履行政务的疾病,那么怎么能写出要求辞位的上奏文呢?有人则建议,既然朝鲜国王患病,应该派人送药治疗,并且验看病重的程度,还有人建议派人前往朝鲜进行实地调查。最终明朝认为,朝鲜为“礼义之邦”,无需外国派遣医生为其国王治疗。前往北京的朝鲜使臣在礼部探听到如下情报,即明朝官僚中有人主张需要朝鲜王族和一般臣民“合谋同词”,证明前述上奏内容属实,并一致推举李怿为新国王。于是,朝鲜方面立即准备相应的文书,并且派人送往北京。文书号称晋城大君李怿实为众望所归,其即位为朝鲜国王实乃“一国公议”。但是,根据《明实录》正德二年(1507年)五月己酉条的记载,礼部经过讨论,建议由李怿暂时代理国王,待正式的国王李㦕(燕山君)死后再正式“具奏议封”。皇帝同意了这一建议,并且发布了敕谕。重视礼制的原则得到了相当程度的贯彻。

到了当年十二月,上述方针却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皇帝发布敕谕,册封李怿为朝鲜国王。发生这种变化的原因之一是朝鲜方面多次派遣使臣前往北京,三番五次地要求册封。同时,促成如此根本性政策变化的“功绩”似乎归于朝鲜族出身的明朝宦官李珍。朝鲜使臣向他送去了大量的贿赂。朝鲜朝廷内部曾经专门讨论过应该如何对他进行回报的问题。当朝鲜方面得知李珍将充当册封使前来朝鲜时,为了不让他有“不足之心”,朝鲜国王专门发布命令表示要严厉处罚那些“解弛而不谨奉法”的官员。 注95 60

一经发出的皇帝的诏敕通常是不可能简单地更改的。因为册封是根据礼制的原则进行的,所以不可能简单地认可这种篡夺王位、破坏秩序的行为。但是,中宗等人在实际上成功地欺骗了明朝,明朝官僚也没有前往朝鲜进行实地调查,仅仅满足于“一国公议”和朝鲜“母妃”的请求等形式就将被欺骗的意识置诸脑后。而这种情况的出现与正德年间重用宦官刘瑾导致政治上出现了混乱有很大关系。

关于这一事件,朝鲜史臣——实录编纂者——在《朝鲜王朝实录》中写到,燕山君确实是犯有“滔天”(作者注:语见《孟子》)之罪的暴君,推戴中宗实属必然,但是应该将实际情况向天子报告,请求天子的处置,“而顾以虚诬之辞欺上国,且自欺,安在其正名(作者注:语见《论语·子路》)乎?惜乎!当时大臣无见也”。 注96

当然,我们从这些史臣的议论中可以体会到经过了“戊午士祸”和“甲子士祸”两次灾难的朝鲜新兴儒人对燕山君的愤怒和来自“士林”的正义感。他们认为,欺骗中国和欺骗自己都属于“罪恶”,“当以实上告天子”,即应该如实地向明朝皇帝报告燕山君被宫廷政变废黜的实际情况,请求皇帝的指示。但是,明朝是否会因为燕山君是暴君就认可朝鲜发生的王位篡夺呢?中国发生改朝换代的时候,按照孟子的说法可以被解释为革命,但是,那仅仅限于改朝换代,却不包括诸侯即接受天子册封的国家所发生的改朝换代。史臣所说的也不是向“天”报告,而是向天子报告,并且等待天子的指示。天子不可能坐视在王朝内部出现的王位篡夺。永乐皇帝在篡夺建文帝的帝位时,只得打出“清君侧之恶”和“靖难”的旗号。此时的正德皇帝尽管被中国人视为“狂皇帝”,但也维持了16年的统治。由此可见,史臣的议论不过是书生之见。 61

在这一点上,“仁祖反正”事件非常明确地告诉人们,当藩属国将国内发生的宫廷政变向宗主国报告之后,宗主国对此会做出何种反应,并且告诉人们册封之“礼”在实际中所具有的意义。

1623年(天启三年)的军事政变发生于三月。当时,明朝的都督毛文龙占据着朝鲜半岛和辽东半岛之间的小岛——椴岛(一名椵岛),以此为根据地对满族的后金政权开展游击战。在仁祖即位十天之后,仁祖接见了正好来到汉城的毛文龙的部将。仁祖历数光海君的各种“罪状”,其中特别强调了光海君在明朝与努尔哈赤的军事对抗中忘记“事大之诚”,在与明军的联合军事行动中故意避开与后金军队交战。毛文龙将汉城发生的宫廷政变立即向北京报告。

仁祖自己也向北京派遣使者,报告了废黜光海君和自己即位的情况,并且请求明朝的册封。在中宗废黜燕山君的时候,朝鲜方面伪称是禅让。而这一次由于在朝鲜统治层周围有不少毛文龙的部将等汉人势力,所以仁祖等人认为军事政变无法掩盖,故而如实上奏。李民宬是奉命前往北京的朝鲜使团的书状官,他留下了出使日记《朝天录》。我们借助这一史料可以详细地了解到明朝的外交姿态。

使团一行于四月二十七日离开汉城,经过毛文龙的根据地椴岛在山东省登州府登陆,七月二十六日抵达北京。他们使用这条贡路是因为辽东已经落入后金努尔哈赤的手中,朝鲜使团无法取道辽东前往北京了。 62

朝鲜使团抵达北京之后,发现等待他们的是明朝官僚的非难。在对朝鲜外交中居重要地位的登莱巡抚袁可立早于四月份上奏,他认为“李倧(仁祖)之心不但无珲(光海君),且无中国,所当声罪致讨,以振王纲。倘为封疆多事,兵戈宜戢,亦宜遣使宣谕,播告彼邦,明正其罪,使彼中臣民亟讨篡逆之贼,复辟已废之主”。 注97 礼科给事中成明枢也持相同的意见,主张“宜敕该部(礼部)速议责问之檄,不失正罪之体,仍一面敕登抚,以细讯属国之情,一面谕枢辅,以详商讨逆之举”。

八月初三日清晨,朝鲜使团一行前往紫禁城西长安门,向凡是遇到的上朝大臣呈上文书,要求尽快册封新国王。当时,使团一行见到首辅叶向高时,叶向高向他们问道:“坏旧君自立,事不明白,何以来请耶?”并且说:“何故不报朝廷,而径自废置耶?”接近傍晚,朝鲜使团一行待明朝官僚退朝时又上前请愿。这时,叶向高对朝鲜使团一行说:“你国与天朝一般,须加慎重行查后,方可准也。”第二天,即八月初四日,朝鲜使团得到了御史胡士奇的上奏,见其中写道:“不奉朝命而擅自废立,虽助兵效顺,安知其不二心于我。”同时还知道他提案:“宜敕毛帅,侦其虚实,果真委身归命,戴罪讨贼,功过相准,然后羁縻勿绝。”“戴罪讨贼”原来是中国统治者在平定国内反乱时使用的常见手段之一。当某一犯有“反乱之罪”的势力按照朝廷的意图讨平了另一反乱势力之后,其原有的反乱之罪就会被朝廷赦免。具体到这里来说,就是强迫很有可能背叛明朝的朝鲜去和努尔哈赤的军队作战,根据战果来赦免其“篡逆”之罪。御史游士任也持相同的意见。他认为,“当诘此事以通奴(作者注:指努尔哈赤)不通奴为主,珲诚通奴,则倧之立弗篡也。但擅立为罪尔,而责以讨奴自洗”。 注98 这个主张也是将册封他国国王与自国的内部战争两个原本性质不同的问题牵扯到一起来“羁縻”朝鲜的外交战略,应该说是非常巧妙的。在这之后的八月二十八日,李民宬等人向朝鲜国王密报了明朝官僚的言论,认为“其论议甚峻”。 63

朝鲜使团能够理解明朝方面要进行实地调查的理由和主张。他们就此在北京向明朝官僚展开游说活动,希望用对朝鲜方面有利的方法进行调查。因为,从北京直接派遣使团赴朝鲜进行调查,会令朝鲜新国王感到十分难堪,所以他们提议由毛文龙来负责调查。他们这样提议是因为担心来自北京的调查使团可能会在朝鲜发现某些隐情,而由关系相对密切的毛文龙担任调查的话,朝鲜方面的对应会比较容易。

在明朝政府方面,最初礼部主张由北京直接派人调查,而兵部却主张委托毛文龙调查,双方发生了意见的对立。礼部是按照礼制的原则提出上述主张的,即册封是以礼为基础的,而册封属国国王的最终权力属于中国皇帝。 注99

明朝最终决定由北京直接派人调查,但是,前往调查的官员遭遇海难身亡。朝鲜使团知道这一消息是在十一月二十四日。以后,明朝政权内部有意见认为,只要朝鲜宗室和全国八道臣民公认李珲(光海君)为反逆之人,并且将一致拥戴李倧为国王的文书原本送到北京的话,就可以册封李倧为新国王。这时,明朝官僚们的大多数已经基本倾向册封李倧为朝鲜国王。但是,身为言官的给事中们却始终持反对意见。其中,新任礼科给事中魏大中的主张最为激烈,他不仅反对派人调查之后进行册封的意见,而且认为应该坚决拒绝朝鲜的册封请求。遗憾的是在他的文集《藏密斋集》之中没有收录与此相关的奏疏,无法了解详细的情况。根据李民宬的记载,当朝鲜使团成员于十二月初一日又一次前往西长安门跪呈请愿书的时候,已经多次阅读了这些请愿书的魏大中痛斥朝鲜使臣。 注100 魏大中是东林党的骨干人物。十二月初一日距围绕册封是非问题的讨论已经过去了八个月,魏大中等人仍然在坚持自己的主张。他们的这些主张是在东林党和以魏忠贤为中心的阉党之间进行着激烈斗争以及由此而出现的言论活跃的背景下出现的。 64

十二月十八日,明朝皇帝发布圣旨,承认朝鲜发生的篡逆确实有一定的理由,宣布同意册封李倧为朝鲜国王。 注101 但是,在此之前,礼部尚书林尧俞等人上疏称:“朝鲜废立之事,以纲常名义论,讨之绝之,此一定之正体也。以翼戴天朝论,则二心通奴者是为我梗也,同心灭奴者是为我用也。一顺一逆分,而朝廷之予夺因之。此通变之微权也。”他从两害择其轻的立场出发,认为李珲确有“通奴”的罪状,而李倧则得到朝鲜臣民的一致拥戴,故应该接受朝鲜方面的请求,册封李倧为朝鲜国王。圣旨实际上是对林尧俞等人这一上疏加以认可。

然而,明朝皇帝十二月十八日的圣旨只是宣布“准封朝鲜国王”,但是却有一项附加条件,即对于按照惯例派遣敕使前往朝鲜举行李倧的册封仪式一事,只是说“其册使候事宁查照旧例行”,亦即等待迫在眉睫的与后金之间的战争取胜之后进行。这与上述御史胡士奇等人提议的“戴罪讨贼”,即让朝鲜出兵抗击努尔哈赤的主张如出一辙。也就是说,如果朝鲜不能协助明朝打败努尔哈赤,就无法进行正式册封。实际上,正是因为有着如此意图,明朝中央政府内部沸沸扬扬地展开的论战才终于以承认册封而告结束。根据史料记载,当十二月初一日魏大中在西长安门痛斥朝鲜使节时,给事中熊奋渭就曾经从旁劝说道让李倧“许令权署,以观后效”。

这样,虽然李倧就任朝鲜国王的路被打开了,但是朝鲜却要面对两个新问题:其一无疑就是必须更加旗帜鲜明地亲明反满,对后金采取彻底抵抗政策;其二就是继续向明朝奏请,要求按照惯例派遣使节,举行册封仪式,以便李倧能正式成为朝鲜国王。针对第二个问题,朝鲜方面立即向北京派出了使团。洪翼汉《花浦先生航海朝天录》就是当时的出使记录,依靠这一记录我们可以详细地了解双方外交交涉的全过程。 65

朝鲜使团一行是1626年(仁 祖二年、天启四年)十月十二日到达北京的。李民宬等前一次的使团是同年三月初三日离开北京归国的。在这大约七个月之间,北京的权力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由于东林党在和阉党的激烈斗争中失势,到朝鲜使团抵达北京的十月十二日,东林党派的官僚已经基本被驱逐出北京政界。阉党就是拥戴宦官魏忠贤的集团。当同年七月和十一月叶向高与韩爌先后离开内阁之后,阉党的顾秉谦变成了首辅大学士,即事实上的宰相。魏大中在洪翼汉一行抵达北京后的第二天遭到参劾,十月十五日离开北京,返回故乡浙江省嘉善县。 注102 朝鲜方面针对这种政治格局的变化,也不得不改变了外交战术。他们采取的新战术就是更加积极地行贿。

天启三年十二月十八日的圣旨宣布:“李倧既系该国臣民公同保结,伦叙相应,又翼戴恭顺,输助兵饷,准封朝鲜国王。先与敕谕,著登莱巡抚官差官同陪臣赍赐,其册使候事宁查照旧例行。”皇帝既然已经宣布等待辽东战事平定,再根据旧例派遣“册使”,如果想变更这一圣旨决非易事,而且,当时留任礼部尚书的林尧俞也向朝鲜使团质问道:“已于上年,当待辽路平定,然后另遣诏使,以准封典,乃上国之本意,而朝议已完了。尔等奚来更烦?” 注103 礼科给事中刘懋力也认为不应该立即进行册封,而要等到平定了努尔哈赤之后再派遣册封使节。这样,礼部和礼科都正式对册封表明了消极的态度,但是,内阁在此时却表现得十分积极,其原因是当时的内阁已经是阉党,即宦官势力的天下。根据明朝的惯例,册封使节通常是由宦官充当的。宦官们希望利用册封的机会前往朝鲜大发横财。内阁表现出的积极态度实际上反映了宦官们的意图。朝鲜使臣鉴于在礼部的交涉难以取得成果,故转而直接与内阁进行交涉。天启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皇帝发布圣旨,宣布尽快派遣敕使前往朝鲜册封,并且决定敕使由宦官充任。 66

在短短的两个月的时间里促成明朝皇帝发布新的圣旨,无疑奏效于朝鲜使团在北京展开的请愿攻势,但是,当时明朝的中央政府由宦官势力把持,朝鲜方面的外交努力还得到了那些将名分与礼完全置之度外、急于前往朝鲜进行册封的宦官势力的帮助。这也是促使皇帝发布新圣旨的原因之一。随后,实际被派往朝鲜进行册封的宦官为了得到这一美差,“通贿数万银于魏忠贤” 注104 。当时的明朝政府内部十分腐败,贿赂公行,朝鲜使团的外交活动也利用了这种情况。洪翼汉在十二月二十八日的日记中记载到,他听到正使和副使谈话时语及用于行贿的银和人参已经用尽,要求国内火速将银二千余两和人参三十余斤送来北京,以便用于向各部行贿。他听后“深自闷郁而已”。在二月初一的日记中,他在称呼东林党人为“正人”的同时,痛骂参劾东林党的人物为“邪魁鹰犬”,亦即“魏忠贤之爪牙”。他在感情上无疑是站在东林党人一边的。他对明朝官场的腐败发表感叹:“吁!中朝士大夫贪冒无耻,至于此极也。”他还讽刺明朝官员是“恬不知耻”。 注105 不过,如果我们仔细地想一想,就会感到他的上述感叹和讽刺是非常不可思议的。因为,倘若不是魏忠贤一派在政界得势,朝鲜使臣一行就无法完成使命,也就无法成为朝鲜国王的合格的臣子。深受儒教伦理影响的朝鲜士大夫们面对着册封即礼的问题的时候,他们的心情无疑是十分矛盾的。

由此可见,在“仁祖反正”后的册封问题上,明朝方面和洪武年间一样将这一问题作为外交筹码,但是,这一时期的情况却与洪武年间稍有不同。洪武年间只有洪武帝一个人将外国国王的册封问题(即礼的问题)作为一种外交战略来议论,而天启年间则有不少明朝官员将册封作为关系到礼的本质的问题而展开了大规模的讨论,其中,魏大中声言:“礼莫大于名,名莫大于分,分又莫大于君臣。……废君自立,名分安在?” 注106 在“仁祖反正”前后,册封和礼的问题依然被明朝政府当作外交筹码,但是,从朝鲜发生宫廷政变的消息传到北京开始,明朝官员在将近八个月的时间里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我们应该注意到这一事实所体现的礼的理念和原则在外交上所占有的重要地位。 67

还有一个变化来源于朝鲜士大夫自身。自从朝鲜开国以来,由于努力学习儒教的结果,朝鲜士大夫自身也认识到册封是礼的问题,将这一问题融入到自身的意识之中。我们通过朝鲜王朝的史臣在《朝鲜王朝实录》中就中宗废黜燕山君之后的册封问题所发的议论,已经可以很好地了解这一点。由于儒教在朝鲜的传播,例如,1574年(万历二年、宣祖七年)访问中国的朝鲜士大夫根据他们所学到的儒教伦理即“中华”的伦理严厉地批判了现实中的中国。 注107 洪翼汉对明朝官僚腐败的批判也源于此。在他的日记中看不到对册封问题的具体主张,这恰恰体现了他志在忠实地履行国王仁祖(李倧)所赋予的使命,但是,我们可以感到他的内心充满了矛盾,即朝鲜发生的宫廷政变究竟用什么理由可以得到宽免?而所得到的册封根据礼的精神来看究竟能否被肯定?大肆行贿与礼制是否相符?十几年之后的1637年(仁祖十五年),朝鲜已经处于清朝的支配之下。洪翼汉由于参与了反清运动,根据国王的命令被绑送沈阳后处死。 注108 他与被阉党杀害的魏大中同样都是为了信念而殉节的铁骨硬汉。

朝鲜在“仁祖反正”之后通过一系列的外交努力得到了明朝的册封,其结果导致朝鲜与光海君统治时代相比要更加旗帜鲜明地亲明反满。册封这一外交制度对明朝产生了积极的作用,其结果也导致了朝鲜于1627年和1636年两次遭到满族的大举侵略,即“丁卯胡乱”和“丙子胡乱”。在“丙子胡乱”之后,朝鲜在表面上切断了与明朝之间的联系,改而接受清朝的册封,但是,在礼的问题上依然不断受到来自清朝的巨大压力。 68

我们最后通过清初康熙年间发生的外交文书事件来观察其中与礼相关的问题。

四、清初朝鲜外交文书违式事件

清朝统治时期也曾多次发生过朝鲜国王提出的文书违反清朝礼制规定的事件。这些事件主要集中在1679年(康熙十八年)到1689年(康熙二十八年)之间。

《同文汇考》是朝鲜时代整理编辑的对清和对日外交文书集,其内容十分详细,具有很高的史料价值。根据该书的记载,发生于1679年以前的外交文书违式事件只有一件,即1661年(顺治十八年、显宗二年)的事件。这一事件的起因是这样的,朝鲜国王致清朝皇帝的上奏文和致北京礼部的咨文(作者注:根据清朝官制,朝鲜国王与中国礼部属于平级官衙,故双方文书往来使用咨文)中将应该写作“圣旨”的部分都用“王旨”表示。“圣旨”的用语明确地体现了清朝皇帝和朝鲜国王的上下级关系,但是,“王旨”则仅仅意味着“清国国王”的“旨”,其体现的是清朝“国王”与朝鲜国王的平等地位。当时,朝鲜向清朝提出的上奏文要经过多次审慎的检查。从当时朝鲜国内极强的反满感情来看,上奏文中将“圣旨”改写为“王旨”很可能是故意的,至少是反满感情的潜意识造成了这种情况。清朝礼部为此斥责朝鲜方面“殊非外国敬事上国之体,甚属悖理”,从当时两国所处的从属关系来看,清朝礼部的这种指责实在是理所当然。朝鲜国王对此低头认罪,“向非皇上宽贷之恩特出于寻常万万,则当职几陷不敬之律”。虽然发生如此“不敬”的事件,清朝方面只是对朝鲜国王进行了警告,表示“姑从宽免”,没有将事态进一步扩大。 注109 69

不过,清朝方面对1679年(康熙十八年)的文书违式事件却做出比1661年事件严重的处罚。1679年事件的起因是朝鲜国王在1678年十一月初八日向清朝皇帝奏上的冬至表文中没有“避讳”。冬至表文是朝鲜冬至使为祝贺冬至向清朝皇帝奏上的表文,根据《同文汇考》卷18《使节一》中收录的表文格式,这些表文都是非常程式化的。避讳就是在文书中不能书写清朝方面规定的皇帝的姓名用字等。对于1678年的冬至表文,清朝方面只是指责“有违式字样”和“有应行回避字样”,没有具体说明究竟是哪个字犯讳。根据《通文馆志》卷9肃宗大王五年(康熙十八年)的记载,清朝礼部认为朝鲜国王“殊欠敬慎”,决定罚银五千两,康熙皇帝对此表示“从宽免罚”,赦免了朝鲜国王。 注110 对于这一处罚,朝鲜国王表示“合被重罪”却得到恩赦,他特意派遣宗室成员李偘前往北京谢恩。清朝方面作为惩罚,没有接受李偘呈上的贡品。 注111 但是,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在感谢“从宽免罚”银五千两时,除了上呈给康熙皇帝本人的“谢宽免表”之外,还有上呈给皇太子的“谢宽免笺”,但是,在致皇太子的文书中,居然将“谢”字写成“贺”字。北京礼部立即就这一情况向朝鲜国王发出质问。

朝鲜国王在收到礼部的文书之后,于次年[1680年(康熙十九年)]正月在向礼部感谢康熙皇帝恩赦的同时,表示要调查处罚起草笺文的朝鲜官吏。以后,清朝礼部将康熙皇帝“相应将讹写笺文官吏着免罚可也”的圣旨通知了朝鲜方面。 注112

第二年又发生了同样的事件。这一次,朝鲜方面接受清朝政府的处罚决定,被迫缴纳了罚银五千两。 70

1680年(康熙十九年),有三名朝鲜人偷越国境盗窃了“椵皮十束”和“蕨菜二把”,结果被宁古塔佐领逮捕。这三人被引渡给朝鲜方面之后,朝鲜有关衙门对他们进行了审讯,拟定处三人以斩刑、处失于防范国境的地方官以流三千里之刑,并且将上述处罚方案向清朝报告,等待清朝方面的许可。第二年的1681年,清朝刑部等衙门经过审查,除了同意朝鲜方面做出的各项判决之外,还决定对监管不力的朝鲜国王罚银一万两。在收到礼部的上奏之后,康熙皇帝决定,“李焞着从宽免罚”,并且将三名越境者“从宽免死,照例减等发落”。李焞即当时朝鲜的肃宗国王的姓与名,在当时的社会里,能够直呼其名的只有父母和皇帝。康熙皇帝在敕谕中如此称呼朝鲜国王,体现了双方之间的上下级关系。

朝鲜国王在得到由清朝礼部颁下的康熙皇帝圣旨之后,立即为感谢恩赦而上奏,并且派遣宗室李佖将上奏送往北京。但是,康熙皇帝圣旨中的“李焞着从宽免罚”在朝鲜的谢恩表中被写作“朝鲜国王着减罚银一万两”。虽然只是几个字,但是却擅自将圣旨改写了。清朝礼部立即认为表文中存在着“谢宽免表内,述旨不符原旨”的问题,决定向朝鲜国王质问如此书写的原因。礼部于1681年十二月九日发出咨文,交谢恩使正使李佖带回国内。

第二年七月一日,朝鲜方面写好了上奏文,仍然派遣宗室成员的李沉担任燕行使团的正使前往北京。朝鲜方面只是承认原奏中有一字之误,即将皇帝圣旨中的“免罚”改写为“减罚”,至于发生上述错误的理由是“小邦僻陋,文学卤莽”,表示认罪。

清朝礼部在收到这份谢罪的文书之后,又发现新的问题。这就是,康熙皇帝的圣旨本是“李焞着从宽免罚”,但是在朝鲜方面呈上的谢罪文书却依然不写“李焞”的姓名,将圣旨中的上述文字改写为“朝鲜国王着从宽免罚”。九月二十四日,礼部上奏建议将朝鲜国王课以罚银五千两,康熙皇帝对此表示同意。 71

这一决定传到朝鲜之后,朝鲜国王又立即呈上了“谢恩”的表文,其“谢恩”的内容是“只缘未娴于辞义,罔觉致违于程规。王法具严,宁逃三尺之律?诏旨许赎,特恕一眚之辜,薄罚才止于纳锾”。随后,朝鲜方面实际上将银五千两送往北京,向清朝政府支付了罚款。 注113

上述问题发生三年后的1685年(康熙二十四年),清朝方面又在朝鲜国王呈上的文书中发现了问题。这一次是在致皇太子的“谢赐祭笺”中使用了不恰当的文字。清朝对朝鲜的待遇不同于其他接受册封的国家,不仅国王去世,而且国王的母妃去世的时候也派遣使节代表皇帝进行吊唁。当时,皇帝派遣使节进行吊唁被称为“谕祭”或“赐祭”。肃宗国王的母妃即显宗国王的王妃金氏去世的时候,清朝派遣使节进行了“赐祭”。在“赐祭”之后,朝鲜国王为了感谢宗主国的恩典,要向皇帝呈上“谢赐祭表”,并向皇太子呈上“谢赐祭笺”,但是,朝鲜国王的“谢赐祭笺”中使用了“哀诏”的文字,而清朝方面认为朝鲜国王没有资格使用这些文字。礼部根据皇帝的命令警告了朝鲜国王。朝鲜国王在得到了宗主国的警告之后,又要派遣使节将“感谢”的表笺送往北京。在“谢字句不合表”中,朝鲜国王首先感谢清朝皇帝“开示”了文书中的错误:“岂料舛误之菲词,猥蒙宽假之洪渥,……临温谕至,勤于开示,顾兹谴谪之曲免,实赖庇庥之特深。”随后又感谢了清朝不仅宽恕了自己执迷不悟之罪,而且谆谆“赞导”:“大朝特恕其愚迷,猥蒙宽贷,罔非赞导,曷胜感惶。” 注114

四年后的1689年(康熙二十八年),清朝方面又在朝鲜国王的上奏文中发现了问题。朝鲜的肃宗国王在这一年废黜了王妃闵氏,欲另立侧室张氏为王妃,并就此上奏,请求清朝正式册封张氏。可是,该文书中既犯了皇太子的讳名,又使用了“德冠后宫”的表达。清朝礼部认为,“后宫”一词只能用于天子,作为外藩的朝鲜国王使用这一用语是违反礼制的。礼部将上述两点定罪为“俱违定例,殊欠敬慎”,上奏请求处罚朝鲜国王银五千两。康熙皇帝则命令朝鲜国王说明文书违式的理由,但将罚银宽免。 注115 72

朝鲜君臣就如何向康熙皇帝说明文书违式的理由进行了协商。事实上的宰相——领议政权大运——建议说:“天子诸侯之嫔御,皆称后宫,不知其为违礼。犯讳固有失,可以此为答。”由此可见,权大运想用辩解的方法回答康熙皇帝的质问,但是,朝鲜国王没有接纳权大运的建议,在上奏中没有使用辩白的言辞,而是用谦卑的言辞表示谢罪,“臣始焉惊惶,继而感激”,表示要甘心等待皇帝的处罚。 注116

以上就是朝鲜外交文书违式事件的概要。如上所述,顺治年间发生的外交文书违式事件是将“圣旨”改写为“王旨”,尽管是如此重大的过失,但是清朝政府没有对朝鲜国王课以罚银,但是,1679年以后,外交文书违式事件几乎每年都要发生,清朝政府开始讨论对朝鲜国王课以罚银,并且付诸实施。我们在此不能不感到清朝政府是带有某种明确的意图处理朝鲜外交文书违式事件的。

1682年(康熙二十一年),由于朝鲜在外交文书中将圣旨中原有的“李焞”依然写为“朝鲜国王”,康熙皇帝在御前会议上听取了各位大臣的意见。明珠对此表示:“朝鲜非不识礼体之国,一字甚有关系,议罚似当。”王熙等也认为“具表不行写名,殊为失体”,对明珠的意见表示赞同。 注117 由此可见,清朝官员们认为,外交文书也必须遵循礼的原则。他们通过对朝鲜课以罚银的措施,硬将朝鲜置于体现着等级秩序的礼的世界之中,而且束缚在其中,不让朝鲜离开礼的世界秩序。

我们还应该看到,朝鲜外交违式事件的连续发生是在三藩之乱趋于被平定的时期。最早发生的1679年,正是吴三桂死去的第二年。三藩之乱爆发的情报于1674年(康熙十三年)传到朝鲜之后,朝鲜君臣上下都觉得清朝的统治很快就会崩溃。对清朝怀有深仇大恨的他们将这一叛乱视作颠覆清朝统治的千载难逢的机会。燕行使团不断传回清朝危机深重、吴三桂节节胜利的情报,朝鲜君臣对双方的攻防常常是喜忧参半。等到吴三桂于不断失利后的1678年(康熙十八年)八月病死之后,清朝方面开始对“骄慢”不守礼制的朝鲜方面进行问罪,其采取的战术是将外交文书中的过失上纲为违背礼制规定的问题。 73

无论是在清朝方面的档案和实录之中,还是在朝鲜方面的实录和《同文汇考》之中,都没有明确记载清朝对发生于三藩之乱趋于失败时期的朝鲜外交文书违式事件所进行的制裁,但是,幸好这一时期出使北京、负责与清朝方面进行外交交涉的朝鲜燕行使团的一员留下了比较详细的日记,可以证明作者的上述推断。这就是韩泰东的《燕行日录》。 注118

韩泰东是作为李沉使团的书状官于1682年前往北京的。上面曾经提到李沉使团出使的背景,即朝鲜方面认为外交文书违式仅仅是“免”和“减”的一字之差,于是将应该写作“李焞着从宽免罚”改写为“朝鲜国王着从宽免罚”,结果再次受到清朝方面的谴责,被实际课以罚银五千两。

根据韩泰东日记的记载,礼部于这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上奏,就朝鲜外交文书中没有明记“李焞”二字,建议应该处以罚银五千两。在此之前,礼部满左侍郎额星格向朝鲜燕行使团索贿一千两,表示可以善处此事。朝鲜方面答应可以给五百两。随后,朝鲜使团又通过行贿得到了礼部上奏的草稿。在这一草稿中,礼部认为朝鲜国王“大干法纪”,准备派遣敕使去朝鲜查问,并课罚银一万两。在日后实际的上奏中,删去了对朝鲜国王“大干法纪”的严厉斥责,也删去了派人前往查问的提案。这样,朝鲜方面终于回避了令本国国王大失体面的最坏局面,而且,罚银从一万两减额至五千两。朝鲜方面认为,这些应该是向额星格行贿五百两的效果。 74

十月初一日,康熙皇帝正式批准对朝鲜国王罚银五千两。朝鲜使团为了试图让清朝方面改变上述决定,进行了各种尝试。十月初四日,额星格出席了在玉河馆的送行宴会。在宴会上,韩泰东等人将事先准备的请愿书呈交给额星格。在请愿书中,韩泰东等人表示,外交文书违式之罪是在起草的官员和未能认真检查的自己身上,希望能够免除对国王的罚银。

不认识汉文的额星格向同僚问明该文书的内容,随即通过清朝方面的翻译告诉韩泰东等人:“曩日本国(作者注:朝鲜)以无甚关紧事,行李往来,若大国不知然。俺虽不历言某事,使臣得无自知之乎?”对此,韩泰东本人是这样理解的:“盖甲寅(作者注:即1674年,康煕十三年)以后,吴三桂辈起,曹据群扰,清人之势方蹙。其时我国操柄人以浅诈妄画,屡探试之。或非时遣咨,请行钱币,或托言有虞,欲修城池,创战车,设体府,示以无实之名,被固凶狡,悉得我情。其蓄疑怀恨,非一日也。只以南事方殷,恚中坦貌以待之。今者外难已定,君臣骄肆,称扬功烈,以自侈大。其视我才如婴儿,而前憾着肚必吐后已。故星格公对我人发其端而露其意耳。” 注119

这里所说的“钱币”问题是指朝鲜方面于1678年(肃宗四年)发行的常平通宝。 注120 “修城池”是指1676年(肃宗二年)朝鲜趁清朝方面忙于国内战乱无暇他顾之际修筑的大兴城 注121 ,所说的“战车”就是指朝鲜方面试验的“火车” 注122 。朝鲜方面对清朝国内三藩之乱的情报收集也是事实。确实像韩泰东所解释的那样,在三藩之乱发生之后,朝鲜方面表现得异常兴奋,清廷看了心中十分不满。于是,他们通过外交文书违式事件来对“骄慢”的朝鲜进行制裁。 75

额星格在1675年至1687年(康熙十四年—康熙二十六年)之间几乎一直担任礼部满侍郎。 注123 李佖于1681年将写有“朝鲜国王着减罚银一万两”的文书向北京礼部上奏后被发现问题的时候,额星格正担任礼部满左侍郎。李佖在给肃宗的报告中提到清朝方面的负责官员曾经索贿五千两。 注124 索贿者很可能就是额星格或者与其有关之人。由此可见,双方之间曾经有过某种秘密交易,但是令人费解的是,额星格没有将朝鲜外交文书中没有使用“李焞”这一点明确地告诉朝鲜方面。如果通过贿赂和秘密交易,这一点应该会告诉朝鲜方面,朝鲜方面也不会在仅仅将原文书中的“朝鲜国王着减罚银一万两”改写为“朝鲜国王着从宽免罚”之后,再次向清朝方面提出谢罪文书。额星格很可能在这里有意将问题引向“减”“免”的一字之差,诱导朝鲜方面再次出错。或许是在1681年前后,清朝方面还没有决定在将“李焞”改写为“朝鲜国王”这一点上向朝鲜方面发难。这样来看,在处理朝鲜方面一系列的外交文书违式事件时,额星格等满族出身的礼部官僚利用三藩之乱即将失败的时机向朝鲜方面进行报复,同时趁机索取贿赂。在这里似乎看不到康熙皇帝本人的意思,但在实际上究竟如何呢?

实际上,康熙皇帝本人恰恰在这一时期认为有必要对朝鲜进行制裁。在《康熙起居注》中记录了康熙皇帝在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的一段谈话。

当时的中朝贸易除了由往来于两国首都的燕行使进行的使臣贸易之外,在两国国境的中江(义州)、会宁和庆源3处被指定为交易场所,进行着国境贸易。 注125 两国商人在指定期间前往这里,朝鲜方面的输出商品主要是牛、盐、锅和犁等,但是,1683年(康熙二十二年)发生了牛瘟,朝鲜方面担心无法凑齐可供贸易的牛。朝鲜国王为此向清朝礼部送去咨文,希望能够在数年之内停止牛的贸易,但是,清朝礼部没有同意,反而要求按照惯例进行贸易。根据记载,朝鲜方面在这一年通过会宁和庆源输出了130头种牛。 76

两年之后的1685年(康熙二十四年),朝鲜国王又以国内发生牛瘟,可供贸易的牛无法凑集为理由,直接向康熙皇帝上奏请求停止牛的贸易。礼部在讨论之后认为,“朝鲜托言牛多疫死,冒渎具奏,殊为不合”,建议等朝鲜国王回答之后再做正式判断。康熙皇帝和大臣一起商量之后表示:“抚驭外国之道固不可太严,亦不可太宽。朝鲜之人赋性狡诈,若竟依所请,此后又或玩忽,亦未可定。”礼部根据康熙皇帝的旨意再次研究之后,建议以“推诿具题,殊属不合”为理由对朝鲜国王课以罚银一万两。在康熙皇帝最终决定将罚银宽免后,清朝礼部随即正式通知了朝鲜国王。自不待言,朝鲜国王在受到清朝的外交文书之后要向康熙皇帝呈上“谢宽免表” 注126

由此可见,对1679年以后数度发生的朝鲜外交文书违式事件的处理绝对不是礼部满人官僚的独断专行。我们从额星格对韩泰东的训斥中可以看到其中存在着包括康熙皇帝在内的所有满人的共同心态。

在任何时代都可能出现外交文书违反了规定的格式,或者使用了非礼文辞的事情,但是,77中国方面只是在利用遵循礼制的原则、要向对方传递某种重要信息的时候才会将外交文书违式的事情作为重大问题提出。在这个意义上,这种外交手段是十分独断肆意的,例如,明代隆庆年间的1567年,朝鲜国王为嘉靖皇帝死后的赠谥和上庙号(世宗)奏上了“祝贺”的文书。礼部虽然认为决定大行皇帝的谥号和庙号不属于“贺礼”,“然不当概以律远夷,宜特受之”,隆庆皇帝对此表示同意。 注127 而且,根据《同文汇考》的记载,清代乾隆年间也发生过文书违式事件,但在处理上却十分宽大。在两国关系处于相对安定的时候,通常不会连续发生类似的事件。在这里表现出清朝政府的意识所发挥的强大作用,朝鲜方面难以理解“德冠后宫”究竟有何违礼之处的原因也在这里。

虽然朝鲜方面对满族长期抱有敌视,但是清朝与朝鲜的关系最终进入了相对平稳的安定发展时期。这正是在三藩之乱被渐次平定、一系列的外交文书违式事件趋于终结的时候。

五、结语

在本文开始的部分,笔者首先介绍了传统中国外交中的“礼”与“问罪”的关系(相当于“礼”与“刑”的关系)。明清时期中国对朝鲜外交的问题,仅仅用礼的理念是无法理解的,只有同时考虑到与礼保持着不即不离关系的“问罪”的具体情况,才能比较客观全面地理解。以上列举的若干事例已经说明了这一点。有些学者注重“礼”的精神含义,认为弱小国家对中国执“事大之礼”的“事大”并非“从属”,将“事大”简单地视为“从属”是源于西洋的弱小国家附属于强大国家的霸道思想,而不是源于儒教所称的王道思想。 注128 但如上所见,78中国社会中实际认为“礼”与“刑”是表里一体的,在将之运用于外交政策时就伴随着派遣“问罪之师”等的惩罚。在对朝鲜外交方面,“刑”相当于派遣“问罪之师”的恫吓、派遣问罪敕使、追加多额贡物、“却贡”、拒绝册封、课征罚金等,以及作为“刑”的替代惩罚的“戴罪讨贼”等。

不过,在这里必须指出的是,“礼”与“刑”的问题并不等同于“礼”与“问罪”的问题。因为“礼”与“刑”之间存在着法律的规定,这就是说存在着对有悖于礼的各种罪行断罪处罚的明确的规定,但在“礼”与“问罪”之间却不存在着类似的规定。当然,《大明会典》《大清会典》和《礼部则例》中的相关规定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起到法律的作用,不过究竟何种行为属于外交上的失礼行为却没有具体的规定和判断基准。这样,藩属国要怀着“有耻”之心自我反省哪些行为违反了礼制的规定。同时,明清时期的中国朝廷也利用这一点肆意对藩属国进行制裁。正是因为这样,中国朝廷将册封作为外交筹码来灵活运用,把原本互不相干的问题上纲为“礼”的问题,亦即“问罪”的对象。

在明清时期传统中国的东亚外交问题上,对朝鲜外交是用“礼”进行统制的最成功的事例。正如我在另外一篇文章中所说的那样,对越南——与朝鲜处于同等地位的朝贡国和册封国——外交上,中国的“礼”的统制却往往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当然,明清两朝对朝鲜的军事控制远远强于对越南的军事控制。其原因之一就是除洪武帝时代之外,朝鲜距北京的距离并不遥远;原因之二是担心朝鲜与蒙古族或满族势力发生联系。因此,明清时期的中国有必要对朝鲜采取强有力的基于“礼”的统治手段。

明清时期中国朝廷借助“礼”的外交之所以能在朝鲜取得成功与朝鲜自身对礼的皈依有密切的关系。本文提到的史臣在编纂《中宗实录》时所发的议论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也正是从这一时期起,“士林”的势力开始逐步发展,在他们言行和文集之中,79礼的话语多到几乎泛滥,而且,礼制问题与朝鲜内部的党争连在一起,例如礼讼的问题。从17世纪后期开始出现了多次形式上的礼制争论,而实际上却是党派之争和由党派之争激化而来的清洗事件。 注129 将原本互不相干的问题上纲为“礼”的问题,这种做法也许是朝鲜王朝从中国的“问罪”中学到的。

在这里想介绍一个与朝鲜自身对礼的皈依有密切关系的事例。

1574年(万历二年)八月初九日,朝鲜使节参加了在紫禁城皇极门前的朝参仪式。赵宪就是其中的一名成员。他在十多年后为了抗击丰臣秀吉的侵略而献身。他在万历皇帝的面前随班行礼,叩头时泪流满面。在清朝时,朝鲜使节在向皇帝行礼时有时也会流泪,但是,赵宪的眼泪与他们的眼泪不同。后者的眼泪是悔恨的眼泪,因为面对着曾经被朝鲜民族蔑视为夷狄的满族皇帝,却不得不叩头行礼。赵宪的眼泪还是感激的眼泪,因为他觉得自己来到“世界”的中心——北京的宫廷,亲身感到自己也成为维护世界秩序的一员。他在日记中写道,当听到万历皇帝发出“与饭吃”的上谕的时候,“一闻冲音,感涕先零,太平万岁之愿,自此愈切”。 注130

1574年,上距洪武帝多次声言派遣“问罪之师”,拒收贡物,以及谴责朝鲜外交文书中有蔑视明朝的字句已经过去了一百八十多年。在这段时期内,明朝依据“礼”与“问罪”展开的对朝鲜外交,随着朝鲜自身对礼的皈依而取得了完全成功。明朝政府负责接待的鸿胪寺序班曾经呵斥赵宪虽然号称来自“礼义之邦”,但是却不懂礼义。赵宪对此则用同样的言辞来回敬他们,以“我等居于礼义之邦”指责明朝官员的非礼行为。 注131

丸山真男曾经说过:80“为使统治可以深入到被统治者的内心世界,故发展出了一种可以唤起自发性服从的精神装置。” 注132 这一理论同样适用于国际关系。赵宪认为自己的祖国接受明朝的册封,自己本人也在明朝所主导的、以礼为基础的世界秩序的形成中贡献了力量,因此感到了由衷的喜悦。明朝对待周边诸册封国,特别是对朝鲜外交中运用“礼”,以及与“礼”有着不即不离关系的“问罪”,成功地唤起了对“服从”的自发性。这一点在国际关系的历史上,恐怕是丸山真男所说的“精神装置”在运用中取得的最成功的事例。

不过,礼实际上是一把双刃刀。朝鲜在皈依了礼之后,从礼的理念出发对取代了明朝的清朝政权始终保持着仇恨。朝鲜士大夫从明朝学到的礼是与华夷观念密不可分的。作为朝鲜反清理论基础的攘夷和“小中华”论都来源于他们自己的“礼”的理念。在这个意义上,无论清朝方面如何使用“问罪”来威胁,只要他们无法抹杀朝鲜方面的华夷观,清朝时代中国对朝鲜外交中使用的“礼”就不能像明朝时期那样充分地发挥其作为精神装置的作用。

附记

2015年5月13日,在首尔大学奎章阁韩国学研究院,举办了一场题为“Series海外韩国学著者特别讲义”的活动,活动是本书日语版的书评会。在本章第68页,我将朝鲜史料《同文汇考》中所见的“王旨”一词,解释为朝鲜方面将本应写作“圣旨”(皇帝的命令)的地方故意写成了“王旨”,遭到清朝礼部的谴责。对此,首尔大学的丘凡真教授提出了不同解释,认为“王旨”是指朝鲜国内由国王向臣下下达的命令,而清朝礼部所谴责的是朝鲜国王使用了只有皇帝才能使用的“旨”这一词。丘凡真教授的解释是正确的,在此进行订正并谨致感谢。同时也借此机会,对当日担任书评的首尔大学金明昊教授,致以衷心感谢。

(伍跃 译) si8c6MfRlQTEnXwGrDZGcZ0cafBDM6lBuYAVbqhEwarymt4UTYrrEgboZcvQXi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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